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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5: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小学教师考勤制度

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创造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根据《教师法》和《劳动法》等法规关于对教职工请病事假、旷工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1、每位教职工要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半天以下要持请假条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签字);半天以上(含半天)要持请假条向校长请假,经校长签字后,把假条交给分管领导方可生效。事假要提前请,急病来不及请假的,一定要及时电话通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满返校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计算考勤时以假条为准。

2、病假。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需续假时,再次履行请假手续。

3、事假。确实有事者可请事假,但必须安排好课程,在办理请假手续时报教导处备案,同时安排好值班,报政教处备案。事假以小时计算。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①、婚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五天); ②、丧假(直系)7天;

③、产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孕妇按规定做产前检查,须提供产前检查证明;

4、旷工。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者,视为旷工。

二、教师签到制度

1、教师每天要按时到规定地点签到,上午签到截止时间是7:30,下午签到截止时间是1:20(有午休时2:20)。

2、没有特殊情况不签到者视为旷工,由别人代签者经查实按旷工处理且加倍扣分。

三、管理制度

1、教师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每位教职员工应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闲聊,不窜岗,不干私活,不玩电脑游戏。按时参加学校政治理论学习,学校教学研究活动、护校值班、校例会、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镇(含镇)以上教研活动、开会等。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请假。

2、学校成立检查组每天不定时对上课、办公、值班情况进行检查。

3、教职工出勤情况由当天值日领导认真负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凡弄虚作假证据确凿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奖惩制度

1、教师上下班或参加学校、中心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

2、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教师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3、学期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含5次),教师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4、学期内旷工(旷课、旷会、不按要求值班等)累计超过2次(含2次),教师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旷工一小时扣4分。

5、领导巡课时,发现教师不在教室,一次扣5分,并在全体教师会议上通报批评。

6、学期内教职工全勤者期末给予满勤奖励,在年度考核中可适当加分。

7、期末考评以人均请假小时数作为基数,每超出1小时扣1分,扣完为止,上不封顶。所扣分数奖励全勤教师。

8、特殊情况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为了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善学校目标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教职工考勤由各组室的考勤人员和门卫分工负责,教导主任总负责。考勤人员不在期间,考勤一般由教研组长负责。本制度不包括之情况,由行政会议决定。

考勤人员负责督促本组室成员办理各种请假手续,填写月统计表。门卫负责迟到记载,收取各类出门单,核对返校时间。总负责按月将考勤情况在校内公布。

二、考勤计有公假、事假、病假、就诊、调休、迟到、早退、旷缺等情况。

1、凡开会、进修、读书、社会工作、计划生育为公假,子女家长会或亲子活动每学期最多享受一次二小时。公假一般以请柬和通知等证明单为准,由教导主任签单离校。没有书面通知的,由教导主任视情况而定,公假离校时需交出公假单。公假一般不影响工作,由本人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如有影响,一天以内由教导主任定,一天以上由校长决定。

2、事假需事先或及时向教导主任请假,一般应不影响工作。事假以小时计(不足1小时计作1小时),一天及以上的事假由校长签名。

3、病假需及时或在病愈上班的当天,主动向考勤人员提供病假单,病假单无法及时提供的,需立即通知教导主任,以便工作安排。

3 从教职工的健康考虑,学校鼓励教职工量力而行,不提倡带病工作(无论是否持有病假单)。如教职工患比较严重的心血管等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和传染病,则应及时看病或遵医嘱休息。教职工病假期间如来校上班,病假随即终止,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

4、教职工就诊一般不超过2小时,并需在离校时交出就诊单,若就诊后不回校,一般应在下午二点半后前往;上午看病应到校后再去;必须清晨做的检查,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清晨急诊,则应及时通知学校并回来补办手续。

5、根据目前每学期调休情况,2007学年度始每月每人发两小时调休单,每学期结算。1小时调休单按人民币5元结算。调休须事先向有关人员请假,不得影响工作,不得抵冲迟到。

6、每月除一次5分钟之内的迟到外,每迟到一次(15分钟之内)扣除当月奖金10元。超过15分钟的作半天事假。

7、早退如经查实以一天事假论。

8、各种假在月终公布时尚未办理请假手续的;需经批准的假而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各种假(包括公假、病假、就诊)凡名不副实的,以旷缺论。

三、影响学校工作的各种假,除上课由教导主任安排外,其他工作(如护导、分饭、晚托管理等)由自己安排,一般可请本教研组或年级组老师负责代其工作。如由请假者引起的工作没有安排或安排不妥,均视作失责,学校视情况处理。若由此引发不良后果,请假者除承担责任外,学校还将另作严肃处理。

4 影响到课的各种假,请假者应尽快交出备课、教材、教参等,供代课教师参考。

教职工病事假在假期首尾之间有非工作日的,一并计算在内。若病假跨越寒暑假前后的,亦一并计算在内。长病假、长产假超过6个月后来校上班,岗位视学校工作需要而定,但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上足1个月班,方能享受寒暑假待遇。

四、各种假凡影响到课(包括计划生育),需扣除相应的课时工资;半天以上的,扣除相应的伙食津贴及车贴等;班主任或教研组长请假满半天的,扣除当天班主任津贴及教研组长津贴。

月奖金每人每月40元,病假一天扣除20元,事假一天扣除40元,旷缺一天扣当月奖金100元,从结构工资内扣除,不设上限。期末与考勤奖挂钩。

五、护导上岗时间为7:40、12:40以及每节课间,准时上岗,护导时不闲聊、不批改作业,认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急事需亲自处理,必须托咐同事代职,不按时上岗护导,学生发生事故,护导老师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教师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赴外地的开会、考察活动,学校需视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年不多于一次。

七、教工的考勤情况视作学校岗位任用、工作安排、职称评定、推优等的参考依据。

5 教师一天的工作入岗要按时,在岗要做事,离岗要请假。为了加强教师的组织纪律性,提高教师的出勤率和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开

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师考勤

1、签到应由本人亲自填写,凡由他人代签者,一律无效。

2、签到时间一过,准时收好考勤表,并注明未签人员的原因。

3、教师要按时上下班。按规定时间未到的均以迟到处理,每迟到两次

按请假一节处理。

4、教师在工作时间内公出,要向教导处说明并在值班记录中如实登记。

私自外出,按旷工计。

5、教师因私事提早离校的时间超过半节课以上,按请假一节处理。

6、教师请假一律事先填写请假条,如有特殊情况则要在返校后第一时间

把请假条补上。

(1)事假:教师本人请假1天由教导处批准,2--3天的由校长批准,批准后由教导处登记并安排有关课程。

(2)病假:请病假要上交请假条,写明请假理由。请假1天由教导处批准,2--3天的由校长批准,批准后由教导处登记并安排有关课程。无故缺勤者按旷工论处。超过两天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对无病呻吟,出具假证明者,除批评教育外,其休假旷工处理。

6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给3天婚假,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可适当延长婚假。由当事人提出延长婚假的要求,学校领导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给予延长婚假数天(12天以内)。 (4)产假:女教职工本人生育,产假期限顺产一般是三个月,剖腹产是四个月。如果是晚婚晚育则再加半个月(产假主要是为了保障妇女生理健康而非福利性质,因此一般不与法定假期累加)。

(5)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赴外市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可酌情另给路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路程费自理。

7、公假:凡教职工在星期天、节假日因公出差、学习、开会等占用的时间,按上班对待,可冲销本月事假。个人学习进修、考学、计生检查,不属公假,也不算事假,但事后要补上所耽误课程。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

8、病事假每学期超过三天者,每天交代课金30元。旷工1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请连续假(包括节假日、双休日)超过10天者,须有教育局的准假手续,每天教代课金25元。教职工在婚、产、丧假期间,国家规定的工资照发。学校内部的考核奖、全勤奖、值日费、加班费等概不享受,

超过法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8、请假未批准而不上班,按旷工计;假满未上班而又未续假,按旷工计。教师如提前结束假期,应及时销假,对请假时间予以更正。

9、假日值班或返校等同于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有事要事先请假。

10、若教师迟到而学校已经安排教师代课,无论迟到教师上课与否,均计

入代课教师的工作量。

2009年元月修订,本规定从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事假

1、凡三天以内事假由学校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由县或办事处批准。

2、半天以上(含半天)事假,必须具备请假条;半天以下可不具备请假条,但须经学校领导批准,累计六课时为一天事假。

3、凡事假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4、因情况特殊不能事前请假者,事后必须说明原因并补写请假条,经查证属实则承认有效,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病假

1、一天以上(含一天)的病假具备请假条并附医院证明。

2、不足一天的病假可不写请假条和医院证明,但须经学校领导同意,累计六课时为一天。

3、因急病不能事前请假者,事后须补假条和医院证明,经查证属实则承认请假有效,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迟到、早退、旷工

1、所有教职工必须按时到岗,做到不迟到、早退和旷工。

2、所有教职员工按规定时间到岗、离岗。30分钟内未到岗或提前离岗的记作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的按实际时间记作事假或旷工。

3、每位教师必须在规定的岗位上工作,工作期间不得做私事,应上课而未经允许不到教室上课或提前离开教室者,按实际时间记作旷工。

4、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请假手续不齐全、事后不办理请假手续说明原因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

法定婚假五天,晚婚七天。(如果国家实施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2、产假

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一百零五天,晚育产假一百一十天,一胎多育每胎增加十五天,人流假十四天,人流如安环十六天,人流同时结扎三十天,产后结扎除正常假外增加十四天,怀孕不足四月流产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月以上流产四十二天,(含法定假在内)。

3、丧假:直系亲属丧假五天。

婚假、产假、丧假应假前办理好一切手续,未办理手续和超出规定时间的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五、考勤与经济挂钩的办法:

1、事假与一般病假:事假每天扣发工资25元,一般病假每学期三天内不扣工资,超出三天每天扣工资20元。

2、重病住院的病假,在住院期间不扣工资。出院后因病确实不能工作的按上级文件计发工资。

3、迟到、早退每月累计5次者,记为一天旷工;不足5次或超出记了旷工的部分,按每次扣现金10元计算。

4、旷工半天(含半天)以上者,除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外,另按实际旷工时间扣发本人基本工资3倍。

5、工伤、婚、产、丧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如提前上班的,奖励代课费。如超出规定时间而延续为事、病假或旷工,则按上述事、病假和旷工处理。

6、由学校安排为缺课教师顶课,每一节课由学校发给现金5元。

7、中心校和各村校必须作好缺勤记载,每月底按时交学校行政会议核实定案,如缺勤人手续周到该记而未记的,经查证属实,则按应扣的金额扣发主任教师的奖金;如缺勤人不按请假手续办事而又未作记载的,按应扣的金额扣发记载人员的奖金,缺勤人则按应扣发金额的二倍扣发奖金。

8、缺勤记载各村小由主任教师负责,中心校由值周教师和教导主任分别记载。三天(含三天)以内的各种假,由教导主任批准,以便安排教学工作。

9、每月对缺勤记载统计一次,应扣发的金额每月领工资时一次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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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期的种类及待遇

(一)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以政府部门的通知为准。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28周岁及以下的教职工放假半天。

(二)国内探亲假和年休假

1.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和年休假,但对探亲产生的车旅费用由学校核报。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负担。 2.探亲对象

探配偶,工作满一年,每年一次。探父母,工作满一年,未婚教职工一年一次,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三)产假、哺乳假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3个月,难产、剖腹产或者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再各增加一个月。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天之内。产假期间正值寒、暑假的,假期顺延。

11 (2)妊娠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假休息,工资按80%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对计划生育外分娩和妊娠的,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2.哺乳假假期: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实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6个月。

(2)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3个月。 3.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职务工资、薪级工资、10%教师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农村教师津贴照发,奖励性绩效津贴按单位平均数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职务工资、薪级工资、10%教师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发给,停发奖励性绩效津和农村教师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12 5.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1.病假期间待遇:

根据安徽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83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县教职工病事假待遇如下: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职务工资、薪级工资、10%教师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农村教师津贴照发;奖励性绩效津贴停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职务工资、薪级工资、10%教师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农村教师津按90%的比例计发,奖励性绩效津贴停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职务工资、薪级工资、10%教师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的比例计发;奖励性绩效津贴、农村教师津停发。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13 教职工请病假需要相应医疗机构证明(须注明建议休息时间),城区学校教师请病假须要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乡镇学校教师请病假在7天以内的由乡镇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超过7天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当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不参加年度考核。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

1.当年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满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薪级工资+10%教师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14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根据情况由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7天假,路途远的可以适应延长。丧假期工资照发,津贴、奖金酌情扣发。

(八)因私出境、出国事假

1.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且必须按期返回。

2.因私出国事假一般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的,须在准假期内办理好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3.因私出国事假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分别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60%、50%发给。超过3个月的,从第4月起,停发本人工资。

二、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学校领导离岗的审批

学校主要领导出差、离开岗位,不论什么原因及时间长短均需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时请写明离职原因、出差地点、起讫时间、联系电话等。经教体局人事科核准报教育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除作旷工处理外,一切费用自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二)病事假的审批权

15 1.县直学校校长、教管委副主任、乡镇中小学校长事假3天以上(不含3天)或病假在5天以内的,由教体局人事科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天的由教体局主要领导审批。

2.县直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乡镇中小学副校长事假在7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事假超过7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经教体局人事科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一般教职工请假,事假在7天以内的或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事假超过7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报教体局审批。

(三)教职工因私出国请假、离职手续

1.教职工申请办理护照时应先向教体局人事科登记,经人事科长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请假离职手续。

2.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的,需本人书面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审查登记(登记时要交验本人护照和出国签证原件)。再按审批手续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是党员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登记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

(四)教职工请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手续

1.教职工请产假由所在学校审批,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请哺乳假经学校同意后,签署意见并注明请假起讫时间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 2.婚假、丧假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批。

(五)请销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凡请病假的除本人申请外,还要附医院证明(须注明建议休息时间)。在城区工作的,提供县级医院证明。在农村工作的,7天之内出具乡镇医院及以上医院证明,超过7天的,出具县级医院及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者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其日平均总收入(旷工天数含双休日,日平均总收入=月工资/31),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由学校报教体局予以辞退。

三、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1.教职工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假日外,同时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假、暑假,但寒假暑假期间的有关人员的会议、学习等,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

2.出差、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和奖金照发。

3.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又没办理正当的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由别人顶替上班的)的,作旷工处理,旷工者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其日平均总收入,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视为自动离职,由学校报教体局予以辞退。

17 4.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

5.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细则。

胜利小学教师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时间,提高教学质量,切实规范学校考勤管理,根据《罗田县教育局关于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规定及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凡请假者必须填写书面请假报告,连同有关证件,经过批准办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学校。

2、因紧急事故或疾病来不及事先请假,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有效。

3、因病因事需续假应在原请假期限满前向学校申请,请假手续相同。

4、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回校销假。

5、个人请假或因公出差一律由当事人调课、调工(含值日),并将调课表送教务处备查存档。个人请假代课费由当事人支付。

6、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持医院病休证明方可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凡教职工因病请假超过一个星期的须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开出的病历材料和医院的休假证明。病休期间的待遇按《罗田县教师管理有关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7、教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七天以上报中心校,申请教育局批准。

8、学校中层领导请假一周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逐级审核后报教育局批准。

9、上班期间有事请假在一小时内写出书面请假条由所在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10、教师请假短假的期限以学校校委会批准的时间为准,长假除履行相关的手续外,还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

二、考勤登记

1、学校对正常工作时间的上班(上课、坐班、自习辅导)、集会和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均予以考勤登记。

2、学校指定专人进行考勤登记,相关领导负责督察落实,每月审核后公布一次,学期末公示后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3、考勤登记人员每天早、午、晚分别对各处、室进行上班情况检查,上班时间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为准,教师坐班时间为上午

1、

2、3节,下午

5、6节。值日领导每天不定期抽查一节课的出勤情况。

4、检查登记:早自习按1分计算(其中含值日、课前辅导)、午睡(午自习)按1分计算、一天正课6节按每节课1分计算、路队护送每次按1分计算,以全天10分为标准计入个人考勤登记。

5、教职工在上课、自习辅导、集会(含早操)、坐班,迟到或早退,按2分计算;超过10分钟按请假或旷工3分计算。旷一节按3分计算。

6、教师在考试监考等重要教育教学活动中,缺勤在3分钟内视为迟到或早退,按2分计算,超过3分钟以上,每次按旷工3分计算。缺一次监考按旷工1天计算。

7、例会、教研活动、年级组会请假或缺勤一次,按请假或旷工5分计算。

8、凡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或虽履行但未经批准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9、教职工正常的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等,公布考勤,但不计入总假。

三、考勤奖惩

1、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7天者,从第8天起按本人日工资标准扣款。

2、一年内,事假超过10天者(含10)天,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教职工一学期累计旷工10天以内,按日扣发本人工资,累计旷工十至十五天者,当年不能参加职称评定、聘任、调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旷工十天以上按《罗田县教师管理有关暂行规定》作出处罚。

4、除按以上执行待遇外,另外按照迟到(早退)一次扣3元、学校会议旷会一次扣30元、年级组教研组会旷会一次扣10元、集体办公缺一次扣5元、早自习缺一次扣2元、旷课一节扣30元的标准对缺勤进行处罚。

5、对出全勤的教职工学校依据《绩效工资方案》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在胜利小学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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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设良好的校风,树立纪律严明的教风,带动规范的学风,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根据《莒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望全体教师严格遵照执行。

一、考勤管理规定

教师考勤纳入教师量化管理成绩,以奖扣分为主。

(一)会议、集体学习、活动考勤:

凡是中心校统一组织的会议、学习、活动,实行按时点名,到点开始。有事要提前到中心校请假,迟到、早退者每次扣个人量化成绩0.2分(实分,下同),旷会者每次扣0.5分、罚款30元,并按要求补会。此项考勤由会议组织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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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常工作时间考勤:

1、实行学校负责制。由各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有事请假,事后销假,杜绝旷工、空堂现象。无论何种情况的请假一律使用中心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

2、实行签到制。由教师本人按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在每天上午、下午两次预备铃前自觉签到,严禁代签。发现填写不真实或代签者每次扣1分、罚款30元,按旷工1天计算。

3、实行中心校抽查制。中心校对各校考勤情况不定期抽查,发现考勤记录不实,每次扣负责人0.3分;不按中心校统一作息时间的每次扣负责人0.5分;属个别行为的,同时扣当事人0.5分。

4、实行社会监督制。对干部、群众、家长、学生映的教师缺勤、空堂、学校随意停课等现象而学校没有记录的,一经查实,将加倍扣分,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学校负责人、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当年度不得参加评优树先。

5、实行考勤公示制。各学校将每周考勤情况在校内公示,并由教师签名确认。

6、实行考勤上报制。各校考勤应由专人负责,每月将教师考勤情况汇总,于次月第一周内上报中心校,如有弄虚作假、到期不报的,每次扣负责人0.5分。

7、缺勤量化

(1)迟到、早退:上课预备铃响前未到校的视为迟到,下课铃响前离校的视为早退);每次分别扣0.2分;累计满1分计事假1天。

(2)旷工: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故不到校或私自离校的视为旷工;2小时内

23 扣0.5分,半天扣0.8分,全天扣2分、罚款30元;中途私自离校按旷工处理。累计满1分计旷工1天.(3)空堂:每次扣0.5分。累计满1分计旷工1天。

(4)请假:事假两小时之内扣0.1分,半天扣0.2分,全天扣0.3分,累计满0.3分计事假1天。

(5)工作时间带孩子、会客等按事假处理;打牌、下棋、手工针织、上网聊天或登录与教育教学无关网站的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扣0.5分。累计满1分,计旷工1天。

二、请假有关规定

(一)请假一律使用请假条,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审批;凡不使用请假条或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假期期满,要及时返校工作并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须办理续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的,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捎假视为无效,因特殊原因,个人无法到中心校请假,需由学校校长到中心校代其办理请假手续并作好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事假:原则上不同意教师请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请假应事先提出。考虑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一个月内教师的事假应控制在2天以内。超出时间将根据事假量化办法计入教师量化。

2、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教师确因身体原因需住院的,必须具备入院证、病情证明等复印件,学校按相关政策办理;非住院病假应具备复式处方或医药发票等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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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假:教职工经中心校同意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培训、学习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需集中面授、论文答辩考试或各类教育考试等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但报考时必须经学校同意,否则按事假处理。公假期间按出勤对待。

4、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请产假。女教职工产假3个月,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产假可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假15天。晚婚晚育(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到6个月(含节假日)。独生子女证需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并复印交学校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产假正值寒暑假,可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双职工的,分娩时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5、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7日(含法定节假日),路程假除外。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请3天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假期。

(三)原则上有课不准请假,确需请假事先要自行安排好课程。如因病请假两天以上,出示相关证明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代课,不准出现空堂现象,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教师请假先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请假半天以内,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学校作好考勤记录;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先由所在学校校长同意签字后,再经中心校分管校长签字同意,作好记录后方为有效;请假一天以

25 上的及中层干部请假的,须经中心校校长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一年累计两周以上的,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县教育局批准。请假条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学校,学校以手续完备的请假条作为记录依据,汇总时一并上交中心校,

三、附加条款

1、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包括请假未被批准的),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含5天)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经教育无效的应予以辞退。

2、教职工弄虚作假,伪造证明、证件请假的,或以请假名义搞第二职业的,一经发现均按旷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的按旷工处理。

3、各校校长对教职工的请假考勤工作应严格把关,若有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将追究校长责任.

4、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一个聘任周期(3年)内因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按照国家规定应享受产假的妇女和因工伤住院、治疗的人员除外)、因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暂缓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请事假一年累计超过3个月,请病假一年累计6个月以上的,自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计算量化成绩;请事假一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请病假一年累计超过60天(含60天)的,两年内不准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请事、病假一年累计超过15天以上(含15天)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病假待遇: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病假时间采取“累计”

26 的办法计算,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⑵病假超过两个月、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⑶病假超过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6、由县教育局、镇党委、政府批准提前离岗的领导干部,按有关政策执行。

7、因公负伤、突发性意外伤害、大自然灾害及重症住院治疗的,由中心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住院期间可免除捐款。

8、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教师,将有关证明、鉴定材料上报中心校,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可办理病退病休手续。

9、对不符合上述6—8款条件的,又不到岗工作的教师,按旷工处理。

10、设全勤奖:当周全勤奖量化积分0.1分,当月(按4周计)全勤奖0.6分,全学期全勤奖3分(不累计加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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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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