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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部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6: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稽核部工作职责

稽核部是负责对分支机构、事业部及投资子公司进行日常业务稽核与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下设档案管理中心。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分支机构、事业部进行定期稽核和专项稽核,并出具稽核报告。

(二)负责对分支机构、事业部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经公司授权负责对投资子公司进行年度内部审计和离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负责建立公司各类担保业务的审核制度,并参与新品种业务及大额业务(超受理机构权限)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对分支机构、事业部受理的各类业务进行月度检查和风险案例跟踪,对其操作合规性进行考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六)负责对担保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对库房进行日常管理。

(七)负责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借、调他证工作。

(八)个人资信查询系统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工作。

(九)公司授权的其他管理职能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确保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及经济活动中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提升员工的操作规范性和工作责任心,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稽核是指稽查和审核,是对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和经济活动的操作合规性的监督检查。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方式和重要手段,稽核结果是对各分公司、各部室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比、任职资格审定、确定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稽核工作的实施部门是稽核部,稽核部专设稽核人员。

第二章 稽核对象、稽核范围及稽核依据

第四条 稽核的对象是公司各分公司、所有业务部室。 第五条 稽核的范围包括担保业务、财务收支及担保业务相关管理等方面的操作合规性。具体包括公积金担保业务、公积金衍生市场性业务(转按揭担保、二手房阶段性担保、期转现阶段性担保、留学贷担保等)、对公及对私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他新型担保业务等。

第六条 稽核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1.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

2.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要求。

第三章 稽核内容与稽核方式

第七条 对于公积金担保业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是否按规定执行风险甄别措施、是否有效落实反担保措施、与中介合作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要求、业务流程时间是否符合规范、归档资料是否完整等。

第八条 对于公积金衍生市场性业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收件资料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按公司发文规定进行流程操作、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公司规定、风险业务是否及时上报等。

第九条 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收件资料是否完整、调查报告是否如实反映情况、业务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评审意见及反担保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贷后检查是否及时有效、是否按规定执行月度报告及风险上报制度等。

第十条 对于其他新型担保业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效落实评审意见、操作流程是否合规、有无擅自突破操作规定等。

第十一条 对于财务收支方面,稽核内容主要包括收费标准和流程是否合规、备用金是否符合规范、各类财务票据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公司要求等。

第十二条 对于内控管理方面,稽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及时传达公司会议精神及文件要求、重要印章及凭证保管是否符合规范、员工权限设置是否符合岗位制衡要求等。

第十三条 对于上述主要稽核内容,常规的稽核方式包括月度检查、专项稽核、半年度稽核与年度稽核,具体操作时采用实地稽核和网上数据稽核相结合、全面稽核与抽样稽核相结合、过程稽核与结果复核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稽核人员每月进行月度检查,每季度适时安排专项稽核,每年进行半年度及年度稽核,在分支机构负责人调职或离职时进行离任稽核,对于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的稽核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领导指示而定。

第四章 稽核流程与稽核要求

第十四条 完整的稽核流程包括:制定稽核计划、发出稽核通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开展稽核工作、形成稽核报告、确认报告内容无误、领导审核批示、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复查等环节。

第十五条 为保证稽核效果,稽核人员应做到以下事项: 1.严格制度,实事求是,通过现场检查、核对报表、抽查档案、访查客户等多种方式确保稽核工作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

2.在稽核频率方面,对于风险程度相对较大、或开展时间不足3年的业务,检查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月一次;对于风险程度较低且开展时间超过3年的业务,检查频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稽核地域方面,对于各分支机构,原则上做到每季度至少实地检查一次。

3.稽核工作完毕后,应据实完成稽核报告或汇总表格呈核。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并在稽核报告或汇总表格上签字确认。稽核报告的时间要求为:

(1)月度检查:在检查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报表形式汇总,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次月实地检查时向分支机构负责人反馈。 (2)专项稽核:以报表或报告形式汇总,稽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领导。

(3)半年度及半年度稽核:结束检查后,应保存完整的稽核记录,并由分支机构经理签字确认,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分支机构稽核报告以及稽核总报告,经各方确认无误后上报公司领导。

(4)离任稽核:稽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稽核报告,并上报公司领导。

(5)突发、重大事件的稽核:事件发生后或接领导指示后,立即协同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查,调查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情况报告,交由领导审核。

4.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时,应会同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

5.对于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分支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有效整改,稽核人员负责对整改情况及时复查,确保整改事项办结。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须全力配合做好稽核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稽核人员对公司各分支机构执行稽核任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分支机构详尽查询,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阅一切资料、账册、台帐及有关档案,分支机构应尽力配合,不得虚报、瞒报或躲避。

2.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月度报告和风险上报制度。

3.对于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支机构须根据稽核报告或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有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稽核部。 第十七条 对于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业务操作不合规的情况,要求分支机构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相关考核分,并向相关领导报告;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操作违规、员工道德风险、未上报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层并提出处理建议;

3.对于整改不力、拖延或拒绝执行整改措施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对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加倍处罚,处罚结果记入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稽核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所属子公司的稽核管理要求,届时另行明确。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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