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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部工作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7: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稽核部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稽核工作职责,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社稽核部门工作人员及联社驻片稽核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领导授权对农村信用社及其所有营业网点开展稽核工作,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员工在一定时期内的任职或从业责任进行审计。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稽核工作应达到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xx联社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稽核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平行监督、相对独立、关口前置”和“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五条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以及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严守秘密。

第三章稽核内容

第六条对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的主要内容: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在生产,发展过程中以及最终结果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效益性、安全性、效率性。按稽核方式分为常规稽核、专项稽核和经济责任及离任稽核。

一、月度常规稽核。驻片稽核员每个月必须对所管稽核片内各信用社的基本业务操作,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贷款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稽核检查。

(一)稽核检查基本业务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1、稽核检查出纳制度执行情况。

2、稽核检查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稽核检查信用社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领用情况,印章、密押管理情况,是否坚持交叉复核,日清月结,是否坚持执行支付结算规定,是否做到账务“六相符”。

3、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安全设施及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4、对信用社的营业网点进行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分社、储蓄所会计、出纳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二)稽核检查并全面、客观地评价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状况。

1、依据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和考评。

2、对未达到或超过规定水平、比例的要责成信用社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

(三)稽核检查贷款管理水平和贷款质量。

1、稽核检查信用社是否存在账外经营,以贷收息、贷新还旧等违规经营行为。

2、稽核检查新贷款是否坚持“三查”制度和“审贷分离”、授权授信等制度,检查每笔贷款是否落实了责任制

3、稽核检查新的每笔贷款投向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金额是否适当,手续是否完备,担保、抵质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4、稽核检查新的每笔贷款的利率确定是否正确。

5、稽核检查贷款形态是否真实,到期和不良贷款清收情况,贷款清收责任是否落实到人,是否与个人收入挂钩。

二、季度常规稽核。稽核人员每个季度必须对所管稽核片内各社的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经营业绩,计算机操作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稽核。

(一)稽核检查财务 管理情况:

1、稽核检查财务收入是否真实,有无以贷收息现象,是否执行加罚息规定,大额借款是否按季结息。

2、稽核检查财务支出是否合理、合规,特别是招待费、差旅费、修理费、其他费用及对个人的各项费用开支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突破联社下达的综合费用率计划,新增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报批,并控制在规模之内,有无任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行为。

3、稽核检查应收应付款项和业务周转金等过渡性资金,收付是否符合规定。

4、稽核检查信用社是否提足拨备。是否及时足额计提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折旧和呆账准备金等,是否存在少提或不提现象。

5、稽核检查当期盈亏的真实性,有无虚盈少亏或虚盈实亏现象,利润分配和股金分红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二)稽核检查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全面稽核检查和核实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各项指标完成的实绩,作出客观评价。

(三)稽核检查信用社对计算机的管理和操作情况。

1、检查信用社是否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是否存在一人多岗现象。

2、检查信用社是否违反专机专用、专人负责制度,上机浏览下载与信用社业务无关活动的内容及以各种方式与未经联社认可的计算机进行连接。

3、检查信用社计算机操作人员是否坚持密码设置规定,是否泄密,是否坚持定期更换制度。

4、检查信用社是否坚持业务数据磁盘备份并异地保管规定。

5、现场检查计算机操作员是否坚持离机后将系统退到初始状态规定。

6、稽核检查是否使用合法凭证的输入数据,是否有无凭证的数据及非法操作。

7、稽核检查是否擅自修改数据和程序,是否有复制资料和非法输入数据。

三、专项稽核。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布置及县联社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对某一稽核内容进行专项稽核检查。

四、经济责任及离任稽核:接受委托对辖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的经济责任及离任进行稽核,评价经营效益、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安全质量、文明建设等目标完成情况及真实程度,并且评价其为争取目标实现所采取的管理决策措施。

第四章稽核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稽核部采用日常监督和稽核检查两种方式履行职能。根据不同稽核任务、项目和内容,可进行非现场稽核和现场稽核,常规稽核或专项稽核,交叉稽核和委托稽核。

第八条月度和季度常规稽核是驻片稽核员的日常工作,必须定期到管辖片的信用社进行现场稽核。

第九条专项稽核是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或联社领导的指示,运用规范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对某项业务或某个专题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稽核部实施非现场稽核主要程序

(一)确定监督事项;

(二)确定报送资料;

(三)整理、分析、评价;

(四)质询、核实;

(五)提出稽核报告和处理意见;

(六)信息反馈。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实施现场稽核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稽核准备、现场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和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十二条 驻片稽核员要在每季或每次重大稽核终结后,3日内写出稽核报告一式三份,经与被稽核的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章后,一份交被稽核单位,一份交联社,一份稽核员留存。对稽查出来的一般问题,稽核人员可按联社有关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并责成被查单位按稽核意见纠正;如属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理的,驻片稽核员提出具体意见,报请联社研究处理。 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联社提出申诉,联社要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意见。

第十三条稽核部门可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稽核。

第十四条建立稽核报告制度。驻片稽核员要按月向联社报告,稽核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联社。对不及时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稽核档案管理制度。县联社按信用社建立稽核档案。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稽核决定执行报告为重要稽核档案资料。

第五章稽核工作职责、职权、纪律

第十六条稽核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系统内贯彻执行国家金融、财经等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内控制度进行综合管理,对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三)拟定稽核工作计划和稽核工作制度;

(四)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稽核;

(五)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决算等进行稽核;

(六)对各项贷款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稽核;

(七)对系统内授权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八)对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进行稽核;

(九)对中间业务和其他表外业务进行稽核;

(十)对计算机的业务软件开发、操作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核;

(十一)接受委托对辖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的经济责任及离任进行稽核;

(十二)定期报告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十三)完成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稽核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查、质询,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在计算机网络上享有较高的业务信息访问限权;

(二)有权审查各种凭证、账簿、报表、会计决算;核实资金和财产;检查贷款项目管理资料和档案;审查各种软件及检查涉及的其他资料;

(三)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稽核意见和稽核决定;稽核意见是根据稽核事实对被稽核单位提出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整改建议;稽核决定是根据稽核事实对被稽核单位给予一定形式的处理决定,具有强制性;

(四)重大情况有权越级向领导和上一级稽核部门专题汇报;

(五)稽核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法规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涉嫌重大违规违纪的或大案、要案的,可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 检查被稽核单位的业务库现金、金银、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物质时,有权逐项检查。

第十九条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时,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以向被稽核单位和有关个人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资料和会议记录,必要时有权召开有关调查、座谈或汇报会。

第二十条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时,因被稽核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故意阻挠,致使无法实施稽核的,可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稽核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二、坚决执行联社理事会决议;

三、严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严禁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五、严禁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六、严禁滥用职权,侵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

七、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严禁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九、严禁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稽核工作职责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稽核部门的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履行稽核工作职责50分,联社及上级检查20分,发生责任案件30分。

一、履行稽核工作职责(50分)

(一)按月对全辖内贯彻执行国家金融、财经等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4分),缺一个月扣4分,缺一个社扣1分,缺一个网点扣0.5分。

(二)制定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按季或按月组织实施(4分)未制定工作计划不得分,按计划少一次扣1分。

(三)制定和完善稽核工作制度(4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制度过时未及时组织修订的扣1分。

(四)按月对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4分0,对违规违章逆程序操作应查出未查出的一项一次扣0.5分,整改处理不到位的一项一次扣0.5分。

(五)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稽核(4分),按应查出未查出违规金额扣分,每十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六)按季对信用社经营目标,信贷计划执行,财务收支等进行稽核(4分),缺一次扣2分,缺一个社扣1分。

(七)按季对全辖业务用计算机的操作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核(4分),缺一次扣2分,缺一台机未检查扣0.5分。

(八)准确及时,真实报送各种风险监测报表(4分),错报、漏报一次或一种扣1分。

(九)重大问题立即报告(3分),应报告未报告一次扣3分。

(十)接受委托对辖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的经济责任及离任进行稽核(4分),缺一人次扣2分,稽核报告内容不完整扣1分。

(十一)按季对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客户信用等级评级工作进行稽核(3分)。按应查出违反授权授信、信用等级评定规定相应扣分。

(十二)按季下发稽核通报并组织对驻片稽核员考评(4分),缺一次通报扣1分,缺一次考评扣1分。

(十三)完成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4分),未完成一次扣2分,领导和上级不满意扣1分。

二、联社及上级组织检查(20分)

(一)联社定期(半年)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稽核工作进行再稽核(10分),再稽核出存在问题原稽核部门查出并纠正处理的不扣分,查处纠正不到位的每项(件)扣2分,原稽核部门未查出的每项扣5分。

(二)上级和监管部门随机检查(10分),按检查出存在问题的多少、大小、及性质的严重性相应扣分。

三、发生责任案件(30分)

(一)发生十万元(含10万元)以下案件(5分)。

(二)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含20万元)案件(10分)。

(三)二十万元以上案件(15分)。

(四)发生10万元以上案件分清责任,相关责任稽核人员调离稽核工作岗位,并给予案件金额的5%的经济处罚,触及行政处理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五)发生二十万元以上案件的稽核部经理自动引咎辞职,触及行政处理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七章考核要求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每季度由联社岗位责任制考评小组对本专业的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分为较好90分以上,合格80-90分,不合格80分以下。

一、考评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奖励办法:

1、表扬;

2、优先参加部室评优评先;

3、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4、上级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二、考评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的,基本上履行了工作职责考评结果为合格。

三、考评得分80分以下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处罚办法有:

1、批评;

2、对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3、给予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

4、给予部门负责人解聘职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稽核部门因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被稽核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稽核部门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因稽核人员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现重大问题故意隐瞒不报告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有关稽核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解释,本制度有关条款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依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稽核部工作职责

保安部稽核工作职责

下半年稽核部工作打算

下半年稽核部工作打算

生产部工作责任制

稽核部岗位职责

稽核部工作计划

稽核部工作总结

稽核部年终总结

综合管理部稽核工作职责

稽核部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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