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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2: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招投标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招标投标的行为逐步规范,招标投标事业发展迅速,在打破行业垄断和区域封锁,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预防和减少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围标串标现象严重,这已越来越成为招投标过程中的毒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分析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出现的根源,造成的危害,从而试图找到解决围标串标的办法。

一、围标串标的定义

所谓围标,是在某项建设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施工企业或多个施工企业约定轮流“坐庄”,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文件,以各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项目。

所谓串标,是投标人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彼此之间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相互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国家、招标人及合法投标人利益的目的。

围标、串标既属于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也属于犯罪行为(见《刑法》第223条),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广义上讲,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二、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表述和现实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围标、串标现象来看,围标、串标主要有两类表现形式。一类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利用限制性条款实施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招标者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有针对性地决定取舍;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另一类是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2010年1月,广州市出台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更是以法规形式列举了11种串通投标情形。

在实际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往往发现五六个标书,事实上是同一家企业或某个“包工头”进行暗箱操作的现象

2 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行。有的是一家企业在投标报名前,借用多个企业的资质来报名,最后入围、中标的企业实际上还是同一家企业或某个“包工头”;有的是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企业,以各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尽量加大中标面来承揽工程项目;有的是事前商量好,一家公司中标后,工程按照不同的工程段,由同谋的几家公司来承担具体的工程施工,客观上形成了工程分包现象,正常的招投标活动事实上变成了“走过场”。 围标串标行为虽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其本质都是投标人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中标,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三、围标串标产生的危害

(一)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串标手段来中标,比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也难以进行有效制裁,往往只有通过刑事立案侦查,才能有效制裁。

(二)侵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围标串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的、恶意竞争的行为,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被挡在了门外,这不仅破坏了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

3 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还会侵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同时也给招投标监管公信力带来质疑。

(三)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当无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最低价中标时,由于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导致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从而加大了招标人的成本。

(四)难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诚信度不高,自身素质较差,在赌博心理占了上风的情况下,多数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会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四、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

(一)招投标法制不尽完善。虽然我国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招投标法》、《刑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也对围标、串标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但在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具体规定方面还不健全。而在实际发生的围标串标工程中,往往是由组织围标串标的投标人给予了其他投标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所以其他投标企业往往不会举报或投诉围标串标的行为,政府工作人员事后难以查证。再者即使查证属实,相关的处罚力度也不够。一方面,法律法规中对投标

4 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规定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另一方面,从规定上看,处罚对象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从实际处罚案件来看,如果串通不成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往往只是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串通的单位多数不予制裁,助长了围标、串标行为的继续发生。

(二)投标人诚信度较低。围标、串标是一种目光短浅、投机取巧的不良行为,其根源就在于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诚信缺失。一方面部分投标人投机心理严重,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经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的目的,而是注重短期行为,想通过串标获得一点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另一方面通过参与招投标,充当陪标的角色已经成为部分企业的重要“经营收入”而轻松获利。

(三)分包转包的客观存在。施工企业允许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而使多家挂靠行为成为可能。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大部分围标串标中标的企业都不是实际建筑施工人。大量的工程往往通过围标串标中标后,层层转包,层层分包。中标企业或个人往往不实际参与工程的经营或管理,只是通过非法手段承包工程,从而获取非法承包工程的高额利润。

(四)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代理项目,往往会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共谋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掩盖招标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事实上,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导致一些靠各种关系搞违法违规操作的招标代理机构能揽到更多的业务,而一些资质信誉好、业务能力强、依法办事的招标代理机构反而代理业务较少。这种不良市场导向使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导致不正之风盛行,各种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五、围标串标的防范对策

(一)完善招投标法制体系。推广广州市的经验,以立法形式明确围标串标的情形,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二)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放开招投标市场,多引进外来企业参加竞标活动,采取“不良档案”记录管理办法,让诚信守规的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准入市场,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一旦发现有单位暗箱操作、查证属实后,把这些单位列入“黑名单”,

6 在规定的年限里不得进入招投标市场。

(三)强化招投标全程监督。事前,抓好宣传教育和资格审查工作,严把入口关,以宣传造势,震慑违纪违法行为;事中,推进投标人资格会审,要求项目经理为投标委托代理人,本人必须持身份证、法人委托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证等原件全程参加招投标活动,投标保证金由投标单位基本帐户划入专用帐户,剔除挂靠资质、借用资质的投标主体,采取规范、改进、优化评标程序来杜绝围标、陪标、串标行为;事后采取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现场监督等办法,严厉打击肢解、分包工程行为。

(四)推行拦标价审计制。严格设定作为上限价格的预定价格,大力推行拦标价审计制,对所有政府投资达一定数额以上的标底,开标前必须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认定。尽量减小串标的作用,让企业即使串标也不会取得过大收益,从而有效地遏制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

(五)加大中标悔约追究力度。对于中标人有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责成违约方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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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仕军 应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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