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自查报告

围标串标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2:48:28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围标串标概念

浅析围标、串标行为及其防范

自从招投标发包方式在英国诞生并在中国出现,尤其招投标制度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再加上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最终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凤毛麟角了。围标串标现实风险大为降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法投标份子故而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影响较坏。作为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充分解析围标、串标行为是防范其发生并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基础。

一、围标、串标俗语及行为解析

各类文章、文件提到围标、串标时通常并列出现(有时只提串标),两者之间极具相似性并容易混淆,然而业内至今尚无明确定义和区分。作为招投标监管人员,“只闻山中鸟啼鸣,奈何云深不知处”,将无以正视和妥善处理这种行为。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一般串标=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二、围标、串标防范探讨

围标、串标、串通投标三者特点、表现及防范对照分析表:

围标

串标(狭义) 串通投标(广义) 性质和目的 非法获取中标 非法获取中标 非法获取中标 参与各方

仅限于投标人之间(有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其间起到穿针引线作用)

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或投标人之间 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 参与投标人家数 三家以上(含三家)

往往参与家数占合格投标人绝大多数以致胜算较大 二家或二家以上 一家或一家以上 参与方关系模型 网状(“Y”状、“×”状、“*” 状和“田”状等) 围标人在模型中处于沟通中心位臵 “一”字型、折线型、环型等

一般串标人不具备全局影响力,仅对模型中互邻方影响 “一”字型、折线型、环型、网状(“Y”状、“×”状、“*” 状和“田”状等)

操作痕迹 投标文件相似性

哄抬报价(平均报价相对概预算偏高致使计算标底上升、中标价提高)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内容 投标文件出现同名等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内容 投标报价普遍偏离预算或比较集中 投标文件相似性 出现阶段 正式投标阶段

包含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的招投标全过程 包含资格预审和正式投标的招投标全过程 主要获利人 围标人 串标投标人 串标投标人 主要损失方 招标人

其它投标人和招标人 其它投标人和招标人 防范措施

设臵拦标价(最高限价)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严厉惩罚恶意低价中标后弃标者 改进保密措施,避免投标人及相关各方过多接触

健全配套法规,加大涉及串标单位和人员处罚力度,使串标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形成威慑

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标情形问题关键在招标人自身或代理机构,下面主要讨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尤其围标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1、改进保密措施,避免投标人及相关各方过多接触: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因此,笔者建议: (1)完善网上报名系统、建设资格预审平台、企业信息系统,这是前提。投标单位资质、人员职业资格、业绩、主要审计财务指标、信誉等信息全面录入企业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 (2)仅采用网上报名方式,避免投标集中报名给投标人之间创造串标机会。要求投标人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并对因填报不实被废除、取消中标资格、限制投标、罚款等处罚后果负责。招标人在网上审查投标人填报信息与项目公告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是否相符,决定报名是否通过。

(3)简化资格预审环节,资格审查条件不宜烦琐,资格审查采用网络审查进行,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系统填报资格预审申请并同时递交文本文件,资格证书等正本在开标前提交复核。招标人和资格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核对投标人填报信息与企业年检申报纳入企业信息系统的最新信息,对比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人条件要求,确定合格投标人范围。

(4)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料,购买资料以发票为凭,登记环节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组织者自行补登。

(5)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投标必须的对工程较为详细的介绍,取消集中现场踏勘,踏勘改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必要时招标方现场人员予以适当介绍和支持。

(6)取消集中答疑,招标采购单位可通过招标网络系统公布(网络平台尚需开发,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实用可行的、科学合理的招标事务平台,以便于咨讯发布,简化环节,减少人工操作手续,避免人为失误和漏洞)或在指定媒体(如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

2、加收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中增加投标人违法违规处罚保证金,由代理机构代收代缴,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列明。投标人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严重者取消几年投标资格、进入诚信黑名单,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针对实践中有的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而后弃标行为,可以增收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使对低价中标而后弃标行为的处罚具有可行性、现实操作性,真正起到打击恶意低价中标行为的作用。对恶意低价中标者给予最严厉的处罚――除经济处罚外可以吊销资质证书,甚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这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

3、优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臵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特别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定价格招质量,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可以在充分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定死合同价,然后只招质量,质量最好者为中标候选人。

围标的核心是高价中标,主要表现为哄抬标价――联合提高投标报价以提高计算标低,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只要围标者没有做到对所有投标人达成完全合谋(只要投标人达到一定数量并适当分散,围标者一般难以做到),那么将形成多方博奕状态,此时围标将以失败告终,因为围标者比正常投标人增加了围标成本,在多方博奕状态下围标者基本不可能做到抬高最低报价,除非愿意亏本承包,而这是与围标目的背道而驰的。

4、健全配套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了对串标人的处罚主要是经济处罚,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刑法》第223条中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对此我们需要做深入研究。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对恶意低价中标者应加大惩罚力度并严格执行――除经济处罚外可以吊销资质证书,甚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这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基础,是根治围标行为的前提。 针对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不好立案调查情况,可以考虑设立举报奖金,全方位发动群众监督提供线索。凡是对串通投标进行检举揭发的或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有相当的物质奖励。过去我们把调查围标的目光聚焦在投标文件上使得效果不佳,事实上投标文件相似性仅仅是产品相识,只能作线索和辅证,证明围标行为最有力的证据应当是共谋过程的语音、图片证据。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围标利益集团不是无隙可击的,实际上围标人与陪标人临时客串组成的这一围标共谋体是松散的,如果高价悬赏查处围标者,给予提供有价值证据材料者足够可观的奖励,那么围标共谋体内部势必出现猜疑、分化,最终不攻自破。

总之,围标、串标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构成犯罪,国家将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动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罚,但尚未对“围标”、“串标”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性指标,完善相关法规和围标、串标罪行认定程序,使监督机构对围标串标行为处罚有据可依并具有可行性。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等,使“围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

推荐第2篇:围标串标认定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 17

推荐第3篇:根治围标串标对策举要

根治围标串标对策举要

王秀峰 周青 周英才

1

23

〖摘

要〗 根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的重要方面。围标串标的本质是非法逐利。根治的方法就是杜绝非法获利渠道,追讨已获非法利益,并且惩罚当事人。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实行电子远程招投标等等措施有望根治围标串标。 〖关键词〗 招投标 围标 串标 治理 诚信

围标,通常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或者是一个承包商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 自己与自己竞争, 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 最终还是由围标人中标。围标的特征是投标人之间的横向联合,手法相对简单,牵涉面相对较窄,较易预防。

串标,通常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甚至招标监管部门、交易平台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共同体,通过提前拟定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泄露或内定评委名单,甚至故意打错投标人得分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串标的特征是多个招投标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手段的一种纵向联合,牵涉面广,治理起来相对复杂。

围标串标者一方面通过不合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串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或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成本,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标行为经常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等的滋生根源。

围标串标的出现使得招投标成了走过场的一个形式,不仅没有起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反而为违法者提供了程序合法的外衣,严重破坏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活动在公众心目中的纯洁和神圣,打击了公众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心,干扰了招投标行业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随着招投标的普遍推行,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可以说,围标串标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毒瘤,如不有效遏制,将严重威胁着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1 如何防范与根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建议着重抓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统一规范的征信体系

围标串标的根源是招投标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我国我省我市都在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06年11月15日《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公布。2013年08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布。2014年4月1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相比较,山东荣成市、浙江义乌等城市步伐较快,已经开始试行、示范。有理由相信在不久以后,社会征信体系会覆盖全国范围。

建设社会征信体系就是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评级,记录在案,就是要让守信者在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各方面都受到各项优待;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信用级别为C级的,将被列入黄名单,为期两年;信用级别为D级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为5年,限制或禁止经济活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信用证既像身份证又像驾照的分,讲诚信、守规矩的人不吃亏,不守信、耍滑头、违规的人没了空子钻,躲不了惩罚。

建设社会征信体系一定要政府先行。政府向社会公开并在各个部门之间打通数据,达到互联互通的能力是独有的。政府拥有的大数据也“最具有价值”,较少出现互联网所产生的大数据中“渣滓”多的问题。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后,进一步建成全国跨地域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在招投标、交通、医疗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这样,就可以避免招投标活动参与者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缺失诚信的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

2、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地方保护又称地域封锁,是滥用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来竞争者的行为,其结果就是人为地分割市场,阻碍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行业保护又称为行业壁垒、部门垄断,是行业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其行业内企业的利益而实施的排斥或限制其他行业竞争者参与的行为。可见,两者都是垄断——权力部门的垄断。垄断必然会产品垄断性价格,权力垄断企业凭借优势地位,控制着商品的价格和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垄断性价格,攫取超额垄断利润。权力垄断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竞争进入无序的状态,从而使市场供求规律和优胜劣汰机制完全失效。并且,权力垄断凭借权力的强制力,衍生一定的“特权阶层”,很容易形成权力寻租,导致腐败,只要存在权力垄断就不会有真正的完全的市场经济。显然,这与招投标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要止步。所以,在招投标

2 活动中必须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让政府权力部门只负责制定市场游戏规则,而不能参与游戏活动。

招标公告应该发布在全国的、指定的大型媒体上,以保证更多的潜在投标人能够看到。参与投标的企业越多,围标串标的成本越高、操作越难,每个投标企业都有机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参与竞争,能够更好的实现优胜劣汰的过程。

招标代理机构如果能公平的、通过正常的竞争,面向所有招标单位提供服务,就可以减少招标代理与招标人及其他招投标参与者的串通可能。

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也有利于打破地域、行业保护。整合全国范围的评标专家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采用计算机自动抽取评标专家以及语音自动通知等功能,会强化评标工作的保密性。同时,因评标专家抽取的随机性与地域的不确定性,评标专家不受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的限制,熟面孔会减少,有助于避免人为因素对评标专家的影响,专家会站在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评价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因而使得招标项目能够健康运行,大大提高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快速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的技术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在网络上执行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监察等一系列业务操作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尽快推广使用。

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很多,仅就与治理围标串标有关的举例如下:

1)在开标活动之前,任何人都不知道投标单位共有多少家和他们是谁,完全避免围标串标操作的可能性。

2)实现全国范围电子异地远程评标,有助于打破地域差别和时空限制,评标专家名单保密性好,减少人为干预。减少专家路途往返时间和费用,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

3)系统在充分保障招标信息及时、开放、透明的同时,也能保证投标、评标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安全。可以严格设置阅读、操作的权限和时间,保证电子文件和操作流程只能依据规定设置的权限和时间进行阅读及有痕迹的修改。并且事后不可篡改、销毁、抵赖,可提供追查的证据。

4)投标方能通过网络获取招标信息、网上报名、招标文件直接从网上下载、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网上组织答疑等办法,减少了潜在投标人聚集、信息传递和串通的机会,严防围标串标。还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5)满足招标项目后续信息管理的要求,并满足其他不同主体、不同层次在招投标活动中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的要求。

3 6)实现全程无纸化办公,不仅大幅度降低纸张资源消耗,减少标书制作成本。同时电子投标书可以被系统自动分析生成提醒评委的信息,比如,①两家以上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所生成的电脑信息或加密锁等信息基本一致的;②电子清标辅助校验发现招标方与投标方或投标方之间加密锁及电脑机型号相同的;③使用盗版计价软件不显示加密锁号的;④投标文件正副电子版都无法打开的等等;以上情形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均为废标。

7)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编成专用标书模板,可自动编辑和生成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件,文件格式统一,利于监管。针对招标人需要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的“专用条款”,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招标人人为设置招标门槛、量身定做甚至操纵招标的现象,打破了招投标人之间的利益链。

需要注意的是,①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要能互联、兼容、整合、易用、安全、可靠和协调;②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要采用强制性和推荐性相结合,并留有前瞻性和可扩展性。

4、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

围标串标的主要受益人除了中标人外往往就是招标单位的负责人。由于他们收受了投标人的大额贿赂,才敢铤而走险,合伙作案。为了内定中标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招标负责人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更改招标书和打时间差,拖延开标日期,有的项目招标负责人还缩短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进行假招标,对评委“晓之以礼,动之以情”暗中打招呼,使评委能够按既定的意向评标。现场评标时被看好的企业若不是招标负责人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而是由招标负责人派人将评委拉到酒店进行所谓的“封闭评标”,……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就是让所招标的工程始终有人负责。不仅是中标人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而是招标单位的负责人也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让国家或集体投资的钱、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招标负责人自己切身利益建立正面联系或者叫做阳光联系。招标负责人如果敢于收受投标人给予的种种好处,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串通“内定”工程中标人,干预招投标合法过程,导致出现违法问题,一旦发现必定给予追究和惩罚。

5、控制围标串标欲望,轻则获制,重则获罪

围标串标欲望和围标串标需投入费用成反比,投入费用越大,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欲望也就越小。投标人数越多,保密工作做得越细,围标串标的费用也就越高,他们的欲望就越小。

围标串标的发生概率和法律的查处和惩罚力度的大小更是有直接的关系。当惩罚损失超

4 过围标串标预期收益所能承担的最高限制时,围标串标人会选择退出围标串标。当围标串标不被查处的概率很大时,围标串标的欲望就很强烈。因此,加大围标串标的监察惩罚力度是降低围标串标发生的重要举措。现行法律规定,围标串标一经查实“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3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 第223条)。”实践中看,处罚还是偏轻了,震慑力不足。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6、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目前,绝大部分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标代理完成发包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已成为影响工程招投标质量的关键因素。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部分代理机构有的打着政府管理部门的旗号承揽业务;有的用违规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打开市场;还有的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其实就是成为了串标的参与者或组织者;再有的甚至采用零代理费用等行为扰乱市场价格后,又与其他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谋取中标,以获取非法的利益补偿等等。所以,必须要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在资格审批中严格资格标准,做到符合条件的保留、优秀的升级、较差的淘汰,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积极探索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确保招标代理队伍的质量。

另一方面,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目前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的、量化的评价标准是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不足。循规蹈矩的代理机构必须得到鼓励和支撑,才能生存下去。只有奖优罚劣,才能引导招投标代理机构逐步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

总之,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为业主选择好的承包人或供货商,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重在切断利益链条,明确监管职责、操作细则,加大惩罚力度。我国卓有成效的反腐败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迅速推广着的电子招投标平台为此提供了有效的一种具体方法,我们一起努力,一定能够迎来健康的、朝气蓬勃的招投标状态。

5 作者基本情况:

1.王秀峰(1977.4——)

工作单位

融·空间设计机构 联系方式13994248600 2.周

青(1984.5——)

工作单位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方式18636800501 3.周英才(1957.4——)

工作单位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方式 0351-3340367

推荐第4篇:串标和围标是什么意思

串标和围标是什么意思?两者有何区别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围标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二是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二者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串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串标行为的分类

(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推荐第5篇:什么叫串标、陪标、围标

各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协议好由哪一家中标,其他各家进行陪标,然后又由中标方分给各陪标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合理利润”作为报酬。一般来说,各协议方的协议都带有一定程

度的长期合约性质,

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为例,该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某手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看 《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 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陪标----是几家企业串通哄抬标价

,围标---是一个承包商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自己与自己\"竞争\",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终还是由围标人承揽工程。 串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围标包括两个方面:

1、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2、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这种形式将成为大家都认可的“潜规则”。

推荐第6篇:8、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

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

(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

(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的;

(八)明示或者暗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或倾向性评审的;

(九)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2—10款情形之一的,属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受招标人指使、授意的,属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中标人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三)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为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五)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其内容存在

异常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错、漏之处出现一致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出现同一人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出现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或同一银行帐号的;

(十三)投标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的;

(十四)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排序的投标人放弃中标的;

(十五)投标人违反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的;(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他人名义参加投标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或持无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书、印章、印鉴参加投标的;

(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施工业绩、财务状况、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的;

(四)伪造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和劳动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的;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六)经批准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提交投标保证金、不提交投标文件,且不说明正当理由而放弃投标的;

(七)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或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应参加开标会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注册建造师不参加开标会的(以下情况除外:因重病或重伤[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职或死亡的;被司法机关羁押或限制自由的;被行业监督部门停止执业资格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转出的;

(五)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收支费用不在本单位核算,而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核算,且项目负责人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投标人不能提供其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的劳动合同、上年度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本条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评标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性评审意见的;

(三)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四)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判定废标而不废标的或任意扩大其他投标人废标范围的;

(五)向其他投标人透露评审情况或应当保密的其他情况的;

(六)对第七条中涉及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在评审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责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对招标代理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投标人参与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投标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列入不诚信企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评标的,对评标专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网上公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建立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监察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时,应当及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实认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投诉人不得以

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虚假、恶意投诉,应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福建省六大举措整治“围标串标”

福建省六大举措整治“围标串标”

针对当前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熏特别是挂靠围标串标问题,福建省建设厅决定从今至明年6月底开展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专项整治活动。

近日,记者从福建省建设厅了解到,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围标串标歪风有抬头趋势:工头与业主串通、与企业串通搞挂靠、与代理机构串通违规操作,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早在10月中旬,福建省建设厅林坚飞厅长就在建设系统工程招投标形势分析会上表示,围标串标歪风不刹,将影响行业的正常发展,会出大问题。

据了解,产生围标串标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上,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监督不到位,加上一些业主有私心,给工头在项目实施后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低价中标为高价结算留有空间。机制上,招投标制度不完善、科学,给违规操作留有空间,业主可以自行选择招投标代理机构,使一些与业主串通的投标企业或包工头能够左右代理机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与市场实际的差距也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针对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及其发生原因,福建省建设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解决围标串标问题的总体思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依法监管,切断工头与业主串通、跟企业挂靠的纽带,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容易发生的程序和方式,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加强对招投标文件的审查,降低投标准入门槛,扩大投标企业数量,增加围标串标的难度。此次专项治理,就是要从源头上遏制挂靠围标串标现象的蔓延。为此,福建省建设厅提出了遏止挂靠围标串标不正之风的6大对策:

1、根据现状分析和调研的情况,提出挂靠、围标串标的认定条件。挂靠的认定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一是使用个人的资金交投标保证金;二是企业除依法签订的分包和劳务合同外,还签订了其他的承包合同;三是企业除留下管理费外,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四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或未按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

围标串标的认定条件,除国家七部委令30号和省政府令68号规定的串标情形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一是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二是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三是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四是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及其相近。五是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六是技术标雷同。

2、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一是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二是取消资格预审。只有达到3000万元以上规模以及少数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并实行资格后审,其他项目只要有相应资质就可参加投标,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三是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招投人疑问的答复。四是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3、加大工程造价改革,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4、规范最低价中标的评审办法。在试点中总结经验,完善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把制止盲目压价,坚决否认不理性的最低价作为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的重点。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

5、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一是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管。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二是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对于业主和代理机构串通编制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投标“陷阱”或搞“对号入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6、加大对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从多方面入手,分析挂靠围标串标可能的情形和手段,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

――《中国建设报》

推荐第8篇:基建工程围标、串标法律问题初探(推荐)

基建工程围标、串标法律问题初探

基建工程围标、串标法律问题初探

一、围标、串标的定义

所谓围标是指在某项建设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施工企业或多个施工企业约定轮流“坐庄”,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文件,以各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所谓串标是指投标人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彼此之间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相互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国家或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二、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

(一)追逐经济利益

部分施工企业存在投机心理,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施工企业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而是注重短期行为,想通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行为中标后,谋取最大利益。

(二)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招标单位认为招标是形式上的程序,走走过场就没有责任了;二是监管协调机制缺失。参与监督的各部门仍然存在多头监督,主次不分的现象。相关部门之间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形成,各自为政,造成监管工作存在盲区、死角。

(三)处罚力度不够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照规定,以1000万元中标额计算,对单位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同此规模工程为中标单位带来100万元以上的利润相比,处罚力度显然不够,不足以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行为。

(四)建筑市场培育度不够

大部分地区建筑行业中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比较少,例如在嘉兴,资质在二级以上的施工单位更少,大概只有四五家;监理单位稀少的状况更是突出,具有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只有一家,建筑市场的培育度不够,这造成的问题是:建筑市场的需求量非常大,但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却很少,使得施工单位承揽的工程量自己完成不了,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纷纷把工程转包给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小企业,来消化庞大的工程量。

三、当前防范、解决围标串标问题面临的困境

(一)手段隐秘,行业潜规则起重要作用

大多数围标串标行为都很隐蔽,不易被相关部门发现,而在评标过程中,仅从其投标文件的制定、报价来看,评委会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认定。此外,据专家介绍,在建筑行业内部存在着垄断,行业潜规则起着重要作用。

(二)取证难、认定难,查处成本高

业内人士介绍:“他们也发现在工程现场进行施工的总是一些‘熟悉’面孔,也觉得存在问题,但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取证太困难”。首先,行业主管部门在取证方面就存在先天上的不足,在技术层面来讲,不具备取证的专业技能。其次,在嘉兴进行投标的投标人不仅有嘉兴本地的企业,还有大量的外地区像金华、温州等地的企业参与,一旦发现问题,异地、外地取证不仅难度大,成本也非常高。最后,一般来说,投标人之间都非常有“默契”,很少存在相互举报的情况,使得查处线索几乎没有。即使有投标人举报,举报人往往会受到行业同行的排挤报复,无法生存下去。

(三)现行法律操作性不强,主管单位处罚权缺失

行业主管单位,例如交通局,对道路建设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转包行为没有处罚权,即使发现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这些问题,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费时耗力,而且还存在被施工单位反诉,要求赔偿损失的风险。面对外地的企业,行业主管单位更是无法进行处罚,最严厉的“处罚”也只能是取消其中标资格,这也使得施工企业更加肆无忌惮。

四、预防、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对策与方法

(一)完善监管机制和招投标举报制度

应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对中标的工程,要建立一套长效的不定期监督检查机制,采取不定期随机检查形式进行施工现场检查,全力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使侥幸过关者在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中原形毕露,从而信誉扫地,被清出市场并受到法律制裁。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利用职权违规操作的政府主管人员、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获利,监察部门都将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在围标串标中涉及商业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基建工程围标、串标法律问题初探

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让企业和社会公众认识到不诚信的危害性和做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营造“诚信经营为荣,虚伪做假可耻”的舆论氛围。

(四)司法机关介入坚决惩治腐败

司法机关必须要加大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推荐第9篇:浅谈围标串标成因防范史向东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的成因和防范

本文作者:史从东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参加WTO以来,建筑市场将与世界接轨,招标投标得到广泛的应用。笔者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主要难题串标、围标的情形和成因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防范串标、围标的建议性对策。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

1 建筑市场现状

经济的全球化是现在世界经济的基本趋势,作为国有经济重要的物质生产单位和世界最大的建筑市场,其基本的发展趋势为:国际化、规范化(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建筑市场的继续多元化[1]。现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单位套标底、串标、围标难题比力严重。如:2001年3月,江苏徐州一施工单位串标、围标被建设工程专项治理办公室查获;2000年8月,徐州客运南站工程项目开标时,江苏正太集团、南通七建和江都建总三家围标,并抬高标价200万元,被徐州市建委、专治办查获。因此可知,串标、围标在我国的招标投标中屡见不鲜,且严重程度很高。

串标一般发生在国有企业的项目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项目包办人对已经应用的货物或建筑商有多年的了解,考虑到备品、备件和办事等原因,希望内定这些老客户;大概有资金缺口希望答应垫资的投标人中标;大概遵照领导意图考虑本位主义希望老客户或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中标。另一种情况是项目包办人有好处关系,供应商多年攻关的结果,这样,实力强的单位不一定比得上本领强的单位,其往往有腐败难题。而围标主要发生在建筑、交通和其他项目总承包等工程领域。部分大型集团常采用这种措施,为包管本系统或本身的强项肥水不流外人田。围标也有两种情况:首先是招标人事先不知情,围标只是投标人之间的交易;其次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勾结即串标、围标相联合谋取不正当好处,发生的主要腐败难题是行贿受贿和工程价格居高不下、质量的粗制滥造和工期拖延等难题。

串标、围标使得了国有资产流失[2],损害了国家的好处,阻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国际化和多元化的步调。所以,对建设工程中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的成因和防范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2 成因

2.1 施工企业过多市场竞争激烈

建筑市场供大与求的现状形成了买方市场,一方面招标人在招投标整个过程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其他方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投标人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本领,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权。这是使得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

2.2 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体制不够健全

从法制环境看,既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很久以前,仍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等难题,这就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三多三少”难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单位规定多、适用规范少。特别是随着这些年以来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和新情况的不停涌现,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难题更加突出。并且相关法律规定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本钱远小于所得,难以可行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假设,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就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本钱远小于所得,难以可行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再加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充实发挥,企业资质办理、企业信用办理、承包合同办理、标后监督办理、工程包管体制等相关系列建筑市场办理体制还不健全,使得各方主体在参与有形建筑市场时行为极不规范。从执法看,我国行政执法单位行动力相对薄弱。近几年来,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招标公证也基本普及。这些对策,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难题。在部分地方,由于监督单位多,反而使政府主管单位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如:个别业主(建设单位)出于种种目的,规避公开招标甚至搞“明招暗定”假投标;部分中介机构惟利是图,千方百计贯彻委托人的非法意图,甚至与业主或投标单位串通勾结,损害国家和政府好处;部分承包方(施工单位)“串标围标”、抬高报价,大概恶意低价竞争、高价索赔等等,这是使得产生工程建设领域串标、围标现象的主要原因

2.3 建设市场监督办理机制与本领不够完善

招投标条件下的市场垄断行为之因此大行其道,同监管、办事不到位或缺失有直接关系。根据已有的案例,咱们可以发现存在如下难题:监管、办事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职能没分离,财务没公帐,交叉兼职、名分实合和监管、办事一把抓都有;监管工作只停留在场内的程序性监管上,对承包商的场外活动熟视无睹、充耳不闻、听之任之;有的监管、办事人员及评标专家抗不住诱惑,收受贿赂和小恩小巷,置职业操守于不顾,对垄断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个别甚至与承包商互相勾结、沆瀣一气,为承包商出谋划策;对筹谋、操纵、参与垄断活动及监管、办事失职的单位与个人,缺乏责任追究体制。如此种种,都从客观上助长了垄断行为的蔓延和泛滥。串通投标行为被称为“密室的犯罪”,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但在实践中,现有的监管工作机制和方法本领,还无法可行应对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串通投标难题。主要表现在: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相比建设单位的招投标行为有一定监管,可是相比此中具体面临的细节难题没有做到监管到位,使得部分违规违法行为可以长期规避监督。其次是行政监管单位认定串标、围标行为的具体标准缺失。到现在,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仍停留在“口供认定”基础之上,串标人之间只要创建攻守同盟,则很难取证其违法行为,这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再次是惩处力度不大不利于行业自律。由于对串通投标行为缺乏可行的认定依据,使得串标企业和个人常常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大大削弱了惩治工作力度。再者,相比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其违法违规本钱远远小于其风险收益。所以,监管机制与本领的不完善,并且是使得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 防范对策

为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把有“围标串标”行为者坚决拒之门外,在认真研究了 “围标”、“串标”现象的现状及成因的基础上,主要采取“四个强化”,实现“四个提升”,切实防范和遏止“围标”、“串标”: 继续强化招投标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提升道德风险的防范力。严格禁止从业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大概获取其他不正当好处。增强普遍性的遵纪守法专题(是指某样方面的内容集中收集,就形成专题,网络上通常指游戏专题或者新闻专题)教育和个别谈话,常提醒、常告诫。经过持之以恒的教育,筑起思想道德的“防火墙”。让蓄意“围标串标”的投标人找不到“内线”,结不成内外联盟。 继续强化招投标办理体制和程序,提升从业行为的约束力。将廉政监督防范意识全面融入招投标办理流程,采取扩展招标信息发布范围,增强对设计单位的办理预控。实行评委随机替换评审项目,评标基准价在开标后随机抽取,坚持实行对技术规格书及招标文件的交叉审核和投标人资格后审,严格参与评标业主代表的工作规范等对策,增强内部制约办理,防止倾向性和人为性。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让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不给“围标串标”以可乘之机。 继续强化廉政共建机制[3],提升监督的强大合力。针对容易出现围标、串标、挂靠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车辆段建安工程、地铁车站主体及暗挖隧道、桥梁工程、车站及房屋装修工程等招标项目,强力推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和纪委书记来地铁公司现场签署投标廉政诚信答应书体制,联合投标单位纪委,形成从内到外监督招投标行为的有机联盟。 继续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提升查处“围标串标”行为的执行力。增强与市招投标主管单位和投标人上级纪检单位的配合协作,形成打击“围标串标”的合力。创建地铁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预警机制,推行“廉洁诚信准入制”,把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不良投标人坚决拒之门外。在地铁公司内部采取加大经济处罚和党纪行政处理力度等对策,让筹谋和参与“围标串标”的单位和个人为严重后果“埋单”。

4 结语

4.1 随着我国参加WTO以来,建筑市场将与世界接轨,招标投标得到广泛的应用。分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标、围标的防范对策,对净化社会环境,创建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2 笔者主要求做到对招标、围标的现状、成因和防范对策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对招标、围标的情形和成因进行了阐述,并针对杜绝这种不正之风提出了建议性的防范对策。

参考文献:

[1]郜建人.参加WTO后我国建筑业的思考[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2,24(3):69~73.

[2]戚建梅.创建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2~3.

[3]程功浩.我国招标投标机制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推荐第10篇:59种常见的串标(陪标、围标)现象

招标舞弊起底:59种常见的串标(陪标、围标)现象

业内人士就常见的串通投标(社会上也叫陪标或围标)进行了整理归纳,情形大概有以下59种,供大家分享,以便在日常招投标业务中甄别。当然有些可以归并,也请大家留言补充。 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3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4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5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6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7

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9

投标人一年内多次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1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11

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12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1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澄清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15

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1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1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2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 21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 2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23

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 24

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25

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 26

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27

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 28

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9

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30

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31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3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3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34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35

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36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7

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38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39

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40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门电话或网址就招标项目进行咨询的 41

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43

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44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5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46

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47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48

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49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50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51

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52

招标人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5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54

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55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56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56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 58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 59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第11篇: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问题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问题

围标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串标

串标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和行为。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 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加一般串标等于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一、形式

1.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2.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二、后果

1、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逃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易滋生腐败现象。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手段来中标,这种方式与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围标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

2.围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围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恶意竞争的行为.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 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被挡在了门外。不仅会破坏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会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1 / 4

3.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最低价中标时,围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4、参与围标的企业诚信度不高.企业自身素质差。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多数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会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三、原因

1.招投标法制不尽完善

从环境上看.虽然我国的工程建设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由于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和及时修订补充.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使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如: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就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如果串通不成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往往只是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串通的单位多会不予制裁。这一点.罚则规定就不甚清楚 再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按部门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工程建设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又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为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招标公证也基本普及。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 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使监督流于形式。 2.建筑企业诚信度较低

围标是一种目光短浅.投机取巧的不良行为.其根源就在于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诚信缺失。作为围标的行为主体施工企业多是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的是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由于长期忽视企业诚信建设.出现不讲职业道德.屡屡“闯红灯”也就习以为常。 3.招标方案存在漏洞

评标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串标的产生。当前.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的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它们虽然表面上看都是企业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如果想要串通投标.操作起来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提高自身识辩能力.严格堵塞招标环节中的漏洞。

四、途径

1.健全配套法规

从源头上防止围标等现象的发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

2 / 4

的监管力度.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定性指标.使那些围标的投标企业应付出巨大的行为成本.并使行为成本远远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剥夺其招投标资格。 2.改进评标办法

推行最低价评标法。 “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是防止 围标 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 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勿庸担心.最低价评标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3.加大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力度

首先.应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其次.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一是要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二是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期的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要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挂靠围标现象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还应加强招标代理、招标公证等中介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优化招标环境

扩大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层次和范围.适当延长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准入门槛.力争使更多潜在投标企业参与竞争。投标企业较少时(尤其刚好为三家).招标单位应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而没有报名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以确保形成有效竞争。投标企业不足三家的.应及时予以废标.防止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企业找人陪标。 5完善招标程序

做好招投标的保密工作。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者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把握。 因此,建议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可采用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现场踏勘,可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企业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 取消集中答疑.招标单位可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如入座的现象。

五、预防

1.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1)由专门的机构来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围标”现象,总结特点,探索应对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使“围标”、“串标”现象失去生存的土壤。

2)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进一步加强资格预审条件的审核,对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坚决予以纠正。

2.进一步发挥有形市场的规范监督约束作用

1)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符合进场条件的招投标活动一定要进场交易,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 / 4

2)尽快规范和完善有形市场的运行机制,严格有形市场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

3)严格落实国家及省上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对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给予严肃处理。 3.网上招投标优势

以招投标有形市场为依托,加大投入,加快网络建设,积极开展网上招投标

网上招投标有着其他招标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1)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2)投标人相互不见面,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只能托出实盘投标,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竞争原则,实现招投标的初衷目的。3)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

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使招标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规定招标投标程序,提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地位,提倡招标方技术经济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避免领导直接参与,削弱和减少招标人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诱导和影响作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 5.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一经核实,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4 / 4

第12篇:开发商如何防备围标、控标、串标、陪标方法

开发商如何防备围标、控标、串标、陪标方法

(违规行为莫效仿)

以下行为违规违法

一招标人的套路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1、泄密法

  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

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2、特殊定制法

  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  

3、做局法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

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 

4、指使、暗示法

 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5、价格法

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6、装傻法

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

7、无所顾忌法

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

二投标人的套路

1、兄弟相约

   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 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

以上行为非常隐蔽,但是通过一些蛛丝马迹,也能显示出端倪!

2、陪标特征

  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      布局完成,但是经常犯一些致命的细节错误!

3、“愚蠢”暴露法

      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  

三评审专家的套路

1、无为法

  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

2、特殊对待法

  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

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最终 但是

以上5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违规违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

有的人明知故犯,有的人违规了却浑然不知。且行且珍惜! 

第13篇:如何治理招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

如何治理招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

2012-02-01

围标、串标行为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招投标行业的竞争秩序,还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这类行为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本文根据围标串标的特点,并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实践与经验提出了一些治理对策,以期能对治理围标串标行为有些许借鉴意义。

一、关于围标和串标的定义

围标,通常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是投标人之间横向联合的一种违法行为。

串标,通常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甚至招标监管部门、交易平台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共同体,通过提前拟定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泄露或内定评委名单,甚至故意打错投标人得分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中标,最终达成非法利益目标的一种多犯罪主体纵向联合违法行为。

围标和串标都对招投标制度造成了巨大危害,都以暗箱操作为主要手段,都以达成非法利益目标为主要目的;所不同的是,围标以投标人的横向联合为主要特征,手法相对简单,牵涉面相对较窄,也较易预防;而串标是多个招投标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手段的一种纵向联合、立体犯罪方式,牵涉面广,治理起来相对复杂。

二、围标行为的特点及治理

在对本题讨论之前先引入两个定义:围标行为的发起者被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则被称为陪标人。围标通常有以下几类手法。

1、一投多联

一家投标人联系多家投标人对某个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并由围标人统一制作标书,陪标人只负责提供复印件、签字、盖章、授权代表持原件参加开标等。此类围标陪标人成本相对较低,这种围标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或材料设备招标项目中,因为由一家单位制作多家标书,经常会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找到许多雷同之处,比较常见的雷同是施工方案一致、投标文件格式一致、错漏点一致、报价按比例调整,比较低级的如项目班子成员都一致的也有,这种围标就“太不负责任”或者太低估评委智商了。

对这种围标治理起来比较简单,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第

一、加强评委责任心,对投标文件的雷同之处绝不姑息;第

二、对报价得分采用有效最低价得最高分,有人可能说,这样容易引起恶意抢标,实际上,只要稍加变通,采用平均价(或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一律得满分,这样,陪标人也可能中标(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如果采用这种方式打报价分只有傻瓜才会围标。

2、一联多投

一家投标人联合多家投标人对某个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围标人和陪标人分别制作标书,分别投标,在开标之前围标人和陪标人在报价、方案和资信等方面达成共识,刻意通过报价、方案和资信等方面抬高围标人得分,降低陪标人得分。这种围标方式隐蔽性较强,一般很难发现围标的证据。但这种围标方式围标成本也较高,一般发生在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招标中,而且这种围标方式相对较为普遍,治理这种围标作案,通过评委和监督很难发现,如果在评标办法方面采用上述第二种方式评标,让围标失去意义,则可以完全杜绝围标。

3、多联多投

多家投标人相互联合对多个标段进行分别投标,互为围标人和陪标人,分别制作标书,分别投标,在开标之前先内定各标段中标人,并就各标段报价达成共识。这种围标方式常见于电力、水利、交通、铁路等具有垄断色彩的行业,主要在大型投资项目中发生,一般招标文件要求一家投标人可以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标其中一个标段,而且招标公告只在本行业内部网站发布,其隐蔽性更强,操作往往得到招标人的默许,带有一定的串标性质。要规避这种围标,除了在评标办法上采用上述第二种方式评标外,招标人和监督部门还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招标公告的公开范围,避免在招标文件中采用限制和歧视性条款,使得招标仅面向少数满足条件的投标人。

综上所述,对于围标这一违法行为,由于其主要在投标人之间横向产生,治理难度较小,只要招标人、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身作则,严格制定招标文件,广泛公开招标公告,合理拟定评标办法,就能让围标人无缝可钻。

三、串标行为的特点及治理

串标和围标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串标比围标对社会危害更大,串标往往伴随行贿和受贿活动,是目前招标投标领域暗箱操作的主要手段。大部分豆腐渣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出现重大行贿受贿案件的工程背后都能找到串标的影子。

虽然串标是上下串通,多方联合,关系复杂,但串标并非不可治理,只要能够对症下药,一样可以让串标者无处遁形。

串标行为具体来讲有一串多联(一家单位和招标人、招标代理、评委、监督管理部门疏通关系,联合多家单位投标)、母串子联(母公司招标,子公司投标)、多串多联(招标人为达到通过招标照顾各方面关系的目的,联合投标人及相关部门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等多种手法。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是招标投标的参与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招投标活动共同套取国家资金。要治理串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1、严格规定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办法,取消地方保护条款、行业保护条款及歧视性条款。串标操作的一个惯用手法是直接针对某一投标人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往往在资格条件、业绩打分、信誉打分方面出现非常明显的倾向性,表面上是选择有实力的企业,实际上却是瞄着意向单位的条件去设定评标办法。要避免这一违法行为,只能通过政府带头取消外地企业带资备案(通常要缴纳100万左右不等的保证金),逐步打破行业垄断,推行强制招标文件范本等手段实现,我们相信政府一定能做到。

2、在评标办法报价得分方面采用低价高分制,最低价得最高分或采用平均价(或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一律得最高分,这种方式可以杜绝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围标串标。

3、更大限度公开发布公告,避免仅在当地建设信息网、本行业内部网站、地方小报上发布公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因为这几乎是目前唯一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免费发布信息,投标人可以免费获取信息的官方网站。有些网站虽然表面上不收费,但要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会员费,要么只公开信息不公开联系方式,这些做法都给暗箱操作创造了空间。

4、评委抽取保密,评委名单泄密是串标中的常见现象,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投标人既买通了招标人,又买通了评委抽取人,要保证评委名单的保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建立评委抽取监督专人负责制度,由无利害关系的监督或纪检人员抽取评委,同时负责保密; 2)充实专家库人员数量;

3)建立专家考核制度,对有倾向性、评标过程不负责任的专家要进行审核评议,严重的要取消其专家资格; 4)评标之前的评委接送纪检监督人员必须全程陪同,避免评标前投标人和评委之间的任何交流可能。

5、建立监督监察公告制度,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监察基本都是从开标到评标全程参加,但这样达不到监督的作用。要避免这种情况继续,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监督监察公告制度,监督监察部门不能只参与开标、评标过程,在评标结果上签个字,应在每个项目结束后,于当天或第二天在网站上公开发一个署名的声明公告,声明招标投标活动无违法违纪现象,以发挥群众再监督作用,使监督监察部门牢记职责,应代表群众行使监督职能。

6、建立政府公务人员资产公开制度,招标投标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如果施行公务人员资产公开制度,加强公务人员自律建设,那么招标投标行贿受贿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

结束语

自《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迄今已经十一年了,招标投标制度对中国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促进和维系起到了巨大的支撑作用,在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影响着人民的生活,对这一制度,作为招标代理工作从业者,笔者有着无比感恩之心,同时深切地希望,这一制度在阳光的照耀下,更加公开、更加公正、更加取信于民;在民众的关照下,招标投标制度更加科学、健康的发展,直至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杜绝。(作者:刘全勋 王 芳 冯丽艳 单位均为山东普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14篇: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问题

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招投标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招标投标的行为逐步规范,招标投标事业发展迅速,在打破行业垄断和区域封锁,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预防和减少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围标串标现象严重,这已越来越成为招投标过程中的毒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分析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出现的根源,造成的危害,从而试图找到解决围标串标的办法。

一、围标串标的定义

所谓围标,是在某项建设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施工企业或多个施工企业约定轮流“坐庄”,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文件,以各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项目。

所谓串标,是投标人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彼此之间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相互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国家、招标人及合法投标人利益的目的。

围标、串标既属于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也属于犯罪行为(见《刑法》第223条),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广义上讲,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二、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表述和现实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围标、串标现象来看,围标、串标主要有两类表现形式。一类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利用限制性条款实施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招标者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有针对性地决定取舍;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另一类是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2010年1月,广州市出台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更是以法规形式列举了11种串通投标情形。

在实际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往往发现五六个标书,事实上是同一家企业或某个“包工头”进行暗箱操作的现象

2 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行。有的是一家企业在投标报名前,借用多个企业的资质来报名,最后入围、中标的企业实际上还是同一家企业或某个“包工头”;有的是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企业,以各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尽量加大中标面来承揽工程项目;有的是事前商量好,一家公司中标后,工程按照不同的工程段,由同谋的几家公司来承担具体的工程施工,客观上形成了工程分包现象,正常的招投标活动事实上变成了“走过场”。 围标串标行为虽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其本质都是投标人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中标,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三、围标串标产生的危害

(一)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串标手段来中标,比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也难以进行有效制裁,往往只有通过刑事立案侦查,才能有效制裁。

(二)侵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围标串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的、恶意竞争的行为,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被挡在了门外,这不仅破坏了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

3 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还会侵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同时也给招投标监管公信力带来质疑。

(三)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当无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最低价中标时,由于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导致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从而加大了招标人的成本。

(四)难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诚信度不高,自身素质较差,在赌博心理占了上风的情况下,多数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会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四、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

(一)招投标法制不尽完善。虽然我国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招投标法》、《刑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也对围标、串标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但在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具体规定方面还不健全。而在实际发生的围标串标工程中,往往是由组织围标串标的投标人给予了其他投标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所以其他投标企业往往不会举报或投诉围标串标的行为,政府工作人员事后难以查证。再者即使查证属实,相关的处罚力度也不够。一方面,法律法规中对投标

4 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规定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另一方面,从规定上看,处罚对象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从实际处罚案件来看,如果串通不成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往往只是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串通的单位多数不予制裁,助长了围标、串标行为的继续发生。

(二)投标人诚信度较低。围标、串标是一种目光短浅、投机取巧的不良行为,其根源就在于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诚信缺失。一方面部分投标人投机心理严重,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经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的目的,而是注重短期行为,想通过串标获得一点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另一方面通过参与招投标,充当陪标的角色已经成为部分企业的重要“经营收入”而轻松获利。

(三)分包转包的客观存在。施工企业允许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而使多家挂靠行为成为可能。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大部分围标串标中标的企业都不是实际建筑施工人。大量的工程往往通过围标串标中标后,层层转包,层层分包。中标企业或个人往往不实际参与工程的经营或管理,只是通过非法手段承包工程,从而获取非法承包工程的高额利润。

(四)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代理项目,往往会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共谋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掩盖招标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事实上,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导致一些靠各种关系搞违法违规操作的招标代理机构能揽到更多的业务,而一些资质信誉好、业务能力强、依法办事的招标代理机构反而代理业务较少。这种不良市场导向使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导致不正之风盛行,各种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五、围标串标的防范对策

(一)完善招投标法制体系。推广广州市的经验,以立法形式明确围标串标的情形,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二)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放开招投标市场,多引进外来企业参加竞标活动,采取“不良档案”记录管理办法,让诚信守规的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准入市场,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一旦发现有单位暗箱操作、查证属实后,把这些单位列入“黑名单”,

6 在规定的年限里不得进入招投标市场。

(三)强化招投标全程监督。事前,抓好宣传教育和资格审查工作,严把入口关,以宣传造势,震慑违纪违法行为;事中,推进投标人资格会审,要求项目经理为投标委托代理人,本人必须持身份证、法人委托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证等原件全程参加招投标活动,投标保证金由投标单位基本帐户划入专用帐户,剔除挂靠资质、借用资质的投标主体,采取规范、改进、优化评标程序来杜绝围标、陪标、串标行为;事后采取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现场监督等办法,严厉打击肢解、分包工程行为。

(四)推行拦标价审计制。严格设定作为上限价格的预定价格,大力推行拦标价审计制,对所有政府投资达一定数额以上的标底,开标前必须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认定。尽量减小串标的作用,让企业即使串标也不会取得过大收益,从而有效地遏制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

(五)加大中标悔约追究力度。对于中标人有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责成违约方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

7

作者:朱仕军 应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第15篇:浅谈从工程造价管理方面防治围标串标行为

从工程造价管理方面防治围标串标行为

[导读]近来,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特别是挂靠投标、围标串标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案件,频频曝光于媒体。例如;哈尔滨一家公司在参与大连港东部港区搬迁拆除工程中,串通18家单位串标、围标;温州市政工程系列串标案;厦门十所中小学项目被指证存在串标行为。串标为何屡禁不止,如何防治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

近来,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特别是挂靠投标、围标串标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案件,频频曝光于媒体。例如;哈尔滨一家公司在参与大连港东部港区搬迁拆除工程中,串通18家单位串标、围标;温州市政工程系列串标案;厦门十所中小学项目被指证存在串标行为。串标为何屡禁不止,如何防治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

串标之所以屡禁不止,专家们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法制环境原因。现行有关政策、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化、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相关法律规定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

二是与法规不完善相对应的,就是执法力度的薄弱。归纳起来就是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

本人长期从事工程造价具体预算编制、审查及工程招标代理清单编制工作,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下面,我从工程造价及编制工程量清单技巧等方面,谈一下如何识别、防治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一、串标、围标形为的识别

常见的串标围标形式主要有:投标人与业主(发包人)串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违规操作等形式。

挂靠、围标串标的认定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首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

一是使用个人的资金交投标保证金;二是企业除依法签订的分包和劳务合同外,还签订了其他的承包合同;三是企业除留下管理费外,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四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或未按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

另外,从工程造价方面来认定:一是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二是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三是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四是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及其相近。五是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六是技术标雷同。

二、串标、围标形为的防治

首先,从招标程序管理方面,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

一是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二是取消资格预审。只有估算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规模以及少数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并实行资格后审,其他项目只要有相应资质就可参加投标,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三是取消集中答疑和投标人统一考察现场程序。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和取消集中答疑,避免了投标人相互串通的见面机会,从程序上保证了“背靠背”投标形式的实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形式,公布对招投人疑问的答复。四是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其次,从工程造价管理方面,加大工程造价改革,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

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完善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规范投标报价格式,推行量化评分法。

为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

进一步细化商务报价组成(70分),从造价角度,详细列出分项分部报价组成,可以发现不合理报价,有效识别及防范窜标行为。

①工程量清单总报价30分 有效报价范围内最低投标报价为最佳报价,超最佳报价1%扣1.5分,低于最佳报价1%扣1分,插值计算,紧邻报价单位分值不足1分的,按1分计算。(最佳报价:按有效投标报价,自低至高选取5家,算术平均后降8个百分点为合理低价范围,投标报价在此区间,最低报价为最佳报价。)

②分部分项工程费10分 按项目费占工程造价的比重,自高至低,选取5个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进行评审,以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该平均价5%以内的不扣分,5%-10%的扣1分,10%以上扣1.5分,最多合计扣分不超过10分。

③措施项目费8分 措施费完整、与施工组织设计对应,未做象征性报价且报价合理的不扣分;选取不少于5项主要措施费取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基准价15%以内的不扣分,15%-20%的扣0.5分,20%-30%的扣1分,30%以上的扣1.5分。最多合计扣分不超过8分。

④主要材料价格7分 按单项材料费占整个材料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5项进行评审,以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基准价10%以内的不扣分,10%-15%的扣0.5分,15%-20%的扣1分,20%以上的扣1.5分,最多合计扣分不超过7分。

⑤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7分 按每个分项工程清单项目费占工程清单项目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5项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以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基准价5%以内的不扣分,5%-10%的扣0.5分,10%-15%

⑥算术错误3分 对投标报价文件必须有:详细的体现人、机、料消耗单价指标详细分析的分部分项汇总表;措施费必须有明确的消耗工程量、单价及使用的部位、标准,并且与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致;招标文件规定所用主要设备、装饰材料、电气管线、防水材料等容易引起质量通病的材料,必须规定品牌、规格、技术指标、价格档次标准等技术参数。评标时,可以从上述方面,比较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是否有雷同或比列调整项目发生。

要从多方面入手,分析挂靠围标串标可能的情形和手段,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第16篇:土地的招标过程中不断出现的串标围标是什么意思

土地的招标过程中不断出现的串标围标是什么意思?

即在土地招标过程中,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施工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或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个别单位同时以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家在背后操纵的违法行为。

串标围标及其对策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断繁荣,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个别投标人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投标的行为有所抬头,尤其是个别投标人的串标围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发生采用威胁或暴力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投标的现象。并且随着计算机投标软件和办公自动化的普及,串标围标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如何有效防范和根治串标围标成为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目前招投标市场常见的串标围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施工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二是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三是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串标围标者一方面通过不合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显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串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或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工程成本,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标行为经常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等的滋生根源。总之,串标围标就像是招投标市场肌体上的一颗“毒瘤”,严重破坏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侵害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不有效遏制,将时刻威胁着招投标市场肌体的健康。

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串标围标行为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毋庸置疑,市场竞争激烈,个别不法投标人受利益驱使是串标围标现象存在的主观原因,同时也受着市场监管、招标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违法惩处机制不顺畅,难以形成威慑力。目前,《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但在具体运作中,却往往存在着工商、司法、行业主管部门有处罚权但无监督权,招投标监管部门有监督权无处罚权的尴尬局面。监督和处罚的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监管部门发现串标围标行为只能向有处罚权的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更不要说对外地企业的处罚了。第二,串标围标行为十分复杂,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不可避免的存在都管都不管的情况。

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1000万元中标额计算,对单位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如此规模的项目为中标单位带来的利润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情节严重”没有详细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就很难界定,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不足为奇了。

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围标行为畅通无阻。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我国诚信体系起步较晚,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

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大大提高了串标围标行为成功率。不少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串标围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串标围标的对策分析

抓源头,扩大竞争的充分性。对一般工程项目不需要资格预审的,要充分利用公告媒体的威力,让尽可能多的单位参加投标;对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从实际效果看,投标竞争越充分,串标围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越小。只要投标人数量多到让串通投标者徒劳的程度,那些想搞“猫腻”的单位自然望而却步。

抓监督,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的机制。串标围标现象与招投标监管力度有直接关系。一方面应加大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起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串标围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让串标围标者对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对这条高压线望而生畏。另一方面加大对投诉处理法规政策尤其是国家七部委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鼓励招投标当事人互相监督,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投诉处理工作,让串标围标者无所遁形;加大对招标代理和招标公证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优势,让其发挥真正作用。

抓技术,提高招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给串标围标行为可乘之机。针对可能存在的串标

2 围标行为,招标人应当树立防串标、反串标意识,精心组织每一个招标环节,通过招标文件的制定,评标办法的设置,投标报名的审查,开标、评标的组织,层层设防,不给串标行为可乘之机。如在招标公告环节尽量扩大信公告范围,让串标围标者劳而无功;在发售标书环节,严格审查证书、业绩原件和报名条件;对投标单位信息实行严格保密,让串标围标者无所适从;对技术不复杂的一般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雷同卷”;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实行“投标人帐户对保证金帐户”并采用电汇等方式等。通过招标程序设置,在确保真正的投标人正常参与的前提下,让串通投标者防不胜防,疲于应付,来不及串通足够的投标者。在签订合同和工程现场管理中,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施工过程被发现,都应认真追究法律责任。

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的积极氛围。目前串标围标行为之所以有泛滥趋势,与诚信体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串标围标的良药,应当迅速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的招投标诚信体系信息平台,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

遏制围标串标的技巧

“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润,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妨碍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危害甚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对串标围标是深恶痛绝,“一旦发现就立即废标。”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围标串标这样的欺诈行为和腐败现象一旦浸入,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串通投标实质上是无序竞争、恶意竞争。

某招投标公司的老总进一步指出,在没采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中,由于参与串标的供应商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使得串标人操纵的标价超出合理低价范围,从而加大采购人的采购成本。另外,参与围标串标的供应商往往诚信缺失,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履约,这就给采购项目的最中交付留下了隐患。

“围标串标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打击潜在投标人投标积极性,也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害。因此,必须全方位预防和打击并重,遏制其发生。” 业界人士呼吁。

公开采购信息

“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供应商多了,一旦有一个以上供应商不参与,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如是说。

无独有偶,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也把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奉为上策:“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知晓并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不失为避免围标串标良策。参与的供应商多了,有串标图谋的来了,愿意受控制后利益均沾的也陪同前来,但不愿受控制想凭 3 实力抢‘蛋糕’的也来了。这样,图谋不轨的人想串也串不起来。”因此,为了能让供应商最大限度地了解采购信息,马鞍山市有时还会在信息发布后,提醒供应商去察看。对于偏冷的项目,除了在指定媒体、当地媒体发布信息外,还会在周边城市、发达地区或者该项目生产集中的地市媒体发布公告。

业内专家提醒,防止围标串标还要注意分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同一经销商下的分销商。

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对投标人数的限制也是避免围标串标的途径之一。在操作中,根据潜在投标人数和市场情况,适当压低投标人最低下限,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章家菊介绍,没特殊要求的,尽量不去限制。因此,在电子显示屏、图书采购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很多,“其实,设置过高门槛对采购人也很不利,我们会尽量与采购人协商,让采购人知晓利弊。”

业内专家建议,应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门槛,搞“对号入座”。

完善评标办法

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介绍,围标串标的情形多数出现在工程、大的医疗设备采购中,“我们的办法是在操作中不断改变评标办法。”

业内专家指出,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惯例,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定标原则,节约了财政资金。勿庸担心,最低评标价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提高业务水平

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严莉华看来,单一品牌采购最容易导致围标串标,所以首先不能指定品牌。她介绍,在汽车采购中,陪标的情况较多,一些品牌厂家就规定了“你必须报多少,否则取消你经营资格。”

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换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这样的情况我们知道,但拿不出证据,奈何不了他们。”

严莉华认为,根本方法是在制作标书时忌倾向性。

健全配套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 4 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

但《政府采购法》中对围标串标的认定没做规定。业内专家指出,现在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加大监管力度

“如果监管部门态度不坚定,集中采购机构会很无助。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是一个体系,作为同一系统的各方要形成共识,提高法律意识。”。

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履约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

在工程采购中,应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防止围标串标,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引入社会监督也很必要。”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可以针对监管部门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的尴尬,可以设立举报奖金,发动群众监督。

增强惩治力度

一旦发现串标,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串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泄露供应商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对串标供应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如属于代理商之间的串标,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所代理产品在本地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加大打击,杀一儆百让投标人望而生畏。

同时,法律可以直接设定对串标指挥策划者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的处罚。指挥策划者大凡都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人才”,如果串标者能够从一次的串通投标中获得足以使其享用终生的利润,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呢?

还有业内专家认为,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

看现状: “认定”不是件容易的事

屡见不鲜

“一些供应商拿到标书后,就聚集在一起研究如何围标串标。这是一件令我们十分头疼的事情。”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如是说。其实,类似的无奈又岂止史生德有?业界人士称:“围标串标在政府采购领域已不是新鲜事。”

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一批办公用品进行网上询价采购时,工作人员从报价纪录中发现,

推荐阅读:围标串标

7家报价中有两个梯队,第一梯队的3家报价时间相差只有1~2分钟,价格相差仅几十元,另外3家供应商报价时间和价格基本和第一梯队情况差不多,只不过所报价格高于第一梯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前3家供应商都在某科技城同一层楼经营,这不是简单的巧合,经调查证实,一些供应商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

诚然,《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77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参与各方串标时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一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屡见不鲜。更可怕的是,“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只能推测

据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介绍,常见的串标是串标人通过借用数家供应商的名义投标,排斥其他供应商入围,无论哪家供应商中标,最终还是串标人中标。令集中采购机构无奈的是,许多时候只能从逻辑或表象上推测是围标串标,却无法有确凿证据进行认定。

通过审查的多 投标的少 采购信息发布后,常有许多供应商前来咨询,但申请资质审查的不多,有些供应商资质审查通过了,且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却不投标;有的则在开标前退出。

多套投标文件雷同 几套投标文件多处数据相同、设计方案如出一辙,如标书图表尺寸大小、报价说明书、标书中段落等相同,甚至连出错的地方都相同。

报价差距大 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货物质量相同,报价悬殊却很大,大多数报价都偏离市场行情,只有一家合理报价。如深圳市某水厂工程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招标,标底为9800万元,经资格预审后,有11家投标企业入围,其中一家投标报价只比标底下浮1%,其他10家投标报价分别下浮9%-29%不等。近一亿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按现行评标办法,这家投标人无论如何也中不了标,除非他不想中标。既然不想中标,为什么要投标?

业内人士分析,该投标人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的平均值”,有他和没有他,平均值相差两个百分点,一个亿的工程,两个百分点就是两百万元。

只有惟一一个满足采购需求 多数投标人的产品,技术参数和质量档次不是太高就是太低,只有其中一个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6

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弃标 无效投标的发生有时并非投标人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为: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只有一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还有一些供应商的做法是给人陪标,截标时故意弃权。

认定尴尬

业内专家指出,从以上表现虽然可以推测其围标串标,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法律法规也没有认定标准。

“仅凭观察和经验去推测,供应商一旦抵赖,我们将难以应付。”某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如是说。业内人士称,为了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每个投标项目投标商较多时,可通过资格预审、后审方式选择不低于7家投标商”的规定,客观上也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留下了围标、串标的隐患。如一些承包商跟踪到采购人的建设项目,便会与采购人联络感情。

当招标公告发出后,该承包商便立即以不同的名义,与当地所有符合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通过劳务合作的方式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人为地架起了由当地几个较大的建设承包商联合控制整个项目的局面,打下围标基础。接着,该承包商通过不法途径,了解到专家评委的组成情况后,种种利诱要求评委在资格预审、后审时,按事先约定评选出入围的投标施工企业。

如果预审时出现一

两家不是事先约定的围标施工企业入围,在评标前他们就要求评委,在中标标准上下工夫,以采购人标底与7家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加权数为评标标底,以最接近评标标底的投标为中标人。如果评标小组将中标标准定为合理低价中标法,策划围标的承包商就会尽量将入围的少数非嫡系投标商买断,从而形成围标。

类似此种操作,从形式上根本看不出围标串标,只有当围标串标的供应商之间关系破离时,真相才会曝光。

究其因:

出现绝非偶然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围标串标的处罚措施,但围标串标却屡禁不止,而今,还蔓延到了政府采购领域。这是为什么?

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从法制环境看,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也不可否认。这就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了投标人之间串标是受到处罚的情形之一,但却没有明确如何认定串标。

再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但人为掌握的空间大,定义也不明确。

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一般情况下,串通不成都不会受罚,发现串标,则受罚的只是中标者。又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 何为“情节严重”没有具体规定。

违规成本过低

“围标串标不仅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还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但现行法律的量刑却太轻了。”业内专家指出,《招标投标法》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违规所得。

《政府采购法》第72条、第77条及《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对串标人的处罚主要都是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的追究应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最多也只能处以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实践中,有的采购项目动辄就有几千万甚至是上亿元,串标一次就会有上千万元或更多的“超额”利润。这与串标所得的巨大利润相比绝对堪称“一本万利”,这就难免有投标人“前仆后继”去铤而走险了。

多头监管权责难明

在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看来,投标人也是弱势群体,而他们的弱势又常常是通过采购人的强势反映出来的,“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常常会通过采购人去避开集中采购机构,转向委托中介去组织操作,为其更好地围标串标提供可能。” 而目前,对采购人的处罚却十分鲜见。另外,为了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也积极介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督,采购机构还积极引入了招标公证。

但实践中,却存在着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监督部门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这就难免“大家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情形出现,很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大环境中诚信缺失

串标这种投机行为之所以存在,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其原因之一。“如出现过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邓东亮无奈地说。由于大环境中的诚信问题,政府采购活动的不良、不法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串标只是其一。作为串标的行为主体,企业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

一些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招标操作不够科学

据业内专家介绍,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不能有效遏制串标等,都会导致围标串标的发生。如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他们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想要串标,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格外注意。

相关链接:

福建 6大对策可参考

就目前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有人提出福建省建设厅2004年提出的遏止围标串标不正之风的6大对策或可借鉴:

提出认定条件 除国家七部委令30号和省政府令68号规定的串标情形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技术标雷同。

完善程序方式 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资格预审;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招投人疑问的答复;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实行动态监督 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完善评审办法 把制止盲目压价,坚决否认不理性的最低价作为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的重点。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

切实加强监管 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管。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对于业主和代理机构串通编制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投标“陷阱”或搞“对号入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加大查处力度 要从多方面入手,分析挂靠、围标串标可能的情形和手段,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 (可可)

深圳 程序入手去防止

9

2005年,深圳市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防范围标串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公开招标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程序,调整招标公告的内容,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

(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11人的;

(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达不到

推荐阅读:围标串标

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载明的最低要求(采用最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A法评标定标的不少于7人,采用其他评标定标办法的不少于11人)的。

二、招标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对招标公告中的下列内容做出调整:

(一)进一步扩大招标范围,直至全国范围招标;

(二)投标报名条件中设置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予以降低或取消;

(三)拟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包括1-A、1-B法)评标定标的,改为“抽签法“定标。

„„„

五、投标人以超过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投标的,或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竞争力报价的,主管部门将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17篇:工程施工招标“串标、围标”问题及对策分析(初稿)

工程施工招标“串标、围标”问题及对策分析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不断得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初步形成。而随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相继推出,标志着国家对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已经进入了一个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1.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作为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和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招投标制度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1.1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1.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

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评价,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1.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在这些问题中,尤以围标、串标行为对社会危害最为严重。

2.围标、串标问题分析及对策

2.1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2.2原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

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浪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所以,有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界定难”和“处罚难”。

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都是以“指导性”或“粗略型”条款为主,由此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即使认定为围标、串标违法行为,也不能及时以有力的书面材料证明其行为违法。

(2)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不尽明确和完善。

目前,对招标工作的监督,包括现场监督,只能涉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等表面现象,其现实作用并不大。招标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但各部门具体监督职能和责任不明确,造成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工作极为缺失。

(3)惩处机制不健全,惩处力度不够,违法风险成本低。

目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监督和处罚的脱节,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

另外: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成本偏低。这就造成风险和利益的严重失衡,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法》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政府用违法风险成本去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完全没起作用。

(4)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我国诚信体系起步较晚,目前各地政府对诚信档案管理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各地的诚信档案未能连轨,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所以,投标人因诚信的缺失本应受到的惩罚也没有实现。

(5)招标人“反围标、串标”意识淡薄。

不少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的职责,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串标围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此外,有的招标人在临近项目开展才实施招标工作,虽然发现招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现象,但由于“时间紧”,担心流标或废标,而再次组织招标时间来不急,所以,有意忽视招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现象。

2.3对策研究

(一)围标、串标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先决条件,才能构成事实: (1)数量较小的潜在投标人已确定; (2)投标人的信息资料被泄漏;

(3)出现围标发起人(标头),产生并掌握投标资格人信息;

(4)围标发起人用各种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与之达成围标协议,组成围标联盟; (5)围标发起人全权操作投标过程,以“合法”手段“赢”标。 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围标、串标的预防也应从以上五个条件入手。

(二)遏制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几个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针对以上问题,国家和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围标、串标”行为界定,划清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加重违法行为处罚,增加违法风险成本,增强社会监督机制等。

例如,2010年1月,《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实施。该办法以立法形式列举了11种串通投标情形,并规定存在所列情形经认定应作出行政处罚,为发现和查处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2)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的机制。

围标、串标现象与招投标监管力度有直接关系。一方面应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起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公开监管部门的投诉和举报电话或信箱,让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对围标、串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究必严。

(3) 提高招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给围标、串标可乘之机。

针对可能存在的围标、串标行为,招标人应当树立防串标、反串标意识,精心组织每一个招标环节,通过招标程序设置,在确保真正的投标人正常参与的前提下,让串通投标者防不胜防,疲于应付,来不及串通足够的投标者。

例如:扩大招标信息公告范围,让尽可能多的潜在投标人获得信息;采用资格后审制度;对投标单位信息实行严格保密,让围标、串标者无所适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实行“投标人帐户对保证金帐户”并采用电汇等方式等。

(4)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的积极氛围。

目前围标、串标行为之所以有泛滥趋势,与诚信体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围标、串标的良药,应当迅速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的招投标诚信体系信息平台,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

(5)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招标行业人员包括:各单位负责招标工作人员、交易中心的人员、招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等。这些人员除了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很强的拒腐蚀能力,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正义感;还必须要有招投标的相关专业知识,如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程序的了解和掌握运用,还要具备识别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能力和意识。

3.深圳市和内蒙古具体措施

3.1深圳市具体措施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起步较早、发展迅速,在2001年、2004年、2008年陆续修订和完善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实现了三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并于2009年实行网上投标和电子评标技术,这些制度和技术创新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一)串通投标的直接认定制度

2008年5月,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文)》,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了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9)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10)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1)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二)采用资格后审制度

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可以不限制投标人的人数,从而消除了围标,串标的第1条件(数量较小的投标人),并且投标人是不确定的。从理论上讲,只要投标人不能确定,投标人再少也不会发生围标,串标现象。资格后审还“淹没”了投标人的信息,从而切断了串标需要的信息链,从而阻止串标,围标。采用资格后审制度,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因此,开标前投标资格

人的身份和数量无法确定,从而消除产生围标、串标的第

1、2两个条件,遏制围标、串标的发生。

为了确保“淹没”投标人的信息,还要采取一系列与资格后审相配套的措施,消除一切可能产生的,泄漏投标人信息的一切环节。这些措施有:

(1)招标文件通过网络直接下载电子版,不记名、不限制,保证潜在投标人信息不泄漏。 (2)所有疑问通过因特网无记名提出,所有答复也在网上向所有人回复,并不组织现场踏勘,以阻断投标人之问的信息传递。

(3)通过网络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实行电子评标系统,投标人的信息只有在开标时才明朗化,消除了围标,串标必须满足的时间要求。

(三)施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是深圳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政府工程牌”经验,率先在全国建设工程领域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其核心内容就是,由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年一次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的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名单,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预选承包商制度,不仅为提高政府投资工程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巨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深圳市在2005年出台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文中规定了预选承包商的申请条件、录取办法、监督管理等内容。

在2008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文)》中,对预选承包商制度做了进一步界定,将承包商履约评价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投标人“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委员会、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准继续在本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3.2内蒙古遏制围标、串标的具体措施

造成建筑市场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成本较低,有利可图,内蒙古自治区着重在增加围标、串标成本上下功夫,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

招标公告中可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前往购买招标文件与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标后)

两个过程。投标人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等文件,招标人将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现场拍照记录,在开标时将通过公安部门的身份查询系统核实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二)提交信誉保证金

在提交80万投标保证金之外,投标人需提交70万元的信誉保证金,一旦投标人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招标人可没收其信誉保证金。而且,要求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开户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增加相互转账的风险和成本。

通过以上两项措施,可以有效增加投标人围标、串标成本,从而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此外,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可随机抽取下浮比率,从而增加投标人中标的随机性,这也是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等地的常规做法。

4.结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18篇:如何治理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

如何治理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

围标、串标行为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招投标行业的竞争秩序,还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这类行为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本文根据围标串标的特点,并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实践与经验提出了一些治理对策,以期能对治理围标串标行为有些许借鉴意义。

一、关于围标和串标的定义

围标,通常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是投标人之间横向联合的一种违法行为。

串标,通常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甚至招标监管部门、交易平台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共同体,通过提前拟定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泄露或内定评委名单,甚至故意打错投标人得分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中标,最终达成非法利益目标的一种多犯罪主体纵向联合违法行为。

围标和串标都对招投标制度造成了巨大危害,都以暗箱操作为主要手段,都以达成非法利益目标为主要目的;所不同的是,围标以投标人的横向联合为主要特征,手法相对简单,牵涉面相对较窄,也较易预防;而串标是多个招投标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手段的一种纵向联合、立体犯罪方式,牵涉面广,治理起来相对复杂。

二、围标行为的特点及治理

在对本题讨论之前先引入两个定义:围标行为的发起者被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则被称为陪标人。围标通常有以下几类手法。

1、一投多联

一家投标人联系多家投标人对某个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并由围标人统一制作标书,陪标人只负责提供复印件、签字、盖章、授权代表持原件参加开标等。此类围标陪标人成本相对较低,这种围标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或材料设备招标项目中,因为由一家单位制作多家标书,经常会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找到许多雷同之处,比较常见的雷同是施工方案一致、投标文件格式一致、错漏点一致、报价按比例调整,比较低级的如项目班子成员都一致的也有,这种围标就“太不负责任”或者太低估评委智商了。

对这种围标治理起来比较简单,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第

一、加强评委责任心,对投标文件的雷同之处绝不姑息;第

二、对报价得分采用有效最低价得最高分,有人可能说,这样容易引起恶意抢标,实际上,只要稍加变通,采用平均价(或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一律得满分,这样,陪标人也可能中标(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如果采用这种方式打报价分只有傻瓜才会围标。

2、一联多投

一家投标人联合多家投标人对某个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围标人和陪标人分别制作标书,分别投标,在开标之前围标人和陪标人在报价、方案和资信等方面达成共识,刻意通过报价、方案和资信等方面抬高围标人得分,降低陪标人得分。这种围标方式隐蔽性较强,一般很难发现围标的证据。但这种围标方式围标成本也较高,一般发生在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招标中,而且这种围标方式相对较为普遍,治理这种围标作案,通过评委和监督很难发现,如果在评标办法方面采用上述第二种方式评标,让围标失去意义,则可以完全杜绝围标。

3、多联多投

多家投标人相互联合对多个标段进行分别投标,互为围标人和陪标人,分别制作标书,分别投标,在开标之前先内定各标段中标人,并就各标段报价达成共识。这种围标方式常见于电力、水利、交通、铁路等具有垄断色彩的行业,主要在大型投资项目中发生,一般招标文件要求一家投标人可以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标其中一个标段,而且招标公告只在本行业内部网站发布,其隐蔽性更强,操作往往得到招标人的默许,带有一定的串标性质。要规避这种围标,除了在评标办法上采用上述第二种方式评标外,招标人和监督部门还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招标公告的公开范围,避免在招标文件中采用限制和歧视性条款,使得招标仅面向少数满足条件的投标人。

综上所述,对于围标这一违法行为,由于其主要在投标人之间横向产生,治理难度较小,只要招标人、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身作则,严格制定招标文件,广泛公开招标公告,合理拟定评标办法,就能让围标人无缝可钻。

三、串标行为的特点及治理

串标和围标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串标比围标对社会危害更大,串标往往伴随行贿和受贿活动,是目前招标投标领域暗箱操作的主要手段。大部分豆腐渣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出现重大行贿受贿案件的工程背后都能找到串标的影子。

虽然串标是上下串通,多方联合,关系复杂,但串标并非不可治理,只要能够对症下药,一样可以让串标者无处遁形。

串标行为具体来讲有一串多联(一家单位和招标人、招标代理、评委、监督管理部门疏通关系,联合多家单位投标)、母串子联(母公司招标,子公司投标)、多串多联(招标人为达到通过招标照顾各方面关系的目的,联合投标人及相关部门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等多种手法。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是招标投标的参与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招投标活动共同套取国家资金。要治理串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1、严格规定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办法,取消地方保护条款、行业保护条款及歧视性条款。串标操作的一个惯用手法是直接针对某一投标人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往往在资格条件、业绩打分、信誉打分方面出现非常明显的倾向性,表面上是选择有实力的企业,实际上却是瞄着意向单位的条件去设定评标办法。要避免这一违法行为,只能通过政府带头取消外地企业带资备案(通常要缴纳100万左右不等的保证金),逐步打破行业垄断,推行强制招标文件范本等手段实现,我们相信政府一定能做到。

2、在评标办法报价得分方面采用低价高分制,最低价得最高分或采用平均价(或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一律得最高分,这种方式可以杜绝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围标串标。

3、更大限度公开发布公告,避免仅在当地建设信息网、本行业内部网站、地方小报上发布公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因为这几乎是目前唯一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免费发布信息,投标人可以免费获取信息的官方网站。有些网站虽然表面上不收费,但要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会员费,要么只公开信息不公开联系方式,这些做法都给暗箱操作创造了空间。

4、评委抽取保密,评委名单泄密是串标中的常见现象,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投标人既买通了招标人,又买通了评委抽取人,要保证评委名单的保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建立评委抽取监督专人负责制度,由无利害关系的监督或纪检人员抽取评委,同时负责保密;

2)充实专家库人员数量;

3)建立专家考核制度,对有倾向性、评标过程不负责任的专家要进行审核评议,严重的要取消其专家资格;

4)评标之前的评委接送纪检监督人员必须全程陪同,避免评标前投标人和评委之间的任何交流可能。

5、建立监督监察公告制度,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监察基本都是从开标到评标全程参加,但这样达不到监督的作用。要避免这种情况继续,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监督监察公告制度,监督监察部门不能只参与开标、评标过程,在评标结果上签个字,应在每个项目结束后,于当天或第二天在网站上公开发一个署名的声明公告,声明招标投标活动无违法违纪现象,以发挥群众再监督作用,使监督监察部门牢记职责,应代表群众行使监督职能。

6、建立政府公务人员资产公开制度,招标投标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如果施行公务人员资产公开制度,加强公务人员自律建设,那么招标投标行贿受贿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

第19篇:关于围标串标的含义

中新网5月25日电 今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相关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通知》表示,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一般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

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倾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人废标,谋取中标。

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通知》指出,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招标管理混乱,有关单位和人员无视法律规定;二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讲诚信,不讲公德,违规操作;三是市场竞争激烈,供需关系失衡;四是监管不到位,对围标串标行为治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力度不大。

对此,《通知》表示,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针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总结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而对于认定标准与处罚依据,《通知》指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围标串标认定标准如下: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号转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招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评标专家未按照统一标准作出废标处理;评标专家未对投标人的相同因素按照统一标准评分。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私自向投标人透露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名单、标底等敏感招标信息;招标代理机构擅自收取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佣金。

《通知》强调,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相关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20篇:遏制围标串标的技巧

遏制围标串标的技巧

“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润,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妨碍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危害甚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对串标围标是深恶痛绝,“一旦发现就立即废标。”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围标串标这样的欺诈行为和腐败现象一旦浸入,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串通投标实质上是无序竞争、恶意竞争。

某招投标公司的老总进一步指出,在没采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中,由于参与串标的供应商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使得串标人操纵的标价超出合理低价范围,从而加大采购人的采购成本。另外,参与围标串标的供应商往往诚信缺失,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履约,这就给采购项目的最中交付留下了隐患。

“围标串标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打击潜在投标人投标积极性,也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害。因此,必须全方位预防和打击并重,遏制其发生。” 业界人士呼吁。

公开采购信息

“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供应商多了,一旦有一个以上供应商不参与,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如是说。

无独有偶,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也把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奉为上策:“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知晓并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不失为避免围标串标良策。参与的供应商多了,有串标图谋的来了,愿意受控制后利益均沾的也陪同前来,但不愿受控制想凭实力抢„蛋糕‟的也来了。这样,图谋不轨的人想串也串不起来。”因此,为了能让供应商最大限度地了解采购信息,马鞍山市有时还会在信息发布后,提醒供应商去察看。对于偏冷的项目,除了在指定媒体、当地媒体发布信息外,还会在周边城市、发达地区或者该项目生产集中的地市媒体发布公告。

业内专家提醒,防止围标串标还要注意分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同一经销商下的分销商。

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对投标人数的限制也是避免围标串标的途径之一。在操作中,根据潜在投标人数和市场情况,适当压低投标人最低下限,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章家菊介绍,没特殊要求的,尽量不去限制。因此,在电子显示屏、图书采购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很多,“其实,设置过高门槛对采购人也很不利,我们会尽量与采购人协商,让采购人知晓利弊。”

业内专家建议,应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门槛,搞“对号入座”。

完善评标办法

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介绍,围标串标的情形多数出现在工程、大的医疗设备采购中,“我们的办法是在操作中不断改变评标办法。”

业内专家指出,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惯例,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定标原则,节约了财政资金。勿庸担心,最低评标价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提高业务水平

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严莉华看来,单一品牌采购最容易导致围标串标,所以首先不能指定品牌。她介绍,在汽车采购中,陪标的情况较多,一些品牌厂家就规定了“你必须报多少,否则取消你经营资格。”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换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这样的情况我们知道,但拿不出证据,奈何不了他们。”

严莉华认为,根本方法是在制作标书时忌倾向性。

健全配套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

但《政府采购法》中对围标串标的认定没做规定。业内专家指出,现在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加大监管力度

“如果监管部门态度不坚定,集中采购机构会很无助。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是一个体系,作为同一系统的各方要形成共识,提高法律意识。”。

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履约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

在工程采购中,应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防止围标串标,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引入社会监督也很必要。”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可以针对监管部门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的尴尬,可以设立举报奖金,发动群众监督。

增强惩治力度

一旦发现串标,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串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泄露供应商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对串标供应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如属于代理商之间的串标,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所代理产品在本地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加大打击,杀一儆百让投标人望而生畏。

同时,法律可以直接设定对串标指挥策划者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的处罚。指挥策划者大凡都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人才”,如果串标者能够从一次的串通投标中获得足以使其享用终生的利润,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呢?

还有业内专家认为,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

看现状:

“认定”不是件容易的事

屡见不鲜

“一些供应商拿到标书后,就聚集在一起研究如何围标串标。这是一件令我们十分头疼的事情。”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如是说。其实,类似的无奈又岂止史生德有?业界人士称:“围标串标在政府采购领域已不是新鲜事。”

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一批办公用品进行网上询价采购时,工作人员从报价纪录中发现,7家报价中有两个梯队,第一梯队的3家报价时间相差只有1~2分钟,价格相差仅几十元,另外3家供应商报价时间和价格基本和第一梯队情况差不多,只不过所报价格高于第一梯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前3家供应商都在某科技城同一层楼经营,这不是简单的巧合,经调查证实,一些供应商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

诚然,《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77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参与各方串标时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一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屡见不鲜。更可怕的是,“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只能推测

据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介绍,常见的串标是串标人通过借用数家供应商的名义投标,排斥其他供应商入围,无论哪家供应商中标,最终还是串标人中标。令集中采购机构无奈的是,许多时候只能从逻辑或表象上推测是围标串标,却无法有确凿证据进行认定。

通过审查的多 投标的少 采购信息发布后,常有许多供应商前来咨询,但申请资质审查的不多,有些供应商资质审查通过了,且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却不投标;有的则在开标前退出。

多套投标文件雷同 几套投标文件多处数据相同、设计方案如出一辙,如标书图表尺寸大小、报价说明书、标书中段落等相同,甚至连出错的地方都相同。

报价差距大 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货物质量相同,报价悬殊却很大,大多数报价都偏离市场行情,只有一家合理报价。如深圳市某水厂工程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招标,标底为9800万元,经资格预审后,有11家投标企业入围,其中一家投标报价只比标底下浮1%,其他10家投标报价分别下浮9%-29%不等。近一亿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按现行评标办法,这家投标人无论如何也中不了标,除非他不想中标。既然不想中标,为什么要投标?

业内人士分析,该投标人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的平均值”,有他和没有他,平均值相差两个百分点,一个亿的工程,两个百分点就是两百万元。

只有惟一一个满足采购需求 多数投标人的产品,技术参数和质量档次不是太高就是太低,只有其中一个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弃标 无效投标的发生有时并非投标人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为: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只有一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还有一些供应商的做法是给人陪标,截标时故意弃权。

认定尴尬

业内专家指出,从以上表现虽然可以推测其围标串标,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法律法规也没有认定标准。

“仅凭观察和经验去推测,供应商一旦抵赖,我们将难以应付。”某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如是说。业内人士称,为了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每个投标项目投标商较多时,可通过资格预审、后审方式选择不低于7家投标商”的规定,客观上也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留下了围标、串标的隐患。如一些承包商跟踪到采购人的建设项目,便会与采购人联络感情。

当招标公告发出后,该承包商便立即以不同的名义,与当地所有符合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通过劳务合作的方式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人为地架起了由当地几个较大的建设承包商联合控制整个项目的局面,打下围标基础。接着,该承包商通过不法途径,了解到专家评委的组成情况后,种种利诱要求评委在资格预审、后审时,按事先约定评选出入围的投标施工企业。

如果预审时出现一两家不是事先约定的围标施工企业入围,在评标前他们就要求评委,在中标标准上下工夫,以采购人标底与7家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加权数为评标标底,以最接近评标标底的投标为中标人。如果评标小组将中标标准定为合理低价中标法,策划围标的承包商就会尽量将入围的少数非嫡系投标商买断,从而形成围标。

类似此种操作,从形式上根本看不出围标串标,只有当围标串标的供应商之间关系破离时,真相才会曝光。

究其因:

出现绝非偶然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围标串标的处罚措施,但围标串标却屡禁不止,而今,还蔓延到了政府采购领域。这是为什么?

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从法制环境看,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也不可否认。这就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了投标人之间串标是受到处罚的情形之一,但却没有明确如何认定串标。

再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但人为掌握的空间大,定义也不明确。

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一般情况下,串通不成都不会受罚,发现串标,则受罚的只是中标者。又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 何为“情节严重”没有具体规定。

违规成本过低

“围标串标不仅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还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但现行法律的量刑却太轻了。”业内专家指出,《招标投标法》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违规所得。

《政府采购法》第72条、第77条及《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对串标人的处罚主要都是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的追究应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最多也只能处以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实践中,有的采购项目动辄就有几千万甚至是上亿元,串标一次就会有上千万元或更多的“超额”利润。这与串标所得的巨大利润相比绝对堪称“一本万利”,这就难免有投标人“前仆后继”去铤而走险了。

多头监管权责难明

在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看来,投标人也是弱势群体,而他们的弱势又常常是通过采购人的强势反映出来的,“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常常会通过采购人去避开集中采购机构,转向委托中介去组织操作,为其更好地围标串标提供可能。” 而目前,对采购人的处罚却十分鲜见。另外,为了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也积极介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督,采购机构还积极引入了招标公证。

但实践中,却存在着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监督部门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这就难免“大家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情形出现,很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大环境中诚信缺失

串标这种投机行为之所以存在,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其原因之一。“如出现过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邓东亮无奈地说。由于大环境中的诚信问题,政府采购活动的不良、不法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串标只是其一。作为串标的行为主体,企业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一些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招标操作不够科学

据业内专家介绍,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不能有效遏制串标等,都会导致围标串标的发生。如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他们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想要串标,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格外注意。

相关链接:

福建 6大对策可参考

就目前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有人提出福建省建设厅2004年提出的遏止围标串标不正之风的6大对策或可借鉴:

提出认定条件 除国家七部委令30号和省政府令68号规定的串标情形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技术标雷同。

完善程序方式 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资格预审;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招投人疑问的答复;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实行动态监督 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完善评审办法 把制止盲目压价,坚决否认不理性的最低价作为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的重点。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

切实加强监管 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管。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对于业主和代理机构串通编制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投标“陷阱”或搞“对号入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加大查处力度 要从多方面入手,分析挂靠、围标串标可能的情形和手段,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 (可可)

深圳 程序入手去防止

2005年,深圳市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防范围标串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公开招标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程序,调整招标公告的内容,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

(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11人的;

(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达不到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载明的最低要求(采用最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1-A法评标定标的不少于7人,采用其他评标定标办法的不少于11人)的。

二、招标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对招标公告中的下列内容做出调整:

(一)进一步扩大招标范围,直至全国范围招标;

(二)投标报名条件中设置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予以降低或取消;

(三)拟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包括1-A、1-B法)评标定标的,改为“抽签法“定标。

………

五、投标人以超过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投标的,或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竞争力报价的,主管部门将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

围标串标自查报告
《围标串标自查报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