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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执政方式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0-03-03 06:10: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治与执政方式现代化

 2012-08-22 11:00:42

来源:解放日报 2012-08-16

编者按 :7月23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作重要讲话时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市第十次党代会也明确提出“着力推进执政方式现代化”的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和提高执政水平,正成为上海各界思考和热议的重大课题。1999年8月16日,上海首次召开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并发布工作纲要,这一天被定为“依法治市宣传日”。2002年8月16日,上海市法治研究会成立。为进一步学习领会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深入贯彻市党代会要求,上海市法治研究会组织了“法治与执政方式现代化”专题笔谈,现将笔谈文章予以刊发。

坚持依法执政和人民民主相统一

刘云耕

民主与法治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的共同追寻。但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并结合国情践行并非易事。实现依法执政和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为解答此题开出的一剂良方。

依法执政,是指依照法律来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属于国家治理方式的范畴。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国家的权力属于谁的范畴。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内,依法执政和人民民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不可分割。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倡导依法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样,坚持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发挥民主政治的优势,保证党的先进性与生命力,实现党的执政目标。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让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提高执政为民、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治国的关键点和难点,则是依法治“官”、“以法治权”,官正则民治,依法行政在先,则社会守法循后。坚持依法执政和人民民主相统一,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坚持以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为根本职责,不断扩大公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和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发挥立法、监督职能,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名誉会长)

在法治完善上可有更大作为

丁薛祥

法治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必然要求。市第十次党代会指出,要将上海建成经济活跃、法治完善、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城市安全、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不断提升城市法治化水平。

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基础决定了我们可以在 “法治完善”上有更大作为。

一要统一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将宪法和法律作为一切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二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三要公正司法、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法治理,严格执法司法,决不让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干扰法律实施或逍遥法外。四要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确保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五要加强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培养以自律为基础的诚信守法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以司法公正强化法治权威

应勇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要途径和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是提升法治权威的重要因素。法治权威的形成不仅依赖于制度化的国家强制力保障,更源于社会各主体对法律的内心信仰、普遍尊崇和自然敬畏。司法作为法律从抽象到具体、从纸面到现实、从沉默到宣示转化的重要环节,公正廉明是其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标,也是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强化法治权威,首先要确保司法公正。近年来,上海法院注重加强审判管理,确保个案审理中的司法公正和类案处理上的适法统一;注重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法官队伍业务过硬、作风廉洁;注重加强司法公开民主,确保司法过程透明、公正,司法行为亲和、便民。以司法公正树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促司法权威,以司法权威立法治权威,进一步发挥法治在推进执政方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法治权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只有强化法治权威,实现执政方式法治化,在全社会形成信法、守法、尊法、崇法的良好氛围,形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良好风尚,以及对裁判结果自觉尊崇的良好习惯,才能确保司法过程客观、中立和司法结果公正、无偏,才能发挥司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的积极作用,确保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和权利在法治的保障下行使。

(作者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以人为本 执法为民

张学兵

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也是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上海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公安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在全国率先构建现代警务机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经受了世博安保等严峻考验,有效维护了本市社会政治和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当前,上海正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安全的治安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公安机关将更加自觉地落实依法治市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公共服务、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依法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全面提升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陈旭

执政民主化、执政法治化和执政科学化是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执政方式现代化离不开法律监督。这是因为: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离不开法律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法制不完备的问题得到解决后,为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执行,法律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对其执法行为必须进行监督,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是法治的重要表现,也是执政方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同样,构筑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离不开法律监督,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是执法方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背景下,必须坚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法保障经济转型发展,化解社会矛盾。

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于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也是历史的选择。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坚决打击执法中的职务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多种手段,监督有关单位改进执法司法行为,严格公正执法。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不断融入依法治市工作大格局,努力拓展法律监督途径,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在未成年人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检察建议、社区检察、金融检察等方面形成了上海检察特色。

(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执政方式现代化先要观念转型

金国华

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前提是执政观念的现代化,其要求之一就是依法执政。执政方式现代化不会自发形成,也不单纯是长期执政积累所得,还需要执政观念、执政方式的转型更新。

然而,转型更新,尤其是观念的转型更新是痛苦的。观念转型更新是向自身发力的过程,即审视检查自身的观念和思路是否与时俱进,从自身开始弃旧图新。工作思路和方式的转型是个十分具体的过程,只有观念转变才能纲举目张。例如,如果执政党依然停留在 “为民做主”甚至 “替民做主”、“赐民幸福”的传统观念上,即便是出于好心,群众也可能不满意。

依法执政首先要观念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怎样服务的问题。只有认真审视我们对人民群众的感情究竟有多深、人民在我们心中的分量究竟有多重、我们为人民办的实事究竟有多少,才能知晓引起“本领恐慌”的根源在哪里。更新观念,依法执政才能真抓实干;观念上的因循守旧,必然造成依法执政的形式化、表面化。依法执政的观念内化于心,依法执政的作为才能外显于行。心向群众是心想群众的基础,实践是依法执政的唯一检验标准。真正“俯首甘为孺子牛”,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关爱群众,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会长)

依法执政核心是依法行政

刘华

以科学、民主、法治取代愚昧、专制、人治,是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它的实质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一般认为,政府权力能不能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能不能尊重和维护公民权利,会直接影响到执政党的合法性资源。因此,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法行政。高度法治化的行政管理理念、机制、方式,将助推执政方式现代化,夯实执政党的执政地位。

当前,依法行政方面还有几个问题亟待破解:一是依法决策,特别是财政资金的使用、重大项目的立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社会福利的调整等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法律框架,以制度措施安排来减少随意性。对一些重大改革决策,要事先研究制订一套授权改革创新的制度,让改革遵循法治秩序,不随意突破法律禁区。二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特别要注意实践中一些违法行为背后存在的合理诉求,解决好“执法难”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三是依法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的渠道不能堵,但处理涉法涉讼的信访投诉举报应当尊重法律、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纠纷。

(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探索法治框架内的执政创新

何勤华

“执政方式现代化”是近几年出现的一个新名词。党的十六大以后,它逐渐进入党建理论研究者的视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关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执政方式现代化”一词开始被频频使用。党的十七大提出,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 “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含义变得更为明确。

法治是人类进行社会治理的一大智慧成果。在探索执政方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法治理念,特别是关注中国共产党如何通过执政方式的现代化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历史表明,执政党重视法制建设,我国的法治也就会进步,如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全党高度重视的结果,以此为契机,我们迎来了上世纪50年代的一段法制建设黄金时期;执政党不重视法制建设,指导思想出现偏差,我国的法治进程就会遭受破坏、遇到挫折、出现停顿,如1957年的“反右运动”扩大化、1958年“大跃进”以及“文化大革命”,国家的政治生活曾一度陷入“无法无天”的局面。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执政方式的创新必须以法治为基础。

由此可见,执政方式现代化需要探索法治框架内的执政创新,通过执政党的现代化、政府的更高效率和更好服务来促进社会的现代化。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善于发挥好人大制度作用

施凯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两者的政治、法律地位决定了坚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执政党和执政方式现代化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执政党善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通过法定程序,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实现党的政治意图。执政方式正确和科学的运用,体现出一个执政党的执政意识和执政水平。

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公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这要求有一个合法表达的途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日益频繁,这要求有一个开放、公正的整合平台;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不断高涨,这要求要有一个理性、有序的参与机制。实现这些,都离不开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这也是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制度保证。

经济生活的现代化,必然带来政治生活的现代化。政治生活的现代化,必然要求党执政方式的现代化。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起步。从国家层面看,正在从党政不分走向依法执政,从政府包揽社会事务走向依法治理,从政策主导走向法制主导。从上海的实践看,党和人大都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学习、研究、坚持和用好这些制度,对坚持党的领导、推进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党建创新事关中国发展

林尚立

围绕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展开的党的建设,不能孤立进行。它必须在遵循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与发展逻辑的同时,充分尊重国家与社会运行、发展的逻辑,从而使党的建设与国家制度建设及社会建设有机协调起来。这决定了新时期党建既不能放弃传统党建,又不能固守传统党建,而必须根据国家制度体系以及社会发展对党执政提出的具体要求,大胆进行党建理论创新、党建内容创新、党建方式创新。显然,这种创新的出发点,是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其理论与现实依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与基本制度对党的建设的要求,是中国社会发展对党的建设的要求。

不论是革命年代,还是执政年代,党的建设都是中国共产党取得事业成功的重要法宝。改革开放以来的进步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有效领导的成功;而国家与社会在进步发展中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也对新时期党的领导和执政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战。这一政治逻辑表明,今天的党建既关系党的事业兴衰,也关系国家前途与命运。因而,创新党建、全面提升党建的科学化水平,应置于中国发展战略议程的核心地位,成为全党共同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发展的基本之道,须臾不可偏离。

(作者系复旦大学副校长、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在党领导下加强法治建设

顾肖荣

法治建设的基础在于立法,立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立法是执政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是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立法机关,按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过程,由此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执政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由党确定一定时期内的立法工作重心,并向立法机关提出重大立法建议。第二,由党对政治、经济和行政方面的立法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立法案凡涉及重大原则性问题的,都应当报党中央和地方党委批准。第三,党对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组织领导。这主要表现为各级党委在人大代表选举前推荐合格的候选人,使之成为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从党员代表中选拔优秀分子,让其担任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领导职务;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建立党组,通过它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执政党的意图;在人大会议期间,大会和各代表团可成立临时党组,以说服党员代表支持党的建议和决策。此外,党员应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既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也是自身意志的实现。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试论中国儒家思想与法治现代化

法治和法制现代化

改进和完善乡镇执政方式与研究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执政方式改革和创新论文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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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优秀]

试论执政主体的理念、队伍、制度现代化

现代化与和谐社会

法治与执政方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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