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
为加强旅游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并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旅游市场实施执法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成立由市旅游局局长为组长,旅游质监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工商局、税务局、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各县市相关管理部门(科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的市旅游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日常工作。
(二)在各成员单位抽调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稽查队。负有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旅游执法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二、上述各单位应加强协商,形成合力,组织开展重点或专项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纠正和打击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游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依照法定职责确定为牵头单位的应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旅游市场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旅游市场联合执法行动。
五、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参与部门等事项。
六、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3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旅游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并组织实施;
(三)紧急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事后予以总结。
七、各相关执法单位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八、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九、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市旅游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十、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障联合执法经费及时到位。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