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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3: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船闸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为保证船闸联合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特制订以下工作机制:

一、协查通报机制

1、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过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需相互通报,并各自立案调查处理。

(1)船舶在进入闸室时,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超载,在办理过闸手续时未如实申报的;

(2)海事管理机构在巡航中发现从船闸进入航道的船舶超载的,在办理过闸手续时未如实申报的;

(3)船舶在待闸停泊区、船闸引航道内不听指挥、违章停泊、强行过闸等违章行为,经教育未改或不服从管理的;

2、海事、航道管理机构须明确协调通报的部门,确定负责协调通报的专门人员;

3、海事、航道管理机构须建立船舶过闸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过闸船舶的检查。检查可采取联合检查、不定时抽查等形式。

4、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应建立月度协调会议,总结和解决协查通报工作中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等。

二、航道秩序管理机制

1、航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引航道和待闸区的日常管理,发现船舶存在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排除,保证引航

道畅通。

2、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助航道管理机构加强引航道和待闸区的管理。在大量船舶进入或船舶避风发生航道不畅时,应积极组织人力、艇力协助航道管理机构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

3、船闸放通闸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并加强对引航道通航秩序的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在船闸通闸期间应调集人力、艇力对引航道以外航道通航秩序进行管理,保证通闸期间航道的通航安全。

三、应急处置机制

1、船舶待闸区、引航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时,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急预案,组织施救处置。航道管理机构应协助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施救处置。

2、海事管理机构在组织施救的同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交通管制,发布航行警告,航道管理机构应协助交通管制。

3、事故或险情处置完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解除交通管制,发布警告解除信息,并与航道管理机构共同疏通航道恢复通航。

4、海事、航道管理机构上报事故或险情信息前,应协调沟通,保证上报信息内容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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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船闸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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