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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案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0: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省烟草专卖局

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涉烟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协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合查办是指两个(含)以上市(州)烟草专卖局对同一涉烟违法案件共同进行查处。

第三条 联合查办的涉烟违法案件是指非法生产、运 输、存储、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涉及两个(含)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市(州)烟草专卖局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辖和立案

第五条 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令第12号)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1 第六条 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联合查办案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和查办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根据案件查办情况会商省公安厅召开有关办案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案情会,制定工作方案。

第七条 对同一涉烟违法案件,两个(含)以上市(州)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省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八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认定有违法事实的,涉及两个(含)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重大涉烟案件,由掌握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先行立案,并及时将案件涉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区域,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烟草专卖局。掌握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本行政区域外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应立即上报省烟草专卖局,由省烟草专卖局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查处。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地管辖的,应当在七日内将案件线索和已经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全案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烟草专卖局立案查处。

第九条 对一案多地、一案多人的重大、复杂案件,省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涉案地区办案力量,共同开展案件查处。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联合办案各方在省烟草专卖局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应当加强协作,各司其责,做好

2 涉案违法人员、烟草专卖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调查、取证和交接工作,确保手续齐全,证据完善。

掌握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负责落实案件前期调查核实工作,将调查核实情况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协助参与案件查处,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局负责立案查处,依法受理移送案件,做好证据保存和涉案物品管理,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案件查办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烟草专卖局协助开展异地取证、异地追逃、异地查询等相关事宜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委托当地烟草专卖局代为取证或协助取证。受委托方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委托方;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方。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后,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并交由负责前期调查核实案件线索以及联合开展案件查办的有关烟草专卖局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后,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向负责前期调查核实案件线索以及联合开展案件查办的有关烟草专卖局提

3 供全套案卷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联合查办的涉烟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案烟草制品的真伪、价值等鉴定和取证工作,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开展。

第四章 成果认定

第十五条 联合办案的有关烟草专卖局在案件查办任一环节、任一阶段取得关键突破或重大成果的,办案成果由有关烟草专卖局共同享有。

第十六条 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的成果认定程序:

(一)、成果申报

联合查办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共同起草、和填制《破获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情况报告》(正式文件)、《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成果申报表》(按2010年度省烟草专卖局打网标准同一格式填报)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同时通过专卖信息网上报《全省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统计表》。相关取证资料、所有案卷材料由双方共同存档备查。

联合查办其它重大案件的情况烟草专卖局应共同起草《破获联合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报告》(正式文件),填制《联合查处涉烟重大案件成果申报表》(破获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不再重复填制),上报省烟草专卖局。相关取证资料、所有案卷材料由双方共同存档备查。

(二)、成果审核

省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负责对申报的案件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案件审核组对申报的案件进行实地审核。

(三)、成果认定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案件,由省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负责人在《成果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四川省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印章,予以认定。

第五章 奖励分配

第十七条 对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并取得成果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定的烟草打假重大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予以专项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打假重大案件和专项行动奖励办法(试行)》(国烟财[2009]215号文件)执行;

(二)、对四川省烟草专卖局认定的打击制售假烟重大网络案件(以下简称打网重大案件)予以专项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冒卷烟重大网络案件奖励办法》(川烟财[2010]53号文件)执行;

(三)、对查获有实物烟草专卖品的涉烟违法案件的奖励标准,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四川省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烟专[2005]23号文件)、《四川省烟草打

5 假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川烟财[2008]252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经省烟草专卖局认定的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相关奖励的分配办法为: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重大案件的专项奖励,原则上由立案查处的市(州)烟草专卖局提出分配方案,报经省局审核批准。

(二)、省烟草专卖局打网重大案件的专项奖励,原则上由立案查处的市(州)烟草专卖局提出分配方案,报经省局审核批准。

(三)、对查获有实物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案件,由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负责举报费、协办费、有功人员奖励费的提取兑付工作,奖励分配原则如下:

举报费:由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按照办案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全额支付给案件线索举报人。

协办费:由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按照办案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全额提取,50%支付给协助上报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开展前期调查的公安等执法部门,以及参与联合办案、协助立案方调查取证、抓捕追逃的异地执法部门,50%支付给协助立案方烟草专卖局查处违法案件的有关执法部门。

有功人员奖励:负责前期调查核实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烟草专卖局管辖,并协助全案查处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按照办案经费管理有

6 关规定全额提取后,案件奖励的50%支付给立案方烟草专卖局办案有功人员,50%支付给上报核实案件线索并协助全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办案有功人员;开展案件前期调查,上报核实案件线索但未协助全案查处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按照办案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全额提取后,案件奖励的70%支付给立案方办案有功人员,30%支付给上报核实案件线索的烟草专卖局办案有功人员。

第十九条 联合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奖励的申报程序:

(一)、专项奖励的申报程序:打网重大案件的专项奖励应在成果认定后,由联合查办网络案件的市、州局共同向省烟草专卖局上报打网奖励申请。

(二)、对查获有实物烟草专卖品的涉烟违法案件奖励申报程序:

举报费:查获的涉烟违法案件(渉假案件除外)原则上应自查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兑付;查获的假烟案件原则上应自查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付。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奖励申请。

协办费、有功人员奖励:负责立案查处的烟草专卖局应在结案后提出奖励申请。

第二十条 申报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专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奖励申报表;

3、涉案物品及其价值估算清单复印件;

4、逮捕证和拘留证复印件;

5、奖金分配原则和总体方案。

(二)、申报实物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费用报销单、《奖励呈报表》、协助办案费用领款凭证、《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金发放登记表》、《办案有功人员奖金发放明细表》、《立案报告表》复印件、《物品价格清单》复印件、鉴别检验报告(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案卷完备。伪造申报材料或隐瞒重大事实以获取奖励,以及严重违反奖励申报、审批程序的,省烟草专卖局将撤销其奖励,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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