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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9: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四、身心健康。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需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需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的教师,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第四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三、一级教师

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高级教师

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除外)在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或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不少于60天的支教任务。

五、正高级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3年以上

第三章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五条

业绩能力条件

三、一级教师

(一)从教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二)每学年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达80%以上。

(三)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每周课时专任教师8节以上,班主任4节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期听课30节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五)不同类型学校教师和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具备(1)、(2)条和(3)(4)(5)条中的1条以上,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乡中心学校组织的优质课(获一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获得好评。

(2)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撰写有一定价值的教改、科研报告。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城市学校教师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农村学校教师被评为乡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4)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农村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5)直接指导的2名以上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农村学校教师直接指导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获奖,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2、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1)、(2)条和(3)(4)条中的1条以上,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乡中心学校组织的优质课(均获一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获得好评。

(2)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城市学校教师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农村学校教师被评为乡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4)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或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获得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农村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四、高级教师

(一)任教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每学年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达80%以上。

(三)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四)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五)不同类型学校教师和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具备(1)、(2)、(6)条和(3) (4) (5)条中的1条以上,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观摩课或示范课,获得好评;或获得市以上教学能手称号。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或示范课,或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以上)、观摩课或示范课,获得好评;或获得市以上教学能手称号。 (2)在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在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者参编乡土教材等(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城市学校教师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农村学校教师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或者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农村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或者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5)直接指导的2名以上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农村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或直接指导的2名以上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6)培养、指导2名以上

二、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2、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1)、(2)、(5)条和(3) (4)条中的1条以上,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级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或示范课,或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以上)、观摩课或示范课,获得好评。

(2)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城市学校教师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农村学校教师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3)在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2篇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在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者获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农村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或者获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5)培养、指导2名以上

二、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五、正高级教师

(一)任教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每学年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达85%以上。

(三)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四)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五)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六)学校教师、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省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一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者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专题讲座3次以上,获得较好效果。 (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3)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篇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5)培养、指导3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2、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1)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专题讲座5次以上,获得较好效果。 (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以上。

(3)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篇以上);或者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15万字以上),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

(4)担任校、园长以来,所管理的学校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表彰,或者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2次以上。 (5)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2次以上。 (6)培养、指导5名以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第六条

破格条件

一、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当年年底年满40周岁及以上可破格评审高级教师。除具备高级教师的业绩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其中学校教师须具备第1条,教研人员须具备第2条:

1、讲授过省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或示范课,获得好评。

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教研人员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受省级政府综合奖励。

4、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或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篇以上)。

5、指导学生参加省级规范的学科竞赛等活动,获得省二等奖或国家三等奖以上,本人获指导教师奖。

二、正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当年年底年满45周岁及以上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除具备正高级教师的业绩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其中学校教师须具备第1条,教研人员须具备第2条:

1、讲授过省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一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并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专题讲座5次以上,获得较好效果。

2、主持并完成国家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受国家级政府奖励。

4、在全国中文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

5、直接指导的2名以上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规范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等活动,获得省一等奖或国家三等奖以上,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

本条件中的业绩能力条件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情况。 第八条

取得合格学历满2年后,达到相应的任职年限,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农村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合格学历后从事现学科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且当年年底年满35岁及以上申报一级教师资格,或取得合格学历后从事现学科教学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当年年底年满45岁及以上申报高级教师资格,可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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