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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21:29: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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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标准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四条

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中小学教师专业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抵制有偿家教,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原则上要求取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同时,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中级的教师,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且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考核要求。

(六)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开发研究及成果,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实践教学和专业建设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需大专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城市初中教师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城镇义务段中小学教师应具备在农村或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申报一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评审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2011年7月1日起,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的要求,每5年一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为与原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相衔接,2016年前申报和晋升者,其继续教育学时,2011年前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试行)》(浙教师„2004‟30号)的要求,任现职以来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时(学分);2012年起,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

第十条 班主任工作要求

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年限不得少于3年,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的,任职以来班主任年限不得少于2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符合条件:

(一)任现职超过规定任职年限3年,且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的;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学校中层及以上岗位管理工作满3年的;

(三)任教音、体、美、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的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所在学校证明未曾安排过其担任班主任的;

(四)教育研究机构从事教研和科研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教书育人成绩卓著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师德高尚,出色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第十二条 教学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二)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四)任现职以来,在地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 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主持完成1项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二)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担任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者,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获国家级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称号。

(二)获省基础教育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或教育部基础教育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三)及以上。

(三)获省特级教师、地市级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任现职以来,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教学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四)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五)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发挥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至少2篇,或者已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一等奖、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兼任行政领导或班主任的教师可有一篇内容是学校管理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表的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

1.任现职以来,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

2.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

3.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任现职以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二)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八条 破格条件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不满5年者(破格年限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部)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等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教师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五)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5年以上。

第五章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能独立开发及开设选修课,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一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为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已参加评审取得职称(职务)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中有效学历、论文材料(包括课题等)取得时间、发表(获奖)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当年6月底。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由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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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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