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6: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

行)

发布日期:2016-10-19 16:54

浏览次数:98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建设实际,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的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中正高级教师为正高级,高级教师为副高级,一级教师为中级,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为初级。

第四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职业道德等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对师德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立德树人;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身心健康。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4.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5.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

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原则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牧区学校任教经历。从2020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原则应有3年以上在农村牧区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三)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5.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6.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10年。

(四)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

4.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5.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

(五)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考核要求

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要求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师德楷模”、“全国师德标兵”等称号之一,同时,获得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2.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及以上业务竞赛一等奖、特等奖获得者,同时获得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全国或国际比赛中获冠军或一等奖,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二)高级教师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师德楷模”、“全国师德标兵”、“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2.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三)一级教师

获盟市优秀教师和盟市教学能手称号的二级教师。

(四)中小学教师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破格申报条件,可以按规定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在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况,延迟1—2年申报;其中,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2.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准申报;

3.任期内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已满者,延迟3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名教师。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10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不少于120节,评课不少于2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2.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学校教师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从教以来,所带班级或活动小组受到盟市级以上表彰(教研机构、电话教育教学机构教师除外)。

3.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每年在盟市范围内主讲学术讲座2次以上,或承担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

4.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1项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其中一项经过盟市级以上验收鉴定。教研员需完成2项经过盟市级以上验收鉴定的教育教学改革课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受聘现岗位以来,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科研报告、论文、教材或专著。盟市所在地城市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旗县所在地城镇学校教师在盟市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以上人员须同时承担自治区级示范课1次以上,或承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区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自治区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任务(蒙汉双语授课教师除外)。

2.获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突出贡献专家”、“草原英才工程”、“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特级教师等国家和自治区荣誉之一者。

3.近10年,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之一者。

4.近10年,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名教师、自治区名校长、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民族中小学优秀教师、自治区民族教育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之一,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5.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 6.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以上业务竞赛获一等奖;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比赛中获前3名。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

一、学校教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2.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工作。

3.受聘现岗位以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5节(次),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示范课,同学科教师反映良好。

4.受聘现岗位以来,积极参加学科研究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工作。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经验总结1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5.体现课程改革思想,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所教班级学生巩固率、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提高率较好,学生对其课堂教学评价的满意度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师。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必备:

1.受聘现岗位以来,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1项以上,同时须承担盟市示范课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盟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蒙汉双语授课教师除外)。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须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旗县示范课2次以上。

2.近10年,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

3.近10年,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盟市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

4.受聘现岗位以来,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旗县以上地区推广。

5.受聘现岗位以来,参加经全国或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节。

6.受聘现岗位以来,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旗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中小学汇演、汇展比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本人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2次以上。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训练的学生在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地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或本人获旗县级优秀教练员奖2次以上。

二、教研员

(一)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础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10年以上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的时间,旗县级不少于100课时,盟市级以上不少于80课时,评课不少于1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价值的,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突出抓课堂教学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四)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盟市级以上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旗县级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

(五)每年主讲学术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1项以上。

(六)教研、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 1.盟市级以上教研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3项以上;旗县级教研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2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盟市以上地区推广。

三、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一)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教学资源)的制作。

(二)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三)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教学资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四)承担旗县级以上电教馆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任务,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

(五)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听课、指导学校电化教学活动不少于15课时。

(六)旗县级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盟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程实验项目;盟市级以上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题实验项目。

(七)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 1.盟市级以上电化教育人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3项以上;旗县级电教人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2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盟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前3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工作2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够完成规定的教学课时量,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旗县或本校能进行观摩课教学;指导

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承担人,其教学经验总结、制作的教具、作品、论文、著作、教研成果在盟市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2.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中队被评为旗县(含旗县)以上先进集体、优秀中队,或本人被评为旗县以上师德楷模、师德标兵、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或由本人撰写的班主任工作总结在旗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3.被评为旗县以上优秀教师(含优秀青年教师、优秀体育老师)、或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拔尖人才或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受到同学科教师认同;

4.教研论文在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参加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

5.受聘参加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第十五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任教以来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六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除外),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取得结业证书。原有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

第二十条 班主任工作经历包括担任教研组长和各学科教师上活动课的时间。学校行政人员参评,担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校长、书记的时间亦可算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时间。音乐、美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教育技术、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等工作,但应有承担第二课堂或兴趣小组的相应工作经历。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虑乡镇学校和教学点的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在乡镇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宝鸡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