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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大学生科研实践计划”实施方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0: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淮阴工学院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实施办法

(淮工院[2005]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与我校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较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学校决定启动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

第二条 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项目每年组织一次,采用团队参与项目机制,积极倡导教师和学生进行科研合作、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科技实践,充分调动教师与学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争取每年有15%的学生参与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并将各系(院)立项项目数及完成率作为系部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项目专项基金,并积极吸引企事业单位支持。

第四条 学校积极鼓励学生以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的成果参加全国“挑战杯”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

第五条 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淮阴工学院所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由教务处负责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经费管理。 第七条 各系(院)是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各系(院)成立工作指导组,组长由系(院)分管科研主任担任。各系(院)要加强创新实验室建设,积极创造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的实施条件,有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的系(院)要在实验中心建设创新实验室,创新实验室实行系(院)规划建设、学生自主管理机制。全校所有的实验室、实验中心要向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项目开放。

第八条 各系(院)工作指导组负责本系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的组织,包括立项项目申报审查;拓展本系课题、将相关科研课题转化为立项项目;实验设备、场地等方面协调与支持;项目进展情况检查;项目验收。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九条 申请人基本要求

1.指导教师是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本校在岗教师或科研人员。

1 2.所有二年级及以上在校本科生。

3.学生科技社团组织学生参与的项目、各种科技竞赛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承担上年度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教师,参加的立项项目还没有验收的学生,不得继续申报。

第十条 一般每个项目团队由一名指导教师和2-4名学生组成,学生可跨系组队参加同一科技实践项目。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基本要求

1.项目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有一定的难度与深度。 2.立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重大项目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一项。

第十二条 立项申报程序

1.每年上半年各系组织立项项目申报,项目申请由指导教师和学生共同进行,填写项目申请表。原则上每位教师每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高级技术职称教师最多申报2个项目,每个项目应注明接收学生人数。优秀学生可以自组团队、自拟科研课题申报,但必须有符合申请人基本要求的指导教师指导。

2.各系指导组对立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编印《淮阴工学院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项目指南》。

3.申报结果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院教学委员会审批后公布。 4.项目负责人到教务处签订《淮阴工学院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程序

1.结题验收工作由该项目申报系指导组组织实施。

2.验收前各项目组应提交《淮阴工学院“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项目研究报告》。 3.验收后应填写《淮阴工学院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项目验收汇总表》。汇总表一式二份,每年度报一份到教务处备案,一份留存系存档。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可采用调查报告、论文、软件、设计、硬件研制、专利等形式。

第四章 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管理

1.采取项目目标管理,立项项目的执行时间不少于半年,一般不超过一年。

2 2.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学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制定设计方案、实验、分析总结等方面的独立能力训练。指导教师要发挥好主导作用,对项目执行的各个环节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有具体明确的思路和要求。

3.如果项目因故更换指导教师、不能按期完成或变动研究内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院)申请,并提交阶段总结材料,经所在系(院)指导组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更换指导教师、延期、暂缓验收或变动研究内容,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过期未结题而又未经教务处批准延期的项目,取消该项目立项人或指导教师二年内申报任何项目资格。

4.各系(院)对立项项目建立相应的档案,对立项资料、学生申请材料、项目验收表、项目研究报告及其它物化成果,要及时归档管理。各种审批、汇总材料由教务处归档管理。

5.对毕业时尚未结清账目或提交成果者,暂不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暂停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6.项目建设所购设备、资料、软件等所有权归学校,使用权归所在系(院)。 7.各系(院)应加强对立项项目的管理和对学生科技实践活动的指导,凡管理不善或指导不力的系(院),学校将减少以至停止对该系(院)学生的项目基金资助。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1.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列入教务处年度经费预算。

2.学校资助金额一般为:经、管、文500~800元/项,理、工、农1000~1500元/项,重大项目酌情确定。

3.立项项目的经费由教务处进行统一规划,项目批准后,教务处下拨项目的资助经费到系(院)经费预算上。对无学生报名的项目,教务处暂不下拨资助经费,保留半年后若仍未向教务处补增报名学生,将取消该项目资助经费。

4.项目立项人为学生的项目,其资助经费由指导教师代管。学生有支配该项目经费的权利,指导教师有审批、监督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

5.经费使用范围

①调研费、差旅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20%);②资料购置费,测试费,软件、小型硬件及小型实验设备(不超过800元)购置费等;③资料打印、复印、印刷费,学生撰写的与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等。

3 计算机及其配件购置费不能从本经费中开支。论文版面费、资料复印费、调研费等应占较小比例,经费使用的结构要合理。项目经费在使用中不得超支,申请报销要提供相关实物清单,书籍和成套资料应在系(院)登记、验收,设备、软件工具应在实验室登记、验收后方可报销。

6.报销办法:报销单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系(院)教学秘书记账、指导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7.对提供虚假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或成果与原合同课题严重不符,或逾期不能完成科研任务,或在使用经费中弄虚作假,甚至严重违反本经费使用规定者,将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对项目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账目不清者,学校将停止资助。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 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取得的成果可申报校级科研奖。 第十八条

建立与毕业设计(论文)有效结合机制

学生参加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项目完成验收后,经指导教师和所在系同意,按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可视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程序后,指导教师可获得相应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量。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评选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项目优秀研究成果,并对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和参与的学生给予奖励,同时评选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以大学生科技实践计划项目参加各种课外科技作品竞赛获奖或发表论文,按学校有关政策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及以后作者并以淮阴工学院名义发表的论文、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全部计入指导教师科研工作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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