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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王庄煤业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4: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员工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我公司员工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员工培训的制度化管理,全面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的全部在册员工。

第二章培训办公室职责

第三条 培训办公室是全矿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矿内培训和外出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对员工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考核、奖罚、评比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为激发各单位员工自我培训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培训效果,鼓励各单位将培训考核纳入工资分配中。

第五条 各区队为培训的基础单位,将员工培训工作纳入区队的考核指标,并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相应区队进行奖罚。区队要按矿培训办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及季度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培训,做到培训有组织、考核有记录,资料齐全完整。

第六条 聘任矿内中级职称以上管理或工程技术人员及技师水平以上的技术工人作为专兼职教师。根据培训的对象、目标和要求选取合适的教材,为员工培训做好基础工作。

第七条 认真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加强矿级培训班的管理和对区队级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第八条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台帐,掌握员工培训情况和效果。

第九条 及时准确地报送员工教育培训报表。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确保员工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配合公司其他部门搞好\"导师带徒\"活动和员工技术大比武,提高员工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十二条 合理使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按时支付教师培训费,配备各类培训教材、用具,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章培训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培训计划的目的是为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科学、合理、有效组织员工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各工种特点及当前员工素质状况与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把员工培训效果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切实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服务。

第十五条 培训计划编制程序:由培训办牵头,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进行,以保证员工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采取\"由下到上、上下结合\"的方法。每年末矿培训办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矿实际情况征询矿领导及各单位、科室对下一年度员工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由培训办综合分析,拿出初步意见,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

(二)员工培训计划正式下达后,各单位依据矿培训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培训计划,并报矿培训办备案。

第四章安全资格证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和办理: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并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

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得从事该岗位的管理工作或该特种工种的作业。

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经上级安监部门和公司安全培训办公室对办证所需材料审核后,由上级安监部门颁发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证件管理:

1、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证原件由矿培训办负责统一保管,副证由培训办统一制作发放,员工个人持有。

2、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各单位进行统一保管,副证由本单位统一办理、发放,员工个人持有。

第十八条 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1、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审,过期作废。

2、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3、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每两年应进行复审培训。

4、煤矿特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证失效:

(1)未按期复审的;

(2)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3)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4)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第十九条 持证要求:

1、矿内生产、机电、工程技术、安检及区队副科级以上人员必须持有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2、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凡发现无证上岗者,同时执行以下两项处罚:

(1)劳务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半年。

(2)对当班的跟班队管理人员罚款500元/人.次,队长和书记各罚500元/人.次(若跟班为队长,罚队长1000元/人次,罚书记500元/人次;若跟班为书记,罚书记1000元/人次,罚队长500元/人次)。

3、什么岗位持什么证,做到岗证一致,安排持一般工种证的员工从事特种工作岗位的,罚班长200元/人次,跟班副队长400元/人次,队长和书记各罚200元/人次。本班内有3人或者3人以上被发现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对跟班队管理人员罚款500元,队长和书记各罚500元/人次(若跟班为队长,罚队长1000元/人次,罚书记500元/人次。若书记跟班,罚书记1000元/人次,罚队长500元/人次)。

4、安全资格证丢失的,应及时到培训办补办,无证期间一律不得下井作业。

5、弄虚作假、私造假证下井作业的人员,一经查实,是劳务工的给予解除合同,是劳动合同制工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半年。

6、因劳务工合同到期或者其它原因,区队需要培训办理安全资格证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培训办申请,矿培训办及时和公司安全培训中心结合,进行培训办理安全资格证书。

7、员工已经过公司培训并考试合格者,证件正在办理之中,由矿培训办备案,证件发放前不在罚款之列。

第五章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举办培训班的依据:培训班的开展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进行。特殊情况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培训办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组织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或其它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计划应满足培训目的,并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各类不同性质的培训班应分别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规范。教学计划的编制应分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

1、培训班的开办目的和要求;

2、培训起止时间;

3、主要开设课程(包括课程开设顺序、进度和实习课等);

4、总课时和课时分配;

5、教学方法(讲授、实验、参观、实习);

6、讲课(实习)教师。

第二十四条 教师的选聘: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那些专业知识丰富、具有现场经验、传授知识能力较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达到技师水平的工人担任教师。

第二十五条 实际操作培训注意事项:

学员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实习现场所属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期间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员因故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交该期培训负责人批准,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学员因病不能上课,有矿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本期培训负责人,否则病假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实际操作培训:在安排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实际操作培训。实际操作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培训部门负责。辅导(现场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现场辅导和考评,考评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八条 培训办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开办培训班,开班前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地点、目的、要求、内容、培训形式、考核方式、参加培训人数等通知有关单位。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1天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培训办,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广大员工学习,自我提高综合素质,矿培训办为其提供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学习场所,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章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培训档案分员工个人培训档案和培训班档案。

1、员工个人培训档案管理:员工在参加矿级以上各类培训班时,历次参加培训的记录,记录内容要包括学习时间、地点、学习课目、考试成绩、奖罚记录、取得何种证书等。

2、培训班档案管理: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资料要分班存档。培训班资料内容有培训通知、点名册、培训申请表、培训班登记表、学员培训登记表、培训有效性评估表、考试卷、成绩等。 第三十一条 培训档案的借阅:内部人员借阅培训档案时,应填写借阅单。外部人员一般只允许在档案室进行查阅,需借阅和复制时,应填写借阅或复制审批单,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或复制。

第三十二条 档案的销毁执行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各种试题保存期为二年,培训登记表永久保存。

第七章经费开支及有关奖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讲课酬金及标准(培训办专职人员不执行此规定)

1、教师讲课酬金标准:

初级职称(含技师):5元/课时

副科级、中级职称(含高级技师):10元/课时

科级、高级职称:15元/课时

2、考务费:

(1)命题(组卷)费:每套试题30元。

(2)监考费:监考人员20元/人,其它考务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3)评卷费:按每份试卷0.5元计算。

第三十四条 凡公司、矿组织培训学习期间,学员工资由人劳处统一发放。标准为:脱产每天30元,半脱产按每天15元核算,业余培训(2课时以上)每次8元,培训办负责考勤并向人劳部门提供学员出勤情况,区队不再承担上述培训期间学员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 学习期间(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员迟到、早退每次罚款30元,旷课每次罚款50元。学员在参加脱产培训结束后,被公司评为优秀学员的,每人次再奖励50元,并奖该单位主管队长每人次50元。参加各类培训班,考核成绩在前三者,分别给予100、50、30元的奖励,并通报表扬;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予5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转岗培训不在此列)。 第三十六条 学员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及格或缺考者罚款100元,同时罚该单位主管队长每人次100元。

第三十七条 凡培训学习期间,出现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或旷课一次以上的取消优秀学员资格。

第八章培训班学员守则

第三十八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按时到教室听课,自觉遵守培训班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课堂上要认真听课,做好笔记。要勤于思考,善于提问,积极回答问题,尊敬教师,团结学员。

第四十条 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其它事情。否则培训教师或培训管理人员可以让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按考试不及格对待。

第四十一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准在墙壁上、桌椅板凳上乱写乱画,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九章培训教师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兼职教师是培训部门的主要授课教师。兼职教师的聘用由培训部门提出,主管领导批准,公司下文聘用,聘期一年。聘用教师所在单位领导要大力支持其教学工作,保证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第四十三条 授课教师要熟悉所讲的内容,做到认真备课,授课,按时上、下课,严格课堂纪律。

第四十四条 授课教师自备教案,待培训结束后交矿培训办存档。

第四十五条 授课教师要因材施教,根据成年人特点,对基础差的学员要热情辅导,帮助他们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十六条 授课教师根据培训内容,可深入现场进行教学,以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协助培训管理人员,搞好培训班的管理、收集、反馈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提高培训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授课教师要服从培训部门的课程安排,严格按照下发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并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十九条 教师的职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授课计划。应有完整的教案(课时授课计划),教案应按规定认真编写,应尽可能采用直观性教学,使学员理解并掌握知识要点。

第十章 转岗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员工转岗培训:根据生产及工作需要,员工需要改变原岗位工种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转岗培训不少于48课时。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人员岗位工种变动,人劳处提前10天通知培训办,培训办对需变动的作业人员安排转岗培训,并在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办上报安培中心,安排特种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办理。

第五十二条 单位人员岗位内部变更的参照五十二条执行。

第十一章新入矿工人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培训时间:新入矿的井下工人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四个半月,其中:理论学习培训不少于120课时,现场实习不少于四个月(签订师徒合同书)。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十四条 培训内容:

1、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知识教育: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4)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7)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8)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9)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基本技能培训:

新工人入矿后,应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教学计划达到该工种应知应会标准。专业技术培训时间应占培训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以上。专业技术培训在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结业考核等方面应按本管理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3、实习和实际操作培训:

新工人理论教学结束后,应安排实习和实际操作。井下实习时主要应了解矿井生产过程,本工种的操作方法及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了解矿井主要设施、设备的作用及性能;熟悉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规格、支护方法、质量要求及上下安全出口和通路;熟悉大巷乘车、行走和上下罐笼、入井必须遵守的规定;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应达到初级工应知应会的要求。严格按该工种有关实习和学徒的规定进行实习和操作。实习和操作必须在师傅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进行。

4、实习结束经操作考核合格,领取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十二章区队级培训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为提高技术工人的专业素质,大力开展以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各区队要认真制定季度计划,季末要写出总结。各区队的技术副队长为兼职教师,队长、书记为培训主管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开展区队内部培训,事先要填写《培训申请表》经矿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培训办存档,培训点名册要用培训专用点名册,开班前还要填写《培训班登记表》《学员情况登记表》。培训结束后要求员工填写《培训有效性评估表》做为员工对此次培训的效果反馈。对培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进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培训办要加强对区队内部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并参与审查教材、教案、培训纪律、

考核办法及培训资料,保障区队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十八条 区队培训应以业余培训为主,但每次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小时,为保证区队培训质量,培训办要参加区队培训考核,不定时抽查区队培训情况,对培训效果不明显和及格率达不到80%的,取消培训教师的讲课费。对弄虚作假不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或考核不认真的,对本单位培训主管负责人罚款200-500元,并给予矿通报。

第五十九条 区队培训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完不成培训计划的区队罚培训主管负责人200元,并给予矿通报。

第十三章外出培训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参加公司或外部单位的安全培训人员必须先到矿培训办登记备案,报请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结束后,持培训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书,到培训办登记注册。

第六十一条 参加公司或外单位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单位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单位给予处罚的,矿除执行原处罚外另加一倍处理。

第六十二条 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四章考场规定

第六十三条 考试期间,学员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准左顾右盼,抄袭他人试卷。不准夹带书籍、笔记、小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两次以上者,试卷作废,按考试不及格对待。 第六十四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进入考场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要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准顶撞监考人员,否则,试卷作废,按考试不及格对待,情节严重的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五章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龙王庄煤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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