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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稽查【】15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9: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12398投诉举报热线、供电检查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检查反映的情况,目前供电企业较普遍存在对用户受电工程直接或间接“三指定”现象(“三指定”是指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严重影响了电力市场秩序,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规范供电市场秩序,维护电力投资者和电力用户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监会决定开展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

一、治理内容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7号)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供电服务,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专项治理主要是对供电企业存在下列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处理:

(一)在供电企业指定设计单位方面

1、供电企业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单位,剥夺用户选择设计单位权利的行为;

2、供电企业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单位,限制用户选择设计单位权利的行为;

3、供电企业授意特定的设计单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

4、供电企业在供电方案中未明确引入电源、计量方式、电网架设方式、无功补偿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

5、供电企业通过接电点的远近、供电能力不足等手段增加用户投资成本,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

6、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二)在供电企业指定施工单位方面

1、供电企业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剥夺用户选择施工单位权利的行为;

2、供电企业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施工单位,限制用户选择施工单位权利的行为;

3、供电企业授意特定的施工单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施工单

2 位的行为;

4、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审核或者审核通过设计文件,迫使用户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行为;

5、供电企业以不合理的供电方案或者无故提高设计审查标准增加用户受电工程造价,引导用户为降低成本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行为;

6、供电企业在接电时,以不正当理由,让用户选择特定施工单位进行接电施工并收取利益的行为;

7、供电企业自行设臵施工准入条件,导致用户只能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行为;

8、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指定施工单位的行为。

(三)在供电企业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方面

1、供电企业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剥夺用户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权利的行为;

2、供电企业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限制用户设备材料采购选择权利的行为;

3、供电企业通过指定设计、施工单位,以工程总承包等形式,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

4、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

(四)其他方面

供电企业对自主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用户,在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等环节采用不同标准、设臵障碍,使用户被迫改变选择供电企业的关联企业,或影响到其他用户的选择权的行为。

供电企业通过设计单位在给用户的设计图纸中限定设备生产(供应)厂家或设备型号;供电企业直接或间接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造成造价严重虚高,损害用户利益等行为。

二、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由电监会稽查局统一部署,会内相关部门配合,各派出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20日)

电监会稽查局组织召开启动会,各派出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派出机构根据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各派出机构根据会里统一部署召开由供电企业参加的动员部署会议。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21日-7月31日) 供电企业按照电监会及各派出机构的要求,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各省级

4 电网企业在7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按辖区报电力监管机构。

(三)重点抽查阶段(8-10月)

根据供电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由电监会稽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派出机构对自查自纠不力、“三指定”行为较严重的一批地市级或省级电网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地市级供电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时可延伸至县级供电企业)。对供电企业仍然存在的“三指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四)整改总结阶段(11-12月)

供电企业对专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按辖区报电力监管机构。

电监会稽查局会同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项监管报告,报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各派出机构应对专项治理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拟定详细可行的治理方案,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动员宣传。各供电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并做好自查自纠等专项治理工作。

(二)深入检查,严肃处理问题

电力监管机构要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环节、

5 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治理的指导、监督。要加大治理力度,杜绝搞形式、走过场,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集中治理阶段发现仍存在专项治理内容中所列行为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认真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派出机构要及时进行总结,巩固治理成果,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查处的典型案件,在专项监管报告中重点反映。各供电企业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杜绝“三指定”现象的反复或反弹,确保电力监管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落实到位。

煤安监司办〔〕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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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稽查【】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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