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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管理制度设计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6: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投资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使投资、担保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一章: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三条 投资权限:短期投资可由总经理审定并批准执行,但金额超过200万以上600万以下的必须报董事会批准,超过600万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长期投资一律由总经理审定,上报董事会批准,金额超过600万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

第四条 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和相关专家组成,投资项目上必须有管理小组负责人的签字。

第五条 公司对外短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企业闲置资金,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资产的15%

第六条 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第七条投资管理:短期投资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适当做出投资报告说明可行性;进行长期投资之前,应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进行投资立项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环境、投资机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分析。对每一个投资项目方案,均应编制预期现

1.投资方案的净现值

2.投资方案的内部报酬率

3.投资方案的回收期

投资项目小组应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公司章程规定需报经公司董事会的,经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签字生效。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金流量表,通过考核以下指标,筛选出最佳投资方案:

议的,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数通过。

第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 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 制定项目投资实施计划, 并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条 担保行为: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担保权限: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外担保一般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第十三条 为减小企业风险,由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通过;由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四条 担保管理: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担保决策做出前,应当充分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详尽分析,编制风险评价报告,提交公司相关决策部门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等。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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