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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业税收业务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5: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厦门市建筑业税收业务规程

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 “我局征管系统建安税收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建安模块”)为依托,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统称建筑安装劳务)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统一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为征收、管理、稽查和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第一章

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一、业务描述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纳税人是指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或临时发生建筑安装劳务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为便于管理,对临时发生建筑安装劳务、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单位和个人不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本规程中涉及金额及数字时,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业务前提

(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条件

在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

1、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

2、总包或分包承揽的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上述所称主营业务是指近三年来该项业务年均收入占年均总收入30%以上的业务。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人,其发生的临时建筑安装劳务,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内容

1、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所有建筑业纳税人都应该进行建安基本信息登记,纳入建安系统进行管理;

2、建筑业纳税人建筑业税收申报方式认定。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

1、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

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下称本地建安企业)达到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工程项目登记前或首次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税管员审核后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认定该纳税人为建筑业纳税人,再对其建安税收申报方式进行认定。

2、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应在第一次报验或未报验而直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报送相应资料,由直征局办税大厅人员办理外来报验手续或临时税务登记后分配到区局,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认定该外来建安企业为建筑业纳税人,同时认定建安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如果该外来建筑安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则在报验后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进行工程项目登记,由外来建安企业直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用各区局建筑业公共户申报税费和代开发票。

3、个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

个人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其在同一个区局只认定为一个建筑业纳税人。个人建筑业纳税人在各区局税务登记办税大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税管员审核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认定该纳税人为建筑业纳税人,再对其建安申报方式进行认定。

4、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

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税管员对其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后进行变更。

5、建筑业纳税人取消认定。

对不再以建筑安装劳务为主营业务且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全部为完工已结算或非结算注销状态的纳税人,税管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取消该纳税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状态为在建、完工未结算、停缓建的,不得取消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二)建安申报方式认定

建安申报方式是指企业通过厦门市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中心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建安税收申报的方式,分为三种:

1、汇总申报,是指在申报建安税收时按税款所属期汇总所有项目申报,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人适用此申报方式。

2、项目申报,是指在申报建安税收时按登记的工程项目申报各项目的建筑业税收,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并且其所有承包的工程项目都已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此申报方式。

3、混合申报,是指同时使用汇总申报和项目申报两种方式申报建安税收的申报方式,适用于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并且既有不需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也有按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默认为汇总申报,不能进行项目申报和混合申报;已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或混合申报,默认为项目申报;认定为项目申报的纳税人,不能进行汇总申报,只能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按登记项目验旧发票;认定为混合申报的建筑业纳税人,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也可以进行项目申报,系统在受理汇总申报时对建筑业纳税人经办人员提示该企业的申报方式。

只有经过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才能登记工程项目,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购买建筑业统一发票及按登记项目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所需资料

1、本地建安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1)《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2)《建筑安装合同》

2、外来建安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1)《建筑安装合同》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 (5)《开工报告》

3、个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1)《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2)《建筑安装合同》

第二章

本地建安企业外出管理

一、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个工程项目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一式三联。《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外管证有效期满,经项目地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将其第一联送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第二联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由纳税人留存。

二、业务前提

建筑业纳税人到厦门市行政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承接工程项目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相关资料向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外出经营登记流程

1、建筑业纳税人上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1)税管员根据建筑业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外出经营登记。

(2)税管员审核后打印《外管证》并加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管理专用章”后给建筑业纳税人。

我局全面实行一站式受理服务后,纳税人只能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申请该项业务。

2、建筑业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大厅申请开具《外管证》

(1)税管员接收纳税人网上申请,根据建筑业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审核。 (2)税管员根据审核结果打印《外管证》并加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管理专用章”后给建筑业纳税人。

(二)《外管证》缴销

1、建筑业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持《外管证》办理缴销登记。税管员录入在当地经营

的发票及税款情况。

2、开具的《外管证》有误的,税管员应收回并缴销有误的《外管证》,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不变)。

3、对有效期满仍未报验的外管证,税管员应收回并缴销过期的《外管证》,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重新录入生成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码改变)。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3、承接工程合同书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外来建安企业管理

一、业务描述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外来建筑企业应当统一在进行生产经营前执《外管证》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大厅办理报验登记后,纳入日常管征。

二、业务前提

外来建安企业应当统一在进行生产经营前执《外管证》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大厅办理报验登记,办理报验登记后再分配到各管征区局。

外来报验户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先办理工程项目注销,再办理注销报验登记。注销报验登记后,纳税人如需再次报验,按新报验户办理。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外来报验登记

1、外来建安企业应当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外管证》及其他资料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大厅办理报验登记。

2、办税大厅人员将外来建安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保存电脑,生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立户表》,制作并打印《报验核准通知书》给纳税人。如果外来建安企业为省内企业,则调入省局系统外管证信息进行辅助录入,并录入报验时间和报验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立户后根据项目所在地分配管征区局。

3、由各管征区局将外来报验户分配到分局(科所)。

4、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人员对外来报验户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同时认定该报验户的建安税收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工程项目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人员录入,符合条件的报验户也可自行在网上办税大厅录入(详见项目登记管理)。如果该外来报验户承揽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报验时后不需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5、管理分局(科所)根据区局办税大厅传来的管户资料分配税管员。

(二)报验注销登记

1、纳税人提交《报验登记注销申请表》。

2、税管员根据申请表,结清发票和税款,制作《报验登记注销审批表》。

3、提交审批。

4、税管员接到审批意见后,注销执行并在《外管证》填写税款、发票等信息。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一)外来报验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报验注销登记

1、《报验登记注销申请表》

2、《报验登记注销审批表》

第四章

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一、业务描述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纳税人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都应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总包是指从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甲方,下面统称发包方)处直接承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重大工程是指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工程是指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在5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零星工程是指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

分包是指从工程总包方或分包处承接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二、业务前提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进行建安工程项目登记:

1、已完成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2、单位或个人承揽的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承揽的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但存在分包的。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总包工程项目登记

1、总包工程项目登记

(1)本地建安企业总包工程项目登记 A重大工程项目登记

建筑业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日内,自行在网上办税大厅进行项目信息的预登记,同时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持相应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处办理总包工程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B一般工程项目登记

建筑业纳税人自行在网上办税大厅进行工程项目信息的登记,不需要税管员的审核。 (2)外来建安企业总包工程项目登记

外来建安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或外来报验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日内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手续,同时提交相应资料。办税大厅人员在审核资料后,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办理

流程和要求同上述本地企业。外来建安企业在网上办税大厅登记工程项目事项操作同上述本地企业。

外来建安企业需到办税大厅进行总包项目登记、分包项目登记和分包项目确认三项工作,以上工作均由办税大厅人员完成操作。

(3)个人承建工程项目的登记

个人承建单项工程金额30万元以上的,应持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区局办税大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以区局为单位立户,一个人在一个区局只能办理一户临时税务登记)。管户分配到税管员后,个人临时户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后由税管员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视同本地建安企业进行管理。

个人承建单项工程金额在30万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直接到项目所在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和代开发票,不需要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2、总包工程项目登记变更

建筑业纳税人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后,如果需要变更合同(预计)金额(变更后的合同金额超过原登记合同金额的120%)、项目经理、质式结构、建筑面积、开工日期、施工期限、甲供材料金额等工程项目内容的,应在实际变更后30日内在网上办税大厅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项目登记信息的变更。

如果登记的工程项目属重大工程的,建筑业纳税人还应同时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并提交《建筑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明资料,由税管员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审核后进行变更确认生效。

如果是一般工程变更上述内容的,由建筑业纳税人直接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变更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但工程项目变更后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或合同金额由在50万元以下变更到在50万元以上的,需由税管员审核后变更才能生效)。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不得小于下一级分包工程的合计金额,也不得小于已经开具建安业发票的累计金额。

(二)分包工程项目登记

1、分包工程项目登记

(1)工程项目总包方应在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生效立档后,再对二级分包项目信息进行预登记。二级分包单位核实确认总包单位所登记的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后,该分包项目信息生效立档。如果分包单位的本级分包项目还存在下一级分包,则由分包单位继续添加下

一级分包项目信息再由下一级分包方核实确认;依次类推,不能越级操作。

(2)在总包与分包都是企业法人的前提下,工程项目如有分包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工程项目登记。

(3)特殊项目(发包方代扣项目)由项目总包方进行总包及各级分包项目登记。 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特殊项目(发包方代扣项目)须由项目总包方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总包及各级分包项目登记。

(4)分包项目登记和变更,无论金额大小,都不需要税管员审核确认。

(5)分包方如果是外来报验户或个人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包工程项目信息确认。

2、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变更

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变更遵循谁登记谁变更原则。分包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变更,应由上一级建筑业纳税人进行分包信息变更操作后,再由分包方进行变更确认。

(三)工程项目状态变更

1、工程项目状态。

工程项目登记的状态分为在建、停缓建、完工未结算、完工已结算和非结算注销等五种状态。

(1)在建状态是指工程项目处于正常建设状态。

(2)停缓建状态是指因建设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处于停缓建设状态。

(3)完工未结算状态是指工程项目业已完工但价款未完全结算或税收事项未清理完毕。 (4)完工已结算状态是指工程项目业已完工,所有涉税事项已清理完毕。 (5)非结算注销状态是指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未结算而直接办理注销。

2、工程项目状态变更

工程项目登记后系统默认的项目状态为在建,工程项目状态如有变更的,由各级建筑业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视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1)需要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停缓建”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收到工程停缓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停缓建”(停缓建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安发票)。

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即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停缓建”变更为“在建”)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续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税管员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续建的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在系统中进行续建登记(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停缓建”变更为“在建”)。

(2)需要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完工未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90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未结算”(完工未结算的项目仍可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费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3)需要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完工已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已结算”(完工已结算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费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4)需要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非结算注销”的,建筑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非结算注销”(非结算注销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费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3、工程项目状态与税务登记注销

(1)工程项目状态为“完工已结算”和“非结算注销”时,方能注销税务登记。 (2)对于2009年5月1日前已办理注销的旧项目,如果总包方的项目状态为完工已结算、非结算注销的,分包方的项目状态由征管系统将其自动变更为与总包方相同的项目状态。

(3)总包方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不关联到分包方的项目状态(即仅关联到由本级施工的所有项目的项目状态,不关联到由下级施工单位施工的项目的状态)。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一)本地建安企业总包重大工程项目登记确认:

1、建筑安装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开工报告

4、《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

(二)外来建安企业总包工程项目登记确认:

1、建筑安装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开工报告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个人承建单项工程金额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登记确认:

1、建筑安装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开工报告

4、《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5、《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

(四)个人是分包方且该人员未在我局系统中登记过个人信息或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先办理个人信息登记:

1、《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人办理》

2、身份证复印件

(五)工程项目状态变更:

1、《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

2、工程结算书

3、工程验收报告

4、建筑安装合同

(六)修改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建安项目行政区划变更申请审批表》

六、其他业务要求

(一)总包工程项目登记

1、如果个人是分包方且该人员未在我局系统中登记过个人信息或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持《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人办理》表格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办税大厅先办理个人信息登记,总包再进行分包工程项目登记,个人最后到办税大厅确认分包工程项目登记。

2、总包工程项目登记时特殊发包方的规定

如果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是部队、政府临时机构、外地单位或者未在我局采集信息的个人等在我局信息系统无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登记工程项目时“发包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字段填写各区局征管科设定的本区局建筑业公共户名称及税务登记号码。

3、“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字段的特殊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在项目登记时应当准确填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

(1)2009年5月1日后登记的总包建安项目,该字段为必填项。

(2)2009年5月1日前登记的总包建安项目,如果该字段为空,允许建筑业纳税人对该字段进行修改,建筑业纳税人修改后一经提交,立即生效,不需经管理员确认。建筑业纳税人一旦提交生效,不得再修改。

(3)该字段不为空且需要变更的,“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不允许纳税人自行修改,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税管员受理后录入《建安项目行政区划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缴纳建安营业税时需进行项目登记,项目登记时发包方和总包方均为纳税人本人。

(三)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信息与项目申报、发票开具等功能紧密关联,项目登记时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四)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合同》原件经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后,建筑业纳税人提交盖章确认的《建筑安装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关键页”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合同编码、合同金额、工程用途、建筑面积、合同工期、开工工期、是否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金额。本规程所述《建筑安装合同》均按此原则处理。

第五章

建安纳税申报征收管理

一、业务描述

建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和定率征收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地税管征的企业所得税)。建筑业纳税人纳税申报一般按工程项目划分,分为按登记项目申报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

二、业务前提

(一)按登记项目申报的条件

建筑业纳税人在进行建安纳税申报前必须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以及工程项目登记。承揽的建安工程项目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个人在纳税申报前必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

(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的条件

该种申报方式适用于纳税人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纳税申报。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按登记项目申报

1、按登记项目申报类型。

按登记项目申报类型分为建筑业纳税人自行按登记项目按月申报以及建筑业纳税人代开票时按登记项目按次正常申报(代开票是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2、按登记项目按月网上申报。

(1)建筑业纳税人按登记项目按月在网上办税大厅进行申报时,纳税人进入网上办税大厅选择要申报的项目直接进行网上申报。

(2)按登记项目按月网上申报时该项目“营业税应税收入”字段累计数应小于或等于该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数的1.2倍,否则系统将提示无法申报。如果“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确实大于合同金额数的1.2倍,应先进行项目登记信息――“合同金额”字段的变更,然后再进行纳税申报(当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为包工不包料时,系统计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为该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与“甲供材料金额”合计数的1.2倍)。

(3)“可扣除金额”由系统根据下一级分包方(不含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开票金额自动产生,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改写可扣除金额,但不可改大(纳税人最低改小金额为零),也可选择“查看可扣除金额明细”,选择需要扣除的下一级分包方开具的具体发票代码并填入相应的扣除金额。本次申报未使用完的可抵扣金额可累计到以后的纳税申报中使用。

3、按登记项目按次正常申报。

(1)建筑业纳税人按登记项目按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报时,应分工程项目分别填报《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和《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经办税大厅人员审核后受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并打印税单。单个项目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该项目申报下

期税款时抵扣,但不得抵扣其他项目的应纳税款,也可申请退税。

(2)申报的项目“营业税应税收入”字段累计数应小于或等于该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数的1.2倍,否则系统将提示无法申报。如果“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确实大于合同金额数的1.2倍,应先进行项目登记信息――“合同金额”字段的变更,然后再进行纳税申报(当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为包工不包料时,系统计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为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与“甲供材料金额”合计数的1.2倍)。

(3)办税大厅人员受理申报时,“录入建安业申报信息”表单中,“可扣除分别项目金额”表字段由系统根据分包方(不含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开票金额自动产生,但该金额不可改大,可以改小,且可以录入负数(可抵扣金额“负数”申报仅适用于企业需开具红字发票或需作废发票时,为增加上级单位不够冲减的可抵扣金额而进行补税的情况)。

4、特殊项目申报。

特殊项目(发包方代扣项目)由发包方在网站进行发包方代扣申报,也可由发包方至办税大厅进行发包方代扣申报。

(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

经认定为汇总申报方式、混合申报方式的建筑业纳税人以及未被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申报时,纳税人选择“建安非登记项目申报”进行申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交《建筑安装合同》并填报《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1、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

2、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3、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4、建筑安装合同。

六、其他业务要求

(一)建筑业纳税申报时设备扣除问题。

建筑业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工程项目登记的,进行项目申报时工程项

目所用的设备金额填写在“其他减除项目金额”字段,以差额申报纳税。2009年1月1日后进行项目登记的,如果是补登记2008年12月31日前签定的合同,有设备金额需减除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登记的是 2009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签定的合同的,设备金额不允许扣除。

第六章

建筑业发票管理

一、业务描述

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必须申报纳税并确认税款入库后,才可到税务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二、业务前提

建筑业发票有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版本。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1、自开票纳税人建筑业发票管理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来报验户购买发票自开。

(1)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领购。征管系统对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购票方式固定为“验旧购新、验旧换新”,即建筑业纳税人在领购建筑业发票前必须对以前购买的发票进行验旧,不允许采用“批量供应”等方式。

(2)建筑业发票的开具。

自开票纳税人应如实、完整的填写发票信息,开具发票。开票信息一经保存,无论发票是否已打印,立即生效。

自开票纳税人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开具。按登记项目申报的自开票纳税人必须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建安管理――建安网上开票”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通过网上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先选择建筑业统一发票号码,再选择要开具发票的具体工程项目,录入开票金额后,填写相应的开票信息,保存即可。开票时,网站会根据项目登记信息默认付款方名称,但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如果是部队、政府临时机构、外地公司或

者未在我局采集信息的个人等我局信息系统无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其开票时,付款方名称默认为各区局建安公共户名称,纳税人可视实际情况填写。

按非登记项目申报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混合申报方式的建筑业纳税人)需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建安管理――建安网上开票”,选择“零星工程”(系统设定项目编码为0),录入开票金额后,填写相应的开票信息,保存即可。开票时,项目名称默认为零星工程,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项目名称录入项目名称后缀。

(3)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验旧。

自开票纳税人通过建安网上开票方式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后,无须进行网上发票验旧,开票后开票信息将实时转换成网上验旧信息存入系统。实物验旧的流程和控制要求与日常发票实务验旧操作相同,即纳税人应从网上打印《发票验旧情况明细表》,加盖公章(单位)或签章(个人),并携带发票存根联原件到税管员处办理发票实物验旧。

2、代开票纳税人建筑业统一发票管理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纳税人只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1)无税单特殊代开

2009年5月1日新建安模块上线前,总包方已完成代扣代缴申报但分包方尚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新模块上线后,纳税人应持税收完税凭证到办税大厅进行无税单代开。

(2)有税单代开

A按登记项目代开。代开票单位和个人(总包方)在办理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填写《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申请代开发票。办税大厅人员在受理时,审核工程项目登记情况,先按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再根据申报情况按登记项目代开发票。

代开规则为:

a、如果工程项目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未进行项目登记的,办税大厅人员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b、代开发票的金额(指累计代开金额)不能超过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的1.2倍,如果超过,应先变更合同金额,再进行纳税申报和开具发票(当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为包

工不包料时,系统计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为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与“甲供材料金额”合计数的1.2倍)。

c、同一项目的相同税款所属期的一张税票(营业税计税收入)可以将营业税计税收入分成多笔代开该项目的多张发票。

B按非登记项目代开。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凭建筑安装合同、收款或付款方证明、税务登记副本并填报《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到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和代开发票。

(3)发包方代扣项目代开

特殊项目(发包方代扣项目)的总包及各级分包必须到发包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总包方应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合同复印件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等书面材料到建设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给建设单位。项目存在分包的,分包方应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合同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到建设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给上一级承包方。

(4)零申报项目代开

总包或上一级分包方申报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取得下一级分包方开具发票的金额且总包或上一级分包方需要上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办税大厅人员应在“零申报项目代开”类型中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5)其他有关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A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代开的发票受票方无法抵扣。

B非自开票的纳税人已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持税收完税凭证到办税大厅进行有税单代开发票。

3、作废和开具红字发票

(1)发票作废。自开票纳税人对于开票当月发现开票错误或者打印错误的应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发票时,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建安管理――建安网上开票”模块,选择需作废发票,选中并进行作废。代开票的纳税人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作废。

(2)开具红字发票。对于开票当月已进行实物验旧或开票跨月后发现开票错误、打印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建安管理――建安网上开票”模块,选择一张空白发票,再选择需红字发票,系统会自动将原发票的项目信息导入空白的红字发票的对应栏,红字发票所载金额以原发票所载金额的负数自动填列。

(3)纳税人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需满足发票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处于“在建”或“完工未结算”状态,否则无法进行操作。

(4)只有当所选择的要作废或需要开具红字的发票所对应工程项目的受票方的可抵扣金额大于或等于该发票的开票金额时,才允许进行作废或红字操作,同时冲减受票方的可抵扣金额。当作废或红字票面金额大于受票方的可抵扣金额时,受票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补足税款(即进行“可扣除金额”负数申报),开票方才可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办税大厅受理补税申报时“营业税应税收入”字段填零,“可扣除金额”字段填入“负数金额”,该金额绝对数等于需补足税款对应的申报金额。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验旧:

1、发票验旧情况明细表

2、建筑业统一发票存根联原件

(二)有税单、零申报按登记项目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1、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

2、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三)有税单按非登记项目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1、建筑安装合同

2、收款或付款方证明

3、税务登记副本

4、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四)发包方代扣项目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1、建筑安装合同

2、《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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