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非公路标志安全与管理承诺书
申请人根据国家有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为保证申请在 公 路上(下)行 公里加 米距公路 米处设置的
非公路标志在施工期间和标志设置存续期间不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整体景观,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愿作出以下安全与管理承诺:
一、严格遵守《山西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和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技术要求,监督所属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规范设置和管理非公路标志。
二、标志设置安装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妨碍公路安全畅通和出现危及施工人员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三、对设置标志期间和标志存续期间发生的倒塌、毁损以及安全等其他纠纷自行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四、因公路水毁和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标志毁损自行承担修复责任。
五、申请人对设置的标志应当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遇有恶劣天气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确保标志和公路安全。
六、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整改意见,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书面做出答复。
七、标志设置期限届满前在15日内自行拆除,清除基础底座,恢复公路、跨线设施及建筑控制区内原状。
八、标志设置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和公路改扩建以及大中修工程需要占用该地时,许可机关提前一个月通知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无偿拆除。
九、所设置标志不得擅自改变宣传性质,否则标志物权归公路管理机构所有。
十、申请人不遵守上述承诺,由标志设置地所在的公路管理机构强制纠正,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日期:
《设置非公路标志安全与管理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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