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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路标志设置协议书(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9: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非公路标志设置协议书

编号:鲁潍路非标许字 号

甲方:诸城市公路局

乙方:申请单位(个人)

乙方经潍坊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许可同意,在 路 K+ M 侧从事 (具体事项) ,并依法取得了《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编号:鲁潍路非标许字 号)。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加强对许可事项的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非公路标志设置状况

1、非公路标志位于潍坊市 县(市、区) (具体地点);

2、非公路标志设置的内容、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按《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 的规定执行。

设置的大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单面版面面积30㎡以上含),其标志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距离不得低于 (10-15)米,版面垂直投影不得进入公路路肩;设置于路肩的小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距离不得低于(6)米

3、乙方拟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其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在设置前,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

1 续。

二、施工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1、乙方应严格按照《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批准的地点和甲方确定的施工区域、施工方式、施工期限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置地点、施工区域、施工方式和施工期限,并不得擅自将非公路标志设置地点转让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或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2、乙方设置非公路标志所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标志牌安装必须焊接牢固,保证其稳固性和安全性。

3、乙方施工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由乙方自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要求,设置规范、醒目、齐全的施工安全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工具、材料等坠落。施工机具、材料等不得放置于公路上,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4、乙方在设置非公路标志施工中,应充分注意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公共设施的安全,因乙方施工造成损坏(害)的,乙方应负责按原技术标准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赔偿,并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5、非公路标志设置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不得将施工产生的各类废弃物料遗留在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工程验收和日常管理

1、乙方设置非公路标志完毕后,应当报经甲方验收。甲方认为乙方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符合许可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通知乙方整改,乙方必须改正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乙方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版面不能存在空白,版面必须保持完整、整洁,不得出现破损;非公路标志立柱应定期维护,不得出现锈损,影响公路通行环境;

3、乙方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负责日常维护、检修和管理,并承担由其造成的一切责任。

四、施工保证金

1、乙方应在工程开工 五 日前将施工保证金 2000.00元(贰仟元)交付甲方。否则,工程不能开工建设;

2、该保证金用于保证因乙方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违反本协议其他要求而产生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责任。甲方有权从中扣除,多退少补;

3、如果该保证金保证的事项没有发生,或只发生一部分,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 五 日内将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

五、监督管理

1、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施工和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改正;

2、因公路改(扩)建、养护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甲方

3 有权报请许可机关依法撤回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并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补(赔)偿费和交费方式

1、乙方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利用了公路资源,并需损害公路附属设施,按照《公路法》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占用公路补偿费。具体补偿费如下:

(一)非公路标志外廓尺寸为:长 米、宽 米、共计平方米。

(二)每平方米(500元/年)

(三)占用公路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2、上述第

(三)项占用公路补偿费 年一交,每次应提前 三十 日缴纳,若不按时交纳占用公路补偿费,甲方有权报请许可机关撤销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第

(三)项占用公路补偿费一次性交清;

3、在许可期限届满前,乙方单方面提前拆除设施的,其所交纳的占用公路补偿费甲方不予退还。

七、许可变更和协议变更

1、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办理《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变更手续;

2、在许可期限内,因法律、法规、规章、收费标准和上级规定发生变化的,甲方有权变更协议内容。

八、许可延续和协议延续

1、乙方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所持有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依法办理许可延续事宜;

2、延续申请被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协议在许可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九、设施拆除

1、乙方所持有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有效期满,乙方未申请延续或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以及许可机关依法撤回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所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2、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所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甲方将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双方责任

1、甲方应在法律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乙方工程施工和管理非公路标志的便利,不得刁难、破坏和无理阻挠乙方正常的工作,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应负责因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因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对违反本协议其他规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服从甲方及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利用所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和事项。否则,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理。

十一、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报许可机

5 关备案1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颁发《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地址:诸城市和平街1号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6-6113257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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