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比办法
为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增强学生自强自立意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有序进行,同时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学校素质教育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先进个人
1、评选资格
1)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2)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3)所在学年连续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满五个月以上者。
2、基本要求 1)、勤工助学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准时到岗,服从用人部门安排,工作效率高、质量好; 2)、用人部门反映良好,并有一定先进事迹。
3、评选方式
1)评选采用用人部门选拔推荐、资助中心审核的方式;
2)由用人部门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推荐表》并按名额推荐最优者上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
4、名额要求:
1)先进优秀推荐比例为5%;
2)用人部门勤工助学学生不满15人但确有突出事迹的可推荐1人; 3)各用人部门在推荐过程中要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
1、评选资格:为我校在岗在编教职工;
2、基本要求:从事所在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工作认真管理、严格考勤,及时高质量的完成资助中心的有关要求;
3、评选方式:由资助中心推荐,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
三、奖励办法
学校给予评选出的‚上海电机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宣传,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本办法自2010年3月起施行,解释权归大学生资助中心所有。
《上海电机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比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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