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征收评估委托协议书
征收人(以下简称甲方):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评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吉林远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调,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珲春街棚户区地块进行改造的需要而涉及的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进行评估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委托评估目的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评估范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珲春街棚户区地块,东起吉顺街,西至珲春街,南起珲春街840号,北至曙光路的范围内房屋。
三、评估时点
2011年9 月 21日。该评估时点是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四、委托期限
甲方向乙方提供评估必备的相应资料,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及调档核实资料,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评估所需资料后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评估工作,并出具正式的估价报告单。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
五、乙方指派的人员
乙方指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估价员等承办该项业务,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甲方对乙方评估人员中可能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六、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根椐完成的评估工作量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珲春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中标开发公司按评估值的千分之五支付评估费用。
2、付款方式:根据完成的评估工作量,分期付款。
七、甲方及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的日期为乙方提供与评估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2、乙方在评估工作中需甲方配合的,特别是在进行现场查看或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时,甲方应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保证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3、甲方应为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协调企业内部及与评估有关的外部管理部门的关系创造良好条件。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遵守职业道德,对甲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和评估结果,严守秘密。
3、乙方有义务主动做好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调工作。
4、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书。若因甲方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材料,乙方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时间。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约定,所收评估费应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本业务约定书,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且不退还评估费用。
2、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业务约定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
十、争议的解决
因本业务约定书或执行本业务约定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就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定力。
十一、生效日期
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各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如遇特殊情况,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2011年 9 月21日2011年 9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