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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工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19:56: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泰州市编委办创新方案一

大力推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工程

——完善我市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

一、我市各类开发区现状

我市共有各类经济开发区21个,其中,国家级经济开发区1个,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7个。

21个开发区管委会中,副厅级的1个,正处级的1个,副处级的9个,正科级的10个。开发区管委会共设置内设机构92个。共核定各类编制1915名,实有在编人员1492人。各开发区内的人员管理,均为混岗使用。

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的配备,主要有两种:一是管委会主任兼党工委书记,均由副市长担任;二是管委会主任与党工委书记分设,副市长任管委会主任或专职管委会主任,党委一名常委兼任(或专任)党工委书记。

开发区内职能赋予有两种模式:一是经济建设与社会事务一体化管理,如泰州医药高新区、泰兴经济开发区;二是开发区内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职能切块剥离,如靖江经济开发区。

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开发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尤其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已对开发区的发展造成束缚,影响到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一)区内经济和社会事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出现明显弊端

开发区既履行着区内城市管理、社区管理的大量职能,同时随着各级政府对农村工作的重视程度的加大,开发区内的农村社会事

1务管理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区政合一的管理模式,一是大量的社会事务管理,影响了开发区经济发展主职能的发挥,不论是区机关还是所属乡镇(街道等),遇有中心工作,人员统一调度,难以保证负责招商引资和社会事务的人员专职其事。二是开发区的主职能是经济发展,为集中力量完成经济指标必然影响社会事务管理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三是各部门要求开发区像其他行政区一样,参加统一开展的各种活动、各种检查评比,导致管理服务职能延伸。

(二)区内经济管理权限不到位

由于开发区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开发区管委会究竟能拥有哪些审批权、多大的审批权限,只能由各地自行把握,我市早在2001年市委就下发了《关于扩大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权限的意见》(泰委„2001‟297号),但市有关部门权限均未下放到位,另外,开发区相当一部分经济管理权限都是通过委托的形式赋予的,容易造成权责不清。《开发区管理条例》赋予开发区管委会的权限,被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和红头文件所强调的纵向集中管理所分解,一些原本下放的职能权限也逐步被上收。

(三)区内现有人事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目前,我市经济开发区各类编制均未实行总量控制,而是根据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区内所有人员的人事管理采取身份管理的模式,未打破身份、编制性质界限。竞争激励机制未有效建立,编制管理与人才引进的矛盾难以解决,目标考核难以落实到位,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

三、创新方案

为增强开发区发展活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

其发展提供必要的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保障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规范运行模式,确保经济发展主职能的发挥

目前,就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而言,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都充分授予其经济权限和社会事务管理权限,这将导致:一是法律主体资格错位,一些权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二是开发区多数人员为从事招商引资等经济发展人员,其人员结构与社会管理需要不相符,致使开发区各项工作,特别是社会管理出现“真空”。因此,应规范其运行模式,实行经济运行(不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两分开。

县属省级经济开发区可借鉴江阴—靖江园区成功范例,园区成立了以江阴为主、靖江参加的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的投资、建设、管理和招商,靖江市政府在园区设办事处(办事处主任同时兼任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正科级),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事务和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开发区内经济发展与社会事务的分开管理,有利于突出经济发展主职能的角色定位,同时保证区内社会事务管理的及时有效到位。

省辖市开发内缺少县级政府作为市政府与乡镇(街道)政府间的中间层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不愿也不宜成为其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部门,可将开发区与临近的县级政府融合,其社会事务管理事项由县级政府直接管理,开发区只负责经济发展,待开发区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达到县级政府规模时,可成立新区人民政府,如苏州虎丘区、常州新北区等。

(二)规范管理权限,赋予开发区管委会更多的经济管理权力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把开发区作为特殊的经济区域,实

行特殊的管理模式,赋予特殊的经济管理权限,给予重点扶持。按照“依法合规,能放则放”的原则,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将有关经济审批管理权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保证管委会代表政府在区内行使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增强开发区自主管理能力,提高运行效率。

(三)规范机构编制,确保开发区管理机构精干、高效

1.开发区的行政级别。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08]2号)文中明确,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按不低于副处级设置。目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一般定为副厅,省级为副处,国家和省级的开发区机构级别已有规定,市级和县级开发区(园区)没有确定依据,一般由地方政府确定为正科,而有些市级和县级开发区,尤其是一些国家级产业基地、园区其经济总量和发展后劲已超过省级开发区,建议充分利用行政资源,调动积极性,以职级待遇吸引开发区建设发展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省级开发区经济总量低、缺少发展活力的明确为副处外,其余都可以明确为正处级,市级、县级开发区(园区)经济总量超过省级的,可以明确为副处。

2.开发区人员编制。开发区应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编制不作为重要的行政资源配置,仅核定少量的行政编制用于配备领导干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以5年为一周期,每周期根据开发区运行情况核定总量(含行政编制总量和事业编制总量)。引进研究生(高级职称)以上人才时,则执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实增加编制的政策。

3.开发区人员管理。对开发区内所有人员的人事管理,均实行“五制”管理,即身份档案制、全员聘用制、岗位竞争制、以岗定

薪制、绩效考核制。区内人员原身份性质、编制性质、职务职级、职称、工资标准均作为档案保留。对人员实施岗位管理,一是有利于形成人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最大限度地配置好区内人才资源,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实施工作目标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充分体现以实绩论英雄的理念;三是有利于解决编制与人员使用的矛盾,特别是人才引进的矛盾,使开发区在用人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大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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