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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税南稽罚字[

发布时间:2020-03-01 17:59: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告

穗国税南稽罚字[ 2009]第9004号送达公告

武汉吉思特地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00669962244):

本局对你公司的税务案件已审理终结,因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税南稽罚【2009】123号),决定内容如下:

你单位2008年取得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开票单位名称分别为广州市讯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怡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4400061620、发票号码分别为0331187

1、05735773,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共179,700.00元,已在“库存商品”科目列支并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及已在所得税前扣除。

你单位2008年取得广东省广州市旅业房租发票1份,开票单位名称为广东省粤侨宾馆,发票代码为2440105704

41、发票号码为00168038,金额为50,160.00元,已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列支及已在所得税前扣除。

你单位2008年取得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发票2份,开票单位名称为广州晟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244010670042,发票号码分别为0005339

4、00053398,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共90,000.00元,已在 “管理费用-汽车租赁费”科目列支及已在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发票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鉴别为假发票。

你单位2008年12月31日29号记账凭证反映在“管理费用-房租”科目中列支房租支出14,170.00元,没有取得发票入账。上述支出已在所得税前列支。

你单位在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对上述成本、费用税前列支共334,030.00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知道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法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决定及告知内容将作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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