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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一事不再罚

秦宇 2014221101120047 摘要:“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近几年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但是由于理论界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仍有分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也过于简单,这直接导致了该原则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目前理论界的相关争议,对“一事不再罚”的内涵、实施一事不再罚的意义和我国当前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与解读。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重复处罚;法规竞合

引言:近年来,围绕“一事不再罚\"的具体涵义,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多种观点。由于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概念,导致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混乱、重复处罚,这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更多的问题。“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自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已有诸多著述对这一问题作了研究阐述。行政法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如何认定。而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中所指“罚”应当是指行政处罚,也就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对此,在我看来,“一事不再罚”只是行政主体在实施罚款这一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

一、一事不再罚的涵义

“一事不再罚”由古罗马共和国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演变而来,在刑法上的适用并没有什么异议,但其在行政法上是否同样适用却有可商榷之处。该原则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根基于人权的保护,同时又涉及到人性尊严,法的安定性,等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已经将一事不再罚原则上升为具有宪法位阶的原则,它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一是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多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二是可以避免使行为人遭受与其行为不相当的处罚。因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治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制理念。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可以称为一事不两罚原则或重复处罚之禁止原则,其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公民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以一次处罚,对于一次以上的处罚应该予以禁止。也就是说,一事不再罚原则就是指“不得重复处罚\"。因为“处罚\"是属于国家公权力,具有明显的制裁特征,通过对人民施加各种不利,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由于处罚措施的行使将对公民的权利产生干涉或限制,所以,如何在行使处罚的同时,兼顾保障公民权利是现代民主国家重要课题。如果国家对于公民的处罚过于严苛,就违反了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的宗旨,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行使制裁性公权力时,应当遵守的最低标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在外国立法条例上一直以来是普遍接受的,并且定有明文规定。根据美国联邦宪法增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使得生命或身体遭受两次危险。英美法上把它叫做“禁止双重危险”条款;\"日本宪法第39条规定:“任何人实行合法的行为,或者已经被认定为无罪的行为,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现代国家都将这个概念视为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也有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求国家不得以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依据而处以一次以上的处罚。

二、对一事和不再罚的理解

“一事的理解\":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一次违法事件。一次违法事件可能只有一个违法行为,也可能包含几个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几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做出处罚;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指“同样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因一违法行为被处罚,之后有做出了相同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 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是与之前的被处罚行为“同样的”行为,是必须要受到再次处罚的,不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且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人。不应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的情形:

1.不同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认定同一违法行为的前提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同一行为人,如果两个不同的主体实施了同一违法行为则应当认定为是有两个违法行为,即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

2.持续实施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行为即告结束。该违法行为自实施到被行政机关查处是一个独立、完整的过程,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但行为人如果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则应认定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仍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3.当事人的数个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但是由于在违法行为性质上不同或各自满足独立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如果法律对这些违法行为均有行政处罚的规定,则应当作为数个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不再罚”的理解。不再罚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界定不再罚,有一下几点:⑴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再对行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⑵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如没有法律规定和特殊情况,应在法律相应规定的诸处罚种类中选择一种处罚形式进行处罚,不得给两种以上的处罚;⑶不再罚指不得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罚款,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 。

罚款作为一种财产罚,其目的、作用是通过处罚使相对人经济上受到损失,引起切肤之痛,从而达到纠正违法,教育违法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法入或其他组织的功效。对于相对人的处罚如果过于严苛,将有违人权保障的宗旨,所以如何在处罚的同时兼顾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人权保障思想运作下的产物,在我国,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基本上都能使用罚款这一手段,但其目的、作用、功效都是相同的,即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相对人。且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不论由任何行政机关作出,最终都是收归国库。那么,只要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罚款的处罚就足以起到纠正违法,教育相对人的作用,而重复处罚只会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产生抵抗情绪,并不能达到其应有的功效,也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以,行政处罚的功效也体现在纠正违法行为上。

三、实施一事不再罚的意义:

1、可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准确,避免当事人受到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的处罚。

2、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廉洁奉公,尽职尽责,避免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维护良好的干群关系。

3、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避免放纵行政违法行为,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制裁。

四:当前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相信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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