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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罚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34:29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自罚承诺书怎么写

无论是公司,还是其他工作岗位,都会给员工提出以下行为规范,这里面处罚是其次,重要的还是希望员工能遵守。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自罚承诺书,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1】自罚承诺书

以下行为方式是公司明令禁止的,适用于公司和俱乐部员工。如果公司和俱乐部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了如下条款和其他规定中的禁止条款中任何一条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惩罚以至解聘。

1.不遵守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旷工;

2.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同意,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拒绝接受主管口头或书面指派的工作(主管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除外);

4.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场所;

5.未经允许查阅或拷贝公司内其他人员的资料、数据等;

6.不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向外披露或泄露公司规定保密的信息、数据、资料、软件、专利等或告知公司内未经主管认可的其他人员;

7.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或他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8.使用办公设备和工具,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做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情;

10.不尊重同事和客户的行为;

11.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

12.事先或事后向公司隐瞒不利于工作的个人重大情况,如:重大疾病、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过去违反其他单位规定的行为等。

我已认真阅读了以上行为准则,经慎重考虑后同意遵守。

签名:

日期:201x年x月x日

【2】自罚承诺书

承贵公司聘用,本人在就职前向公司尊重承诺:

1、认真阅读公司《员工手册》,接受公司制度、技能、安全等培训。

2、遵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服从公司任何工作调遣与指令。

3、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

4、愿按公司规定,签定《员工聘用合同》,并自觉遵守下列事项:

⑴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⑵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⑶ 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⑷ 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⑸ 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⑹ 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⑺ 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⑻ 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⑼ 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⑽ 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⑾ 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⑿ 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5、服务期不符合公司要求,接到公司辞退通知后愿意立即离职,决不提任何无理的离职条件和要求。

6、服务期如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愿按公司 管理制度接受处置。

7、公司因经济情况不良,发生经济性裁员时,愿遵照公司要求离职,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接受公司按国家相关政策发放的资遣,不提任何其他条件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 理好离职手续。

8、本人合同期满前因故须离职时,愿按《员工聘用合同》中双方协定的提前时间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方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愿按公司规定接受处罚。

服务承诺人(签名):

201x年x月x日

推荐第2篇:假一罚十承诺书

假一罚十承诺书

***************公司:

(经销单位名称)郑重承诺,我单位出售的 产品均为 生产的真品。

如我单位出现售假制假事件,给 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我单位将承担假一罚十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照产品市场价计算,赔偿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传真或者扫描件有效。

推荐第3篇:自装承诺书

承 诺 书

本人

项目

单元的业户,因为办公室面积原有装修,在原装修上稍改动,施工期比较短,所以申请自装。同时承诺在装修期间配合贵公司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施工,白天无噪音,装修垃圾自行清理,做好通道地面保护和电梯保护,并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 时间:

推荐第4篇:自免承诺书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自免承诺书

镇政府:

养殖场(户)就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作如下承诺: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强制免疫义务,自觉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防疫制度健全,具有专职防治人员。

三、具备疫苗冷藏条件,按照要求保存,保证疫苗质量,并做好疫苗领取、使用记录。

四、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五、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完整记录免疫、检疫、消毒、畜禽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六、自觉接受镇政府和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动物养殖场(户)签字:

推荐第5篇:严≠罚

严≠罚

余金屏

俗话说:“严师出高徒。班级或教学管理工作中,老师对学生适度严格要求能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也体现教师对社会、家长、学生的负责态度。但有极少数人认为“严”就是“罚”。因此在工作中为了促使学生达到目标,采取罚的手段,并坚信这是对学生有利而无害的,这种理解是有悖于教育方针政策的,是一种过激的行为手段。

体罚学生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虽然体罚也是一种责任的具体表现,殊不知,一失足成千古恨,滥用处理手段使学生致死、致残、致伤的事例屡见不鲜,给社会、学校、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了学生、家长的身心健康。

罚款、罚劳动、罚作业等行为都是变相体罚行为。运用这些不正当的行为可造成学生形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只能导致负面反应,使学生厌学、厌师、逃学、抄袭作业、欺骗老师、家长、给学生的生活、学习造成消极的影响。

因此,作为老师,要搞好教育教学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严”与“罚”。严格要求学生,要符合学生的身心健康,不能讽刺、挖苦、乱扣帽子、随意责骂,要以公正和宽大的胸怀处理事情,帮助他们认识缺点和错误,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采用强迫命令式,要把表杨与批评紧密结合起来,对待受批评的学生,不能用老眼光看人,应该在对其所犯错误进行正确批评的同时,对其所取得的成绩甚至微小的进步给予表杨,消除自卑感,引导他们积极向上。严格要求学生,要注意适合学生的实际水平,接受能力,对要求的落实做到经常性的检查,切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一棍子打死。要做好批评善后工作,对受批评的学生心理和言行要细致了解观察,获得信息,进行疏导和教育,使其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

当前广大中小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还不能完全做到自立、自律,看问题还是很片面和肤浅,难免出现错误行为。我们每一位教育界工作者,都应该理解和爱护学生,既要把握好“严”的尺度,使学生受到良好的教育,又要做到把爱和严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能在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里茁壮成长。

推荐第6篇:党员承诺书自写

党员承诺书——创先争优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林技校的教师,我感到由衷的自豪,也深知肩负的历史寄托和责任。根据我校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从牢记党的宗旨、坚定信仰,履行义务、争创一流,廉洁自律等方面,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做出了切合实际的“创先争优”公开承诺,公开接受组织的考核,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我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第一,我清楚要成为优秀的新世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工作者,就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精神修养,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文化水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已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信息时代的教师一定要勤于学习,勇于创新,踏实肯干。

第二,坚持教书育人、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不无故迟到早退,上课不迟到下课不拖延,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值周任务。 第三,不参加法轮功及封建迷信活动,不向学生散布背离党和国家方针的言论。在工作中找准自己的位子,勇于承担责任,善于攻克难题,发扬长处,在教师队伍中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遵纪守法,做建设法治社会的坚定分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求真务实,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廉洁自律,艰苦创业,拒腐蚀永不贪。

第五,认真备课、上课,时刻以党员教师来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中不出现教学事故,团结同志,尊敬老教师,在教学中虚心向有经验的教师交流、学习,不断完善自我。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不断摸索适合自己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第六,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评价和对待每一位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使用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式教育学生。坚持严于律己,讲究仪表美,衣着端庄大方,符合教师身份。坚持礼貌待人,尊重家长,对家长的来访热情接待,善于沟通。实事求是的向家长介绍学校的办学情况。 第七,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荣辱观,将学生的利益放在首位,调整自己的处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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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装承诺书

记录号:RX-J--172

使用号:

贵州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

本人是朝顺城市花园号的业主,现以自装形式对所属产权的房屋进行装修,特报知贵处。

在此,本人慎重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朝顺城市花园《入住公约》、《入住手册》以及装修管理的所有规定,积极配合贵处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自行装修的质量问题及有关事宜一律由本人自行负责,如因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和违规搭建,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查实,由此所造成的后果、费用和相关责任均由本人自己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

管理处备注事项:

推荐第8篇:自查自改承诺书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自改承诺书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治理工作方案已经收到。按照大排查工作要求,本企业(单位)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并完成安全生产大排查自查自改工作。自查自该期间,本企业(单位)检查 项目,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 项,整改 项,整改率 %;其中重大隐患 项,整改 项,整改率 %,并按照要求建立相关台账。若有不实之处,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企业(单位):

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2018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自查自改承诺书

自查自改承诺书

********建设局:

我作为*县总部基地商务大厦项目经理及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为确切落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2013年3号文件、5号文件、6号文件、8号文件《关于立即开展安全成产大检查施工方案》、《安全生产大检查会议纪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1、必须做到每周一次监理例会,每周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先做到自查自纠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回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

2、建立明确的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做到落实整改内容、落实整改标准、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人。

3、建立专门安全生产专门档案,记录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销号的全过程;

4、如发现重大隐患停工整改的必须停工整改,制定预案并加强对整改过程监控;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必须经责任人签字, 上报建设局准确信息。

承诺人: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月**日

推荐第10篇:自查自改承诺书

自查自改承诺书

沙河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我作为沙河市企业中心创智大厦工程项目经理及安全第一责任

人,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为确切落实沙河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深化2013年建筑安

全生产大检查执法检查阶段工作的通知,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

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1、必须做到每周一次监理例会,每周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先做到自

查自纠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回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

题。

2、建立明确的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做到落实整改内容、落实整改标

准、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人。

3、建立专门安全生产专门档案,记录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销号

的全过程;

4、如发现重大隐患停工整改的必须停工整改,制定预案并加强对整

改过程监控;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必须经责任人签字,

承诺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

第11篇:自查自改承诺书

自查自改承诺书

新河县教文体局:

我作为白神中心校校长及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工作负

全面责任。

为确切落实《关于立即开展安全成产大检查施工方案》、《安全生

产大检查会议纪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为做好安全生产工

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1、必须做到每周一次监理例会,每周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先做到自

查自纠工作,听取安全工作回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

2、建立明确的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做到落实整改内容、落实整改标

准、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人。

3、建立专门安全生产专门档案,记录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销号

的全过程;

4、如发现重大隐患停工整改的必须停工整改,制定预案并加强对整

改过程监控;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必须经责任人签字,

上报建设局准确信息。

承诺人:李步恩

白神中心校

201 3年6月21日

第12篇:一事不罚

本文认为,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 例外

目 录

一、何为一事

二、能否再罚

三、合理的运作机制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使学者对行政处罚领域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注有所升温。但是,至今理论研究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本文意在对这一难题展开探讨,希冀为实践提供符合理性、现实和国情的研究成果。

一、何为一事

对于什么是“一事”,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认识,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违法行为说。该说虽然表述上各有千秋,但旨趣大致雷同,它的基本思想是: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是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 “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 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 在《行政处罚法》起*过程中,曾有方案考虑在总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罚”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并表述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这一方案尽管在正式立法中没有完全体现,但对“一事”作“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界定却得以传承。违法行为说的最大缺憾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仍然是一个必须进一步界定的词组。

针对违法行为说在概念界定上的模糊性,一些学者试着寻求更为明确的界说。《行政处罚法》制定前,不少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时,有关处罚主体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违法相对人施以一次处罚。由于操作上的难度,部分学者进行了修正。有曰,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个人、组织的某一违反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再行处罚。 有曰,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它包含两项要求:一是已受处罚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能以同样的事实、理由、依同样的法律规范再受处罚;二是同一个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依同一条法律规范进行处罚。 这类观点可通括称为违反法规范说。

同样是针对违法行为说在概念界定上的模糊性,另一些学者试图在理论层次上定义“一事”。有的学者认为,“相对人只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事”; 有的学者认为,受处罚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已存在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这里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是事实性的,而是法律性的。 有的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处罚。这里的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 综合概括,我们可以把此类观点称为构成要件说。

把“一事”界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有同义反复的嫌疑,且缺乏可操作性;把“一事”界定为“相对人的某一违反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缺乏原理性,且容易引起误解。比较而言,构成要件说虽然相对抽象,但原理性强,能够真正在理论上界定一事,从而指导实践。可惜的是,持此类观点的学者大多只作简单定义,至于何为具体的构成要件,基本上语焉不详。在违法行为数量的判断上,笔者主张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即能充分满足一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事(一个违法行为),能充分满足两次(或两个)构成要件的事实为二事,以此类推。构成要件说以一种综合的姿态解决一事与多事的区分标准,相比于以行为,或以违反法规范等单一或局部的现象为标准的学说更具有科学性。

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下简称为违法构成要件)。对此,我国立法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理论界更是众说纷纭。早期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违法构成要件应类同于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客体、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992年,有学者通过对截止1991年底有效的共223件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总结认为:行为的违法性是违法构成要件的普遍和基本属性;主观过错通常不是受处罚行为的必备条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确定应受处罚方面只有较小的意义;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违法、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才受处罚是极端例子。 据此有人得出违法构成要件的三项标准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该行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实施的;该行为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受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它们中有的规定是一个要件,有的规定是两个要件,有的规定三个或四个要件。 还有学者认为,违法构成要件只需具备主体条件和客观条件即可,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而不是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在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在行政法学上,违法构成要件同样也是一种类型化的观念形象,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鉴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在现代主流法学观念上倾向于“量”之差别而非“质”的不同,又鉴于立法未对违法构成要件作统一规定,但各具体法律中又有具体的要求,违法构成要件应与犯罪构成要件相似。其中,违法构成必要要件有四,一是相对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作为或不作为;二是相对人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是相对人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受处罚责任能力,实施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四是相对人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基于过错产生。 违法构成选择要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方法与手段、工具、对象、结果、情节、频率等。这些要件是在违法构成必要要件之外,构成某项具体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还应具备的其他主、客观条件。这些要件由具体法律直接或间接加以规定,它不具有普遍意义,只是在特定案件中起要件作用,所以是对必要要件的补充。相对而言,违法构成必要要件却是所有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均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在以违法构成要件为标准区分一事与多事的时候,必须根据立法规定的具体的违法构成要件予以判断。以上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只是一事与多事判断中要素的抽象概括。

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比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前提下再次为某种目的违法作出第二次处罚。再如,一行政主体已对相对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一个行政主体基于错误的管辖再对该相对人作出处罚。这些出于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的再罚直接违背处罚法定原则。纯正的一事不再罚源于立法上的策略和法理上的考量,其中因法条竞合引起的一事再罚是相当典型的形态。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而这些法条往往赋予同

一、同类或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如妇女卖淫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违反,又违反国务院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对此,公安机关和劳动教养委员会都有处罚权。

从理论上分析,容易引起看似合法实有可能构成一事再罚的情形有三类:一类是单纯一事,指违法行为实质只有一个,根据违法构成标准应为一事,但该行为因特殊易被认为多事。典型形态如想象竞合违法等。一类是法定一事,指相对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或实施一个行为产生两个以上的违法结果,形式上已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构成,但法律却将其规定为一事。典型形态如常业违法等。比如,《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第11条规定:屡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从重处罚。第三类是处断上的一事,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构成要件标准衡量应为多事,但在处罚时却以一事处理。其典型形态如牵连违法等。以上三类情形中如果有法律上的根据,行政主体显然无权进行再罚,尽管在形式上具有强烈的隐蔽性;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仅依据法理予以认定,当然容易引起争议,其具体分析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进行。

二、能否再罚

一事能否再罚?对此最便捷的回答是查找法律规定。目前能够直接找到的总则性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从字面上分析,该条内容不能理解为立法确立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行政处罚法在起*过程中,曾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试图将该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其表述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后由于对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存在较大争议,又由于对“一事不再罚”能否成为基本原则意见不一,外加实践中存在的重复处罚主要是罚款,立法者坚持新制度起步宁低忽高, 所以条文出现了现在的“一事不再罚款”适用规则。对此,有的学者直接把一事不再罚原则与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一并归纳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但多数学者持谨慎态度,除认为在理论上一事不再罚当然应该成立外,都以法律的字面含义为解释的基准。接下来的问题是:一事不再罚在理论上是否为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在行政处罚中应该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通常理由是:一事不能再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较深远的理由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与此相联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它指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处理。这个原则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同时也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实行此原则意在防止法院对同一案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刑事案件实行此原则则为防止同一犯罪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定罪并给予刑事制裁。 具有类似见解的学说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自刑事诉讼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涉及所谓的诉讼基本权。刑诉上的一事不再理要求法院判决具有确定力后,将不容许对同一行为再进行新的刑事程序。从实体上说,此可避免个人受国家多次处罚,基本权利得已保障;从程序上说,此具有阻断效力,可保护被告免于再一次成为其他刑事程序之标的。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在概念和内涵上非常类似,所以两者成立的理由可以通用。 的确,起源于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刑诉法领域已经成为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事审判基本原则, 甚至这项原则在很多国家还有宪法基础。《德国基本法》第10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同一行为,受到普通刑法多次之刑罚。”《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但是,古罗马司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意味现代行政处罚领域必须建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刑诉领域有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意味着与此性质类似的行政处罚程序中必须存在相同原则;即使有学者作广义的解释,德、美等国用宪法确立刑事上的“一事不再理”并不等于这一规定可以延伸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何况,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而刑事审判与行政处罚在决定主体、制裁类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成立与否仍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大胆假设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小心求证也是不可缺少的工作。从法理上说,一事不再罚存在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行政法生活安定的需要。实体正义的实现固然是行政处罚的价值之一,但此价值并不是绝对的首位价值。为了在实体上对违法相对人进行相当的制裁而不断开启处罚程序必然导致民众对法行为可预测性的丧失,导致行政法安定生活的恐惧, 导致公众丧失对国家决定权威的尊重和服从,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及时终结程序方面存在非常积极的意义。第二,对价和比例的要求。基于公民人格自由和人性尊严的发展,相对人基于违法的行为已受国家处罚相当于个人为自身错误已经付出代价,从对价原理和平衡功能出发,国家不应再次启动处罚程序,否则个人必成为国家权力鱼肉的客体,现代法治推崇的人权必遭至蹂躏。第三,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的需要。诚实信用原为私法领域的一项道德性准则, 它以多数人主观形成的客观善意为基准,在当事人利益不均衡时发挥衡平作用。民众与国家间实质上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也有存在空间,一事不再罚原则真是这种精神的体现。另外,已受行政处罚相对人相信国家不会再就同一违法再受追究仍属人之常情的期待,国家本为民众而生,民众如此纯真、自然的期待即信赖的保证实为文明国家的必然态度。

上述论证虽找不到直接的法律根据,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款的适用规则等规定都从各自角度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精神。再寻当时的立法争议,有学者总结:“一事不再罚是否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经再三研究,在现行管理体制下作法律规定要特别慎重,搞不好会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现行体制下简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条件不成熟,这是属于行政体制改革总体考虑的问题。但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体现,于是针对执法中最突出的乱罚款问题规定了一事不再罚款。 这一历史记录告诉我们,立法者希望规定一事不再罚的心声昭然若揭,只是苦于体制局限,才不得已生产出”犹抱琵琶半遮脸“的第24条。再往上溯,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尤其 是人格尊严和自由权的规定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成立的宪法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理求证也包含着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例外的合理性。首先,在刑诉和民诉中实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存在例外,再审制度的成立显然为了更好地均衡法生活安定和实体正义的冲突。其次,由于法院是唯一的裁判者,它比较容易运用综合技术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不同,由于行政主体间有不同的行政任务,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容易阻碍不同行政主体间制裁功能的全面实现。为克服此类缺陷,适当允许第二次处罚实有必要。第三,法安定性、信赖保护、诚实信用、比例等法律价值都不是绝对的最高价值,这些价值与其他诸如实质正义等价值相冲突时,必须经过利益衡量,当其他价值更优先时,一事再罚的存在当然有其合理性。第四,目前我国立法所确立的部分行政处罚种类并不纯真,有些处罚类型象责令停产停业除达到制裁目的外,还兼有防止违法者继续违法等功能,实行一事不再罚有时可能阻碍此种非制裁功能的实现。第五,在法规竞合情形下,无论采用“最先查处机关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予处罚”,还是“择一从重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予处罚”方案,都可能影响某些制裁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此德国《违反秩序罚法》第19条才规定:“同一行为触犯科处罚锾之数法律,或数次触犯同一法律时,仅得处一罚锾。触犯数法律时,依罚锾最高之法律处罚之。但其他法律有从罚之规定者,仍得宜告之。”第六,国外已有相应的立法。前述的德国立法例已可说明。 另有奥地利1950年颁布的《行政罚法》第22条甚至规定:“行政被告以各种独立之行为违反不同之行政义务时,或一行为而牵涉数罪名,而应各别处罚时应予各别处罚。”

综上,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指对相对人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除法律(包括法律精神,下同)另有规定者外,行政主体对该相对人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具体而言,该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对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对相对人一次处罚成立后,任何行政主体(包括原行政主体,下同)不得对相对人再行处罚(包括补充处罚)。即使原处罚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行为,也必须经法定程序对其效力予以否定后方能对相对人重新处罚,除非具体法律另有规定;(2)一次处罚原则上只能给予一种处罚,除非具体法律另有规定 ;(3)作为例外,已经一次处罚,他行政主体仍可依不同法律规定之性质不同的处罚种类甚至同一种类在合理限度内为第二次处罚。

三、合理的运作机理

在学理上,部分学者拒绝认同“相对人只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为一事”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的界定会使在马路中间卖猪肉的老太太受到“多方处罚” ;象制造、运输、贩卖假冒伪劣商品者,容易遭致分段制裁等。其实,无论从法理,还是法律规范方面判断,一事与一次处罚并不成简单的等于关系,其具体情形可从事数形态与法条竞合两方面予以考察。

(一)事数形态及处罚运作规则

前已论证,相对人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为一事。言下之义,相对人符合多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当然为多(数)事。在这里,行政违法构成要件是确定违法单复数的标准。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判断标准与一事与多事的具体推断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强调构成要件作为一事与多事区分标准的整体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在具体的违法构成要件方面,而这又进一步取决于各种具体违法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些要素主要有行为、主体、罪过、客体、结果等。

根据构成要件理论,典型一事与多事的区别并不困难,困难在于:实践中存在着既非典型一事,又非典型多事,但根据立法规定、立法精神、行政认定仍应被作为一事对待的形态。对此类形态的正确认识和确认将直接关系到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

以性质及处理对策为标准,上述非典型数事可分为三类,即单纯一事、法定一事和处断一事。

1.单纯一事。单纯一事并不单纯,其本质含义是,实质上只有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因该行为的某些特性,易被误认为多事。持续违法是单纯一事的典型形态。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是持续违法的适例。这一违法从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具有时间上不间断持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特点。该行为似乎可以以时间为标准分段构成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数个违法。但是,主观上看,这一违法出于一个过错,尽管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动作表现,但行为具有延续性,本质上是一事,而非多事。

2.法定一事。指本来符合数个违法构成要件的多事,因某种特别的原因,法律却将其规定为一事的形态。连续违法是法定一事的典型形态。

连续违法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从广义上说,连续违法包括以某种行政违法为常业或习性的违法。比如长期出租淫秽录像带作为谋生手段尚不够成犯罪的违法就是典型的常业违法。单独看,此类行为人的每一次出租淫秽录像带行为均可构成一个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因其进行的是同种类违法,所以法律上仍规定为一事,而不是以同类多事分别处罚。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屡犯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的规定就是连续违法为法定一事的实定法例子。

连续违法每次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属于同一违法形态。如果某一违法为单一名称,其连续违法的认定相对容易,困难在于选择性违法是否为同一违法。比如,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第19条和第2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假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的处罚。这一规定中的生产或销售假商品行为即为选择性违法。笔者认为,这类前一违法为后一违法作准备并最终达成目的的具有因果连贯性的各种违法,也属于连续违法,行政主体应根据违法种类用选择性违法名称对违法者作综合处罚,而不是根据各违法分别对违法者进行处罚。遇几个行政主体分别查处的时段违法,原则上应由最接近终局目的的违法行为查处者综合处罚。如部分阶段的违法已经处罚,其他行政主体即不可再考虑予以处罚。

3.处断一事。实为多事,但在处罚上却以一事对待。牵连违法就是处断上一事的典型形态之一。

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例如,利用假发票进行逃税,该逃税行为构成逃税违法,逃税的方法则构成票据违法,这两种违法是牵连违法。牵连违法的特征是: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但他将数个行为分别确定为目的或原因、手段或结果;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是从行为。

在行政法领域,对于牵连违法的处理,法律上无统一规定,已存在的少量规定又很不统一;理论研究者对此重大问题似乎并不在意;实践因缺少统一立法的遵照和理论成果的指引显然各自为阵、缺乏公认准则。从理念上说,根据合理性原则和信赖原则的要求,对牵连违法的处理应遵循从一重事从重处罚原则。这样做的难题在于:(1)行政主体在处罚时责任大增。它必须审查某违法行为是不是牵连违法;若是,则必须进一步对牵连违法的主、从行为进行分类,并进一步比较两种违法不同处罚种类的轻重;最后可能把案件移交“重事”一方的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对方不接受移交怎么办?(2)同性质的处罚轻重尚能比较(比如先比后定,或先定后比),不同性质的处罚轻重如何比较?如能比较,标准是什么?(3)“重事”一方行政主体处罚后,“轻事”一方的行政主体认为有必要再运用不同性质的罚种对相对人予以处罚,可否进行?

针对上述疑难,笔者主张对牵连违法的制裁应遵循下列规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1)牵连违法由同一行政主体查处时,应坚持从一重事从重处罚原则,除非有必要运用“轻事”领域具有独特性质的制裁类型;(2)牵连违法由不同行政主体同时查处的,原则上应联合依照(1)的规则共同处罚;(3)牵连违法中的各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不同行政主体非同时查处时,行政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互通信息,可能被处罚的相对人也有通报信息的权利,并按规则(2)处罚;非同时查处的行政主体在不知另有行政主体正在查处的情况下已作出处罚的;被处罚人有告知后查处行政主体的义务,后查处的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同种类的处罚,依合理原则不进行同种类处罚会产生明显放纵违法行为人的例外。对不同性质的处罚如认为有必要可依规则(1)进行。遵循上述规则处理牵连违法才能真正确保罚过相当原则的实现,使行政处罚发挥应有功能的同时充满人权关爱。

(二)法条竞合及处罚运作规则

除事数形态外,法条竞合是容易引起一事能否再罚问题的另一个难点。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法律所规定的违法构成要件的竞合。它的特征是:相对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一事);但因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出现触犯数个违法行为(多事)的状态;数违法行为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从属的逻辑关系。

与事数形态不同,法条竞合只存在一个违法行为。但象持续违法、牵连违法、连续违法等事数形态却均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只是定性或处罚时作为一事处理。

从理论上说,法条竞合可分为局部竞合、交互竞合二类。

局部竞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违法行为正好符合从属部分的情形。在局部竞合中,外延小的一事被包容在外延大的一事中,法律作这种规定意在使外延小的一事的客体受特别的保护。对局部竞合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排斥适用外延大的一事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即使普通法的处罚形式上重于特别法。自然,适用普通法的行政主体先查处的,该行政主体有将案件移送适用特别法行政主体的义务。

交互竞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与另一事概念的外延各有一部分相交,违法行为正好符合相交部分的情形。对于交互竞合的违法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应适用谁先查处、谁制裁的原则 .除非有必要运用具有独特性质(即在性质上不同于已使用的处罚种类)的制裁,后查处方不得再行处罚。对交互竞合的违法行为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相关的行政主体应联合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在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情形下确立的诸多规则,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则,在个案处理上应时刻牢记这是一些策略选择,而不是机械原理,属于利益衡量范畴,而非自然科学规律。

(三)管辖冲突及处罚运作规则

在理论上,行政管辖是指行政主体在受理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管辖问题实际上只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第20条、第21条)。由于行政处罚的规范对象之间在多样性和差异性上较诉讼法的规范对象显著,外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能纷繁复杂,所以因行政管辖引起的再罚极易发生,所以,有必要研究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规则。

通常,法学理论都把管辖分为事务(职能)、地域和层级(级别)管辖三类。解决管辖冲突也应该从这三方面着手。

事务管辖是指拥有不同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在受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的权限分工。对此,《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法第16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至于具体行政机关享有何种行政职权需仰仗具体法律的规定。如果遇到对某一违法行为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均有管辖权时,应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前述事数形态或法条竞合的情形,并运用相应规则处理。

地域管辖是指同类行政主体在受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的权限分工。对于因地域管辖引起的冲突,《行政处罚法》原则规定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由于违法行为发生地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可能引起不同的解释,外加行为发生地可能不在同一区域,行政区域在划分上有交叉、模糊地带等,相当容易引起管辖冲突。对此,部分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理规则。例如:《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处、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管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处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水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再如:《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8条规定: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除法律有规定外,地域管辖冲突的解决方案应坚持谁先查处谁处罚原则。原因是同类行政主体间不存在不同罚种选择上的不公平问题;另外,由最先查处者负责处罚也符合行政经济原理。

级别管辖是同类上下级行政主体在受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的权限分工。对于级别管辖引起的冲突,《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统一解决规则,显然立法者把这类管辖权的划分委任给具体法律进行。具体的部门法中依不同标准通常都对级别管辖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标准有案件重大程度、可能被处罚对象的身分、案件的特殊性质等。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第5条即规定:“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管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跨省区重大、复杂的案件及根据职权应当查处的案件。”笔者认为,级别管辖冲突处理应依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具体法律规定的;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管辖,上级认为需要自己管辖的必须在说明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由上级管辖。说明合理理由意在通过程序设计避免上级越厨代疱,避免上级领导和监督权形同虚设。

2001年10月28日

通讯地址:浙江大学法律系(西溪校区)

邮编:310028

电话:013805729905

注解:

1.杨海坤:《论行政处罚应遵循的若干原则》,《政法学刊》1991年第3期。

2.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69页。

3.吴祖谋、葛文珠:《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学评论》1993年第5期。

4.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5.《行政处罚法》颁布后,有的学者把“同一个违法行为”解释为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一个规定的一次性行为(详见汪永清编著:《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111页)。其实,这种解释仍存在同样的疑虑。

6.何乃忠:《试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现代法学》1993年第1期。

章新生、向群雄:《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初探》,《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需指出的是,把行为理解为处罚对象,显然不妥。

7.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页。

8.罗文燕:《行政处罚概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文》,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10.参见叶必丰:《行政处罚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0-52页;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说》,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72-475页;姜明安:《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11.孙秋楠:《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12.汪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13.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135页。

14.杨解君:《秩序、权力与法律控制-行政处罚法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页。

15.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9页。

16.这里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例如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名誉、荣誉、风俗、秩序等。

17.相对人具有主观过错是否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历来是学术界激烈争论的话题。笔者认为,非建立在过错基础上的制裁是不人道的制裁,所以,主观过错必须成为违法构成要件之一。当然,如果具体法没有明确要求行政主体在处罚时认定过错,那么,行政主体即享有推定过错的权力(即一旦确认某行为违法即可推定相对人存在过错),除非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其无过错。此种推定过错原理在台湾已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275号解释首肯(陈新民:《公法学劄记》,1993年自版,第298-300页)。这对大陆不无借鉴意义。

18这里还有必要区别构成要件和构成事实。构成要件是相对人违法的类型,是框架,它本身是观念的、抽象的。构成事实是符合前述类型的具体而现实的事实。参阅[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67页。

19.1993年7月19日地质矿产部发布。

20.请参阅江必新主编:《行政处罚及其司法审查实用大全》第二至五编相关部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7-69页。

2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2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23.金伟峰:《一事不再罚原则新探》,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24.参见洪家殷:《论“一事不二罚”原则在行政秩序罚上之适用》,载台湾《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4期。

25.英美法系有“不受双重危险原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相近。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199页。

26.在法理上,有一种解决正义与安定冲突的规则可作借鉴:当制定法的正义性与安定性产生矛盾冲突时,我们应兼顾考虑,即使制定法的内容不正义,制定法仍然有效,为法的安定性考虑法官必然服从制定法。但若制定法与正义冲突至“不堪忍受程度”时,安定性必然让位于正义。详见邵曼璠:《论公法上之法安定性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

27.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307页。

28.吴坤城:《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浙江大学2000届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29.参见江必新主编:《行政处罚及其司法审查实用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

30.我国台湾由廖义男教授主持的《行政不法行为制裁规定之研究》(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委托,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执行之研究计划,1990年)中的《行政秩序罚法*案》也有类似设计。

31.需要强调的是,限于篇幅和研究计划,本文只讨论行政法领域内的一事能否再罚问题。实际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及其他行政制裁也同样存在能否再罚的问题。

32.实际上,我国具体法律规定中存在不少并罚的规定,这类规定数量之多使本原则实际上成为例外,所以大陆学者在研究一事不再罚原则时无人提及此项蕴涵。

33.老太太在没有营业许可的情况下在马路中间卖未经检疫的猪肉。以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为一事,老太太可能分别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对于这种情形,我国部分法律以合并处罚作为合理制裁的策略。比如1994年11月14日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12条就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法规合并处罚。”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一个物理性行为同时构成多种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的可能。

34.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71条规定的“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关于“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就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适例。

35.对此,部分(广义的)法律和行政规则已有规定。比如林业部1994年8月1日林护通字[1994]109号“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指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谁先立案由谁查处‟的原则办理,不得对同一案件重复处罚”。

36.广义的管辖还包括行政主体与其他性质的国家机关间在受理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根据主题,本文只对现行定义范围内的管辖冲突及其解决展开论述。

37.1992年2月1日农业部令第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8.这一条显然有违《行政处罚法》第20条关于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的原则。在《行政处罚法》正式生效后,该条应属无效。

39.1990年12月26日林业部发布。

40.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13篇:装修垃圾自运承诺书

装修垃圾自运承诺书

重庆银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装修期间我司将自行清理户内装修垃圾。为保持环境的优美、整洁,维护公共利益,特做如下承诺:

一、装修垃圾存放在室内,不占用公共部位,保证及时、集中清运。

二、遵守物业公司关于装修垃圾清运的规定,装修垃圾若不能及时清运的,保证垃圾存放于室内,不存放在楼道或门外。如发现有违犯现象,同意按物业公司《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接受处理。

三、在装修过程中,愿意接受物业公司的装修监管和监督。

承诺人(盖章):重庆符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14篇:自配料质量安全承诺书

自配料质量安全承诺书

作为饲料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养殖场(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福建省地方标准,从事自行配制饲料生产活动。本着对社会和公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饲料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生产经营。

二、主动建立并完善自配料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批号、保质期、购进数量、使用对象、用法、用量、开始使用时间、停止使用时间等,并做好每批配料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本养殖场(户)自行配制的饲料只限自用,绝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

四、自行配制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不添加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也不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五、严格遵守农业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不违反饲料添加剂在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等规定。

六、严格遵守农业部制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不将兽用原料药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不违反有关规定及标准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七、将《承诺书》在本养殖场所明显处上墙公开,并自愿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养殖场(户):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3份,其中上墙公开1份,承诺企业保存1份,县动监局备存1份。)

第15篇: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承诺书

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承诺书

我是 (部门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我部门已按照《乌鲁木齐市2017年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全面进行了自查,并就消防安全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2、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6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月组织开展灭会疏散演练。

7、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承诺人: 承诺时间:2017年5月12日

第16篇: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承诺书

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承诺书

我是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219线八盘水磨至岳普湖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消防安全责任人,我单位已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进行了自查,并就消防安全工作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2、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完成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任务,全面提高“四个能力”。

4、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7、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月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

8、结合单位实际,按照标准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增强单位火灾抗御能力。

承诺人: 承诺时间:

注:此承诺书一式3份,由填报单位填写并签名,填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存一份,报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部门一份。

第17篇:环保违法不怕罚

“环保违法不怕罚”

---的底气从何而来

“先违法建设,再请求处罚。”

一些分布在钢铁、铝业、电力、煤炭等行业的环境违法违规项目“不怕查、不怕罚,甚至主动请求处罚”。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章,这一方面显示出对生态环保的重视,同时也表明,解决环境生态的危机已到了紧迫的地步。在现实中,“环保违法项目不怕罚”正在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而且越是规模大的重要项目,常常越表现出视“环评法”为无物的牛气。

为此,环保部门曾掀起多次“环评风暴”,但是这样的执法风暴往往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在接受相应处罚之后,“先上车者”大多都能补上票。

之所以会陷入如此尴尬,是因为“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按“环评法”规定,企业未通过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最高罚款20万,这一罚额对于投资动辄上亿的大项目,不过是九牛一毛。而且“环评法”还规定,交纳罚款之

后,企业可补办环评手续。这样的法律条款,客观上其实是对“先上车后补票”者的纵容。

当然,法律说可以“补票”,不是说一定能补上,环保部门也可拒绝“补票”。但问题是,这些违法大项目,多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强力推动,利益牵涉面广泛,且一旦停工,经济损失巨大,环保部门若要不顾一切地拒绝“补票”,所要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而且,即便环保部门敢较真,但手中无威慑性的执法权,企业继续违法施工,环保部门又能奈何?

所以,要想根治“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完善相关制度是关键。

一方面应大幅提高对“未批先建”的处罚额度,给企业以震慑。现在一些地方摸索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按日计罚,获得很好效果,但遗憾的是,此次环保法修改草案,最终却删去了“按日计罚”的内容。面对环境违法的屡禁不绝,期待立法机关能在审议时重作考虑。

另一方面,法律应明确向“补票”行为说不,对于一切不经环评就开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项目,应一律停工并恢复原状,从程序上赋予环保法律的刚性。这样做虽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但惟如此,才能让企业和政府部门养成

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捍卫公众环境权,能否摆脱对经济利益的顾忌,这其实是生态文明建设成败的关键所在。

在相关法律制度未完善前,国家相关部门不妨给环保部门以强力支持,彻底停掉几个影响重大、违法性质恶劣的“未批先建”重大项目,打破“先上车后补票”的惯例,从而树立环保执法的权威,给违法者敲一敲警钟。

第18篇:“体罚”与“心罚”

“体罚”与“心罚”

临沂滨河明珠小学 何凤武

随着校园精神文明的蓬勃发展,师德建设的不断深入,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大大减少。但“罚写XX遍”、“你真是个笨蛋、傻瓜”之类的“体罚”或“心罚”现象仍屡屡出现。

前几天,我看到本校一名学生趴在水泥台上弯着身子写了很长时间的字,想提醒他回家。一问才知:因把“鼎”字写错了,老师罚他一百遍,并说少写一个字也不行,少写一个再罚写一百遍!

这位教师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首先,这不符合教学规律。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字写

四、五遍,小学生即可掌握,写多了就是无效劳动,写一百遍更无必要。这只能是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其次,让学生枯燥地抄一百遍,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不仅无助于知识的掌握,相反会导致厌学情绪。

对学生“体罚”不对,“心罚”更是不该。“哀莫大于心死”教师用尖刻的语言奚落、讽刺、挖苦学生,表面上看比体罚小,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能还有过之而无不及。“体罚”伤害的是学生的身体;而“心罚”更多是伤害学生的心灵。受“心罚”的学生自尊被摧毁,自信被打击,智慧被扼杀。

对这些现象的批评早已有之。但为什么至今屡见不鲜呢?原因之一就是有一个似是而非的托辞:“老师用心是好的,只是方式、方法不妥。”其实这何止是方式、方法问题。而且也是教育思想问题,是师德问题,是对学生不负责任的表现。“你写错了,我就罚你!”、“你学习不好,就是笨蛋、木头。”不管后果如何。这难道是关心、爱护学生吗?是真心为学生好吗?显然不是。

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也是教师赢得学生崇敬和爱戴的一个重要因素。任何情况下,教师都不应该用讽刺、挖苦的语言去伤害学生,去体罚他们,如果那样做,不仅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同时也违背了《教师法》;更违背了教育规律。

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了真心关爱学生,但愿这些“体罚”、“心罚”学生的现象早日杜绝。

谈多媒体电化教学中的“两主”“一辅”

如今,多媒体电化教学正在逐步推广,电教热的出现,说明人们已经认识到电化教育的巨大优越性。但多媒体电化教学是一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许多教师在使用多媒体电化教学时存在一些误区。要使多媒体电化教学达到最佳效果,我认为要抓住“老师的 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多媒体电教设备的辅助作用。”

一、教师的主导作用

许多教学工作者始终“盯”住电教媒体不放,而忽视了教师的“主导”作用。有些教师认为如今有许多现成的计算机教学软件或请计算机教师自行设计的教学软件,这样,便可由软件代替教师讲 课,这是电化教学误区之一。因为教师始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教师应根据本班实际情况设计教课,有目的性的启发提问,善于抓 住教学重难点组织学生参与教学,否则会直接影响课堂教学的质量。若单凭教学软件组织教学容易造成教与学的灵活性不强。教学是一个“动”的过程,如果课堂上只让学生看电视或电视投影,教师的提问由计算机软件代替,那课堂就会显得沉闷,时间一长,学生的注意力就容易分散。因为小学生虽然有意注意在发展,但无意注意仍发生作用,对一些事物刚开始能集中注意,若时间一长,就不容易保持稳定的注意,这就需要老师的主导作用,把握教学节奏,注意学生情绪,活跃课堂气氛,才可能使教学质量更佳。例如,我曾在某校听数学《长方体、正方体的认识》多媒体电化教学课,该节课几乎都由计算机显示教学软件组织学生“学”。学生长时间都是看电视来学习,老师既没有组织学生观察实物教具,也没组织学生动手实践,问题也由软件设计好代替了老师提问,结果 总让人觉得气氛沉闷,缺乏生动,学生热情不高。我听完该课,取其之长,补其之短,同样上该课例,我充分发挥老师的主导作用,组织全班学生带着问题来动手做实验,看学生自己手中的长方体、正方体,观察有几个面、摸摸有几个顶点、几条棱,其次再由教学软件演示加深记忆、理解。在练习时,组织学生用竞赛形式比速度、比准确,并巧妙地利用实物投影仪将学生所做的练习答案“现场直 播”,学生异常兴奋,气氛活跃。整节课是通过老师引导学生参与 “教”与“学”的活动,把握多媒体的呈现时机,抓住重难点的反复引 导性提问,灵活自主地调动学生积极性,使该节多媒体电化教学课 取得满意效果。可见,多媒体教学并非由教学软件包办老师的“角 色”,反而是多媒体软件的出现,给老师的主导作用提出一个新的 课题:如何在课堂教学中把握电教媒体的呈现时机及使用中的 “度”,切忌用电教媒体代替老师的主导作用。

二、学生的主体作用

长期以来,对电教媒体应用,老师往往是偏重在如何让电教媒 体更好地去“展示事实”、“呈现过程”……等方面,使教师讲授的知 识让学生更好地接受,从而达到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目的。不可否认,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侧重于为教师更好地"教"而进行的应用 研究。事实上,它在教学实践中,在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率等方面确实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我认为,随着教育改革的深 入发展,电教媒体应用还应该有更高的立足点,就是要让现代媒体 教会学生自学,在课堂教学中成为“学习主体”。这是由素质教育 的目标所决定的。当我们通过老师的主导作用组织学生参与“教"”与“学”时,教学质量更尽人意。例如,上小学五年级数学《梯形的面积计算》课例,如果老师单凭教学软件中设计的公式推 导来教学,即使画面变化巧妙、声音悦耳、多种方法推导,都令人感觉到学生只有被动地接受,且抽象地理解梯形面积二(上底+下底)X高÷2。另外,学生动手实践,动脑思考的“量”和“度”不够。 但改用传统教学与媒体教学相结合,通过老师的引导,组织学生先 动手剪一剪、拼一拼,带着问题在动手实践中去发现规律,直观的 学具让学生形象地理解到两个完全一样的梯形能拼成一个平行四边形,一个梯形的面积等于所拼成平行四边形面积的一半,既然平行四边形面积二底X高,则梯形面积等于平行四边形底"平行四 边形高÷2,然后要学生思考,平行四边形底和高与梯形的上底、下 底、高有什么关系?学生通过自己观察就会发现梯形面积二(上底 +下底)X高÷2。老师还可以继续开发学生的思维,要求学生用一个梯形能否割拼成所学过的图形,也许有部分学生是想不到的, 老师再将媒体软件演播出来,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开拓思维。这样,在学生成为教学主体时,老师把握时机呈现媒体软件,课堂效 果及教学气氛就妙多了。我们知道,在“教”与“学”中,“学”是重点,学生作为教学对象,他们还是一个认识体,需要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目前,电教教材缺乏学生的动手实践性,启发思考性,再 加上一些老师单凭电教教材授课,(其实质也是“满堂灌”的“现代 化”形式)这些种种因素都影响了学生的“主体作用”。而且学生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即使再现代化的教育媒体,也不利于培养学 生通过自己实践、思考去探索、去发现知识。总之,运用多媒体电 化教学中必须让学生多动手,多动脑,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三、多媒体电教设备的辅助作用

使用多媒体是为了加强教学,起辅助作用,不是用来代替教师。有人认为,“电教媒体”进人课堂越多越好,课堂教学中使用“电教媒体”越多越好,这又是多媒体电化教学误区之一。正如前文举例上《长方体、正方体的认识》及《梯形的面积计算》课时,若单 凭使用“电教媒体”授课,表面看来好象充分运用“电教媒体”进行 现代化教学。其实不然。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把“电教媒体”优化组合,发挥各自的功能去传递不同性质的教学内容,以实现本堂课的 教学目标,而不是电教媒体的“拼凑”。我们要认识到,教师在课堂 中滥用了多媒体技术或不重视教育媒体的优化组合,还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使学生的精神常常极度兴奋,却又是处于游离不定的状态,也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

总之,运用电教媒体教学, 我们要认识电教媒体的辅助教学作用,把握最佳的呈现时机以及使用的“量”和“度”,忌用媒体软件代替老师的“角色”。 因此说,在多媒体电化教学中,要通过在老师的主导作用充分引导学生发挥主体作用的基础上,把多媒体有机地优化组合,把握 最佳的呈现时机,最大限度地刺激学生求知的欲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相信会收到满意的教学效果。

第19篇:谈“罚”的教育

谈“罚”的教育

今天中午吃了午饭,我到我联系的六一班教室,教室里已有一二十位学生了,其中我叫得出名字的xx、xx,xx等。他们给我介绍谁是xx,说xx的外号叫“xx”。一边介绍,一边笑,挺开心的。xx走到我身边,我轻轻摸着他的头说:“你就是xx呀,挺不错的哈,那天在操场里捡到两元钱交给校长,我移交给了xx老师。”又一位男生过来,笑眯眯的,我问他叫什么名字,他说叫xx。“哦,真不错,你不是我们的镇长吧!”我一边笑一边说,“前几年我们镇的镇长就叫xx。”说着说着我无意识的看了看黑板,黑板右下角写着一些学生的名字,名字后面写着1呀,5呀,35呀的数字,我不解的问在场的同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同学七嘴八舌的告诉我那是罚做清洁的天数。“哎呀,我的天呀!”我吃了一惊,特别是看到写有35的同学。我说:“那个同学够惨哈,这个月的地他就包了哟。”一个同学说:“是呀,这是班上定的规矩,哪个喊他不扫地逃跑呀!”于是我和同学们探讨起不做清洁该不该罚,如何罚更有效。当聊了几句,xx老师进教室辅导来了,我离开了教室。

晚上我回到家里,心里久久不能平静。是啊,现在学校对学生行为实施教育评价和教育强化的方式无非就是两个字“奖”和“罚”。“罚”的形式很多,如罚扫地,罚写作业,罚学生跑步,罚学生不回家吃饭或晚吃饭,罚站,罚钱,罚跪等。于是我百度了一下“罚”的意思,百度上是这么解释的:“处分犯罪、犯错误或违犯某项规则的人:罚款。罚球。惩罚。罚不当罪(处罚过严或过宽,与所犯的罪行不相当)。奖赏”读了罚的意思,对如何实施好“罚”的教育有了一些启示:

1、罚是必要的的教育手段,对不守规则的学生就是要罚;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2、罚要定好性质。是犯罪?是犯错误?是违反各项规则?对于小学生来说,一般是违反各项规则。

3、罚要量好“刑”。罚的数量、力度要合情合理,便于学生接受、可行。诸如有的学生没写作业,教师罚学生重写50遍,很明显没有考虑罚的数量。

4、罚要及时兑现。要及时督促学生完成,避免秋后算总账的做法。

5、要有减罚的措施。学生改正不足及时、表现好可宽大处理。

6、罚不能有摧残学生的身心健康行为。如魏书生老师班上学生违反了班规罚学生在全班唱歌、罚学生写500字的说明书等。

7、“罚”要与奖励相结合,与强有力的学生思想工作结合,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

相信通过以上“罚”的思考,一定能够起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第20篇: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

秦宇 2014221101120047 摘要:“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近几年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但是由于理论界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仍有分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也过于简单,这直接导致了该原则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目前理论界的相关争议,对“一事不再罚”的内涵、实施一事不再罚的意义和我国当前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与解读。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重复处罚;法规竞合

引言:近年来,围绕“一事不再罚\"的具体涵义,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多种观点。由于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概念,导致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混乱、重复处罚,这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更多的问题。“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自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已有诸多著述对这一问题作了研究阐述。行政法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如何认定。而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中所指“罚”应当是指行政处罚,也就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对此,在我看来,“一事不再罚”只是行政主体在实施罚款这一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

一、一事不再罚的涵义

“一事不再罚”由古罗马共和国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演变而来,在刑法上的适用并没有什么异议,但其在行政法上是否同样适用却有可商榷之处。该原则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根基于人权的保护,同时又涉及到人性尊严,法的安定性,等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已经将一事不再罚原则上升为具有宪法位阶的原则,它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一是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多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二是可以避免使行为人遭受与其行为不相当的处罚。因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治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制理念。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可以称为一事不两罚原则或重复处罚之禁止原则,其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公民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以一次处罚,对于一次以上的处罚应该予以禁止。也就是说,一事不再罚原则就是指“不得重复处罚\"。因为“处罚\"是属于国家公权力,具有明显的制裁特征,通过对人民施加各种不利,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由于处罚措施的行使将对公民的权利产生干涉或限制,所以,如何在行使处罚的同时,兼顾保障公民权利是现代民主国家重要课题。如果国家对于公民的处罚过于严苛,就违反了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的宗旨,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行使制裁性公权力时,应当遵守的最低标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在外国立法条例上一直以来是普遍接受的,并且定有明文规定。根据美国联邦宪法增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使得生命或身体遭受两次危险。英美法上把它叫做“禁止双重危险”条款;\"日本宪法第39条规定:“任何人实行合法的行为,或者已经被认定为无罪的行为,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现代国家都将这个概念视为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也有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求国家不得以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依据而处以一次以上的处罚。

二、对一事和不再罚的理解

“一事的理解\":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一次违法事件。一次违法事件可能只有一个违法行为,也可能包含几个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几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做出处罚;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指“同样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因一违法行为被处罚,之后有做出了相同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 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是与之前的被处罚行为“同样的”行为,是必须要受到再次处罚的,不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且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人。不应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的情形:

1.不同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认定同一违法行为的前提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同一行为人,如果两个不同的主体实施了同一违法行为则应当认定为是有两个违法行为,即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

2.持续实施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行为即告结束。该违法行为自实施到被行政机关查处是一个独立、完整的过程,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但行为人如果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则应认定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仍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3.当事人的数个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但是由于在违法行为性质上不同或各自满足独立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如果法律对这些违法行为均有行政处罚的规定,则应当作为数个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不再罚”的理解。不再罚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界定不再罚,有一下几点:⑴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再对行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⑵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如没有法律规定和特殊情况,应在法律相应规定的诸处罚种类中选择一种处罚形式进行处罚,不得给两种以上的处罚;⑶不再罚指不得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罚款,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 。

罚款作为一种财产罚,其目的、作用是通过处罚使相对人经济上受到损失,引起切肤之痛,从而达到纠正违法,教育违法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法入或其他组织的功效。对于相对人的处罚如果过于严苛,将有违人权保障的宗旨,所以如何在处罚的同时兼顾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人权保障思想运作下的产物,在我国,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基本上都能使用罚款这一手段,但其目的、作用、功效都是相同的,即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相对人。且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不论由任何行政机关作出,最终都是收归国库。那么,只要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罚款的处罚就足以起到纠正违法,教育相对人的作用,而重复处罚只会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产生抵抗情绪,并不能达到其应有的功效,也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以,行政处罚的功效也体现在纠正违法行为上。

三、实施一事不再罚的意义:

1、可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准确,避免当事人受到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的处罚。

2、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廉洁奉公,尽职尽责,避免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维护良好的干群关系。

3、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避免放纵行政违法行为,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制裁。

四:当前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相信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自罚承诺书
《自罚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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