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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2: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寺沟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建立“尊重、关爱、民主”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及附属幼儿园。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五条 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六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罚站、罚跪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

(本规定所称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八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情节较轻是指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情节较重是指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情节严重是指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对学生造成伤害,后果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体罚学生直接导致学生残疾或死亡的。

第九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不能评先树优,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报人事部门备案,并通报批评;两年内不能评先树优,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开除。

第十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校长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诉。 第十三条 受到开除以外处理的,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处理决定,但是解除降聘、解聘、降级、撤职处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四条 受到处理者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第十五条 理的影响。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佰什坎双语小学行政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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