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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卷一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1: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立法学模拟试卷一

一、填空题(每空1分,计20分)

1、、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 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6、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 等多种形式。

7、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 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 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8、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

、。

9、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

内依照立法法有关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0、法律由

公布,立法解释案由

公布,行政法规由

公布。

二、选择题(每题2分,计10分)

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 )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经济特区法规

3、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 )主持。 A、全国人大主席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法律委员会 C、全国人大选举团

4、民族自治地方的( )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A、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

5、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 )作出规定。

A、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B、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C、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要求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D、为管理的需要由国务院先行立法的事项。

三、判断正误(每题1分,计10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

3、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的事项立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 )

4、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

5、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6、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7、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

8、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

9、地方性法规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10、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四、名词解释(每题3分,计15分)

1、立法提案

2、立法体制

3、国家立法权

4、立法程序

5、授权立法

五、简答题(每小题8分,计16分)

1、法案审议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2、授权立法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六、论述题(29分)

1、试述我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基本立法程序?(15分)

2、评述立法法治化观念?(14分)

《立法学》试卷一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

一、填空题(每空1分,计20分)

1、国家行政机关;

2、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国家立法权;

4、全国人大主席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任选4个);

5、一个月;

6、听证会;

7、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公报(第7小题总为1分);

8、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

9、三十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

二、选择题(每题2分,计10分)

1、A.B

2、A B CD;

3、A;

4、A

5、ABC

三、判断正误(每题1分,计10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名词解释(每题3分,计15分)

1、立法提案:作为提案一种的立法提案(或法律议案、法案),是指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或人员(以下简称为提案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特定的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法规的动议。

2、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3、国家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所行使的,用来调整最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立法权;

4、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修改、补充、认可以及废止法规范性文件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步骤、方式以及期限。

5、授权立法:就是立法机关授权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所授予的立法权进行立法的活动。

五、简答题(每题8分,计16分)

1、法案审议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审议的基本程序,可以将其概括为:三审制为原则,一审制、两审制为例外。(2分) 根据不同的提案权主体以及不同的法案内容,对法律案根据需要采取不同的审议的方式。正如大陆法系国家的“三读”程序一样,我国法律案的审议也基本上要进行三审。具体过程是: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3分)

但是由于法案基本上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也可以进行两审或一审,而不需要进行三审,这样可以提高立法效率,节省立法成本。什么情形下可以采取两审制或一审制呢?《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即交付表决。这样的规定比较合理,法案的内容规定大家都能接受,各方面的意见一致,无需经过多重审议。在审议法律修正案的场合,一是内容少,二是容易达成共识,因此可采用一审制。(2分)

2、授权立法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建国五十多年来,授权立法种类繁多,为便于把握和理解,我们根据授权的主体(即授与其他机关以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作一下简单的归类. A、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处理一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事宜.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有以下几种:

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的授权。在1 982年宪法实施以前,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没有立法权的情况下,全国人大曾三次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第一次授权是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

第二次授权是在1959年,全国人大根据法制建设的需要,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部分法律进行修订。

第三次授权发生于l 981年,为使我国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再次授权,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公布民事诉讼法(试行),依据该项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并于1 982年正式公布实施。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三次特别授权。授权立法的客观需要并未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取得而消失。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授权行政机关立法仍然存在。除1982年宪法中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作出明确规定外,最典型的是最高权力机关的三次特别授权。

第一次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一些必要修改和补充。 第二次是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专门决议,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

第三次是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再次作出特别决议,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于必要时,可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情况下制定,颁布实施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最高权力机关对经济特区的特别授权。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时候授权地方立法机关立法并在其区域内实行。最典型的是四次对经济特区的授权。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1988年4月,全国人大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1994年3月,全国人大授权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

除上面的以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的法律中还有授权其他国家机关立法的情况,如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9条规定:“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部委作为授权对象);还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国务院及省级地方权力机关作为授权对象)。(4分) B、国务院行政法规授权。比如,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门作为授权对象);1988年《河北道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省级人民政府作为授权对象)。(1分)

C、国务院部门规章授权。比如1989年公安部发布《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分)

D、地方性法规授权。如1986年《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省交通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分)

E、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如1988年〈湖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19条规定:“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劳动人事厅、土地管理局、税务局和有关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报省政府备案。”

由上观之,凡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立法权的机关都可以成为授权立法的主体,这也同样说明了,我国授权立法的法律规范数量是庞大的。(1分)

六、论述题(29分)

(一) 述我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基本立法程序?(15分) 答:根据我国《立法法》中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具体运作如下:

1、法律案的提出。(4分)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人员向特定的立法主体提出法律议案的过程。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有一定的区别,法律议案是特定主体向有关立法主体提出制定某法律的建议或动议,法律议案的内容有可能包括法律草案也有可能包括法律草案。但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来看,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提出的法律议案应该是包括法律草案,不仅如此,它还包括法律草案的论证以及其必要的说明等。法律案的提出一般有这样的几个问题:一是法律案的提出主体;二是法律案提出的程序;三是法律案提出的解决方式。

关于法律案的提出主体,也就是立法提案权的主体。各个国家在一定的时期享有的立法提案权主体的范围是不一样的。这决定于很多因素,如国体的性质、立法权的性质等。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过程中,享有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的主体有七个,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法律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但不同的提案主体提出议案的处理程序不一样:委员长会议提出的法律案直接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其他六位主体提出的法律议案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二是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在审议后提出报告的基础上,委员长会议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案人提交的法律议案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可能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种规定只是专门委员会处理提案的一种方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就是说,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情况的需要召开会议邀请提案人参加对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一般情形下,各专门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书面的审查决定。

各提案主体提出的法律议案能否进入立法会议的议程,由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有两种结果:一是决定列入立法议程;一是决定不列入立法议程。不列入议程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此次会议暂不列入议程,待法律案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另一就是不列入议程,但为了保障立法提案权的真正实现以及保障立法提案权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对不列入议程的法律案,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2、法律案的审议(5分)

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提出的法律案进入立法议程以后,法律案就进入了审议阶段。对法律案的审议有一些必要的内容:审议前的准备环节、审议的基本过程、审议方式、审议的后果等。

任何法案经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入立法议程之后,就其审议之前,有关机关要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一般来讲,应当在审议之前,应当将法律案发给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一般的时间要求是尽量早一些发给立法机关的代表,以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对法案进行了解。我国法律规定是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另外,有些国家规定不仅是法律草案发给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对法律草案的论证、法律草案的说明等必要资料也要发给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但我国《立法法》仅规定将法律草案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该说这是规定不完备的。

审议的基本过程,可以将其概括为:三审制为原则,一审制、两审制为例外。根据不同的提案权主体以及不同的法案内容,对法律案根据需要采取不同的审议的方式。正如大陆法系国家的“三读”程序一样,我国法律案的审议也基本上要进行三审。具体过程是: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但是由于法案基本上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也可以进行两审或一审,而不需要进行三审,这样可以提高立法效率,节省立法成本。什么情形下可以采取两审制或一审制呢?《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即交付表决。这样的规定比较合理,法案的内容规定大家都能接受,各方面的意见一致,无需经过多重审议。在审议法律修正案的场合,一是内容少,二是容易达成共识,因此可采用一审制。

审议方式问题,多采用会议审议、听取提案人的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参加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等方式。另外,在法案审议过程中,也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各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形式可以有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说明我国立法在民主的进程上又迈进了一步,以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补充间接民主制立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审议的结果分为两种:一是各方面的意见一致,可以直接交付表决;二是法案还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暂不交付表决。现行法律也规定了“搁置”问题,就是说,对立法机关的法律案的审议,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2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2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3、法案的表决通过(3分)

在经过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提交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于表决的方式,多为电子表决器表决,提高了表决法律案的效率。对通过人数的要求,一般是过半数就可以了。

4、法律公布(3分)

法律公布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任何未经公布的法律都不是现实的法律,不是有效力的法律。因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各国对法律的公布多规定为只有国家元首才有权公布法律,其他任何主体都没有这个资格。我国也是如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的方式公布。对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也有了形式上的规范,主席令上必须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公布的标准文本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法律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公布于众和法律公布的方式最为权威这不是一个概念。我国的法律可以通过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比如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但是作为正式文本、标准文本应该具有法律权威性,所以我国将法律公布的标准文本确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其他的媒体也可公布法律,如网络、报纸、杂志等,但都必须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的内容为准。

(二)评述立法法治化观念(14分)

答案要点:

1、概念(3分)立法的法治化主要体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化以及立法程序的法定性。

2、区分两对范畴:(6分)A、法治与人治。二者是相互对立的关系。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区别在于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以及人们对待法的态度。立法的法治化是强调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确定立法的最高权威。

法制与法治:二者有相通之处。立法法治化或法制化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守法,遵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保证立法内容的合法性。

3、立法法治化的意义(5分)要点:立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立法的法治化是保障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需要;立法的法治化是维护法制统一和立法权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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