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物
价值内部定价暂行办法
(2016年1月10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效提升贷款业务市场竞争力,切实减轻客户经济负担,践行普惠金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定价范围。
(一)本办法中涉及内部定价的抵押物仅限于本县范围内的住房和商业用房。土地、林权、农业设施、机器设备、在建工程类的抵押物不得自行进行内部定价,需经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
(二)本县范围之外的抵押物(住宅、商铺),若能提供直接估价参照物(如购房原始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契税发票),贷款发放网点可进行内部协议定价,如不能提供估价参照依据,需经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
第二条 定价原则。对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状况、贷款金额和贷款风险程度等因素,实行直接参照交易估价、联社内部评估和参考专业机构预评相结合的评估办法进行内部定价,定价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定价小组。各网点成立抵押物价值内部定价评估小组,成员由网点负责人、会计和客户经理组成,负责对客户
- 1 第六条 定价要求。内部定价小组要切实履行评估职责,严格按办法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造成评估价值不真实、高估高评等情况的,联社将视情节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物内部定价办法 .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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