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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审计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1: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稽核审计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务操作,强化内部管理,加大稽核审计查处工作力度,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树立和落实金融科学发展观,有效推进XXX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通则趴《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现场检查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农信社稽核审计人员及联社各职能部门对辖内营业机构和员工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等行为时进行处罚。

第三条处罚方式为:限期整改和经济处罚。- 1 -

第四条处罚应实事求是,坚持查、帮、纠、处相结合原则。处理时必须客观公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第五条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人性化管理,联社各职能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和不按章操作的,检查人员应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被整改单位,第二联由检查人员留存(对屡查屡犯,同属前一个问题的,可实施现场处罚)待整改期限到期后,由检查人进行后续检查,经检查确认仍未整改的,实行经济处罚。

第二章处罚程序

第六条稽核检查坚持双人以上现场检查,双人以上核实违规违纪事实,定性要准确,检查工作底稿或事实确认书,需经被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方能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保证处罚客观公正。

第七条经济处罚分为:现场处罚和联社集体会议研究处罚(视情节轻重而定),实施现场处罚的,处罚现场不得收取现金,被处罚机构或个人应在10

日内主动将罚款缴入联社指定账户,同时检查人员应现场开据《处罚通知书》,并要求被处罚机构或个人在通知书上签字后留存,拒不签字的,可在《处罚通知书》上注明“拒签”字样,对在期限内不主动缴纳罚款的,由财务部门配合检查人员采取强制扣款,并建议联社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章违反有关规定制度行为及处罚

第八条未按规定打印各种日报表,每日每次处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九条未按规定按日核对社内往来、案防系统信贷台账与会计报表、当日所有发生的业务与CCIS系统核对的,每次罚款200-500元(各项分开计算),虽登记但签章不全的,分别给予责任人每日每次罚款50-100元。

第十条未按规定在次月3日前打印对公对账单给开户单位,或次月10日前未收回对账回执的,每次每户罚款100元,造成内外账不符的,按差额的20%罚款,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更正各种账册、表、凭证,

随意涂改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漏盖账、表、凭证公、私章的,每漏一处(颗)罚款5元,印章未清晰或颠倒的,每处(颗)罚款2元。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填写各种登记簿,以及交接不清的,或内容不全的,每漏一处罚款50-200元(内容含各种凭证要素)。

第十四条行政公章及业务印章未按规定保管、使用、交接登记,随意放臵和交接不清、无交接记录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第十五条未坚持章(印)、证、押(压数机)三分管,以及未按规定进行交接和使用的,每项罚款100-200元。

第十六条违反结算纪律规定,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人文件等审查不严,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每次每笔罚款200元,造成透支、冒领、被诈骗的,除罚款外,将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重要空凭证,有价单证管理,及有下行为之一的。

(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建立登记簿(计算机能自动销号的除外),登记不认真,造成账

实不符,或未入库(柜)保管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二)对作废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不按规定处理,随意放臵的,每次罚款100-200元。

(三)未按规定实行证,簿分管的,每次罚款100-200元。

(四)查库时未对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的,每次罚款200元。

(五)空白凭证、空白合同在未使用前,加盖业务印章(含事后监督)的,每次每张(份)罚款

200元。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处理错账和调整科目的(调整时须经机构负责人批准),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及时装订会计凭证、账、表等装订人签章不全(印章不全按第十二条)的,每次每项罚款50-100元(检查日前5日未装订的按日处罚)。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每次罚款100元,建立未使用的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出纳交接未当面进行扫库交接

的,每次每天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营业期间大宗现金未分开入库(柜)保管,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大额现金支付未登记备案或未经有权人审批的,每笔罚款100元,已登记但登记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的,每笔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网点末按规定收缴假币的,每次罚款500元,对账实未分管、账实及总分不相符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违规列支各项费用,越权审批财务费用,以及白条抵库等,对相关责任人每次每笔处罚100-500元,罚款累计按责任大小分摊。

第二十六条营业终了责任人未对现金进行交叉复点核对的,对责任人(会计,记账、复核、出纳、柜员等)各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各机构负责人未按规定亲自每月查身边库二次以上的,每缺一次罚款500元,虚假查库一次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八条发现账款不符又不查明原因,未作账务处理,或者不报告的,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九条违反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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