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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8: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阜南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推动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皖政办„2009‟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监管为基础,及时识别和预警,积极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努力减少和避免各类风险发生,保障全县金融秩序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建立阜南县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组织,以阜南县商务局为主要监管部门,同时联合县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阜南县支行、银监办等部门协调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阜南县商务局为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准入审查和年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

第六条 财政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商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把关、年度检验。具体内容包括:

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查处未经依法登记而冒用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照登记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查处未经依法办理变更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

监督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依法出资,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以及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在出现终止事由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人民银行阜南县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营运资金来源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要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方面进行检查,督导其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 第九条 阜南县银监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查处,必要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公安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营业场所的安全检查、违规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违规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和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规范经营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管理。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只贷不存”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违法发放高息贷款,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对外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全面覆盖风险。

第四章 监管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业务进展情况。每月向各级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提交财务会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股东及股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每年向财政部门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三、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并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阜南县支行和阜南县银监办。

第十七条 建立日常监管制度。

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重点防范和处置违规融资、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逐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监管。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处置制度。

一、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奖励评先的参考依据。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取消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终止;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定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六)非法集资或变相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利率政策等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七)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八)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九)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风险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是针对我县小额贷款公司或其股东出现非法集资或变相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经营风险,导致的群众集聚上访等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本预案应遵循的工作原则:及时反应,果断处置;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依法处置,稳妥缜密。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成立阜南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商务局、人民银行阜南县支行、县银监办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法院、司法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阜南县支行、县银监办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指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动态信息收集,并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判断,对突发性事件苗头信息进行甄别、确认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到信息后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相关人员展开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人民银行要协调金融机构及时冻结资金账户;司法机关开辟强制执行专门通道,迅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逾期贷款等清欠工作;商务局、司法局对群众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防事态扩大蔓延;财政、工商、银监等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对外宣传由宣传部门统一口径、统一安排、统一发布,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传播影响稳定团结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全体参与处置突发性事件的人员必须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指挥。对突发事件不作为、乱作为或隐瞒不报,致使事态蔓延、恶化,对处置结果造成不利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主管部门要做好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同时上报处置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人民银行阜南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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