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事故→报警122或110,人员伤亡的打120→交通警察现场勘察,当事人现场确认(在确定交警认定的现场事实与事实相一际的情况下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事故后果严重应抽血测酒精含量→车辆尸体痕迹等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交警部门收到鉴定结果应当在二日内把结果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三日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得到批准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单位重新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的,收到损害赔偿当事人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复议→收到事故认定书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调解(交警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开门七件事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哪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哪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然后认定这些行为是否违章,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交通事故扣车最长期限是多少?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2009年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检验、鉴定的期限多长呢?
《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何时放车,不可一概而论,只能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其他扣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