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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DOC)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5: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新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促进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6、审议批准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7、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9、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0、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四、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本社成员超过三分二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任期3年,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章、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表决制度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1至3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成员(代表)大会;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

7 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四章、成员管理联系制度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条件和程序。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社条件,志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本社提出申请,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成员登记表上登记,颁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

2、成员比例规定。本社成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二、成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退社财务结算。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记载在该成

8 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并分摊资格终止前的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2)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给予相应赔偿。

3、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4、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成员的《成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成员资格。

第五章、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五权分离制”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

1、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五权分离”。即:购置计划权与审批权、审批权与采购权、采购权与验收保管权、保管权与使用审批权、处置权与审批权相分离,相互监督。

2、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且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科(部、办)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据实确定资产折旧。财务科(部、办)要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章要按规定妥善管理。实行“钱帐分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

11 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1万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1万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5元以上的重大开支和投资,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开支,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结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

六、财务公开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公示于办公地点;每年向成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成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成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成员个人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成员与非成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可平均量化到成员并记载到成员帐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第六章、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一、合作社社员提出申请,合作社统一登记,对年度内社员需求的产品实行统一采购。合作社社员在提出申请时,需明确机械型号,数量,产地及性能要求等。

二、合作社根据社员申请,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品采购服务,实行规模采购,必要时需实行招投标方式,以降低成员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机须保证质量,符合社员的生产需求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维修服务。合作社统一采购的机械由合作社联系供应商负责前期技术培训和后续机械维修服务,统一对成员进行农机技术维

13 修及指导服务,必要时,请有关专家给予技术培训。

四、合作社社员在农机服务时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及时、保质、保量为农户提供农机服务。

五、合作社社员在农机服务时要确保信息畅通,确保准确及时听从调度,农机维修服务人员在收获及耕作季节应24小时服从调度,确保不误农时、农事。

第七章、成员盈余分配制度

一、分配对象。所有在册的合作社社员。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财务人员要做好财物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财务核算结束后,向理事会提交盈余分配方案。

三、盈余分配顺序和办法。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若累计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

14 资。

2、提取公益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化教育、信息化建设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3、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上述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式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和入社时间,按时间段按比例进行分配。

四、审批程序。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成员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会,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记载登记。按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盈余金额及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八章、档案管理制度

一、合作社确定1-2名管理人员为档案管理员,保证本社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二、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社活动的章程、管理制度、成员情况、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情况、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归档范围。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归档资料实行“年度归档立卷”制度,每年元月份为档案资料归档立卷期,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有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四、资料的分类与归档。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五、档案的借阅。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员需借阅

16 档案的,本人提出申请,借阅档案由理事长审批,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复印或外借。

六、档案的销毁。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档案到了销毁期,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清理,写出书面销毁报告,经理事会讨论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报告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销毁登记表永久保存。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监事会成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章、培训教育制度

一、内容

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合作社生产经营等相关的技术培训,促进成员增收;组织实施市、县农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的培训教育工作任务。

二、时间

每年全体成员轮流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2次,全年覆盖所有成员。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成员骨干代表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开展涉及本社生产经营的实用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培训对象覆盖所有成员,主要涉及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等推广、应用等。

三、方式

采取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会场式技术培训与实地操作指导培训相结合,成员集中技术培训与成员个性化需求指导培训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四、要求

1、培训教育做到“五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签到、有记录、有资料。

2、理事会负责本社成员培训教育的组织工作,每年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培训教育计划。

3、培训方式、内容等需征求社员的意见、建议,使培训教育有针对性、实效性,设法提高培训教育质量,提升成员综合素质,增加

18 社员收入。

新农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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