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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章程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26 21:03:5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农机合作社章程

启东市吕宏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黄宏宇、黄雪明、顾亚芳、顾正飞、季建群发起,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启东市吕宏农机专业合作社.本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黄宏宇。 本社住所:启东市吕四港镇吕复村。 邮政编码:2262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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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启东市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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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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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3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执行监事。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黄宏宇、黄雪明、顾亚芳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选举黄宏宇理事长,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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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选举黄宏宇为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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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选举顾正飞为本社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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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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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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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2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50万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1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五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0%,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8%,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7%,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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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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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乡财政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三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3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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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九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3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全体设立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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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协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杨洪秀、周鹏、周明堡、胡明礼、杨荣等5 人发起,于2016年3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镇宁自治县协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

本社法定代表人:杨 荣。

本社住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革利乡水牛坝村王占马二组,邮政编码:561208。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

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镇宁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40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5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2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2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

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

(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四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

(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第三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九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每个成员最少出资额为1万元人民币,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4万元人民币。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五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五十一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五十四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六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贵州凯诚会计代理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六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六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 7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推荐第3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3年7月2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等 6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5 人,占成员总数的 83 %,公司1家,)。于2013年 10月 12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

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猪、商品猪、蔬菜、花卉苗木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

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

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五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两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三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为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二十日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七十。【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三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直接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视公告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4年6月22日

推荐第4篇: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郎溪县诒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4年8月20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周诒宏、鲁大清、曾先定、彭传玉、刘发香 等 5人发起,于2014 年8月 20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郎溪县诒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30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周诒宏 。

本社住所: 郎溪县十字镇新和村李庄组24号,邮政编码: 2421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为成员及周边农户提供耕种、栽插收割等服务.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50% 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 4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2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1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 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2 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五四十九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 郎溪县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郎溪县诒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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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是以从事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名称为:xxxx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设在xxxxxxxxxxxxxxxx。

第三条 本社出资总额为xxxx万元。

本社的宗旨是:以“集成知识,整合创新”为理念,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一) 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咨询等业务。

(二)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三) 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 提供社员所需的其它服务。

第四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社 员

第六条

凡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农户和其他人员自愿申

1 请,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的权利

(一) 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章程、社员出资清单、社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提案、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八条 社员的义务

(一) 按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二) 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 按本社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 按本社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社利益,严格履行内部生产经营计划、协议和合同,为本社提供与业务有关的信息;

(六) 认缴章程约定的出资;本社社员出资总额为xxx万元人民币,多者不限,可以贷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出资,以实物出资的须经全体会员认可;社员出资不得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通过,取消社员资格;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社员要求退出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提出,社员成员的资格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被取消社员资格的自会员大会做出取消资格的自会员大会做出取消资格之日起社员资格终止。

第十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合同应继续履行;严重违反本社社员利益的合同在其资格终止时解除。

第十一条 社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方

式和期限,退还其记载在该社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分摊其资格终止前的盈余或亏损及债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本社组织机构行驶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

决定制度财产处置、对外调整、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分配方案;

(五)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六)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和任期;

(七)决定社员资格确认和取消;

(八)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关于人员变动的报告;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决议,应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提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作、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社社员大会须经全体与会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和与本社交易额超出本社出资总额和与本社交易,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社员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第十六条 本社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第一次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十日向社员通告会议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招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 监事提议; (三) 理事会认为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须表决。

第十七条

本社选举产生理事会为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物。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三社的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职权;理事长设置与否由社员大会决定,理事会理事3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4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本社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 社员大会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经参会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人,其职权为: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单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必要时进行内部审计;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代表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通过取消社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用金据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营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有其他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本社不吸纳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第四章节

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 社员出资;

(二) 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 量化公积金之后的盈余;

(四) 银行贷款;

(五) 国家、政府及有关部门及个人的扶持、扶持资金;

(六) 捐赠;

(七)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其进行会议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本社与社员的交易与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的非社员的交易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使用:

(一) 提取30%的公积金,用于补亏损、扩大三产经营或者转为社员出资;

(二)

(三) 提取30%的公积金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可分配盈余的60%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

(四) 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社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盈余、公积金、社员出资依次补足。

第四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依照《农民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本章程由本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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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合作社和农机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任对农机服务合作社负责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并定期向全体社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农机服务合作社的日常工作,确保农机作业任务和全社发展目标完成。

四、负责承揽制定农机作业任务,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五、提出完成任务的机械台数、人员配备方案。

六、有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指导权。

七、依法奖惩农机服务合作社的干部职工。

八、对机手进行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农机发展的群众团体组织。

第二条:本社的宗旨是: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提高农机经济利益,保护农机工作者权益,发展农机事业,振兴地方经济。

第三条:本社的主要任务:

1、组织农机个体经营者进行技术交流,共同探索农机发展方向,扩大农机发展规模,争创农机经济效益。

2、加强社员业务联系,组织社员承揽农机作业任务,帮助社员增加农机经济效益。

3、保护社员合法权益,当社员权益受到侵犯时,合作社将以法组织协调,以保护农机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4、加强农机信息传递,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帮助社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四条:社员加入

各村农机大院、农机个体户及从事农机工作人员均可以团体或个人的身份申请加入本社,经合作社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团体或个体社员,各社员均属合作社管理。

第五条: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合作社组织的业务活动。

3、有权对本社提出批评和建议。

4、承担并完成本合作社委托的任务和义务。

5、合作社社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第六条:组织机构

一、本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理事是由入社社员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理事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任期内需作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讨论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3、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4、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常务理事会职权:

1、聘请名誉主任,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2、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主持本社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处理。

3、进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合作社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总结本社工作。

4、讨论通过理事会变动事宜。

四、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名,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社为非盈利组织,本社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技术服务费、组织农机劳务管理费,合作社收入支出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会报告。

第八条:本社办事机构设在陈庄农机站。

第九条:本社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方案,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到桓台县工商局注销登记。

第十条:本社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 副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协助主任制定合作社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机服务合作社的生产任务,确保农机作业任务按时完成。

三、抓好合作社人员及机械的安全生产,对驾驶员做到按时安全教育,对机械、机具做到按时保养、按时维修、杜绝不安全因素。

四、协助主任承揽制定农机作业任务,利润分配方案。

五、有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指导权和生产性费用开支权。

六、做好合作社车组任务的完成与协调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要立足本职工作,提供可靠的数字给领导,当好参谋。

二、现金及费用支出要达到单据内容完整,签字手续齐全,否则不予报销。

三、财务人员必须达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的反应现金存款收付金额情况。

四、会计人员的账薄、单据装订要整齐牢固,各种报表齐全,要妥善保管。

五、加强会计监督,严守财务纪律,杜绝不合理开支,保护农机服务合作社的财产。

六、积极统筹资金,做好各项经营权管理的后勤工作。

七、财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执行财务计划,遵守财会纪律和会计制度,如有违反和拒绝执行者,报请领导严肃处理。

机务管理制度

一、机手必须按机务规章技术要求定期到农机服务设拖修厂对农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二、农机具经检验维修合格后方可挂牌作业,并服从于“四统一”管理作业。

三、维修车间必须快速、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维修任务。

四、农忙季节,合作社要组织农机维修人员到田间地头为机手服务。

五、农机服务合作社要在三夏三秋前做好农机具的检修工作,使农机具完好率达到100%上阵作业。

例会制度

为了保证合作社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的为全体社员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大会制度

1、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社员代表大会。

2、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安排新一年工作。

二、常务理事会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会议。

2、听取社员对合作社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利益分配制度

一、为了更好的完善提高农机合作社的发展,农机服务合作社有关财务情况对入社社员实行财和务公开,半年一次公开收支情况。

二、农机合作社一般生产经费开支,有主任签字方可报销,一千元以上开支有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决定。

三、对入社社员的收费,如年审、作业服务费、维修工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杜绝乱收费、乱摊派。

四、农机服务合作社资金源于三夏三秋农机跨区作业的服务,一台车一年收费150~200元,经营管理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社养社、自我发展的原则,资金用于农机服务合作社的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办公经费、培训费、学习材料等体现农机服务合作社的优越性。

监事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农机服务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维护农机合作社的工作利益。

二、监督农机合作社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计划制定情况。

三、监督农机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和各项费用开支,维护农机户的收入和利益。

监事会成员

****: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主任 ***: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 ***:***村农机户 ***:***村农机户 ***:***村农机户 ***:***村农机户

常务理事会成员

***: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理事长 ***: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 ***: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主任 ***: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

监事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农机服务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维护农机合作社的工作利益。

二、监督农机合作社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计划制定情况。

三、监督农机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和各项费用开支,维护农机户的收入和利益。

推荐第7篇:农机合作社

农机合作社

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加快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既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状况,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措施。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业机械化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发展农业机械化必须大力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而其最佳组织形式是组建农机经济合作组织。

(1)有利于提高农机具的使用效率,提高工作效率,大缩短了“三夏”、“三秋”的作业时间。

(2)有利于加速农业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促进农业的机械化装备水平。

(3)有利于提高组织化程度。通过机具、资金、技术、人才等整合,合理地调剂了农机具的有偿使用,起到了整合农业生产要素的作用,解决了农机部门包不了、村级集体统不了、一家一户干不了的问题,满足了农户之间对农业机械的不同需求,提高了农业机械的使用率,带动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4)有利于打破小农意识,增强会员的团结协作精神。有

1 了合作组织的统一调度安排和统一收费标准,保证作业质量、避免无序竞争。

一是有利于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资金、技术、经营合力,避免了单家独户、实力弱小、投入能力差等问题,壮大同业规模,增强规避风险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二是有利于提高农机的使用率,避免单家独户一年一台农机只用一次,大部分时间装置的问题;三是有利于加快农业机械化的进程,促进农业产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农机合作社的前途就是农业机械化的前途,发展前景是毋庸置疑的: 一是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国 家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重点支持的内容,有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合作社发展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是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现代化、农业标准化生产上的作用日益明显,需求越来越大,农机代替人力和畜力已是不可阻止的潮流! 三是市场前景决定了发展前景。

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

2 展中,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1.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必须筑牢农民合作与联合的组织载体。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强基固本,提高发展质量,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3

推荐第8篇:合作社章程

孟和那日苏肉牛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社是由从事奶牛业生产、经营、销售的牧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孟和那日苏肉牛专业合作社,总股本8万元。本社住所在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海拉图嘎查。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打商品草,养殖奶牛,出售肉牛、肉羊、肉马等畜产品为主;

(三)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1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因社员较少、规模较小,本社只设立理事会、监事。对全体社员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理事2名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请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会员或原有会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会员资格;

- 3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十九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1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一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

- 56 -

推荐第9篇:合作社章程

证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施工的马各庄村定向安置用房1-3#楼工程,原设计图纸标明户门及外窗有隔声要求,经我单位请示设计单位同意,户门及外窗隔声检测项目取消,其他相关检测依据规范执行。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各庄项目部

2012年11月20日

推荐第10篇:合作社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合作社,社址设在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等;收购、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合作社编辑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 万元,分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万元( 【***】股),社员入股【**】 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编辑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编辑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 人,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 【***】 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终止清算编辑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11篇: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在产业筹备小组的大力宣传和项目区广大农户充分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在辅导员的精心辅导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德江县茂盛天麻种植专业合作社,办公地址是德江县高山镇堰塘村。

第二条 本社是以参与世界银行贷款贵州农村发展项目产业链建设的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公司(企业)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三条 本社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项目办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世行贷款贵州农村发展项目规划设计的产业项目建设内容,严格遵照项目实施手册,在辅导员的辅导下实施项目建设和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主要农产品价值链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组织编制合作社产业投资计划;

(二)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社员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

- 12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和拒绝参与项目活动的(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和劳动力等);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产业规划设计和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比例票制(股权比例)。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比例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五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 56第三十四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 务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会费;

(二)社员股金;

(三)世行项目资金和政府支持的其他投资;

(四)国内配套资金;

(五)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六)合作伙伴(公司企业)投资;

(七)接受的捐赠款;

(八)其他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社会费从每年盈余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数额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 元,每股金额为 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 股。农户主要以资金、劳动力和土地三种方式入股,合作社对社员参与的土地或实物进行评估,并以现金的形式折算成股份,便于统一股权标准。社员的利益分配有两层:第一层,将盈利结余资金的70%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第二层,将盈利结余资金的30%按社员股权分红。

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 910

第12篇: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保德县龙祥旭瑞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住所:保德县东关镇阳坡村。

第四条 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 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 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养殖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 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养殖业;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生猪养殖及其它畜牧类养殖、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凡是养殖的成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为100%从事养殖生产的农民。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养殖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

(五)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 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 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 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 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 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 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 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四) 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 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 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 社员出资额;

(二) 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 银行贷款;

(五)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 捐赠;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 公积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 共益债务;

(四) 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 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 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 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最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二: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

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13篇: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

1.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3.农机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1、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2、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_____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______-______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3、农机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八、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九、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十、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

4、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社用于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贷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条: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均按收时的现值如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组织必须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帐目,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开支审批权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长审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上须有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每半年向成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八条:对模范成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九条: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并作为产权单位,使成员享有监督权、受益权。

第14篇:农机合作社简介

壶关县集店乡东关壁村六合农机合作社

内容提要: 集店乡作为全省“农机机械化保护性耕作示范乡”,必须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又必须具备自身的建设和发展特点。综合分析全乡工业、农业、牧业、商贸流通业的基础情况,以农业全程机械化为龙头的现代农业应当成为集店乡独具特色的支柱产业,同时又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理当列为我乡重点发展的特色产业。

(一)农机基础

——组织领导基础较好。集店乡十分重视全程农业机械化。特别是全省机械化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实施以来,打造农业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样板,进行了全心投入、全力武装和全面建设,努力扩大集店乡在农业机械化示范中的影响和辐射作用,使东关壁村不仅被确定为重点武装的示范单位,还被确定为农业机械化示范联系点取得了许多政策优惠。

——农机配备水平很高。凭借省农发办和市财政的大量资金投入,配套农业机械,大力加强库房建设,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使东关壁具备了实施全程农业机械化的硬件条件。现拥有大、中型拖拉机

台,其中包括英国进口凯斯

台,每台价值

万元,

型机车 台,价值

万元;拥有大型收割机

台、大型青贮机

台,每台价值

万元;还拥有其他配套农机具

台,农机设备总量达到

台(套)。建起车库

平方米外,并计划今年再建农机培训基地

平方米、钢构架库房

平方米。

——经营运作形式理想。全程农业机械化的实施使集店乡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所以去年以来,乡党委、政府在省市各级领导的悉心关怀、大力支持下,在长治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发挥农机装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推动全程农业机械化,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凝心聚力,真抓实干,锐意创新,以组建农机合作社为依托,启动了农业机械化耕作示范工程。

月,乡党委、政府悉心指导东关壁成立了六和农机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股份制形式,把国家补助投入形成的资产拆分成股份,作为集体股划归合作社代行经营权,广泛组织动员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非农业资本的社会自然人投资入股。到目前为止,入股社员投资额达到

万元,农业机械化作业得到了迅速启动和实施。

——管理问题解决较好。为办好农机合作社,切实强化农机事业管理, 在广泛学习本地、外地农业机械化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摸索总结出了自身的成功做法。首先是较好地解决了经营模式问题。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股份制经营。以谋求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组织实施全程机械化生产,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服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民主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农机主管部门指导,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村发展项目;成员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地位平等、权力均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以个人账户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入相应的经济责任。其次是较好地解决了盈余分配问题。明确规定,由国家补助投入形成的资产集体股,暂不参与红利分配,每年只按作业量或交易额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土地承包人和非农资本的社会自然人入股,资金或资产折合金额记为个人股,参与红利分配,分配额度根据投入比例大小确定;个人股每份

元,入股人员投入资金份额不限。第一个入股年限成员不得中途退股,在红利分配后退股的,要扣除各种风险损失、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再返还剩余的股金。第三是较好地解决了管理监督问题。对合作社成员,规定了“八项权利”和“七条义务”,同时对资格条件、资格终止、成员的退出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合作社组织,设立成员大会,为合作社管理最高权利机构,每年至少开会一次,讨论和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还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前者行使法人代表权力,后者行驶监督权力。此外,合作社还建立健全了一系列 规章制度,用以激励、约束合作社成员搞好生产经营。如生产管理,实行了“六统一”,即机具统一停放,作业统一指挥,质量统一验收,收费统一标准,油料统一供应,设备统一维护;财务管理做到“四确保”,即确保核算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公益金提取合理,确保股份分红兑现,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人员管理也达到“三懂四会”标准,聘用的技术员、修理工要懂机械构造、懂机务规章、懂生产技术,做到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会使用机械作业,为搞好运营提供了人才保证。

(二)运营现状

针对农村“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对实施农业机械化产生的阻力和影响,集店乡大力活化运营方式,坚持与农民互利共赢,力求以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是实行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直补款发给农民。依照民间土地流转价格,动员农户以土地入股,经营权流转给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民共享红利、共担风险;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反租倒包”土地,租金略高于民间价格,年初一次性给付;实行“订单作业”,为农民提供有偿的耕作服务,收费标准视作业量大小、随行就市确定。到目前为止, 已有

户农民以土地入股,面积达

公顷;共包租、完成“订单作业”

公顷,其中跨区作业

公顷,打破了小家小户分散经营的传统模式,也减少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土地耕种效益。目前看,已实行机械化耕种的土地每公顷增产一成粮食毫无问题,

公顷土地至少增产

万斤。而出租土地的农户,既拿租金又得直补款,每公顷土地什么都不用管即可坐收

元。 二是实行了作业标准化管理。改变粗放的耕作方式,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力求作业规程一致、标准一贯、质量一流。利用大型机械统一进行整地,土地全部深松深翻、整平耙细;统一购买种肥,大力落实测土配方施肥的相关技术要求;统一安排种植计划,适时早种,保证一次播好种、一次拿全苗;统一实施田间管理,搞好中耕、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搞好秋后统一收获、统一销售,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由于以大型现代化装备推进标准化作业,目前集店村的耕地质量得到改善,农业抗灾能力和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可以说是丰收在望。从另一个角度看,实施标准化作业也起到了节本增效作用。如统一购买种肥、统一实施田间管理、统收统销粮食等,每公顷土地至少节本增效

元。

三是实行了农艺集约化推广。以现代科技改造传统农业、推进现代农业,符合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方向。集店乡重点应用高附加值、性能先进的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在抓好机械播种、深施肥等常规项目的同时,在生产环节上扩大应用领域,向玉米宽窄行种植、精量播种等新技术方面延伸。共种植宽窄行玉米

公顷,可实现粮食增收

万元。秋后收割,还将利用新购进的大型青贮机实施秸杆青贮作业,让玉米秸杆成为新的增收来源。

四是实行了产业发展多样化。集店乡的农业全程机械化为农机产业的多样化发展打下了雄厚基础、提供了广阔空间。今年,农机合作社在对集店村周边村开展了玉米种植跨区作业的同时,在乡村环境卫生整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可观收益,共实现收入

多万元。依靠上级投入,目前集店乡正在准备实施机械喷灌设施建设,拟新建喷灌圈

个,耕地喷灌面积可达

公顷。同时,从今年秋天开始,集店乡将利用大型青贮机械设备,以青贮为依托发展生态养殖业和生态饲料仓储销售业,做好玉米秸杆增收的文章。

(三)产业效益

实施全程农业机械化,给 集店乡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巨大动力和旺盛活力。今年,将完成对

公顷土地的连片规模经营,并尽可能多地搞好合同作业、订单作业,计划机械收割玉米

公顷、秋季深松整地

公顷。年内,农机合作社可实现收入

万元以上,实现纯利润 万元。除此之外,农业机械化还可为集店乡带来可观的社会效益。

一是解放了劳力,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多渠道致富增收。农业机械化改变传统耕作方式,节省人力、提高效率的优势十分明显。合作社连片耕种的

公顷土地,现在只用原来劳动力的20%就可以搞定,其它80%的劳动力都可以转移到

二、三产业中去,另走生财之路。由于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今年仅集店村就有

多名劳动力获得解放,或进厂务工,或外出打工,或在家创业,都拓宽了致富门路。进本地园区企业务工人数达

人,可实现增收

万元;新增赴外打工人员

人,可实现增收

万元;从事牧业和

二、三产业的人数也增加了10%。预计今年,这个村农民人均收入可接近8000元,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二是保护了生态,促进了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过去,由于使用小型机械耕作多年,农村普遍存在耕地土壤板结、保水保墒能力差、作物产量不高、抗灾能力弱的问题。现在,由于使用大型机械,搞好深松整地、根茬还田和秸秆过腹,这些问题没有了,农业生产的生态条件得到了有效改善。实践表明,大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可以有效改善土壤物理性状,提高肥料利用率,增强土壤的肥力和蓄水保墒能力,节约水资源。此外,秸秆青贮、根茬还田作业还能避免秸秆焚烧、减少污染,非常有利于发展农村生态种养殖业,这些都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良性发展。

三是启发了群众,促进了学习型乡村建设和农民科技素质提升。改变粗放耕作方式,运用农业机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劳动强度小,作业效率高,投入成本低,生产质量优,得到群众一致认可。随之而来的,是群众对“第一生产力”理念的再提升,由村而乡,引发了一场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潮。乡里每次搞培训,总是座无虚席,农民参加培训非常踊跃。特别是一些小年轻的,确实改变了“喝小酒,看小牌,扯闲白”的不良习惯,有空就泡进村图书室读书,养成了学科技的好习惯。 四是积聚了实力,促进了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民生条件的改善。 村集体经济基础原来并不好,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并负有一定债务,长期处在“没钱办事”的状态。所以无论是基础设施条件,还是民生福利待遇,都不能与我市好的地方相比。实施农业机械化示范,使村上有了机械设备等大量固定资产,并被作为合作社的集体股,使村集体有了公益金提取渠道。应当相信,随着机械化经营的发展壮大,这个村的集体积累会越来越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民生条件将得到不断改善,群众的生活水平将得到有效提高。

(四)近期计划

集店乡在实施农业机械化上付出了一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合作社运营时间还不到 年,目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远未显现出来,农户对实施农业机械化认识还不足、入社积极性还不高、农机作业因土地连片不足而费用较大、服务领域还比较狭窄等问题也比较突出。所以下一步,在以农机业带动现代农业发展上,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机合作社,切实增强合作社管理经营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力。争取到2015年,使东关壁村农户全部入社,社会自然人入社比例实现大幅增加。

——进一步推进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切实实现农机作业的节本增效。到2015年,集中连片经营土地要达全乡耕地面积的60%以上,农机作业年收入达到3000万元;到2020年,实现全乡耕地100%集约化经营。农机作业年收入实现6000万元。

——进一步实行农机作业的标准化管理和农机农艺技术的集约化推广,持续做好以现代科技改造传统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工作,重点加强高附加值、性能先进的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实现农业机械化生产效益的最大化。

——进一步延伸农机产业链条,搞好相关连带产业生产经营,进一步提升农机发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年要成立机耕队、工程服务队,实现农机的跨区作业。同时完成好青贮饲料场站建设任务。

——认真总结示范点经验,在全乡各村推而广之。2015年前,要在西庄村、辛村村再办两家农机合作社,使之具备与东关壁村同等的机械化作业生产能力,以农机业大发展的强劲实力和灵活的经营机制,更好地推进经济发展,让现代农业之花到处开放,加快我乡农村工业化、城乡化进程。

第15篇:农机合作社事迹

桂平厚禄乡绿色田园农机专业合作社先进事迹简介

桂平厚禄乡绿色田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先后被评为“市级合作社示范点”、“省级合作社示范点”,多次被评为市级“十佳”优秀合作社。合作社企业法人莫栋源,被评为“全省农机先进个人”,桂平市百名农民“创业标兵”,厚禄乡“十佳”农村科技致富能手以及被列为厚禄乡“三培两带”的带头人和“种植能手”。

一、合作社发展

厚禄镇是个种粮大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大部分年轻强壮的劳动力外出务工,在家务农的绝大多数是些老弱病残者。特别是农忙双抢季节,原来的牛耕木犁原始耕作方式给农民增产增收带来很大困难,并有撂荒现象。针对这一矛盾,认为机械化耕作势在必行,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在中央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大背景下,为排民忧,解民难,于2013年08月,在桂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挂牌成立了农机专业合作社。同时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由莫栋源任法人代表和合作社董事长,购买了一台中型拖拉机(554型)、一台收割机为农户耕地、收割。特别是一些老弱病残者优先照顾,价格优惠,得到群众的好评。注册资金100万元,共扩展社员129名,该社全部农民、社员取得了合作社颁发的社员证,合作社目前80%的社员拥有农业机械。合作社拥有大型耕作拖拉机5台、收割机34台、旋耕机6台、开沟机3台、挖掘机1台、打穴机1台、开荒玉华犁1台、手扶拖拉机、耕整机28台、插秧机5台(其中4台高性能乘坐式插秧机)、育秧大棚2座、育秧播种机流水线1套、育秧硬盘24000个、机动式喷雾器7台(其中1台大型轮式喷雾器)、灭虫灯60多盏,农业机械总价值280多万元。2015年合作社着手建立一栋办公大楼、机具车库、维修车间,共计1500多平方米,做到农机闲时有地方停放,农机故障有地方维修、有人维修,机械操作有地方培训,解决了农业机械停放和维修的一大难题。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市场运作行为

1、规范运作。一是农机合作社的财务公开,每季度向社员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让社员明白放心;二是合作社所有农机具对外作业,统一由合作社负责业务联系和财务收支管理;三是出台了社员自有耕地作业优惠条件,合作社社员每亩机收、机种、机耕的价格比市场价优惠10元。

2、完善制度。理事会、监事会由社员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推选刘汉湘为合作社理事长,同时制定了《厚禄绿色田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完善了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理会“四会制度”,重大事项执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

3、强化服务。一是聘请市农机局专家和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给

社员授课,对社员进行农机操作技术维修培训,多次举办培训班;二是为社员提供机耕、机收、机插、农机维修等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拓展服务范围,提高经济效益

2015年,合作社在厚禄乡标村建立650亩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生产示范基地,做到统一耕种品种、统一浸种育秧、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机耕机收、统一配方施肥的“五统一”工程。从提供种子至机耕、机收、机插、病虫害防治、机喷,为群众每亩降低成本50元,其中,种子优惠2元/斤,优惠10元/亩;机耕、机插、机收分别优惠10元/亩;病虫害综合防治只收取燃油费4元/亩,群众可节省资金10元/亩。基地农民全年种粮增收13万元,合作社带动受益农户280多户。

2014年,为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机械化作业能力,加大服务力度,我社又购进乐星554拖拉机1台、东方红大拖1304拖拉机1台.1.8米旋耕机2台、手扶拖拉机3台、收割机3台、插秧机3台。 2010年,在国家农业部推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和江西省推动“推进机插秧 创建高产县”活动的深入开展的倡导下,该合作社作为省级20个工厂化育秧示范基地之一,按照青原区水稻工厂化育秧技术示范试点方案要求,做好了如下工作:

(一)深入学习,探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技术服务模式。该社年初安排技术人员到省农机局参加水稻工厂化育秧技术理论学习,同时聘请省、市、区农机局技术专家进行实地指导,培训专业大户,让农民亲自了解水稻工厂化育秧技术。采取基地带大户,大户带农户的基本形式,发展基地育秧种植面积700亩,大户育秧种植面积500亩,农户育秧种植面积200亩。以整村示范试点逐步向全镇乃至全区推广。

(二)精心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职责分明的工作措施。炉下农机合作社以村党支部书记刘汉湘同志带领的村级班子做基础,分工明确,职责分明。行政管理由党支部书记刘汉湘负责,技术管理由刘文均负责,财务管理由易宇航负责。其他同志分别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三)超前准备,做好了一系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该社选择了育秧温室大棚和简易大棚相结合的形式,综合了水稻育秧与蔬菜栽培。既减少了成本,又充分利用了空间。

(四)制定进度,确保了一系列项目实施的进度。在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项目的带动下,合作社的1500多亩地实现了粮食增产,切切实实的增加了社员的收入。

到目前为止,农机合作社为农民收割水稻43500亩,耕地27210亩,机插2640亩,作业纯收入212.16万元。合作社处在起步阶段,功能、设施还不完备,走发展规范化建设合作社之路,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逐步解决:一是资金不足,实现机械化全程服务的设备配型、数量满足不了农业生产的需要。二是合作社管理工作尚需完善,特别是

财务管理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对管理人员、农机人员需加强培训,提高管理者水平和农机人员技术素质。在今后的农机化合作社发展道路上不管遇到多大的困难,我们都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把合作社越办越好!

第16篇:农机专业合作社

机声隆隆响四野赤心拳拳绘蓝图

——孝昌县农业科技创新探访

初夏时节,进入孝昌季店,乡间大道通坦开阔,农田阡陌纵横交错。车行厉店,长街尽头,一幢三层楼房与众不同:房前,“李好农资服务站”、“孝昌县鑫禾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牌匾赫然眼前;屋后,几畦寸余长的秧苗正在上千只塑料盘里竞相伸展,享受雨露滋润过后阳光的照拂„„

眼前的男主人李双桥,35岁,中等个,皮肤黝黑,鼻梁间架副眼镜,浑身散发着浓浓的书生气。

一见到记者,温文的李双桥便谈起了自己的育秧心得:“通过机械化育秧,3天就可下种,15天就能移栽,每亩可增产300斤。”

随行的孝昌县宣传部副部长黄俊元告诉记者:“以前夏播时节,很多地方不得不等水下秧。机械化培育出来的秧苗,具有抗旱性,所以即使现在碰到干旱也不用担心栽过季秧了。”

“现在孝昌正干旱,我们已经帮周边缺水不能下秧的农户,栽种了500百多亩了。”李双桥补充道。

这边,俊秀的女主人舒红萍热情地介绍起摆放在屋里的一台“育秧播种流水线”:加入拌入肥料的散土,只需15秒钟的时间,散土便在机器内自动完成了装盘碎土、洒水、均匀播种、盖土等一系列过程。一盘盘播种后的泥土刚下“流水线”,就被放入35℃的温室大棚进行培育。3天后,已经长出嫩芽的种子再到秧苗场练苗15-22天,可供栽种的秧苗就长成了。

“联合村又要秧苗了。”说话间,季店乡农业服务站站长季月波来拖秧苗了。 “我去卷秧!”与丈夫李双桥交换了一下眼神,舒红萍从容地穿起丝袜套上雨鞋,来到后院的秧苗场。

卷秧,就是将塑料盘里像绿毯般的秧苗一块块卷起来,卷成一捆一捆的圆筒状,装上插秧机送到田里。

只一会儿工夫,一亩多地的秧苗便被齐齐整整地码到了一台手扶式插秧机上。插秧机随后被送上了一台拖拉机运住田间。

“过去我们种田要吃多少苦哦,总是半夜就起床扯秧,一年到头还只够填饱肚子。”73岁的李双桥母亲忍不住插话说,“伢们现在学科学、靠农机种田,日子多轻松哟!”

2008年,一直做农资生意的李双桥,在政府扶持下,购买了第一台整耕机,服务周边农户,赚取服务费。尝到甜头后,李双桥又接二连三地添置了碎土机、旋耕机、手扶式插秧机。去冬今春,李双桥又建起工厂化育秧大棚,拖回一台育秧设备,正式建起了自己的“育秧工厂”。

5台旋耕机,6台插秧机,3台联合式收割机,齐备的育秧流水线„„从集中整地、统一育秧,到机插机播、联合收割,喜欢尝试新技术的李双桥先后投入70多万元购回多类农机具,在广袤的农村大展拳脚。

今年2月,在孝昌县农机推广站的撮合下,李双桥网络周边农机户,成立了鑫禾农机专业合作社。一方面依托工厂化标准秧苗供应,提供机耕、机插、机播、机防、机收等“保姆式”服务。一方面通过土地流转,租赁农户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

一片赤诚,志在田野。敢于尝试新技术,勇于创新破陈规,李双桥已远离老一辈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日子,成为新型农民的样板。

跟随拖拉机,我们来到空旷的田间。近前,一块块翻耕平整的水稻田正安静地等着秧苗来激活;远处,一台台插秧机正在田间来回穿梭忙碌不停„„

“这里翻耕好的田块,几乎全部是鑫禾农机合作社的旋耕机整出来的。”孝昌县农机推广站站长张继人介绍说,目前,鑫禾农机合作社现有大小型农机具20余台(套),会员20多人,注册资金300万元,现已承包土地1200亩。

张继云说,孝昌已迈开了农业机械化普及的步伐,目前成立了11家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插秧机220台,旋耕机1134台。今年夏播,全县水稻机插面积达到7万亩,“隆隆”农机声已成了现在农村“三夏”期间的主旋律。

机声隆隆,犁钯水响。一台高速插秧机在驾驶员的熟练操作下,正和着泥水有节奏地往前开动,“咔嚓咔嚓”,秧苗被分成6株一排,一株株整齐地“钉”进了田里。几个回合,一丘白花花的田块,转眼间便铺满了绿色„„

第17篇: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

目录

第一章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三章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四章董事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五章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董事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章合作社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

作社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合作社名称:

第二条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合作社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作社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四条 合作社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合作社以全部资产对合作社的债务

承担责任。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合作社变更注

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董事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五条 董事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董事出资的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六条合作社成立后,董事缴付出资后,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后,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印章向董事签发出资证明书。合作

社应将出资证明书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的审批机关和主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合作社名称、合作社成立日、投资金额、出资日期、签

发出资证明书的日期。

第五章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 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进行监督, 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董事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合作社新增资本;

(七)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董事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董事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条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董事应当转让股权通知发出后30日内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在30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董事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董事名册。

第七章 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社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合作社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合作社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董事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的内容、日期及地点。定期会议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董事出席董事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但董事会对合作社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社形式、修改合作社章程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会,并向董事报告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协助总经理决定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协助总经理拟订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协助总经理决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条 合作社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及合作社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合作社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合作社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设监事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社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高管执行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高管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董事。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利润分配按照《合作社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营业期限为年。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五)宣告破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合作社解散时,应依据《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合作社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根据需要或涉及合作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合作社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交送原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合作社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董事共同订立,自合作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其中,报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董事签名(盖章):

2010年 月 日

第18篇: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XXXXX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X合作社于XX年XX月XX日召开成员大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合作社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XX条原为:“„„„„„„”。

现修改为:“„„„„„„”。

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XXX(签字)

200X年XX月XX日

第19篇:土地合作社章程

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2012年 月 日提交首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土地管理体制和集体土地组织治理机制,根据《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XX镇 村土地合作社。 本社住所:XX县XX镇 村。(或 路 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由实际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基础组成,并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负责管理原辖村农用地,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土地所有权和委托经营管理权。

量化到户的土地承包权仅作为社员享受土地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土地合作社集体所有。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按国家政策处理。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等农用地一并纳入土地合作社统一管理与经营。

1 其它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等参照以上条款入股土地合作社。

第五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社员以其量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土地经营权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土地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七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 员

第八条 社员资格:本社辖区范围内承认本社章程、自愿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承包户。

第九条 以依法、自愿为原则。

第十条 本社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因转让或其他原因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因死亡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承包户主及其户内成员消亡的;

(三)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社员(承包户主)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 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合作社应当在1个月内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并承继

2 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二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土地股权证书的社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按股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臵权;

(三)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五)享有对本社社管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土地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八)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和依法罢免。

(九)依法享有土地征收政策补偿的权利。第十三条 社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二)必须遵守本土地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社管会、社监会履行职责;

(三)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以其所持有股份份额的土地经营权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五)支持本社土地依法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制度。入股农户超过 户的,每 户推选一名社员代表。本社社员代表不少于20名。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半数社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经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为有效,在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听取社管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社员股权标准及增减股权;

(四)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开发规划;

(五)选举和罢免社管会、监事会人员;

(六)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决定聘用本社所属部门的有关财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八)决定本社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土地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会)是本社社员(代

4 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

社管会和社员代表由原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和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产生,设社长 人,副社长 人,委员 人;首届土地合作社社长任期与村两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社长、副社长由社管会推选产生。社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社长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主持社管会的日常工作;

(二)签署本社社员的入股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聘书;

(四)制定本社发展计划、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方案;

(五)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六)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七)研究和制定本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社管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社长召集。社管会决议、决定须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社管会实行一人一票。

社管会会议可邀请社监会主任(执行监事)和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土地合作社监事会(简称社监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由原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和原经济合

5 作社社监会人员直接过渡产生,监事会主任与村两委换届工作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社社务、财务运行情况,并在社员(代表)大会上公布结果;

(二)当社管会损害本社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列席社管会会议。

本社现任社长、社管会成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社管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各类农用地、林地的经营管理。社管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土地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社管会在土地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土地资产承包和出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管会对本社负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土地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社管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大幅度增加

6 的,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土地资产和资金流失的,由社管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社须建立土地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土地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社财务收支在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套中核算,不开设银行账户,不设账套。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社)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对外发包、租赁和直接经营的收入。可分配收益,是指本社当年各项收入扣除各项费用后的

7 纯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镇(乡)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设立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镇(乡)政府、县农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员(户代表、社员代表)签字:

第20篇: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自愿民主为核心,以社员增收为目标,依法组建,规范运行。

第四条 本社以烟农委主要服务对象,也可为非成员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也可以为大农业服务。如:

(一)组织烟叶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膜、农药等物资供应;

(二)组织开展烟叶的育苗、机耕、植保、烘烤、分级、运输等专业化服务;

(三)引进和推广烟叶生产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四)【有条件的可以】其它经营或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如办公房屋、家具、办公用品、车辆、农机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对由烟草行业补贴形成的烘烤工场(密集烤房及附属设施)、农机具、育苗工场(育苗大棚及附属设施)等资产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要保持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本社资金不参与烘烤工场(密集烤房及附属设施)、育苗工场(育苗大棚及附属设施)建设,但可对烟草投入补贴的资产进行维护。

第七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烟草补贴

2 形成的资产以及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按当年种烟面积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记载内容包括: 成员出资额;

成员当年烟叶种植面积;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烟草补贴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烟草补贴量化部分以及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上述业务烟农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九条 本社、本社社员及本社聘用人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本社优先向本社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在满足

3 本社成员专业化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向非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服务价格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可分为内部服务价格和外部服务价格。内部服务价格原则上微利价,外部服务价格可参照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执行。

【具体可依据本社资产折旧、维修金、管理及用工费用、物资费用、利息、物价准备金、公积金等要素组价出指导性收费价格,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则上分环节一年定一次。】

第十一条 本社各项专业化服务按照“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准备—组织开展服务—服务验收确认—服务结算”流程进行,【各烟农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流程环节进行增删】流程各环节内容如下: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签订服务协议:烟农专业合作社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费用支付时间、不合格品处理、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时间应依据具体生产环节与要求确定。

(二)服务准备。烟农专业合作社确定服务人员,组建专业队,准备服务所需物资、器械,检修设备等。

(三)开展服务。烟农专业合作社根据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组织专业服务人员开展专业化服务,接受服务对象、相关部门人员的知道与监督。

(四)服务验收确认:服务结束后,烟农专业合作社及其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按服务协议共同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五)账务结束算。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协议、确认的服务结果向烟农专业合作社支付服务费用;合作社向服务人员支付服务报酬,核销相关作业费用。】

第十二条 由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各项专业化服的实施方案、管理人员、专业服务(或作业组或分社)和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规定,依据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并保留检查考核记录。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烟叶生产经营者,烟叶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使用者,能够利用烟农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几首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5 本社成员中,烟农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烟农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烟叶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四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以当年烟叶种植面积为限享有烟草补贴形成自产的受益权;

(九)优先参与和利用本社提供的专业化生产经营服

6 务;

(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如: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七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

7 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保障基本烟田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用于种烟,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进行烟叶生产;、

(九)保证烟草补贴形成的自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保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长效使用;

(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

8 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不应超过3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腿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攻击经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9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

10 除】。

第二十三条 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总数达到150人的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30%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11 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以2-4名为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12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在合作社领取报酬,理事会成员在从事合作社决策、监督职能时,可给予务工补贴,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为 。】。

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1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要求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或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具体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再合作社领取报酬,监事会成员在从事合作社决策、监督职能时,可给予误工补贴,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为 。】

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检查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

14 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视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视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聘任和解聘,对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技术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15 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对财务人员、组长(队长)及其它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并决定报酬支付标准。烟草部门职工可以经本社相应程序聘为经理或财务人员等,但不得担任本社理事长、监事长,原则上不得在本社领取报酬、报销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16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向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第三十八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派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理事或者监事

17 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烟草补贴形成的资产;

(六)他人捐助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成员大会评估作价。

由全体成员缴纳、作为本社成员资格证明的等额出资,不参与盈余分配,成员退社带走。合作社成员自愿以土地、实物、现金出资,用于合作和的设施设备配臵或经营成本,但不得参与育苗工场和烘烤工场建设。合作社成员出资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18 第四十三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四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额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五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公积金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盈余的百分之二十【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本社原则山不提取公益金,确需提前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提取的比例、用途及管理办法。公益金余留部分量化到成员,成员退社可带走。

【烟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是否支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外聘经理、会计、出纳等管理人员薪酬,如讨论通过,薪酬标准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执行,薪酬标准参照本地平均工资水平而定。

19 第四十八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烟草补贴形成的资产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烟草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九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依法不低于60%,具体比例有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交易量可按合作社的烟叶种植面积,交售数量,提供或接受合作社服务的量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烟草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

20 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一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审计结果应向成员大会报告。根据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或烟草部门】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接受烟草部门补贴的烟农专业合作社应定期向烟草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社与他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三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要作相应分割,但是烟草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分割,由烟草部门收回并转移给其它烟农专业合作社或当地村委会,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21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五条 本社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

第五十八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烟农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2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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