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丙方:
为更好地发挥兰石轮机砖厂的资源优势,充分利用乙丙双方的技术和资金,合作经营发展兰石砖厂经济,甲、乙、丙三方以合股经营的方式进行合作,经三方多次协商,特订协议如下:
一、合股时间:从2011年8月日至2017年12月30日。
二、合股方式: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将甲方现有的砖厂财产及鱼塘计价共合人
民币壹佰陆拾万元。乙方一次性支付53万元给甲方后入股;丙方一次性支付53万元给甲方后入股;再投入资金以及经营期间风险按股份比例承担,利润分红按股份比例享受,财产按股份比例归属所有。
三、合股股份比例:甲方占股份34%;乙方占股份33%;丙方占股份33%。
四、合股经营的财产管理规定:出纳由甲方派员负责;会计由乙方派员负责;签证由
丙方派员负责;每条支出收入单据要经三方代表签名方有效,财务日常工作做到日清月结,生产经营转入正常后,在余留流动资金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分一次红,如再需资金运作,必须按股份比例投入。
五、合股经营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乙、丙合股前甲方经营的砖厂的债权债务与乙、丙方无关。
2、合股经营期间只有公共财产,没有私有财产,任何一方不能在砖厂内搞私人生
产或处理公共财务。
3、合股经营期间砖厂及鱼塘日常的一切开支(包括上交兰石村委会租金)均由甲、
乙、丙三方按股份比例负责。
4、合股经营期间政策性风险由甲、乙、丙三方按股份比例承担,政策性奖励由甲、
乙、丙三方按股份比例享受。
5、合股经营期间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股份或退股,如果要转让股份
或退股,必须经三方原则同意。
6、合股经营期间,甲、乙、丙三方要和谐相处,要多想办法,在经营过程中的各
种业务的处理要多通气、多研究、形成共识才去实施,共同维护好厂的经济利
益。
7、合股经营期间,不允许有收取回扣等损害合作伙伴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核实,
按其价款的50倍处罚当事人。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兰石司法所一份,自三方签名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