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驾驶责任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校车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稳定大局、稳定社会的高度上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十分必要。为此,学校特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协议如下:
一、乙方职责:
1、驾驶员必须持有符合客运准驾规定的驾驶证;
2、驾驶员务必增强安全行车意识,按规定线路中速行驶,确保安全;
3、运行车辆必须挂有接送学生车辆标志;
4、严格按照行车证核定人数就座,不得超载;
5、道路运行过程中不行违法行驶、疲劳驾车、违法超车、争道抢行;
6、车辆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上路,不行出现“带病出车”现象;
7、凡周期内记满12分、发生重大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违法犯罪的驾驶员,不行驾驶车辆接送学生(幼儿);
8、所有接送学生的驾驶员不行带有思想情绪、负担参加运行;
9、所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必须配有一名司乘人员;
10、所有接送学生车辆准时发车到指定地点接送学生(幼儿),司乘人员要清点学生(幼儿)数,如果学生(幼儿)未到齐,不行提前发车;
11、所有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第一”观念,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学习,提高事件应急能力,争做“放心接送车”;
12、乙方要定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确保车辆的车牌、行车 和机动车第三责险、乘坐险等手续齐全。
二、乙方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有疏忽导致乘车学生(幼儿)在乘车途中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接送时间:从签字之日起到学生(幼儿)放假之日止。每天上午定时接送学生(幼儿)到校,每天下午放学后接送学生(幼儿)到达指定地点;
四、如遇到洪灾或特大雨雪天气,乙方不得发车接送学生(幼儿),必须与甲方取得联系,甲方与乘车学生(幼儿)家长商议后定夺;
五、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乡中学校备案。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