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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6: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67号 (3月30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银监会《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5]65号)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苏信联发[2006]25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

第四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审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

第六条

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

(一)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严格要求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

(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和本行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审计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三)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坚持按程序开展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处罚意见。

(四)对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的可实施后续审计。

(五)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提出审计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年度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岗位责任

(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二)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

(三)严守审计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合法取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检查、延伸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四)规范审计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五)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

(六)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审计记录、审计报告等资料,做好审计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的权力及约束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建议权。审计人员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

(四)越级报告权。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

(五)其他权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整改结果;稽核部门有权派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

第十条

审计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廉洁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即: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档标准的住宿;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费宴请;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第四章

过错行为责任的划分

第十二条

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证据,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事实失真,作出错误的审计决定,由主审计人和参与审计的审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复查、复核人员未复核出审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由复核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业务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出现的审计过错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审计文件后,发生执法过错的,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规,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

(一)执行审计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

(二)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审计内容的;

(四)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后续审计,影响整改效果的;

(六)未按廉洁审计“八不准”要求进行审计,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在审计方案规定范围内,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

(二)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处处分或限期调离、辞退、解除合同等其他处理:

(一)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帮助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在全省考核评比中连续2年后5名的,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主管领导未及时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5〕88号)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例子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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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问责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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