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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事迹(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13 07:54:37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集团审计中心

内部审计工作

一、审计职责

集团审计中心,代表集团对各公司、各直属部门有关工作事项进行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其职责是:

(一)拟定集团有关审计事项的规章制度,提交集团会议研究。

(二)负责对集团各公司的内部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三)负责检查集团各公司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规定、规章制度情况,负责对各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所有经济活动、经济效益及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负责检查和评估各公司各种财务数据、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其中包括检查财务数据的采集、衡量分类及汇报的方法是否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各公司开展财务预算、资产经营、经济效益、内控制度、固定资产投资、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

二、审计内容

(一)审核集团所属被审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保证经营数据来源合法真实。

(二)评价集团所属被审计单位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各项活动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揭示不经济、不合理的行为。

(三)评价、考核各公司综合性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偏离期望值原因。

(四)评价被审计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质量和监控能力,发现问题并指导工作。

(五)发现集团各公司先进的、科学有效的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及时总结和反馈。

(六)对各公司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1、酒店

(1)应收应付往来款的金额、账龄,应收款和月收入额的配比程度,与历史数据对比增减变化情况。

(2)采购报价制度、询价制度的执行情况,核查报价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3)酒店综合毛利率以及各经营部门的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异常。

(4)成本构成,用因素分析法分析成本变动的原因,追查是数量因素还是价格变动引起。

(5)资产保养、维修,检查资产的闲置和利用情况。 (6)存货盘点,账物核实,检查以旧换新制度的执行情况,账物是否相符。

2、地产 (1)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高息借款的支付利息情况。 (2)各项工程款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合同支付款项问题。

(3)房产销售、按揭贷款、开发成本和费用情况。 (4)贷款业主月供欠缴情况。 (5)代收代付款的收支情况等。

3、典当

(1)逾期费息的金额、回收进度。

(2)贷款的账龄分析,关注时间较长的贷款情况。 (3)放款流程规范性。 (4)关注费息率变化。 (5)收当物品的定价程序。

(6)绝当物品、寄卖品和黄金等销售情况。

4、物业

(1)物业费、暖气费收费率。

(2)水费、车位费等其他费用的收缴情况。 (3)小区内是否存在占地经营未收款现象。

(4)维修程序是否合理,是否有人进行维修回访等。

三、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介绍经营管理情况。

(二)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凭证、帐表、预决算,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和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会计年报、计算机软件和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有关经营、财务工作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规章制度等行为造成损失或浪费的,经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临时做出处理,并建议追究责任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罚款。

(九) 审计中心经批准有权抽调集团及各公司相关人员担任临时审计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计程序

(一)年初拟订当年审计项目和工作重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常规审计每月安排一次,另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安排专项和临时审计内容,对阳光通道反映的问题随时审计检查。

(三)认真阅览各公司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而后制定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审计结束后,对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六)对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由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落实,事后反馈。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事项,十天内做出答复。

五、审计要求

(一) 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能力、综合分析及文字表达能力。

(二) 依法审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讲求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保证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四)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所犯错误情节给予处罚。

(五)审计中心,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资料档案,严格管理。

(六)审计人员调、离职时,应在专人监交下办理移交手续。

六、处罚意见

(一)对审计中首次出现的问题,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

(二)对上次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再次重复出现,情节较轻者需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连带部门第一负责人罚款50元。

(三)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较重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连带部门第一负责人罚款100元。

(四)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对责任人不低于500元的罚款,对连带部门第一负责人不低于300元的罚款,问题和罚款金额报批准后执行。

推荐第2篇: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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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考虑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绩效以及经营合规性等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本准则不适用于内部审计入员协助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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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通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或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调整审计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制定、实施审计程序时,考虑与会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可韵产生的影响,并对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由于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独立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与会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将注意到的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内部审计人员,并提请内部审计入员将其发现的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所有重大事项,及时告知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如认为必要,应当就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

第三章 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内部审计工作,以利于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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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如内部审计工作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特定方面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是否可能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内容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一)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经验和能力;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谨慎;

(五)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十条 在了解与初步评估后,注册会汁师如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就有关事项及时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沟通。

第四章 评价与测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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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拯利用的特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和测试,以确定其是否有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在评价特定内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内部审计工作范围的适当性;

(二)相关内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适当性;

(三)对内部审计的初步评估是否适当。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评价特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助理人员的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指导、监督和复核;

(二)内部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三)内部审计人员是否依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编制内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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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审计工作结果是否得到有效利用,所发现的例外或异常事项是否已适当解决。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测试特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人员已检查的项目和其他类似项目;

(二)内部审计程序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相关领域的风险和重要性水平;

(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初步评估;

(三)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和测试的过程及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和测试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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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特定内部审计工作不能达到其预期目的,应当扩大审计范围,追加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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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推荐第4篇: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处是局属内审机构,在财务管理司的日常管理下,依照国家财经法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局属行政、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国家审计署的业务指导。

局属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条审计处职责是: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参与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内部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对各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负责领导委托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审计处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二)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和处置;

(六)政府采购活动;

(七)基建工程的概算、招投标、预算和决算;

(八)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九)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二)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十三)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和各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内部审计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申计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软件,查阅单位会计档案、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

(三)列席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请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

第六条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各单位要向审计处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送审计处备案。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制定和修订的有关规章制度送审计处备案。

各单位在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签定对外投资、筹资、合资、联营、租赁、担保等协议,或设立、终止经营实体时,应将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书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审计处要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局年度工作重点,按照领导的指示和上年度审计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审计王作计划,报请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局党组的决定,在实施审计前,书面向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九条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事项需要,聘请社会审计力量、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条在审计工作实施期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虚报和隐瞒。

第十一条审计处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局领导。经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按期整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局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如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审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并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局财务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2日印发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961局办字第37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5篇: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1.目的:明确审计工作程序,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和审计报告传阅审批过程的规范性,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改,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流程。

2.范围:各系统及所属各部门审计工作。

3.责任:各系统、各部门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4.内容:

4.1审计部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公司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确定审计对象、时间、范围,向被审计部门下发审计通知书。

4.2被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确定配合审计工作的联系人。

4.3审计人员对收集到的相关审计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分类、计算、审核,逐步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4.4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并做资料补充后,在计划要求时间内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4.5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转交被审计部门,就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审计项目内容涉及多部门的,审计部则将报告直接报给系统领导(对于总经理要求直接上报的调查、审核、分析等报告则无需通过此过程)。

审计部完成的所有审计报告必须附有《报告审批(落实)附页》,内容包括:上报部门、报告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上报日期等,并有留白(审计检查表则须留有相应栏目)供各级领导阅批及被审计部门发表意见。

4.6 被审计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后,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写出对审计结论的意见,如无异议,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拿出具体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完成的时间和责任人,须于接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回审计部。

4.7审计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带有被审计部门意见的审计报告报给相关系统领导阅批。各系统领导须在接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内容及被审计部门意见的阅批,明确签署组织落实或批转落实的意见、建议或整改方案等,并批回至审计部。

4.8 审计部将系统领导阅批后的审计报告,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给总经理,使其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概况、存在的问题及被审计部门对问题的整改方案、系统领导的工作设想等,并就此做出批示。

4.9 审计部收到总经理批复的审计报告后,按批示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给被审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同时按领导批示和被审计部门整改完成时间进行跟踪,直至整改结束或下一次该项目审计。

4.10 对跟踪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审计立项建议,流程按4.1-4.9款执行。

4.11 每年末由审计部将审计报告装订成册保管,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至少保留五年,经总经理批准后销毁。

推荐第6篇: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和学校领导的意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收集与整理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校审计部门书面提出。

七、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八、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推荐第7篇: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根据《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适用于医院审计部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业务控制流程、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五条 开展审计工作的相关资料有:预算计划、决策报告、会计业务核算记录、各种报表、经济预测可行性论证资料、方案、合同、协议、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的经济数据资料。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结合医院中心工作,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卫生部、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审计部主任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主任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定审计项目,并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九条 在具体开展审计前,应制定审计方案,具体安排审计工作事项。 第十条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重要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三)审计小组构成及人员分工;(四)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制定后,由审计组人员进行讨论完善。定稿后报审计部主任批准实施。审计实施前,审计人员应做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应留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SZ—006: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时间;

(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审核;

(二)观察;

(三)监盘;

(四)询问;

(五)函证;

(六)计算;

(七)分析性复核。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二)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应对审计结论负责。审计证据要经过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确认。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实行分级复核制度。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组成员的审计工作底稿进SZ—006: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行复核。审计部主任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

(五)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五章 审计终结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人员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小结,连同审计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交给审计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审计部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审计部主任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内部控制情况: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作出评价;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对一些审计发现的需要披露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对一些因时间、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审查清楚的问题加以说明;

(五)审计发现的问题;SZ—006: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六)审计评价;

(七)审计决定及建议: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及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由二审人员进行复核;二审人员如果对审计报告初稿有不同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审计组要对二审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可修改审计报告,二审的意见是否采纳,由审计组决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将审计报告修改稿,必要时可包括二审的意见一起送交审计部主任进行三审,审计部主任审核后,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审计人员不能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被审计人员,不能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做出承诺;更不能主动约见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被审计人员。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被审计人员要求反映情况,应该有两名以上审计组成员共同会见,其所反映情况应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持有异议的,审计组经研究、核实并进行必要修改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医院主要负责人、被审计单位。审计部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的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根据需要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必要时需后续审计的事项,审计部根据后续审计的情况,可出具后续审计报告,报告应报医院主管领导、抄送被审计单位。

第六章 审计督导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实行内部监督与指导,简称督导。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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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工作由医院经济管理小组负责,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院经济部门业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进行审计。

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情况;

(四)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

(七)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医院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七、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部门应按时向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八、医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

2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九、院长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院内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部门。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院长,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的部门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院长提出申诉。

十一、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十二、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审计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

3 十

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十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十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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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环境下的内部审计工作开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新随县在建县之初即以大部制理论为基础,进行设计、管理、运行,因此其机构编制远低于同等规模的县级政府,在保留了必要的业务机构时,砍掉了一些机构,如内审机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当前,随县共有县级党政群团、人大政协、政法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单位共计53个,名义上保留内部审计科室的的单位仅有10个(水利局、林业局、交通局、人社局、教育局、文体局、农业局、粮食局、城投、供销社),覆盖面不足20%;明确设立审计科的仅有1个(教育局),其余的大致都是与财务科室合并而成。而财务与审计合并的作法,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使得大多数单位财务和审计人员其实就是同一人,内部审计变异为“自己监督自己”。目前随县的内部审计仍处于“单打独斗”的无序发展阶段。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可忽视。它是由部门、企事业单位内部专设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相对独立地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的行为。其目的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查错揭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了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及时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作为一个地区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机构,有义务、更有必要组织好,开展好内部审计工作。笔者以为,当前通过“三步走”,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良性发展。

首先,应当获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支持。内部审计的作用是随着内部审计的内容、范围、职能的发展而逐渐扩大的,其作用也在不断显现:一是对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促使其合法合规;二是对单位的领导负责,促进经营管理状况的改善、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单位领导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三是揭示经营管理薄弱环节,监控财产的安全,促进单位财产物资的保值增值,内控制度不断完善。摆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后,不难获得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不足的问题将不难解决。

第二步,成立地区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管理的自律组织,是为所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社团组织。为了提升基层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内部审计自律性行业管理,发挥内审人员的能动性,推进基层内部审计工作的转型与发展,基层成立内部审计协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审计机关只有将具体管理内部审计业务的职能交给协会,由协会通过制定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总结交流经验,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宣传内部审计成果等业务的开展,对内部审计进行专业管理,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第三步,支持并督促内部审计协会常态化运作。审计局要依托内部审计协会,定期上门进行业务指导,或者集中开展业务培训,或者引导不同单位之间内审人员交流心得,促使内审人员提高理论水平,不断改进和提升审计手段、技术方法,从而提高内审效力,更好地履职尽责。此外,要采取一定的激励机制,促使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按照制度规范开展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内审项目质量与内审工作水平。

推荐第10篇: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维护集团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实施内部监督控制,依法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审计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设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配置和保证。

第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本级企业

1 的领导,对本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对***审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人员设置及要求

第六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规模及实际情况,经***批准后,企业可设立总审计师。

第八条 ***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审计部部长的任免由集团董事会批准。各企业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审计部的意见,并按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及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除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从事五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的经验。除集团、各级企业审计部长外的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财会、审计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初级以上职称;二是具备三年以上审

2 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优先考虑取得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聘任需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与审计对象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审计业务的。

(二) 各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该级企业审计部部长决定;企业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决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部长决定;集团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管理层决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逐级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3 (一)贯彻国家、省审计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三)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召开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审计理论研究以及有关资料的编写等;

(四)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五)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的审计;

(七)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八)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九)办理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农牧场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及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及专题审计调查;(四)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五)办理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4 第十四条 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二)对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进行审计; (四)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

(六)对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资合作项目经营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改变经营方式前审计、兑现审计、离任审计);

(七)对企业内部的重组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拍卖、抵押、租赁、转移和企业停业、破产进行审计;

(八)对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审计;

(九)对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审计;

(十)完成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十一)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上述审计任务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联合审计等有效的方式进行。

5

第五章

审计待遇及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补贴、劳保待遇的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独立的审计监督权,不附属于其它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取权、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更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应视情节给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部门、单位的年度计划、预决算和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产调度等重要经营决议等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6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并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予以封存;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向上一级内审部门进行反映;(十)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责令被审计单位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内部罚款、收缴违纪资金、责令改正等权力,收缴处罚款项交同级财务部门。

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向部门、单位领导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7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备案;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审计通知书;

(三)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任务书,确定审计方式、范围、内容。步骤、时间,明确审计小组分工;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审计查证、取证、核实工作,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提出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形成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对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8 第七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 编制依据;

(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 审计的目标;

(四) 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 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 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 编制的日期;

(九) 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发出,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 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四)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 审计部公章及签发日期。

9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以及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 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查证核实事项记实;

(三)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四) 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事项;

(三) 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 内部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 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六) 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七) 索引号及页次;

(八) 附件。

其中,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

10

(一) 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 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计依据;

(二)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三)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 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五) 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六) 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及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七) 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八)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 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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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 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下列情形,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偷逃税款;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

(七)挥霍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

(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

(九)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需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根据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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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阻碍检查;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由于前款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出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单位领导人员指使、授意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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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单位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的有关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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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内部审计工作自查报告

2015年内部审计工作自查报告

江报财务处:

感谢财务处在8月中旬组织对大江传媒下属相关单位在财务管理制度及帐务处理上的内部审计工作,通过这次内审,网站充分认识到了平时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对于这次内审结果,我们虚心接受财务处的指导意见。现结合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此次内审工作中指出的问题做如下阐述:

1、网站会计人员因不了解母公司在固定资产处理上采取的相关制度,导致固定资产实际入帐时,存在起始计量金额的确定,残值率的估算上存在与母公司计算口径不一致的情形。内审工作结束后,网站已在8月份按财务处的意见对所有入帐的固定资产统一改按3%的残值率追溯调整累计折旧金额。

2、赣州、上饶、宜春、吉安四家分公司都于今年3月份左右成立,分公司出纳岗位由行政人员兼任,工作之初都缺乏基本的财务理念,甚至个别分公司财务岗还出现离职现象,导致一些费用在报销上缺少必要的附件,如办公用品的零星采购无对应的采购清单;招待餐费无事先申请的用餐单;大额的办公设备采购只有相关领导的审批报告。内审工作结束后,网站会计对财务凭证进行了仔细自查工作,结合内审中指出的问题凭证,完善领导审批手续,尽量补齐附件。对于各分公司负责人产生的费用,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先经分管编委领导审批后再做报销处理。

3、南昌房网科技公司及大江电子商务公司因属大江传媒的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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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上没有完全按事业单位的财务政策进行管理,南昌房网科技公司在今年2月份的费用中有零星的烟酒类发票。

4、对于江西省家庭教育指导中心6月份收取江西大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万元款项事宜,内审工作结束后,经相关领导商酌,决定按网络服务内容拟定合同,并计提相关税费。

5、利润反映不真实。由于2014年审计提出不允许计提当期分成成本,故大江传媒及下属分、子公司都未做此项工作,所以导致利润虚增,收入与成本不配比的情况。

通过此次内部审计,网站会计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的不是,希望财务处平时能加强对网站会计人员的内部培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网站会计人员也会加强自身学习,逐渐提升业务水平,及时了解财务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深入了解公司业务,及时发现反映问题,加强与母公司财务总监的沟通。

大江传媒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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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4年4月13日教育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教育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化内部经济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教育部直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

(二)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规模较大的高等专科学校;

(三)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和规模较大的教育企事业单位。

其他教育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人员。

教育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起草有关法规,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监督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

(四) 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维护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考试和评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各项教育资金的拨付、筹措、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

(六) 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签订和预决算;

(七) 大型设备、大宗物品的采购;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事项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

(四) 审查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根据所在部门、单位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十)检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和经测评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可作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工作依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批,该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天内批复,并责成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所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高等学校、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所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该负责人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经济处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提请司法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第二十四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13篇: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公安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审计机构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当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审计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安系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报上一级公安审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公安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任务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应当切实加以解决。

第八条 公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安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职权

第十条 公安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国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重点经费的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区、市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地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地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所辖基层所、队实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公安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专项经费、基建经费、边防经费、消防经费等的管理和使用;

(二)财务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装备物资分配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收费、罚没款物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职业据点经费的拨入、使用,经营活动的收入、支出,利润的上交、管理;

(五)与各项经费收支和装备物资分配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六)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七)国家、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八)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十)上级交办或委托以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安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自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公安审计机构根据国家和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授予本单位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第十六条 公安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五)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建议行政领导予以奖励;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以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监督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十)对审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本单位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领导人提出。单位领导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领导人所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当照常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审计统计报表是了解公安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各级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及时、准确、如实填报。 第五章 审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审计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请单位领导或纪律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财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计)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领导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台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6号 【发布日期】2013-03-04 【生效日期】2013-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台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1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市长: 吴蔚荣 2013年3月4日

台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单位加强控制、防范风险、完善治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为促进其目标实现,对自身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而实施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明确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上市公司、地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2个或2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经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尚不具备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内部审计职责应当授权本单位财务部门以外的内设机构独立履行。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性质、规模和管理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抄送当地审计机关。单位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对其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规定任免,有权机关应当听取同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授权,监督和评价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的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三)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概)算、决算;

(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或担保的有关经营合同;

(七)本单位对行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或专项审计调查;

(八)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列席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重要合同签订等有关经济活动或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经济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发、研究审计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利用先进的审计软件开展审计工作;

(六)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送达被审计对象;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 审计组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取得材料,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材料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复核,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年度考核、干部任免时,以及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监督对象实施审计时,应当将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 指导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结合审计工作,检查和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制度和工作开展情况,合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有关内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的审计,帮助被审计单位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能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和评估各地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辖区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并将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隐瞒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5篇: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88号 【发布日期】2013-02-21 【生效日期】2013-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88 号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2月21日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内部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需要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其中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影响独立审计的经营或者财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办法;

(二)将内部审计指导工作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

(二)检查、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结构配备合理;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绩效管理;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具有管辖权限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六)建设项目预算、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审核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和相关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转移、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财务会计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或者资产等违法行为,采取相应制止措施,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

(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对被审计对象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处理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在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移送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提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建议;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采取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四)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下达审计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经过测评认定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对象造成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权力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依法行使决策权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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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医院内部审计工作之我见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之我见

摘要: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何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释义,沪卫审[2007]1号《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定义为:医院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在医院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内部审计既服务于治理主体,也服务于治理对象。我们国家卫生部自“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源头治理时,提出一定业务量以上的大中型医院规定建立医院内部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二级甲等以上规模的医院,要建立医院内部审计科。我们区域内,在二级甲等医院规定必须成立医院审计科。医院设置内审机构是出于对管理层的监督考虑,还是出于管理层对医院医疗活动经济管理的考虑?弄清这些问题对于探讨医院内审机构的设置模式,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与地位(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寻求医院内部审计的发展对策,充分发挥其在医院治理中的功能,实现医院的医疗服务目标,提高医院的社会、经济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服务的满意度),都有重要意义。

1 医院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

重财务轻审计。表现为财务科下设立内部审计岗位,履行兼职审计职责。审计是财务科的一个组成部分。通俗说法“教练员、裁判员”财务科“一个部门”担当。

内部会计控制替代审计工作。医院收入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简称黄本本),而医院的支出部分却又要与市场经济“接轨”如:药品、卫生材料、公共事业费用等,内部会计控制越显其重要。医院采购、服务、收入、财务等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几乎都与内部控制系统失控有关。于是医院的管理层认为管理越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越重要。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我们区2000年实行区域系统内部财务科长委派制度,制定委派工作制度,规定委派工作流程,签订委派工作协议。权利和义务比较明确。然而实践过程中,委派会计没有起到审计的作用。

2 医院内部审计

根据沪卫审[2007]1号《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定义:医院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对医院内部审计的定义可以从几个方面予以理解:医院内部审计的主体是医院自己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的性质是医院内部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的评价对象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医疗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几个方面。

3 医院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

内部审计有助于强化医院内部控制、改善医院风险管理、完善医院治理结构,促进医院目标的实现。由于内部审计不同于外部审计强制性的法定审计,其是医院内部相对独立的一种评价活动,在哪些领域实施内部审计通常由医院管理层(院长)决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和目标因医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院长)的需求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医院内部审计的职能范

围如下。

3.1 监督内部控制 被审计部门管理有责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关注其运行的一贯性。内部审计可以对被审计部门内部实现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业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

如:评价法律法规等外部要求及医院管理层政策等内部要求的遵守情况。医院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审核。医院的业务收入一般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的业务收入对其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评价。另外,对业务支出的评价如: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情况医院支出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所规定《医院财务制度》及《医院会计制度》的范围当中列支。还有医院的医疗收费标准、药品招标采购是否遵守卫生系统收费标准和相关审批程序,如:是否按照《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简称黄本本)、《上海市药品价格信息》和医保“红头文件”等相关规定要求操作。再有,医院决策和业务活动的落实情况。如:是否学习落实了卫生部、上海市和徐汇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是否按照医院年初召开中层干部务虚会议,制定的相关目标执行。医院业务发展和财务预算的遵守情况,如:卫生局计财科布置的财务预决算、医院制定的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守情况,医院签订的各类合同的遵守情况,如:基建项目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等等。

3.2 检查财务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内部审计对财务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的检查可能包括检查用以确认、计量、分类和列报此类信息的方法,以及对个别项目实施的专项调查。专项调查通常包括对某些交易和账户余额进行详细测试,监督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可靠性和及时性等。

3.3 评价业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效率强调收入与支出比,效果强调达成什么样的结果。内部审计对业务活动效率效果的评价包括对被审计部门非财务的控制活动,妥善保管资产的措施等的评价。

3.4 评价对法律法规等外部要求及管理层政策等内部要求的遵守情况 内部审计可以对被审计部门在医疗活动中遵守相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价,包括评价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卫生系统和医院部门政策遵守情况、医院发展目标和财务计划的遵守情况、业务活动的预算和财务预算的遵守情况、医院制定的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守情况、医院签订的各类合同的遵守情况等。

4 医院内部审计的作用与地位

4.1 开展常规审计,促进医院合法业务活动 医院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必须依法组织业务活动,正确处理医院与国家、病人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因此,医院审计科通过常规审计,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增强医院领导和职工的法制观念,揭露、抑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建立良好的医疗业务活动秩序,促进医院合法进行医疗业务活动。

4.2 开展内部控制系统的评审,增强医院科学管理意识 医院管理要求产权清晰、责任分明、管理科学,并且应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而医院内部控制系统正是自我约束机制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通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测试,揭露内部控制系统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对促进医院完善内部控制,形成内部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增强科学

管理医院意识,提高整体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都会产生重要的作用。p; 开展效益审计,促进自我发展,不断增强医院竞争实力 医院只有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患者需求组织医疗活动,通过服务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业务要素的优化组合,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才能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得以生存并求得发展。医院内部审计开展主要定位是经济效益审计,通过对医院医疗服务中经济效益的审计,可以避免决策失误而给医院带来的损失,促进医院最大限度地增加医疗收入、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质量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实现医院的自我发展。

5 如何做好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的实践

本院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综合医院管理评估标准》对医院的要求,设置内部独立的医院审计科,配备审计人员3人(一名专职审计,两名兼职审计),开展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

5.1 执行《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内部审计规定。

5.2 明确医院内部审计职责 医院内部审计是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医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5.3 内部审计制度适用性 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适用于《上海市综合医院管理评估标准》以及符合本医院可操作流程。

5.4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 制定医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医院内部审计流程;建立审计科及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做好医院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建立健全评价机制。

5.5 医院设置审计科的亮点

5.5.1 审计科的独立性 如: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制定审计的规章制度。以医院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医院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5.2 审计人员配备的独特性 如:医院审计科科长有原来曾经在二级甲等医院任财务科科长的工作人员担任;审计科副科长有原医院药剂科长担任;审计工作人员则有原来财务科兼职人员担任。

5.5.3 审计工作的有序性 如:财务科工作人员对《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熟悉,审计财务收支专业对口。药剂工作人员对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及卫生材料管理流程了解,审计医院库存物资管理操作规范有利。财务科内部兼职审计工作人员对原来的专项专门审计进行工作深入深化。

5.5.4 内部审计人员培训上岗 医院委托区审计局指导学习,跟班实践,“毕业后”上岗。

5.5.5 院长支持审计科独立的动机分析 笔者认为:“治理动机”和“管理动机”明显。治理动机主要是出于对管理层的监督考虑,而管理动机是管理层出于对医院医疗服务活动管理的考虑。

6 结论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随着卫生系统管理层对内部管理认识的重视程度加深会不断地体现其作用。目前而言,医院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医院管理层院长的管理。在医院院长的指示下开展医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审计行为。内部审计机

构执行审计计划需经院长批准。内部审计在实施审计计划前、审计列项必须报院长批准。内部审计可以监督和评价医院日常经济活动,查漏补缺,为医院管理提供咨询和参谋服务。医院内部审计真正做到促进医院发展,防范医院风险任重道远。

第17篇:内部审计工作交流报告

内部审计工作交流报告

城投集团审计部

城投集团公司审计部2014年成立,在集团公司领导下严格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审计行为准则,积极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审计计划,工作成效得到集团公司认可和好评。现将我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跟同行分享和交流。

一、注重规范化建设,确保内审工作顺利开展。 我们内部审计围绕两方面的工作重点开展:一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促使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二是要通过内部审计提出建议或评价,促进经营管理状况的改善,并注重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为实现这两个工作重点,我们公司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内部审计监督服务职能得到认识 为强化公司管理监督体系,促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各项效益,保证公司健康良性发展,集团公司成立审计部并明确审计组织架构,在集团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分管副总协助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并配备了相应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同时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能,以“监督服务、查错纠弊、促进管理”为宗旨,集团公司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要求各被审计单位、部门

1 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正视问题,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部根据集团经营管理情况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重点监督、审计的项目和范围,逐步完善了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内部审计工作逐步走向程序化、正规化,监督服务职能得到加强。

(二)注重规范化建设,确保内审工作顺利开展。我们首先进行了内审制度建设,审计部成立之初就先起草了《城投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经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发布实施,对部分审计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通过较为规范的审计程序,对业务流程进行了控制,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同时增加了内部审计工作透明度,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又发布了《市城投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规定》,对审计整改落实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审计程序,及时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确保审计意见和建议得到落实,切实提高审计效能。

二、具体业务工作方面,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制度执行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地对集团公司业务部室、全资子公司、合资公司进行全面审计。

在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年度内审时,我们从全面了解和检查公司年度的财务运行状况、会计核算规范情况入手,对照

2 相关准则和要求严格把关,同时也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特点,突出分析某些方面存在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揭示公司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其目的是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而促使公司在遵守国家法规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为检查和验证各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等在审计截止日的真实情况,内审人员对照账载金额和实物逐一盘点,对部分重点债权债务单位发函询证。我们审计部坚持以现场审计为主,审计证据来源全部进行现场核实,杜绝审计依据的虚假性,并且不断与企业领导、各岗位员工进行沟通交流,尽可能全面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客观公正。审计工作得到了被审单位的配合与支持,主要审计事项都按计划完成,分别按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并及时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意见与被审计单位达成共识。通过内部审计,对规范各子公司经营管理、提升集团管理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做用,充分发挥了内部审计的监督、服务职能。

由于我们集团公司审计部设立晚,没有工作基础,审计人员少,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为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专业实务操作能力,实务操作中我们狠抓内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审计工作过程中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所依据的审计证据的完整、规范取用,便于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准确和全面。

3 每个问题必须负责、认真而谨慎地通过与相关人员交谈,了解情况的过程,从企业相关电子档案、财务报表、会计凭证、附后的发票凭证、与业务相联系的合同、协议,开具的发票等资料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明,尽量做到手续齐全、符合规章制度、证据充分完整。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做出审计结论前仔细查找相关法规、制度,努力做到审计结论客观公正、运用法规准确、行文规范。内审报告出具前,先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交给被审单位,使被审单位有信息反馈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审计的后续工作,我们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内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意见反馈,对确实存在的问题拟定整改措施方案,并实行后续监督检查。

三、加强业务学习,为审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内审工作涉及公司发展的各个方面,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需要不断汲取和更新多方面知识。日常工作中我们加强了内部审计理论、专业技能学习。审计工作任务多,涉及面广,我们的审计人员相对较少,审计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我们审计部一成立,就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除了要求每人做好基本工作外,还要充分利用零星时间学习其他专业知识,经常关注财经动态、法规政策的变化。在这期间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其次还学习了会计

4 准则、会计制度、税法、公司法等财经知识,使内审人员知识多元化,系统化。今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发以后,我们及时搜集资料,制作PPT课件组织内训学习,及时与政策与实务接轨。通过这些学习,内审人员开拓了视野,找到了差距,明确了目标,对审计工作、审计质量、审计成果的利用都有了更高层次的认识。

随着集团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壮大,内部审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内审人员,我们肩上的担子也越来越重,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公司内审工作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加强事前监督,防范审计风险;重视事中过程监控;事后全面审计中的问题要跟综落实。围绕这三个工作重点,我们全力做好内部审计工作,为集团公司各项业务健康良性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第18篇: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

(一)资产审计

1、货币资金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货币资金余额的存在性、完整性、收付业务的合法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调查了解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系统——→查验签发支票登记簿与签发支票存根——→抽验资金收付款凭证——→核实收入货币资金收款收据——→检查日记账,抽查银行存款调节表与库存现金盘点表——→检查不相容职务划分情况——→检查货币资金收付凭证管理——→评价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①库存现金审查

首先出纳员将现金全部放入保险柜暂作封存,要求出纳员将全部凭证入账,结出当日现金日记账余额,填写“现金出纳报告书”。在会计主管人员和内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清点现金,并作记录。填制“库存现金清点表”,该表由出纳员、会计人员共同签字,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库存现金清点表应反映实际库存现金清点数,当日现金日记账结余数,账实是否相符。即有无溢缺。

②现金收付业务的审查

抽查现金日记账记录,至少抽查1至2个月的现金日记账,审查原始凭证。 ③银行存款的审查

审核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核证银行存款收支的截止日期,抽查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

2、存货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完整性、所有权归属、计价的正确性、采购与销售的合法性、分类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调查了解企业存货内部控制系统——→抽查部分采购业务文件,追踪其业务系统——→抽查部分存货出库业务,追踪其业务处理系统——→审查存货管理制度——→抽查盘点记录——→评价存货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①商品的审查

商品采购的审查:审查订货合同——→审查商品的验收入库情况——→审查商品采购成本,查看采购成本的构成项目是否正确,采购费用分配比例是否合理,采购成本是否合法、正确。采购成本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审查在途商品——→审查商品采购的账务处理

②库存商品审查

盘点库存商品,时间安排在结账日或接近结账日

③商品出库的审查

对生产领用商品应核实生产计划,核查发出商品的计价,揭露弄虚作假的行为

3、应收账款审计

(1)审计目标

①证实应收款项的存在性、正确性、销售退回、折让与折扣的合法性、截止日期的正确性、坏账损失的真实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调查了解并描述应收款项内部控制系统——→检查不相容职责的划分——→验证期末余额的合理性——→抽查客户账龄分析表——→审查销货折扣与收款的合理性——→审核坏账损失的账簿记录及相应的手续——→评价应收款项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①应收账款的审查

取得应收款明细表——→发出询证应收账款——→分析询证函及应收账款余额——→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审查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

②应收票据的审查

取得应收票据分析表——→清点库存应收票据——→询证应收票据——→对应收票据发生和收回的审查——→对票据贴现的审查——→分析评价应收票据的可兑现程度

4、固定资产审计

(1)审计目标

①证实固定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分类的正确性、所有权的归属、计价的正确性、折旧方法的选用及其计算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深入了解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系统——→验证固定资产的新增手续——→验证固定资产的退废手续——→抽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检查固定资产账、卡的设置情况——→评价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系统

(2)实质性审查

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审查

②固定资产增加与减少的审查

③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查

④固定资产结存的审查

⑤在建工程审查

(二)、收入、成本与费用审计

1、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分类的合理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了解并描述内部控制系统——→测试销售计划——→审查销货合同——→检查岗位职责的执行——→测试销货制度的执行——→评价主营业务收入的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①分析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将企业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该年度计划数对比了解计划完成程度,与上年度相比了解其变动趋势。根据存在的异常现象进一步确定审查范围,以查明有无故意隐瞒或虚增利润的现象。

②验证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索取商品出库单存根、销货发票副本和有关明细账,相互核对——→审阅一定数量的商品发运单、销货发票副本、结算凭证、有关明细账,根据生产经营和结算方式,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③核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发票和销货合同的审查——→审查发票和销货合同,采取重点抽查。审查销售收入计算是否正确——→审查根据结算方式选用不同的方法与相关账户进行对比,查明收入的入账金额是否正确。核实主营业务收入的截止期——→一般可对决算日前后一周有关收入的记录进行检查、核实,核对有关的发票、运单及其他单据,确认收入截止期是否正确无误

④销售退回、折让及折扣的审查

销货退回的审查——→销货退回的合理性——→退回批准手续的性——→退回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折扣和折让的审查——→折扣和折让的合理性——→折扣和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进而影响利润,因此折扣和折让应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发现异常情况应重点审查。折扣和折让的真实性——→折扣和折让必须经过销售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按规定程序例行手续。

2、费用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费用分类的合规性、正确性、开支的合理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了解并描述费用内部控制系统——→索取并审查费用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抽 取有关凭证、检查费用审批手续——→检查费用账户的设置、登记及凭证保管——→评价费用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分析主要费用的变动趋势——→审查费用开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核查期间费用的截止日期——→审查费用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三)、利润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利润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处理的正确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了解描述利润的内部控制系统——→审查利润计划——→审查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查验会计处理程序——→评价利润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1)商品销售利润的审查

审查商品销售利润的合规性——→商品销售内容应符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分清与其他业务利润的界限,计算方法符合规定

审查商品销售利润组成项目的真实性和账务处理的正确性——→①商品销售成本计价是否正确:审阅“商品明细账、“发出商品明细账“委托代销明细账”等。查核采用的计价方法是否前后一致,应注意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结转成本的同时是否同时结转已售商品应负担商品成本差异,有无为调节利润而人为多转、少转成本的现象。

②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符合配比原则——→审阅“商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并与“商品明细账” “发出商品明细账” “委托代销商品明细账”相核对,检查实现销售收入与结转销售成本的商品品种、数量、规格及入账时间的一致性,确认是否遵循了收入与成本、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如发现有多转、少转成本的现象,应扩大审计范围。

(2)其他销售利润的审查

①审查商品销售收入

审查商品销售的合法性——→审查商品销售手续的合规性——→审查商品销售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②审查其他业务支出的真实性

③审查其他业务支出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3)投资净收益的审查

审查投资收益的真实性——→审查投资收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4)营业外收支的审查

①营业外收入的审查

审查营业外收入的合法性——→审查营业外收入数额的正确性——→审核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②营业外支出的审查

审查营业外支出的合规性——→审查营业外支出数额的正确性——→审查营业外支出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5)利润总额的审查

在完成利润形成各组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审查的基础上,审阅“本年利润”账户并核对其与相关账户记录的一致性、复算利润形成,证实其正确性。

(6)净利润的审查

审查所得税征收范围——→审查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审查所得税率和税额的计算——→审查所得税的减免——→审查所得税会计处理

(四)管理性工作

1、定期组织对集团所属公司进行常规审计和不定期专项审计,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为集团对分子公司的考核提供相关资料。

2、参与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规范统一集团财务核算管理。

(五)工作要求

1、熟悉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制度,熟悉现行各种税法。

2、了解财务部各岗位工作内容,做好与各岗位的衔接工作。

3、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心强,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

第19篇: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

2009-10-1

5国烟审〔2009〕401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现将《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规范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行业所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内部审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监督,检查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各项制度和业务的健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关联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地市级公司和卷烟厂、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且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人。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可依据生产规模、下属企业数量等情况,适当增加专职审计人员,以满足实际审计工作需要。

第五条审计机构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证书。

审计机构负责人要具备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的审计或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权限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审计机构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评价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

(三)开展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依据国家财税制度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它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九)围绕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审计监督,主要对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大额物资采购等环节开展日常审计监督。

(十)完善内部审计基础工作,推进审计信息化等各类审计方式、方法的创新,促进行业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十一)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企业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经营绩效评价规定进行。

第九条 企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要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

第十一条实施审计项目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者)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者)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派出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或主审),实行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第十三条审计组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保证审计项目工作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第十四条审计组要于现场审计结束前,就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者)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者)必须在收到审计工作底稿三日内完成书面意见签署。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取得签有书面意见的审计工作底稿三日后向被审计单位(者)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要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企业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重大事项要在征求有关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意见后作出审计结论;企业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下达附有正式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书。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者)对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要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下达审计意见书的审计机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企业审计机构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审计意见书在复议申请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者)要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计意见执行情况以正式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九条企业审计机构对已实施的审计项目要开展后续审计,跟踪检查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企业审计机构要促进审计成果利用机制的建立健全及完善并将审计成果利用情况纳入后续审计范围。

第二十一条审计事项必须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适时将审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执行回避原则。

第二十三条企业审计机构要根据国家及烟草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企业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与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第二十五条企业审计机构要根据本规定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要报上一级审计机构: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

(三)不落实审计意见的。

(四)其他需上报的审计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机构与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创造工作条件,单位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与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保证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为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要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及时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报告相关情况。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0篇:内部审计工作流程[推荐]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流 程

规范内部审计具体业务的操作是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审计人员顺利完成审计任务的重要保证,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内部审计业务的详细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如下,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实质要求,审计工作可分为以下步骤:

步骤一:审计立项与授权

1.1、审计立项

审计立项是指具体的内部审计项目,即被审计的对象。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内部的各职 能部门、各项经营活动或项目、系统等。

审计对象的选择一般由以下三种方式决定:

1.1.1、公司企管审计部通过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系统地分析风险来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表,经批准后逐项实施。

1.1.2、由公司总经理下达的计划外审计任务。

1.1.3、由被审计者提出审计要求,经批准实施审计业务。

1.2、审计授权

对于己立项的审计项目,企管审计部应在审计实施前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 步骤二:审计准备

在确定审计事项后,审计专员开始审计准备工作,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2.1、初步确定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

2.1.1、内部审计的总目标是审查和评价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协助公司组织的成员有 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针对己确定的具体审计任务,审计人员应制定具体的审计目标以有助于拟定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结束后的评价。

2.1.2、内部审计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内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有效性。

2)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

3)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4)资产的护卫情况。

5)对法律、法规及政策、计划的遵守、执行情况。

审计人员应根据具体的审计范围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

2.2、研究背景资料

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收集、研究审计对象的背景资料。

当审计对象为公司各职能部门时,背景资料主要包括其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情况、管 理人员相关资料、定期的财务报告、有关的政策法规和预算资料等。

当审计对象为某一项目、系统时,背景资料主要指其立项、预算资料、合同及相关责 任人资料等。

如果在以前年度实施过内部审计,则应调阅以前的审计文件,关注以前的审计及审计对象对审计建议的态度。

2.3、成立审计小组和确定审计时间

不同的审计项目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不同的知识和技能,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企管审 计部应安排适当的审计人员,可公司内借用,如需外请需书面报告企管总监、总经理批准。由审计专员做项目负责人,并对审计工作进行具体的安排。

成立审计小组的同时,应初步确定审计时间,包括审计开始的时间、外勤工作时间、审计结束及审计报告的提出时间。

2.4、准备初步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是说明审计目标、范围和具体进行的程序。完成审计工作后,审计方案是审1

计工作的记录。审计方案在计划审计工作时由审计负责人初步制定,并在审计工作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

在被审计部门背景资料不全或实施突击性检查等情况下,审计人员也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制订和完善审计方案。

2.5、计划审计报告的提交方式、时间和对象

2.6、发出审计通知书

在审计前,企管审计部应通知被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时间、审计目标和范围,并要求被 审计部门部门及时准备相关的文件、报表和其他资料、告知需要配合的相关事项。

在经授权实施突击审计的情况下,企管审计部可不预先通知被审计部门。

以上为审计工作的准备阶段,完成准备工作后,审计工作即进入外勤工作阶段,主要包括步骤

三、

四、

五、六

步骤三:初步调查

3.1、审计座谈会

审计开始前,审计专员应与被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召开审计 座谈会。了解基本情况、说明审计部门的目标和范围以及审计中需要提供的各种资料和需要协助的范围等。

3.2、实地考察

审计专员应实地观察被审计部门的经营地点、设备、职员及业务情况,对被审计部门的业务活动获得感性认识。

3.3、研究文件资料

对被审计部门提供的及实地考察过程中得到的文件进行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进行查阅、研究。

3.4、编写初步调查说明书

初步调查完成后,审计专员应编写简要的初步调查说明书,概括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 况及初步调查的实施情况。

步骤四:分析性程序及符合性测试

4.1、分析性程序(比较、比率和趋势分析)

审计专员应根据报表和有关业务数据计算相关比率、趋势变动,用定量的方法更好地 理解被审计部门的状况。主要的分析、比较包括:

实际与预算的比较

年度内各月份数据的比较及趋势分析

年度间数据的比较及趋势分析

审计人员通过比较和分析各项指标所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引起充分关注,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更详细的审计程序来审查重点领域。

4.2、描述和分析内部控制设计的恰当性

审计专员应采用绘制流程图、文字说明等方式描述被审计部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专员应在认真研究、分析被审计部门内部控制系统的相关制度、规定等文件的情 况下,对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恰当性进行评价。

4.3、初步分析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4.3.1、审计专员可采用内部控制调查表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获得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相 关信息。

4.3.2、审计专员可采用对经营活动进行“穿行测试”或小样本测试的方式,初步评价内 部控制系统的执行情况。“穿行测试”是审计人员针对关键控制点,选取一定的交易和经营进行程序测试或文件测试(根据组织的记录来追踪选定测试目的整个过程)。小样本测试是选择较少的样本量对选定项目进行测试、复核,以测试真实性,了解经营活动的实际处理是否一致。

4.3.3、研究信息系统的控制制度、进行信息系统的相关测试。

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涉及到被审计活动的信息收集、处理、传递和保管各个环节。尤 其是信息系统控制的有效性、恰当性直接影响其资金、资产安全及财务信息等的准确、完整性。审计专员应对被审计部门信息系统的内控制度全面熟悉与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测试。

4.3.4、分析重大风险领域,确定重点的范围及方法。

通过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描述和测试后,审计专员应对被审计部门的内部控制情况进 行分析并做出初步评价,评估风险,确定控制薄弱环节以及审计的重点。

步骤五:实质性测试及详细审查

5.1、实质性测试及详细检查是在内部控制的初步评价基础上,运用适当的审计技 术详细审查、评价被审计部门的经营活动。

5.2、审计专员应收集充分的、可靠的、相关的和有审计证据(包括文件、函证、复算、询问等),进行审核、分析与研究,形成审计判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5.2.1、加总相关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余额比较核对二者是否一致。

5.2.2、运用统计抽样,抽查会计记录,从凭证到账户。

5.2.3、巡视库房,抽查清点库存原料、产成品等账面存货,确定存货的保管情况以及存 货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及计价的准确性。

5.2.4、清查固定资产,确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增减值情况。

5.2.5、盘点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确定货币资金的安全及账实核对情况。

5.2.6、审核收入报表现金收入日报表,交叉核对并与系统核对一致。

5.2.7、审核各类经济合同,对重要合同签订的招、投标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与评价。

5.2.8、检查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与发票、入库单、付款支票是否一致。

5.2.9、检查涉税项目,确定被审计部门是否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是否 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5.2.10、审核费用的发生情况、审批手续,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5.2.

11、其他审计程序

步骤六: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执行初步调查、符合性测试和详细审查,收集适当的、有用的及相 关的审计证据,并通过分析与评价形成审计发现,并提出适当的审计建议。

6.1、审计发现

审计发现应包括事实、标准及期望、原因及结果。

事实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专员发现的实际情况、相关问题。

标准及期望是指评价这些问题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范、考核目标、预算指标等。 原因是审计专员分析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标准产生差异的原因。

审计专员应用书面文字、相关图表等详细阐述相关的审计发现,审计人员成文的审计 发现应有相关的审计证据来支持。

6.2、审计建议

审计专员应根据具体的内部控制情况及相关的审计发现提出具体的、适当的审计建议,以利于被审计部门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

步骤七:审计报告

7.1、审计复核与监督

审计专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详细的复核,并对审计人员实 施的相关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监督和管理。

7.2、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编写意见交换稿

7.2.1、外勤工作中,审计专员应对编制的审计底稿及收集的相关文件、报表、记录等证 据资料及时整理、归类。审计专员应根据统一的标准对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资料编制索引,以便查阅。

7.2.2、召开退出会议前,审计专员应编写详细的意见交换稿,也可以编制审计报告初稿代

替。意见交换稿应简要说明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实施的审计程序,并对具体的审计发现和初步的审计建议进行详细阐述。

7.3、与被审计部门交换意见

与被审计部门的沟通包括重大问题的沟通及退出会议上的意见交换。

7.3.1、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重大违规或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被审计部门马上采取相关的措施。审计专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所发现问题的实质及影响。确定沟通的对象,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7.3.2、召开退出会议,就相关审计建议与被审计部门交换意见。

外勤工作结束前,审计专员应与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召开退出会议,就意见交换书上签名确认。对在有关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可由被审计部门书面陈述并交于审计专员与审计专员的审计发现及审计建议一齐归档,以便查阅,分析。

7.4、编制正式的审计报告

外勤工作结束后,审计专员应及时编制正式的审计报告,正式的审计报告是在意见交 换稿的基础上根据与被审计部门沟通的结果,正式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应用简捷,扼要的文字阐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专员执行的审计程序以及审计结论,并适当地表明审 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看法,也可根据需要包括在审计报告中。

7.5、审核并报送审计报告

企管总监应对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核,确认后正式报送公司总经理,并对 审计结果进行简要的口头汇报。企管审计部也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予被审计部门并确认其己收到。

步骤八:后续审计

在出具了正式的审计报告后,企管审计部应关注被审计结果及公司总经理对相关事项处 理决定的态度。在认为合适的一段时间以后,由审计专员对被审计部门实施后续审计,确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解决。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否告知并得到了公司总经理的批准。审计专员应对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价,并将后续审计的结果及相关的风险评价报告公司总经理。

步骤九: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是指企管总监对具体审计项目的执行情况、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目标 进行的总结、评价。

审计评价由审计专员的自我评价、项目评价及企管总监的总结评价三个部分构成。每 一个审计项目完成之后,企管总监都应督促审计专员及时做出书面总结、评价,企管总监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步骤十:审计档案

完成以上九个步骤后,审计专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编号,形成内部审计 档案,并由企管审计部负责保管。

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事迹
《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事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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