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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发改农经315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5: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发改农经„2008‟315号

关于抓紧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退耕办、财政局、林业局、农委、水利局、扶贫办,有关扩权改革试点县发展改革局、退耕办、财政局、林业局、农发局、水利局、扶贫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636号)要求,现就编制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所有安排过退耕地造林任务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通过累计面积0.5万亩以上的县(市、区)。

二、规划组织。本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规划框架包括总体规划、单项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表三个部分,三部分共同组成县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规划编制应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退耕办牵头,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扶贫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同时,各县(市、区)要制订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

三、规划内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要围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这一核心,着眼于解决退耕户的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两大问题,结合各退耕县(市、区)退耕户实际需求和资源条件,按照先后次序,实施以中低产田改造为主的基本口粮田建设、以户用沼气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以设施农业和干鲜果生产为主的后续产业基地建设、生态移民和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退耕还林地块补植补造工程。在上一项建设需求未满足前,不得安排下一项建设内容。

四、规划期限。本规划规划期为2008年至2015年。以2006年为规划基准年。

五、规划建设规模。各地要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际需求全面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其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规模按照省下达的历年退耕地造林(草)任务计划和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核定。

六、规划编制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规划的作用和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基础资料的调查工作,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对退耕地区、退耕农户生产生活现状进行调查。对退耕地区、退耕农户存在的主要困难,从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征求退耕农户对项目建设的意愿。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财政要按照累计退耕还林面积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退耕还林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要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

七、时间要求。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开展工作,于2008年5月21日前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退耕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扶贫办。

为保证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与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退耕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共同研究制订了《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提纲》,供你们在编制规划时参考。

附件:

1、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方案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大纲(县级 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

省退耕办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扶贫办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636号)要求,为了确保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编制背景

为更好地发挥退耕还林工程对生态改善的促进作用,有效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2007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决定由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并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规划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后,作为国家安排年度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规模,由中央财政根据到2006年累计安排的退耕还林任务和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核定,并从2008年起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财政部等六部委随后下发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原则。

为加强对各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办、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规划范围、各项建设内容安排的先后次序、国家补助标准等,并要求各地要明确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规划编制经费;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西部开发、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发25号文件精神,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其收入水平,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规划编制要切实维护退耕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体现退耕农户意愿,要把退耕农户的意愿作为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坚持自下而上原则。在深入退耕农户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做实县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单项工程建设规划。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单项工程建设规划,以保证整个规划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原则。按照国家明确的各项建设项目内容的先后次序,优先解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困难退耕农户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保证具备条件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建设。各县可从实际出发,在建设内容上有所侧重,因地制宜地选择各自的建设重点,省不做硬性规定,不划行业比例。

四是坚持统筹安排原则。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单项工程建设规划与本行业“十一五”规划的衔接工作,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单项工程建设规划与各行业规划之间形成互为补充和整合运作的关系,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五是任务责任到县原则。本规划以县为单位编制,各县政府对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任务目标负总责。

三、规划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规划组成。规划分省和县两个层面,分别由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诸单项工程建设规划组成。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按安排的先后次序分别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后续产业发展规划和补植补造规划。按照国家要求,在上一项建设内容的需求没有满足前,不能安排下一项建设内容。

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各县应根据本地实际,制订退耕还林经费安排方案,并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一并上报。

二是规划内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要围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这一核心,着眼于解决退耕户的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两大问题,结合各退耕县(市、区)退耕户实际需求和资源条件,实施以中低产田改造为主的基本口粮田建设、以户用沼气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以设施农业和干鲜果生产为主的后续产业基地建设和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退耕还林地块补植补造工程,同时注重实际,谨慎采取生态移民措施。

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应以一定规模的项目片区为单元(如一个乡或几个连片的村),以现有中低产田为重点,实施基本农田改造,配套建设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设施。

农村能源建设规划应重点推广户用沼气。

生态移民规划是针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退耕农户实施易地搬迁。各地应在认真做好移民意愿和基本情况调查并切实落实“迁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措施后,审慎进行。 后续产业发展规划应以促进退耕农户增收为目标,结合项目区资源特色,发展以设施农业和干鲜果生产为主的特色农业。

补植补造工程规划要在认真核实摸底的基础上,对因自然灾害损失的退耕还林地或国家重点项目征占退耕还林地给予重点安排。规划一定要客观实际,不得人为做大补植补造规模,影响我省退耕还林形象。

三是规划范围。为所有安排过退耕地造林任务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通过累计面积0.5万亩以上的县(市、区)。对经国家林业局核查通过累计退耕地还林面积不足0.5万亩的县(市、区),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规模由其所在市统筹安排到所属0.5万亩以上的其他县(市、区)进行规划。

四是基本单元。各项建设工程以村为基本单元,确保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地农户,非退耕还林村不纳入规划范围。

五是规划期限。从2008年至2015年。以2006年为规划基准年。

六是建设规模。各县应在分析需求和建设可能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际需求全面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明确资金来源。规划要列明规划范围内,已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存量的基本情况,从而提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总需求,并明确申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安排的规模,现有投资渠道和地方投资等其他资金安排的规模。其中,各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规模按照省下达的历年退耕地造林(草)任务计划和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核定。

七是编制程序。各县应在加强基础资料的调查和收集,充分了解本地区退耕农户生产生活现状和退耕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对退耕还林地区、退耕农户存在的主要困难,从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从而确定规划的总需求和各项建设内容等。

四、规划编制组织与分工

县级规划应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退耕办牵头,会同林业、财政及农业、水利、扶贫等部门共同组织。具体规划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省级规划以县级规划为基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综合编制。

为保证规划编制质量和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退耕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和有关咨询设计单位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部署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研究起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大纲;组织各县(市)进行专项规划编制培训;指导、督促各县的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审查县级专项规划和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全省专项规划和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是:

省发展改革委、省退耕办:负责协调并指导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会同省财政厅、林业厅、农委、水利厅组织力量对各县专项规划和全省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参与审查各县专项规划和全省专项规划。

省农委:负责指导县级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编制;会同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县级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编制;参与指导县级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参与审查各县专项规划和全省专项规划。

省水利厅:参与指导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的编制。参与审查各县专项规划和全省专项规划。

省林业厅:负责提供全省退耕还林的整体情况及有关调查数据,负责指导县级补植补造规划编制,会同省农委负责指导县级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参与审查各县专项规划和全省专项规划。

省扶贫办:负责指导县级生态移民规划编制。参与审查各县专项规划和全省专项规划。 相关咨询设计单位:按照各自专业范围,负责省级单项工程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时间安排

(1)4月15日——4月20日,全面部署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研究提出专项规划及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大纲;部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县级开展退耕农户需求调查,研究确定单项建设规划具体工程等。

(2)4月21日——5月21日,开展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深入县(市),与县(市)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县级规划的编制工作。省巩固退耕还林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进行规划编制的检查、督促与指导。

(3)5月21日——5月31日,审查县级专项规划及单项工程建设规划;汇总编制全省专项规划及单项工程建设规划。委托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全省专项规划及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进行评审,在评审基础上,将修改完善后的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各单项工程建设规划合订本及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

附件2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大纲

(县级使用)

第一章

规划概述

一、规划摘要

简述规划编制的背景、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编制过程。

二、规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636号)。

3.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04‟9号);

5.《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 6.《辽宁省退耕还林工程“十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 7.国家林业局《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主要造林树种种苗》(GB6000);

8.农业部《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划分》(NY/T309-1996);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996);

10.《辽宁省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 11.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分县(市、区)投资规模表。

12.2001-2006年省发改委、林业厅等部门联合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

13.有关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规程、规定、标准、规划。 14.有关基本口粮田建设的规程、规定、标准、规划。 15.有关农村能源建设的规程、规定、标准、规划。 16.有关生态移民的规定、规划。

17.有关林业产业发展及农民就业创业转移培训的规定、标准、规划。

18.其他相关规定、规划等。 第二章

基本情况

一、自然、社会经济概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

行政区划、地理位臵、地形地貌、气候、土壤、水系和植被。

(二)社会经济概况

全县国土面积,耕地、林地及其它用地情况,人均耕地面积。

行政管辖与人口:全县辖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2006年末总人口(万人,以下同),其中非农业人口,占百分比,农业人口,占百分比。

农业生产:主要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万吨,以下同),粮食单位面积年产量(公斤/亩/年),人均粮食拥有量(公斤/人/年)。 林业生产:主要用材林树种面积、蓄积(万立方米,以下同);主要经济林树种面积、年均产量(公斤/亩/年)。

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退耕农户收入渠道说明。

劳动力转移情况,其中退耕农户劳动力转移情况。

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

1.退耕还林工程涉及的乡(镇)、村和退耕农户户数、人口。其中,退耕地还林面积及涉及乡(镇)、村和退耕农户户数、人口,分年度实施的退耕地还林面积;配套荒山造林面积及分年度实施情况。

2.退耕还林分林种(生态林、经济林)情况。 3.退耕还林工程造林保存情况。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成果巩固、退耕农户生活生计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需求。

第三章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二)可行性分析

第四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期和规划范围 规划期为2008-2015年,补植补造规划基准年为2007年,其他规划基准年为2006年。

四、目标任务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

农田改良:包括土地平整、坡改梯、发展灌溉面积,涉及的退耕户数、人数。

(二)农村能源建设

建设退耕农户户用沼气池的数量,涉及的退耕户数、人数。

(三)生态移民

解决居住条件恶劣、地处重要生态区位、地质灾害避让区的退耕农户移民工程量、户数、人数。

(四)后续产业发展

本地区退耕户可发展的主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现状与目标:重点包括干鲜果生产及设施农业等。

(五)补植补造

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林面积缺损和造林保存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和荒山荒地造林补植补造面积、退耕户数、人数

第五章

基本口粮田建设

一、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现状

1.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情况:现有农田水利设施情况、土壤肥力状况、粮食生产水平(包括口粮田总面积及人均面积、近3年平均单产水平、低于全县平均单产水平的面积及比重)。

2.制约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的主要因素。

3.具备建设条件的基本口粮田资源情况。面积、生产状况。

二、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建设需求情况

需要进行基本口粮田改良(包括土地平整、坡改梯、发展灌溉)面积,涉及的退耕农户数、人数。

三、规划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期和规划范围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8年时间使具备建设条件、人均口粮田不足2亩的退耕农户达到2亩的标准;对原人均基本口粮田达到2亩,通过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壤肥力,使粮食增产10%以上,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吃饭、生活及长远的生计问题,提高退耕还林地区粮食生产能力,基本实现区域粮食需求平衡。

(三)建设内容

基本口粮田改良。包括土地平整、坡改梯、发展灌溉等。分年度实施的面积、补助资金,涉及的退耕户数、人数。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1.工程投资标准:

基本口粮田改良投资标准: 2.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每亩400元。 3.投资估算

(1)总投资(包括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 (2)单项工程投资(包括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

(二)资金筹措 1.专项资金投入 2.地方投入 3.农民自筹

(三)分年投资计划 第六章

农村能源建设

一、退耕还林地区能源现状

(一)退耕农户农村能源利用现状。其中退耕农户已建气沼池情况、占退耕农户总数比重,已建沼气池使用情况。

(二)退耕农户农村能源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退耕农户具备沼气池建设资源情况。

二、退耕还林地区沼气池建设需求情况

需建设户用沼气池数量,涉及的退耕农户数、人口。

三、规划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期和规划范围

(二)目标任务

(三)建设内容

(四)建设技术措施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1.工程投资标准:户用沼气池3000元/个。

2.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户用沼气池补助1200元/个。 3.投资估算

总投资按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估算。

(二)资金筹措 1.专项资金投入 2.地方投入 3.农民自筹

(三)分年投资计划 第七章

生态移民

一、退耕还林地区生态移民现状

组织实施移民扶贫工程以来,移民进展情况,涉及的退耕还林农户户数、人口等情况。

二、退耕农户生态移民需求情况

居住条件恶劣、地处重要生态区位、地质灾害避让区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退耕农户户数、人数。

三、规划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期和规划范围

(二)目标任务

(三)建设内容

(四)生态移民措施

1.移民对象。生活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具备搬迁和安臵条件的退耕农村贫困人口。主要包括:生活在自然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且具备搬迁和安臵条件的退耕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在生态位臵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亟需搬迁且具备搬迁和安臵条件的退耕农村贫困人口;风沙区灾害严重威胁,亟需避险搬迁且具备搬迁和安臵条件的退耕农村贫困人口。

2.搬迁方式。分为整体搬迁和部分搬迁。尽量采取以地域上相连的人口集聚区(村、组)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

3.安臵方式。各地因地制宜采取开发耕地集中安臵、依托大中型工程安臵、插花分散安臵等不同的安臵方式。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1.工程投资标准: 30000元/户。

2.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生态移民补助15000元/户。 3.投资估算

总投资按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估算。

(二)资金筹措 1.专项资金投入 2.地方投入 3.农民自筹

(三)分年投资计划 第八章

后续产业发展

一、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现状

本地区主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现状。主要包括:干鲜果树栽植面积与规模、设施农业面积与规模。

二、退耕农户后续产业发展需求情况

退耕农户发展干鲜果树与设施农业等需求情况。

三、规划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期和规划范围

(二)目标任务

(三)建设内容

扩建、改良干鲜果树面积与规模;设施农业建设规模。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1.工程投资标准:

(1)扩建、改良干鲜果树项目投资标准为每亩200元。 (2)设施农业建设投资标准为每亩5000元。 2.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扩建、改良干鲜果树每亩补助100元。 (2)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每亩补助2000元。 3.投资估算

(1)总投资(包括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 (2)单项工程投资(包括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

(二)资金筹措 1.专项资金投入 2.地方投入 3.农民自筹

(三)分年投资计划 第九章 补植补造

一、退耕还林工程造林情况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乡(镇)、村和退耕农户户数、人口;分年度实施的退耕地造林、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面积保存情况。历年未达到保存率标准和造成造林地块报废面积和主要原因,以及涉及的退耕户数、人数。退耕还林工程中遭受鼠兔和林木病虫害、干旱、水毁报废面积和建设工程征占用地面积等情况。

二、退耕还林补植补造需求情况

1.退耕还林工程需补植补造面积,涉及的退耕户数、人数。

2.进行鼠兔害防治,确保补植补造成果的实际需求量。

三、规划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期和规划范围

(二)目标任务

(三)建设内容

1.补植补造。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林损毁或保存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和荒山荒地造林补植补造面积、补助资金,涉及的退耕户数、人数。

2.兔鼠害防治。防治鼠兔危害是提高补植补造成活率和保存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对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和荒山荒地造林补植补造地块使用药物(如防啃剂等)进行鼠兔危害防治,连防3年。

(四)补植补造技术措施 1.人工造林技术。 2.鼠兔害防治技术。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1.工程投资标准: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工程100元/亩;防治鼠兔危害工程60元/亩(分三年完成,20元/亩·年)。

2.专项资金补助标准:退耕还林补植补造种苗费支出补助50元/亩,鼠兔害防治补助30元/亩。

3.投资估算 (1)总投资(包括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 (2)单项工程投资(包括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

(二)资金筹措 1.专项资金投入 2.地方投入 3.农民自筹

(三)分年投资计划

第十章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总投资概算

(一)总投资概算 1.基本口粮田建设投资概算 2.农村能源建设总投资概算 3.生态移民总投资概算 4.后续产业发展投资概算 5.补植补造投资概算

(二)资金筹措 1.专项资金投入 2.地方投入 3.农民自筹 第十章

效益分析

(一)社会效益。从促进粮食增产增收、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社会进步等方面说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显著社会效益。

(二)经济效益。从农业、林业等方面说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给退耕农户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

(三)生态效益。从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改良土壤、净化空气等方面说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生态作用。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保障

(二)资金投入保障

(三)政策宣传保障

(四)科技支撑保障

(五)规划设计保障

(六)施工验收保障

(七)资金监督保障

皖发改农经〔〕880号

辽价发3号

辽工商发69号

辽地税发57号

辽信发4号

辽工商发81号

辽保监发40号

辽建价发 5号

辽地税发【】第3号

潭发改

辽发改农经315号
《辽发改农经3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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