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县流动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要求
县县卫生监督所按照《县县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要求,落实我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特制定出针对流动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用以规范路边流动食品摊贩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流动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盛放食品的工具、容器应当清洁卫生;
(二) 食品摊位应配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三) 购买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索取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四) 用于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包装标准,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并保留相关票据30天以上;
(五)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
(六) 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 加工食品用的工具应应专用容器存放,必须工具售货;
(八) 加工食品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卫生监督所 2012年9月10日
《县流动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要求.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