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镇XX村《村规民约》
总
则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广大村民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群众的行为。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使其真正做到: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组织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应做到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村民团结,遵守交通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不阻碍村组干部,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盗窃和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替罪犯窝藏赃物。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气、交通道路、生产等公共设施设备。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和买卖爆炸物品。购置各种枪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办理持枪相关证件。
第六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严禁私自砍伐树木,不准在村部、各小区、田边、路旁附近随意取土,损坏庄稼及其它农作物。
第八条
坚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水电设施。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但尚未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村干部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章、遵守村风民俗
第十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移风易俗,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一条
坚持喜事新办、丧事从俭,提倡文明祭祖,不搞铺张浪费,不搞陈规旧俗。争创“精神文明户”,“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
第十二条
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听、不看、不传播迷信、淫秽书刊和音像。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社会知识、跟上社会步伐,用自身知识影响老一代,教育下一代,做新时代的榜样。
第十四条
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遵守社会公德,扶老携幼,共建和谐家庭,友好协商解决邻里纠纷。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法规,修建房屋必须服从镇、村统一规划,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动工,不超占集体耕地,搬迁不提过分要求。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搞好相邻关系
第十七条
村民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在生产经营和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退一步自然幽雅,让三分何等休闲。
第十九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相关政策和镇村规划标准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关系。
第二十条
村民饲养的宠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民邻里间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应相互克制,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调解处理的请求组织出面解决。
第二十二条
村民邻里间不得仗事欺人,无理取闹、损害他人利益的,对不听劝阻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婚姻家庭和睦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全体村民应坚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十四条
村民婚姻大事应由男女双方本人作主,反对任何人包办或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五条
村民应认真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人口及时申报和注销。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需在本村暂住,应遵守本村村规民约,办理相关暂住手续。
第二十六条
村民应自觉做好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育龄夫妇要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相关法规和政策,严禁超计划生育人口,未婚青年非法怀孕和非法生育。
第二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八条
父母、继父母应依法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扶养和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子女,不准继子女和收养子女在义务教育完成前辍学。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卫生,清除暴露垃圾,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和渣土。
第三十条
搞好公共卫生,保持村容村貌整洁,认真搞好各小区环境综合整治,道路水沟两侧不准长期堆放砖块和砂石等建筑材料,不准挤占道路和公共场所,不准在公共场所有私搭乱建行为。
第三十一条
村民各家各户应按照“一事一议”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做到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进一步改变脏、乱、差现状,随时保持小区内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田边地角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准在集中居住点内和周边焚烧生活垃圾,对违反禁烧农作物秸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村《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本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XX村党支部
村民委员会
2014年5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