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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乡某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XX乡XX村村规民约

(通过2010年12月1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要争做文明村民,齐心协力把XX村建设成为“民富、村美、人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里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三、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四、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耕外,报乡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五、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房前屋后不积水,檐沟处处要疏通。

六、积极主动搞好门前“三包”,绿化美化环境,义务投工投劳。

七、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新婚夫妇须申领《生殖健康服务证》后方可生育第一胎。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安排生育二胎,由夫妻双方本人申请,村两委审核、上报审批,有计划、按规定生育。产后三个月内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坚决杜绝违法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引产、流产,拒做引产、流产手术的,交由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育龄妇女必须服从本村计划生育管理、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主动参加妇检等工作的村民,在享受上级各部门和村里的优惠政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不参加检查者,全家不享受当年上级各部门和村里一切政策性待遇;严禁未婚生育和非法抱养、领养、寄养孩子;对违法生育的,除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夫妻双方(全户)从当年起五年内不享受上级各部门和村里一切政策性待遇;不得藏匿外来逃避计划生育人员,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八、夫妻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后,女方户口符合条件可迁入本村。本村女村民外嫁给农业户的,其户口必须迁出,如拒不迁出的,当事人及其以后出生的子女不能享受村里的一切政策性待遇;嫁至本村的村民,在领取结婚证日起六个月内不迁入户口,其本人不享受本村当年政策性待遇;如家中生两个女儿的,只准招一个女婿,并与村民小组订立协议书,经村两委审查、研究,符合条件的,村两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迁入本村。凡迁户口或出生登记户口、一律由村计生服务员审核后,方可登记户口。

九、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灭火;加强村内防火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内堆放杂物,违者视情给予处罚。

十、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十一、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子女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十四、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五、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严禁制造和出售仿真武器;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七、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八、不得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在公路及各种道路上设置障碍,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

十九、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十、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

二十一、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满两年的村民,不享受村里当年政策性待遇、政府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

二十二、本村在村村民年满80周岁,村里每年组织慰问和发给慰问金,并视村集体经济实力予以调整。

二十三、为规范各村民小组集体财务,各村民小组的支付单据须经村民

小组长经手方可报销,村里将每年对各村民小组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并予以公布。

二十四、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二十五、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二十六、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先进评比。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二十七、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八、本村规民约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XX村村民委员会2010年12月1日

某县某乡某村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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