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事项名称"随军"配偶、子女随迁入户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
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拟入户地派出所领取并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经 县人事局军转办核准后在入户申请表上盖章;
2、由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县公安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当年入户指标数统一排队审批。
申请条件
1、市内一方是驻 明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
2、市外一方为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3、该户内未发生过超生事实。
提供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二)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干部申请家
属随军报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军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随军家属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九)有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和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时限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按受理入户申请的时间顺序统一安排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审批。 办理地点符合申请条件的,到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随军家属户口迁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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