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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民用爆炸物品

发布时间:2020-03-03 21:10: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文发表人:李倩雯 暨南大学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长效机制

——以建设法治社会为视角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

(一)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的现象

爆炸是物质经过内部的物理和化学一系列的变化所形成的现象,能够在短时间的阶段内放出热能,其危害性极大,具体包括各种冲击波、飞散物、爆轰产物,使得对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冲击波的产生能对人民肺、肝、脾内脏器官的损伤,内脏出血甚至是死亡。爆炸不仅对一部分人民造成损害,而且也是对不特定群众的一种人身威胁。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①

从九十年代开始,民用爆炸物品已经广泛用于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包括:矿业开采及能源建设、建筑、交通建设、农林水利建设、地震勘探、化工以及国防建设等领域。民爆物品用途的广泛,一方面不仅造成民爆物品管理难度的加大,另一方面民爆物品数量激增,从而对储存库需求量大,造成了储存库分布广而分散。这种现象都会引起民爆物品事故发生率、爆炸案件的犯罪率增加,形势非常严峻,我们不容忽视。

针对民爆物品造成的危害事件发生率不断提高的前提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应有所进步。但由于我国通常是先出现问题,后有解决方案的国家,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安全事故的发生,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从而出现缺失。不论是在当前的立法体系,还是在立法质量上来看,都缺乏了一种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因民爆物品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

(二)民用爆炸物品数量急剧增加的原因

笔者认为,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民爆物品是我国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必需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以及广泛应用于军事建设,这是民用爆炸物品数量急剧增加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还应当认为有以下根源致使民爆物品数量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1 增加。

第一,民爆物品的监管乏力,不能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民爆生产环节当中,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来控制数量,成为监管力度的薄弱链条。与此同时,在流通环节过程中,相关监管人员的工作不落实,对后续的民爆物品用途不能加以动态管理,造成了流通渠道的广泛,进而导致民爆物品分散面广而难控制。公安机关是监管民爆数量的职能机关,其如果不能在众多安全事故中及时总结一套实施办法的话,就会造成:突击检查一次后,严打一次后,涉案人员又会再次违反规定,这种只会治标不治本,民爆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理所当然了。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关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用老办法来解决问题只会造成管理水平的低下,如果不能有效打击涉案人员,就会助长这种现象的发生,民爆物品数量也就不断地增加。

第二,经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滥”制造民爆物品。 企业是以追求利润而生,但在这个法治社会的大前提下,必须一切以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而出发。但遗憾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的改变和行业间的激烈竞争,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行为和公安机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产生强烈冲击。一些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为片面追求企业最大效益,不惜违反国家规定,触犯法律;有的利用国家赋予的专营权擅自从省外非法调入民爆器材倒卖给非法经销者以牟利;有的厂家违反规定,对出厂产品不编号、不标识、不包装,甚至与非法经营者串通一气。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无不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民爆器材非法流散源头。②

第三,民爆物品的严重流失也是造成数量增加的原因。

公安机关在行使管理民爆物品职能的时候,往往在爆炸物品的使用、流通环节中较为复杂,也是最困难的阶段,因其没有一个跟踪体系制度,不能得知民爆物品生产后的去向,这样就会造成爆炸物品的流失,对群众产生安全的隐患。长期以来,流失现象都得不到制止,而且事故频发,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了降低成本而违规运作。再者,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中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低下,没有受过专门的知识训练。进而,民用爆 ②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思考》 楚光,第6卷第1期2000年3月

2 炸物品的公共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存在着较大的监管缺失。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分析

在2007年的时候,开展的治爆专项行动虽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在民爆物品监管缺失的问题上至今仍未得到切实的解决,一些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在一些农村地区频繁地发生,给治安稳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在中国,也开展过专项整治工作,整治的重点是:非法制造、买卖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民爆物品丢失、民爆物品被盗案件多发、爆炸案件、爆炸事故频发等,为了使得这些现象得以被遏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行动。但非法生产、经营爆炸物品活动屡禁不止,爆炸事故还是频繁发生,特别是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制造的爆炸案件时有发生。

少数基层公安机关为了本部门或个人利益,违反规定越权、越级乱审批;利用安全管理权和签发证权乱收费,以罚代管。1996年1月31日发生在湖南邵阳市的特大爆炸事件就是一例证。造成这一惨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安机关疏于管理。江泽民总书记对“邵阳爆炸事件”曾作了重要批示。江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建国已经四十几年,对爆炸物品有详细的规定,问题是没有很好遵守,特别是用钱通过后门办理许可证„„流了血一定要有吸取血的教训,任何部门都不要护短”。③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江总书记的教导,警钟常鸣。

而且我们要清楚认识到,爆炸物品虽然可以解决我们工业上的大多数难题,但它是一把双刃剑,也会带来公共安全的问题。面对现在民用爆炸物品监管体系的缺失,这一问题不容忽视。所以,探索建构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体系有着及其重要的必要性。

(一)遏制非法买卖现象屡屡发生。

爆炸物本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流通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随便在市场上得以流通,造成秩序的混乱,它的生产数量更应该是国家计划的,简单来说,民爆物品实行专营专卖。

按现行法律规定,使用单位购买爆炸物品要经物资部门调拨供应或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到指定的经销店购买。经济体制改革后,物资部门已转为经济实体,物 ③ 公通字[1996]29号.关于印发《关于检查、整顿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3 资系统内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已变为企业间的竞争关系。各级物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层层收取费用,使民爆物品销售价格攀升,加重了用户的负担,致使使用单位不得不从非法生产、销售单位购买低价爆炸物品。与此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民爆物品生产地政府为获取利税,对生产厂家非法销售听之任之,甚至怂恿这一行为,致使民爆物品非法销售屡禁不绝。个别地方将矿产税等税种附加在民爆物品销售中,使用者为逃税而乐于从非法渠道中购买价格较低的爆炸物品,所以非法买卖现象十分严重。④

(二)解决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通的问题。

在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中,没有长效的监管机制,对民爆物品的监管力度不够,非法运输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没有监管人员对流通环节进行跟踪,没有内部监督机构的处理办法,也没有严厉的法律加以惩处,致使流通混乱不堪,乱制造已经不是稀奇事了。

1998年流通环节发生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案件占全部涉爆案件五成以上。龙岩新罗区在加强对流通环节的非法行为打击整治后,经过合法渠道购销的炸药从往年的1600余吨猛增至3000余吨,可见原非法经销活动之严重。煤炭系统因非法倒卖或失查漏管造成仓库被盗而引发的爆炸事故和案件也不胜枚举;海上非法买卖贩运爆炸物品案件增多;省内一批重点工程都曾因非法从外省购买或倒卖爆破器材受到处理。此外,因管理不善,运输途中造成丢失和仓库被盗案件时有发生。⑤

三、浙江省在建立民爆物品监管体系的借鉴经验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探索出的“一二三四五”监管新机制,不仅朗朗上口,而且民爆物品可像“GPS”一样在网上定位,所发挥的效果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深受公安机关和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的欢迎。

按照网上下达的命令,绍兴县、诸暨市等五个县级公安局被要求在最快的时间内在市公安局提供的28个雷管编码中排查出销售到本地区的雷管,然后报告这些雷管的目前状况。仅仅半个小时,治安支队的留言板上出现了绍兴县公安局的网上汇报内容,28枚雷管中四枚销售到该地区,并均已销号,何单位何人何 ④⑤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论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胡永正,第14卷第2期2000年3月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思考》楚光,第6卷第1期2000年3月

4 时使用销号一目了然。紧接着,诸暨市、上虞市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也陆续到达。经绍兴市公安局实地抽检,查询准确率达100%。据了解,绍兴市目前每年使用雷管数为670万枚,这28个编号正是市公安局从中随机抽取的。如此查询速度及准确率不能不让人折服。原来,绍兴市民爆物品已全部采用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这是绍兴市公安局创建并推行的“一二三四五”民爆物品监管新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⑥

“一二三四五”监管机制是浙江省所创制,它就像给民爆物品装上了“GPS”,不论是在哪个环节当中,例如生产,流通等,都可以在监管机制的监督之中,没有人能够干涉它的运作。这一个新机制,能够在全国起到示范性的作用,在监督民爆物品的流向也起到了指导作用。“一二三四五”监管机制具体内容为:一是建立一套管理网络;二是加强二个建设,即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三是创新三项举措,即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全面实施爆破技术安全评估、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网络;四是强化四个严格,即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考核、严格现场检查、严格责任倒查;五是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作业标准、统一工作台账。

综上所述,浙江省的民爆物品监管体系在全国中起到很好的示范点,从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出发,严格审批工程爆破的活动,企业必须要有相关资质与资格才能进入到这一行业,严格把关,从源头上管理民爆物品,能够对爆炸物实时的进行监控流向。

四、我国多元治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体系之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屡教屡犯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加紧制定出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民爆物品管理有法可依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是1984年初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时代特点,有些内容已不适应现时情况。如体改后原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兵器部和物资部都已改制成为公司和企业,但仍承担着政府的管理职权;对生产、经销、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对部队向地方出售爆破器材或携带爆破器材到地方承揽爆破工程等内容没有作出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处罚行为列举不全、过于笼统,处罚 ⑥ 人民公安报,浙江案例《给民爆物品装上“GPS”》詹肖冰,邬红艳,2005.3.16

5 标准过低难以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等等。因此,尽快制定出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已是众望所归。⑦

在法治社会的国家中,应该是法律较为健全的社会,因此,在制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时,要充分听取各界的意见,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爆物品监管政策。另外,对于民爆物品的生产数量应不予过严的限制,但并不代表是“滥”生产,而是使得生产企业进行适当的竞争,价格由市场调节,企业之间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对于屡教屡犯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惩处,具体措施包括严肃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者、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监督问责机制。

监管力度不大,与内部问责机制管理水平低下很有关系,当前的涉爆犯罪逐步高端化,即运用科技手段来犯罪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公安网络系统滞后,就会助长这些涉案人员的滋长。庆幸的是当今的计算机在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方面已屡建奇功,网上追逃犯已成为妇孺皆知的事实。

此外,问责也不容忽视。逐步推行岗位责任制进行考评,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与业绩相挂钩,建立一种对民爆物品外部的有效监督渠道。

针对当前煤炭开采和管理使用爆炸物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建立以区政府主管区长为主任,由区公安局、检察院、物资局、劳动局、企业局、矿务局等领导组成的全区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凡有煤窑、采石场的乡镇都要相应建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管理机构,使用爆炸物品量大的乡镇要逐步将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部门从其他部门中分解出来,以便使这一工作真正具体落实到人,对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要依法处理窑头或场主。⑧

由此,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民爆物品监管体系,全国各地都应以浙江省的案例为先例。为避免频繁出现各种涉爆事件、案件和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应当着眼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监督问责机制的关键点上,朝着法治社会阶段不断地向前发展。

⑦⑧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论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胡永正,第14卷第2期2000年3月

北京警院学报《当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策》吴世芳,董岳金,焦利,1996年第5期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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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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