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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运输押运员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30 08:32:48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 制度

1.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2.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爆炸物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并配备相应的保卫和安全技术人员。

3.爆炸物品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人采购,保管和使用。

4.单位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组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军后,由单位到火工材料库领取。领取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领取时必须两人同时领取,并带防爆防漏工具,炸药导火索可同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 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

(1) 严禁爆炸物品自由买卖和企业自销爆炸物品及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2) 严禁向非法生产经营爆炸物品的单位购进爆炸物品。严格按照地矿和核定的计划数使用,严禁企,工段之间互相转借和调剂。

5.各单位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运输的规定。

(1) 用汽车运物时,要使用汽车排气管在前而配合有灭火机的车辆,装载爆炸物品高度不能超过汽车的挡板,并有网罩篷布捆扎牢固。

(2) 物品包装必须严密,牢固运输性能相抵触的炸药和雷管不准混装在同拖挂车和三轮机动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3) 运输工具必须哟危险品标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灯,两车以上同时运输时前后要保持五十米以上的行车距离,上下坡是两车行车距离不少于一百米,雷雨时应将车辆停放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

(4) 驾驶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运输规定,严禁快速行驶,应按公安消防部门指定路线行驶车上除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外不准有其他人搭车。

(5) 装运时押运人员应在场清点炸药物品数量,运到目的地必须办好入库手续,发现差错立即报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协助查明原因。

6.炸物品储存和保存和保管的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 (1)。储存和保管在市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库内,不准任意存放,不准交给承包者或个人保管,爆炸物品应有保管员保管。 (2)。保管员应经考核合格,符合保管员条件,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并必须做到:

①.严格遵守爆炸品的管理规定,值班坚守岗位,不醉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②.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账目的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保持整齐,清洁。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开箱改装等作业。库房内严禁明火照明,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暴要求。

③.对无手续和手续不全发拒绝入库或发放,做到货账相符。

④.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3)。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

①.格执行“三专,四严,五双和六对头”制度。 ②.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二不准。五不发”。即不是专职人员不批。不是专用领料单介绍信不批:没有领料单和或供应不发,手续不全不发。

③ 。出如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做的袄账目清楚,账物符合。入库谢绝产参观,上级来人检查时要有本厂负责人陪同或出示证件,方可进入仓库。 ④.量储存,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时储存,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⑤.立值班和接班制度。仓库必须两人值班,交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缺少,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直至查明查清为止。

7.业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须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市地矿办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8.破员必须做到:

(1)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后使用爆炸物品的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自觉接受监爆员,公安,地矿部门监督检查。

(2)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数量,随领随用,剩余必须当日退回仓库防止丢失被盗。 (3)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发现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4)装炮,电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5)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盲炮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6)爆破作业时由专职监爆员检查指挥。 9.爆员必须做到:

(1) 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2)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3)管理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账货两对头。 (4)织好爆破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5)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窃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想单位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10.爆破前,由监爆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炸物品用量(比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有两人领料。对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经核实后,由监爆员和爆破员签字,退回仓库。严禁将剩余爆炸物品随便存放。

推荐第2篇: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

运输管理制度

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二月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一、购买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卡到公安局办证窗口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库)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单位卡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二、装卸管理制度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管理人员或库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 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互为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按照“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 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应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或在防护土堤的保护范围内。

7、如搬运时发现爆破器材的箱体破裂、松开或箱盖脱落不得装运,小心卸下后单独放置以便及时更换包装,对于由于受压而略有变形的纸箱可考虑在装卸时摆放在箱堆的上部。装卸时如发现产品药剂撒出,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单位安全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

8、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普通汽车(己采取了防盗、防火措施的车辆)装载雷管时,箱堆高度要低于车厢边帮的1/3,炸药纸箱高度不宜超过五个箱高且超出边帮的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

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内不应留有空隙,应采取防止箱体移动产生碰撞的措施。检查无误后盖好蓬布,并将其捆绑牢固,再关锁好后车门;专用运输车装载爆破器材时,考虑到运输安全,不超载,纸箱的承受强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应超过1.5m,最好每垛不超过五箱。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关锁好车门。

中途部分卸货后,应立即调整包装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装件在车箱内的坠落和位移。

设有雷管防爆罐(箱)的民爆器材专用运输车,在运载炸药时可以同车装载少量雷管,但装载的雷管必须置于密闭的防爆罐(箱)内,其装载的量不允许超过车辆技术说明书的规定。严禁为了增加雷管的装载量而自行改装、增加或取消防爆罐(箱)。

9、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应和押运员应共同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三、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1999]138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88)的有关规定。

2、运输爆破器材应采用合符《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156号)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级车况的规定,并经过年审。

②车箱护栏经加固,车内有固定包装箱的措施,设有密闭的可关锁的、可报警的车门。装载雷管的车厢内应铺设软垫。

③汽车的排气装置已调整到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5kg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

④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

3、运送爆破器材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和运管部门核发的“危险物品准驾证”,年审合格,熟悉交通安全的法规和运输爆破器材的安全规定,并经爆破器材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爆破器材的运送工作。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由单位保卫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爆破器材的押运工作。押运员负责运送途中的警卫工作,并保管车箱锁的钥匙。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会同安全员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排气管、灯光、喇叭、灭火器、危险品标志、车箱、后车门、防滑链(必要时)以及需要配备的其它器材进行例检,经检查确认合格(或完备),填写检查记录后,方能允许出车装载爆破器材。出车后驾驶员还应对车辆的上述部位作行车后的检查,并详细填写出车记录。

6、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除加强平时维护保养外,还应建立强制性的定期保养制度,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年检,使车辆处于完好状况。未通过年检的车辆不得运

送爆破器材。

7、车辆出车前应保证油箱的装量到允许的最大量,严禁用其他方式携带燃料或其它易燃物。在加油站加油前应确保关闭发动机、油路系统无漏油、发动机外壳不得有废油。

8、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应保持清洁,无油污、无水珠、无金属器(件)突出、无杂物。如发现车厢内有撒漏的药剂,应先用水湿润并撒上锯末,然后用柔软的扫帚将撒漏物收集后在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并用水将车厢冲洗干净。如货厢有酸、碱类或其它的杂物的残余物也应冲洗清扫干净后,方能装载爆破器材。

9、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品运输证”上路,应注意绕开城区或人口稠密区行驶,如实难于绕行,应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按其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40km/h。遇不利气候,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进入仓库区、生产区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5km/h。

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雷暴天气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区,并距人口稠密区边缘不少于250m,距高大树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运员留守外,其它人员应撤至200m外。

两辆以上的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前后车应保持50m的距离,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m,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每行驶160~180km应停车一次检查车辆,驾驶员主要检查车辆状况。如车胎压力是否正常,有无过热现象;油路、制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押运员主要检查货物情况。如车箱密闭情况、有无被盗痕迹,门锁是否正常,货物堆码有无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车时要按规定在距车尾一定距离处设警示标志。

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猛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应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雷暴天气时,应将运输车停放在空旷地区,并距人口稠密区边缘不少于250m,距高大树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运员留守外,其它人员应撤至200m外。

两辆以上的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前后车应保持50m的距离,上下坡时车距不小于100m,与其它同向行驶的车辆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每行驶160~180km应停车一次检查车辆,驾驶员主要检查车辆状况。如车胎压力是否正常,有无过热现象;油路、制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押运员主要检查货物情况。如车箱密闭情况、有无被盗痕迹,门锁是否正常,货物堆码有无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车时要按规定在距车尾一定距离处设警示标志。

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猛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应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

10、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在人口骤密区、城区、集镇、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放。当车辆经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或即将通过时,车辆应停放在停车线以外或至少距铁路路基5m以外,严禁抢道行驶。

11、运送途中因食宿原因停车,应选择较安全和偏僻地点停车。停车地点应远离

高压线、无线发射台和居民稠密区,就餐地点无法观察到车辆时,应轮换就餐。夜间住宿时押运员应担任车辆守卫工作,不允许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途中停放时无人监护。

12、当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将车辆停放在较为安全的地带,放好警戒,劝离无关人员后方可开始维修,维修中严禁动火。车辆维修后如无法恢复正常状态,则应立即求援,不得带病行驶。

1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驾乘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途中停车吸烟应距车辆15m以外。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

14、在运送爆破器材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如运输危险品的车厢着火,押运员在报警的同时,应视情况指挥司机将汽车迅速开往空旷地带后,迅速离车,同时呼叫附近车辆、人员紧急疏散。

运输途中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押运人员应以最快速度向当地公安、交通或地方政府报告,同时请求设立警戒,保护现场,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并禁止烟火,预防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

运输途中如发现爆破器材遭到盗窃、丢失,应暂停止行车,尽快地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

运输途中车辆如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车上货物必须倒装时,应按照安全要求,选择合适地点,按装卸安全要求进行卸车、堆码和装车,产品倒装时应作好警戒保卫,禁止围观,防止丢失。

15、爆破器材的生产经销单位应制定运输环节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对运输过程可能发生的交通、爆炸、火灾、被盗等事故预先制定可操作性的应急措施,以便尽可能地减少事故的损失。

推荐第3篇:民爆爆炸物品运输委托协议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

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运输货物名称:民用爆炸物品【硝酸铵】

二、甲方职责: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以便乙

方办理有关运输手续。

三、乙方责任:

1、在承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符合以下技术要求的运输工具: ①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② 机械性能良好;

③ 具有防盗、防火、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2、在装运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② 爆炸物品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③ 装车时应轻拿轻放,装好、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

及倒置爆炸物品。

④ 装车时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⑤ 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3、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应有执政的押运人员押运,并且熟悉所运爆炸物品的性能。 ② 非押运人员不得乘坐。

③ 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

④ 设明显的标志。

⑤ 运输车辆底部应辅胶版。【液体罐车必须保温】

4、如果因乙方失误造成爆炸物品损坏,丢失及发生事故等。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

友好协商,确保爆炸物品运输工作顺利完成。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有效期至2015年1月1日止。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签约时期:2013年1月1日

推荐第4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校对:

编写:

*******有限公司*******项目部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目 录

安全检查制度„„„„„„„„„„„„„„„„„„1 民用爆破物品流向管理制度„„„„„„„„„„„„3 消防管理制度„„„„„„„„„„„„„„„„„„4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5 爆破物品现场使用与清退管理制度„„„„„„„„„7 爆破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8 “五大员”岗位安全职责„„„„„„„„„„„„„9

安全检查制度

一、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操作规章规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项目部要定期对本部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专职安全员要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抽检、定巡,每天要对爆破物品进行检查,确保爆破物品数量准确,没有多出与失缺。并认真做好爆破物品的清点、记录工作。

三、安全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全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全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爆破人员日常领用,安全责任人要对领用、使用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处理并上报、跟踪复查。

五、检查的范围为爆破物品的使用、运输、发放、进退库,包括安全防护,人员工作状态等;检查时间按定期、不定时进行检查,定期检查与项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同时进行,不定时检查随时行进抽查,以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爆破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等。

七、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项目部主管领导、专职安全员、各部门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等。

八、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以整改通知单下发主管部门,整改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

九、安全监督检查由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安全部长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落实、复查。

爆破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为规范爆破物品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物品要定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爆破物品,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为做好爆破物品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物品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三、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爆破物品保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时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爆破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物品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它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物品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政策,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保护项目部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建立消防组织,全面实现安全经营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物品存放区域内不准随便使用明火,存放区域内严禁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

二、操作及检查人员,严禁把火种、火源带入库房,不准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库房。做到防火、防盗、防电、防潮。

三、爆破物品存放区域内严禁住人,不准设置火炉、煤油炉、电炉等用火用电设备。

四、保证爆破物品存放区清洁,在存放区域内不得存放其它杂物。

五、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爆破物品存放区。

六、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

七、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致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

八、爆破物品存放区内不准使用铁制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九、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消防演习,并做好总结与记录工作。

动 火 作 业 管 理 制 度

一、凡是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都属于动火的范围。危险品仓库区域全部范围属于禁火区,库房周围15米内亦属于禁火区。

二、凡在禁火区内动火,需动火部门必须事先填写动火申请单,报项目经理审批,并需要当地公安消防机关进报告,并由上级部门现场勘察后确认可行后,在现场监督下才可进行作业;

三、动火申请必须明确动火时间、地点、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

四、没有动火证或动火手续不齐,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

五、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不准动火;

六、动火地点或内容要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不准动火。

七、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它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生产现场(禁火区)进行。

八、动火设备应与其它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九、动火期间,动火地点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应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必要时消防人员到场作好充分准备。

十、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由公司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进一步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十一、动火中,发现环境和设备状况有异常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并熄灭火种,待恢复正常,重新检查、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方可重新动火;

十二、电焊机应置放在指定位置,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十三、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到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 作业所用的电源。

爆破物品现场使用与清退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由蓬莱民爆站专车送入施工现场后,必须经项目部现场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实际数量与审批表数据是否相符。且进入现场后的全部作业流程工由现场专职安全员进行全过程监控,直至爆破单位将爆破物品使用完毕或如数清点退回蓬莱民爆站,双方签字确认。

二、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所在单位要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三、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明确爆破指挥信号;在危险区的边界,要在适当距离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专人现场监控。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经现场专职安全员确认无误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四、使用爆破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及时清理退库,并办理清退手续。

五、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禁止委托周边农民或无资格从事爆破施工项目的单位及个人实施爆破施工。

六、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七、建立爆炸物品存放、使用、清退流水帐,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爆破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运载火工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的爆破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内。装载爆破物品的车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物品。

三、装卸爆破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领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在公路上运输爆破物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燃爆的距离。

五、运输爆破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隧道爆破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二、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三、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四、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二、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三、负责检查现场存放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的要及时报爆破工作领导小组。

四、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五、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爆破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项目部对爆破物品管理的各项指令和要求。负责本单位爆破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二、对当日领用进入施工现场的爆破物品进行现场核实,且对其进行全过程的监控,直至爆破单位将爆破物品使用完毕或如数退库。

三、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四、经常检查爆破作业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隐患排除前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五、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物品爆破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有权制止无爆破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七、检查爆破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员的职责

一、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三、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四、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五、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能转让他人或买卖;

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努力掌握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严格执行运输规定,确保安全押运。

二、押运员不准乘坐驾驶室,禁止在车上吸烟,严禁携带无关人员乘车。

三、负责清点押运的品种、不超载、性质相抵触的不混运。监督运货专车要配齐消防设备和安全标志。

四、监督司机按指定路线、车速、时间行驶,不准在繁华街道、重要建设物及人口稠密的附近停留。

推荐第5篇:押运员岗位职责

储运部押运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部门的安排及调整尽职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

2、根据生产运输任务的要求准时到岗,服从生产调度指令。出车前及出车过程中不得饮酒,确保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押运证随身携带、保管好撬车手续。

3、出车前对撬车手续完整齐全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持《派车单》出车;收车时负责将撬车手续完整、齐全地交还当班调度。

4、到达出发卸气站,确认撬车为空车后协助驾驶员将牵引车与挂车连接,检查卸气接头是否分离,确认撬车高压管线无泄漏后,关闭各瓶口阀门及总阀,解除驻车安全联动装置,关闭后厢门;检查灭火器齐全、有效;静电拖地带良好有效;防雨帽齐全;挂车放大号、牌照清晰易于辨认;车辆轮胎压力正常,两条轮胎之间无杂物,轮胎上无其它硬物;撬车弓子板完整无损;各瓶的螺丝紧固;会同驾驶员检查车辆各种灯光齐全有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驾驶员并向车管员汇报。

5、运输途中,配合和提醒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吸烟、超速行驶、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运输途中,如发生各种影响按时到达目的地情况时配合驾驶员通知车管员和应急处理工作;如发生交通事故配合驾驶员保护现场、寻找旁证迅速向公司和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告,做好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6、运输途中,每行驶一百公里要求驾驶员在安全地点停车,对车辆轮胎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车管员汇报并会同驾驶员及时处理。

7、自觉遵守各加气站及卸气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言谈举止要文明、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及信誉。

8、协助指挥驾驶员将车辆停驻在各加气站、卸气站指定的位置,负责各加气站、卸气站票据的填写及交接,服从加气站调度指挥、加气过程中有冰堵现象应及时处理。

推荐第6篇:押运员岗位职责

押运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二、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

三、必须掌握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掌握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五、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坚决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车辆禁止通行区域。

六、认真押运货物,特别是危险品化学品确保不发生货损,货差做好交接工作。

七、出车前协助驾驶员检查车辆油水是否加满,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运单和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危险品车灯标识是否完好。

八、途中注意观察、及时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行车和行人动态,不准在驾驶室内睡觉或做其它影响安全的动作。

九、配合督促驾驶员做好危险品化学品行车安全工作安全到达目的地。

十、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停好车,押运员立即下车,如需倒车一定指挥好,同驾驶员协调好、站好位置,禁止倒车时押运员仍在车内休息。

一、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推荐第7篇:押运员岗位职责

押运员岗位职责

1、危险品押运员必须经交通部门专业掊训,考试合格领取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必须熟悉所装货物的性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操作程序。(必须掌握押运介质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的使用特性,装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装车)

3、装货时必须对危险货物容器、包装等部件、捆扎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及规定的要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运输。

4、兼课货前必须对车辆随车灭火器、阻火器、静电接地带、接地夹等进行安全检查,使之符合相关规定。

5、危险货物包装上必须有品名等标签标示,并随车携带货物技术说明书和供、收货方联系地址、电话、安全负责人电话。

6、应对货物运输道路进行了安全监管。

7、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定》(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8、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名称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押运人员担任现场指挥,

110、119到现场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9、到场站、库房装卸货时要服从对方调度,安全人员指挥、检查、监督装卸全过程,并检查本车辆货物装运安全,不得将性质抵触的危全品同车混装,不得超载。

10、装运过危险化学品的车以及搬运工具和装卸场地,工作完毕后,必须打扫清洁,增垃圾不得随意排放。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辆,在货物未卸清或未作安全措施的槽罐车,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明火照明。危险品运输车不得交无危险品修理资质的单位修理。

11、在装卸易燃易爆、遇湿危险化学品时,如遇闪电、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爆炸立即关闭车厢停止作业。

12、押运人员应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钉的鞋进入

一、二级重点防火现场。

13、熟练掌握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堵漏装置。

14、积极参加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技能知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15、危险品运输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押运员有权及应该制止驾驶员违章、违规行为,并随时提醒驾驶员安全行车。

16、装卸货时时押运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17、临时停车时车上货物必须留有一人监管。

18、签定安全责任书的押运员,应认真执行安全责任书条款。

推荐第8篇:押运员岗位职责

押运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一.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尽职尽力的履行危险品货物运输任务中的押运职责;

2、押运员应对危险品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危险品货物自出库装车、道路运输、卸货入库、空车返回等全部流程一直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3、押运员应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相关安全知识,包括危险品货物的特性、安全防护要求、道路运输安全规定、装卸作业安全规定、应急救援措施及处理程序、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识;

二.工作流程

1、押运员在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带齐相关证件,持证上岗;

2、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装车现场,如遇紧急装车情况,到达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3、应核实《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中单位信息、运输路线、产品信息、车辆信息、证件有效期等相关信息,确保其准确无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4、押运员应确保所装车的危险品货物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及《发货单》中所列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准确一致,确认无误后与库管员当面交接,并在《发货登记表》上签字;

5、押运员应在发货之前对运输车辆的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并确保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齐备;

6、爆炸品装车要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运输;

7、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防潮湿条件时、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作业;

8、危险品货物运输过程中,押运员不得离岗、脱岗,应密切注意车辆装载的危险货物并每隔两小时检查一次;

9、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与司机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10、押运员应关注车辆行驶的路况、路线,避免偏离规定行驶路线,不得进入危险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危险品运输车辆严禁搭载无关人员;

11、危险品运输途中,遇有天气、道路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车辆因特殊情况需长时间停车,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与收货单位库房管理人员当面完成货物清点、交接工作并完成相关手续,核实“收货回执”准确无误;

13、押运员在卸货过程中不得远离车辆,应负责监装、监卸;

14、危险品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待卸期间押运人员应协同驾驶员负责看管货物;

15、空车返回时,押运员应跟随车辆返回公司,并及时上交“收货回执”。

推荐第9篇:爆炸物品申请书

爆炸物品申请书

荥阳市公安局:

兹有我荥阳市德益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和荥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同意我公司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为此需要炸药20000公斤,雷管1200发。

特此申请!

联系人:瞿飞

18652799382

荥阳市德益矿业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1日

推荐第10篇: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邳州市联盛石膏有限公司中正建材三号井

(邳州市通胜建材有限公司)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汇编

二OO九年六月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爆破管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大环节,为避免在爆破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二、爆破施工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爆破员、火工品管理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在采掘爆破时,每次爆破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部门编制的爆破设计说明书。

三、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安全标志。

四、、同一次爆破中使用的爆破器材要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性质的产品, 严禁同时使用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器材。

五、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六、爆破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制度,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说明书和施工作业规程作业。

七、爆破工领用的炸药、雷管必须两人分别携带,严禁一人同时携带炸药和雷管。

八、领用的爆破器材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保管,并放置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安全地点,炸药、雷管要分开放置。

九、在做引爆药卷、装药和联线等工序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不准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十、必须使用发爆器起爆,严禁使用明电放炮。

十一、爆破前应在安全距离以外设专人警戒,并在各警戒岗点设置警戒标志。

十二、爆破工要在安全地点引爆,安全距离为:直线不小于100米,曲线不小于60米。

十三、爆破前必须发送爆破信号,待爆破信号发出5秒钟后方可引爆。

十四、爆破后进行通风,15分钟后爆破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先检查处理顶板两帮的危石,然后查看爆破效果,最后填写爆破记录。

十五、发现有拒爆现象时,要及时处理,即在拒爆眼0.3米以外重新打眼爆破,炮眼角度要与拒爆眼平行,严禁在原眼上打套眼。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十七、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退回器材库,严禁个人私自存放。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领用爆破物品

领用爆破物品不准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坚持“双人领、双本帐”的制度,领电雷管时要绝缘设施,要走在巷道两边,避开电器设备。

(二)加工起爆药卷:

①加工工作必须在起爆地点附近,顶板稳固,避开机电设备和其它导电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禁止坐在炸药包上加工起爆药卷。 ②不得使雷管受震或冲击,不得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部分。

③雷管插入药卷时,必须用木制锥子在药卷端部中心扎眼,禁止用雷管代替木锥子扎眼。

④每次加工起爆药卷数量,不得超过该次爆破需用量。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扯管体,也不准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着前端脚线将管体拽出。

(三)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清理和检查。

2、装药起爆破卷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3、深空装药出现堵塞,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起爆材料前,可用非金属杠处理,不得电钻套眼。

4、禁止用铁棍装药。

5、装完药后,均应用炮泥进行充填,充填长度必须大于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一。

(四)连线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用绝缘良好的爆破线做爆破母线和连接线。

2、连接线爆破线路,只准从爆破地点向引爆地点,逐段连接,每个接头都必须包扎绝缘或悬空。

3、严禁雷管爆破线路靠近电器设备等导电体,严禁用轨道、管路、水或大地作导电回路。

4、在准备送电前,雷管母线连接线必须处于短路状态,并检查爆破线路。

5、同一电爆网路中必须采用同厂日期,同批生产,经鉴定合格的雷管产品,雷管电阻差,不得超过0.25欧姆。

6、连线检查和起爆应由放炮员和班长负责进行。

7、连线后,由班长收灯线走巷道一边,放炮员持放炮线走巷道另一边,向引爆地点靠近。

(五)放炮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爆工作只准在安全地点进行,起爆前,应先放好警戒,发出“放炮”警号,并确定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才准开始放炮。放完炮后呼喊以示放炮结束,才准进入工作地点。

2、必须派专人负责爆破警戒工作。

(六)以下情况之一,禁止装药放炮:

1、工作面除班长和放炮员外其它人员未撤出迎头,禁止装药。

2、禁止边打眼,边装药。

3、未设置爆破警戒或机电设备未加防护,禁止放炮。

4、引爆地点不安全,未发出放炮信号禁止放炮。

(七)爆破后,停十五分钟后,再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爆破效果,确认无不安全因素,方可作业或下班。

2、如发现有危险或瞎炮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若当班处理不了,必须面对面向下一班交接清楚或协商继续处理。

(八)处理瞎炮时规定如下: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当爆破参数不变时,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距离瞎炮0.3米处平行打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电煤钻套眼。

4、处理瞎炮时,危险区内禁止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任何事情,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处理完毕,应检查收集未爆破的炸药和雷管,并集中上交处理。

(九)爆破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如数交回炸药库。

爆破作业和火药管理的预防

(一)、可能发生的爆破事故

(1)因人员撤离爆破地点距离太近发生爆破事故。 (2)贯通巷道掘进发生爆破事故。 (3)爆破员自身责任心不强发生爆炸事故。

(二)防范措施

1、按照爆破作业规程的规定,装药、连线、起爆、检查爆破效果时,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2、放炮前必须将作业面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直线放炮大于100米,曲线放炮大于50米),其他安全距离应大于75米,严禁直线放炮。

3、两巷贯通巷道在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头掘进,只准单头掘进,严禁相向掘进。

4、独头放炮时,应在停止作业的巷道设立警戒标志,并在起爆前设警戒,有专人负责,直至贯通后方能解除警戒。

5、加强放炮员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6、放炮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操作规程。

7、台阶式采掘巷道高度超过2米以上时,台阶上工作人员应使用保险绳。

8、运送火药时,炸药、雷管必须装在两个木箱内,并加锁,严禁同罐上下井。

9、当班爆破后,发现有瞎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瞎炮时应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操作。

10、在检查爆破效果时,活连线、撤线时,待爆破后15-20分钟炮烟吹散后,从外向内敲邦问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针对矿井的施工空间及爆破事故时有发生,大部分为爆破作业面警戒设立不严,处理瞎炮不当,两邦不及时处理,冒险进入作业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短距离放炮、不遵守作业规程、查线路时不能把母线从电源上摘下、不能执行装连断开通往井下的一切电源等现象所造成爆破作业灾害事故。针对爆破作业事故的发生,必须坚持放炮员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放炮员证》的才能上岗,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执行,并经常性加强放炮员的安全意识教育。火药管理设专人管理,严格领退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并加强防火和防盗的防范措施,杜绝爆炸物品的外流。

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爆破器材的正常使用和储存,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符合规定要求的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严禁乱存乱放。

二、爆破器材要按其品种、性能等储存在单独的硐室或壁槽内,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严禁存放在同一硐室或壁槽。

三、爆破器材库内应配足备齐消防器材,安装防爆灯,保持库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四、爆破器材库为专用库房,库内不准堆放其他物品,并有专职保管员看管。

五、保管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坚持三八制值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六、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不应超过核定的库存量,严禁超量存放。

七、建立健全出入库台帐,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八、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制度,做好领退记录,爆破员须凭卡持证领用,无证无卡者保管员拒绝发放,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严禁私自存放。

九、保管员对退回的爆破器材要认真清点,并办理清退手续。

十、退回的爆破器材要分别存放规定的硐室内,严禁乱存乱放或混杂存放。

十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检查人员应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房检查。

十二、进入库房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库房内严禁烟火。

三、储存炸药的硐室应铺垫木板,不准将炸药直接放在地板上,炸药距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5米,在码放高度不超过5箱。

十四、雷管应存放在木质货架上,严禁放在地板上。

五、保管、检查、领用电雷管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十六、爆破器材发放领用必须按入库顺序,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过期、失效。

十七、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统一销毁。

炸药库监控管理

1、爆破物品的库房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2、爆破物品仓库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消防用沙,配备一定量的灭火器。

3、库房内应安设符合要求的防爆灯及通讯设施,能满足库房的通风需求。

4、坚持库存的清洁、防潮、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5、严禁在库区内住宿、会客、喝酒、抽烟或其它活动,严禁酒后值班。

6、经常性检查库房的安全情况,维护好库房内的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为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爆破物品丢失,保证矿(公司)安全生产和政治声誉,确保社会一方平安特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头”制度。(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管理);(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管、双人领、双人用);(购进、库存发出、领用、退回、销毁与账目相对头)。

2、严格发放审批手续,做到“两不批、五不发”,即不是专用领料单不批,手续不全不批。没有领料单不发,不到发放时间不发,不是双人领不发,不是双人签字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

3、

4、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相符,帐物相符。库房内不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区吸烟、携带火种、布置照明电路照明,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矿区内部爆破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在外部运输到矿区后,必须由当班矿长或安全科长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卸车,并点清卸物数量,签字。

二、爆破物品卸车后必须组织当班运班人员将所有爆破物品装入车内,送入井下药库。禁止隔班长时间露天置放。

三、在运送过程中必须有当班矿长,安全科长,工区安全员全程监督爆破物品的运输。

1、在提升或下井输送爆破物品时必须先派员在井下口监等物品,禁止人,物同罐下井。

2、在运送雷管时,每车不得超过一千发,在雷管箱下须有衬垫,或绝缘材料隔离。防止强烈颠簸撞击。

3、禁止在上下班人员集中下井时,运送爆破物品。运输车辆禁止在人员集中的地点停留。

4、在提升运输爆破物品时应当保持安全提升运输速度。

四、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涉爆“四员”岗位责任制

(一)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坚持原则,大公无私,根据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2、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实行安全监督,及时纠正一切违章违规现象,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确保安全。

3、督促押运员按规定运送、回收爆炸物品,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藏存,并坚持当日清点签字制度。

4、督促仓库保管员搞好仓库管理工作,不多发放,不少回收,保证帐物相符合。

5、有条件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的民爆服务站的安全员应负责组织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爆破作业完后及时检查作业现场,排除险石,处理瞎炮残炮,确保生产作业工作人员的安全。

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应立即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破案。

(二)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1、努力钻研业务,懂得爆炸物品的一般常识,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和民爆服务站的制度,认真押运,保证运输安全。

2、运输爆炸物品时,每辆车必须有两名押运员,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和民爆服务站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安全措施进行装卸运输。运输途中除驾驶员、押运员和警卫员外、严禁携带其他无关人员乘车。

3、运输车辆应配合“危险品”标志。装卸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撞击,严禁混装混运,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用火。

4、爆炸物品装车高度必须抵于车厢10厘米,并在底部加垫软垫。雷管箱不倒置,车厢必须用网罩或蓬布辐射覆盖。两车运输时,车距小于50米。

5、押运员领取爆炸物品后负责安全地运送到各服务单位并做好交、接记录,手续齐全无证人员应拒绝发放,并使用单位剩的爆炸物品回收送库。

(三)放炮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和公安的检查和考核;

2、妥善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转借、转送他人,及时退库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防止丢失和被盗;

3、严格按照爆破方案和指令进行爆破作业;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对违章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坚持抵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爆破作业后,检查爆破效果,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四)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值班时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不喝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严禁在库区内会客、留宿;

2、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人帐、双人领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标准要求,保持库内整齐、清洁,不得超存、混存,严禁堆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拆箱改装等工作,库房内严禁照明,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坚持入库、发放、清退等手续,做到不多发放,不少回收,确保帐物相符,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发放,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交接班时必须对帐交货、认真清点和验收,发现短缺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5、对进库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并逐一登记,严禁各类火种进入库区;

6、发放爆炸物品时领料人员不得入库,清退爆炸物品必须在药库值班室内进行。

第11篇: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安全教育

1、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使工区及下属各参建设队领导、职工及现场施工人员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2、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每月对工区及下属各参建队爆炸物品专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培训,以此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条 安全检查

1、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燃。

2、工区主管领导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平时工区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并每月书面向工区安质环保部汇报一次,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3、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必须严格”班、组日检”、”队周检”、”工区月检”,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

4、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三条 库房管理

㈠、库房规定

1、库房的设置应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按要求设置。库房应设置在无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险的安全地带,尽量利用山丘做天然屏障,库房宜为平房。

2、库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地板、门和窗户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门和窗户应有一层外包铁皮的

3、炸药库和雷管库要分设,有一定安全距离,严禁炸药库雷管库设在同一库房内。

4、库区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

5、库房内禁止安装照明灯,可自然采光或库房外安装探照灯投射采光。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配电箱内,并设在库区外面。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严禁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

6、库区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并每月检查

一次,严禁烟火和明火以及安装电炉取暧。

7、库区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8、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转让倒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等。

9、库房必须由内部员工24小时值班和保管,不得使用临时工,保管人员必须思想觉悟高,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熟悉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规定。

10、爆炸物品的入库、出库登记要准确详细。㈡、存放规定

1、装硝铵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导爆管的箱(袋)底部必须有防潮处理。装其它爆炸物品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

2、垛与垛之间的通道不小于1.3米;货架(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堆放硝铵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叠放;堆放导火索、导爆管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垛)高度不得超过1.6米。

3、库内不得拆箱(袋)发放爆炸物品,只准整箱(袋)提货。

4、库区必须保持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㈢、收发规定

1、对新购进的爆炸物品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2、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3、爆炸物品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内发放;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发放间内进行,禁止在库内开箱。

4、建立爆炸物品收发台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帐物不符必须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5、当日用不完的爆炸物品,必须上交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6、要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铵甘油类炸药渗油、冻结和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7、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经综合队主管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在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㈣、门卫制度

1、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2、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3、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4、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5、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6、不准在库区内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

第四条 安全操作

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导火索燃速试验不合格,禁止使用;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4、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止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5、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6、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警号。

7、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炸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第五条 爆破员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3、凭现场队长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在装药完毕,凭现场队长和安全员在退料单签字将剩余的爆破物品退回保管员。

4、严格地按照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5、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爆破现场队长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6、装炮工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做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磨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7、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已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作好记录,炸多少、没炸多少、便于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8、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9、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现场队长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

工区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工区领导和职工都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蒙西华中铁路MHSS-1标项目部一工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第12篇: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责任条款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包方使用火工材料的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总责,发生火工材料外流和安全事故的,分别根据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

二、承包方必须按照公安部门和发包方的有关要求领取、搬运和使用民爆物品,同时,员工宿舍内和井下工作面、采场不得留存火工材料,违者处以罚款1000元。

三、承包方应安排专人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四大员”等培训,按要求及时年检有关证件,并到公司备案。

四、按照“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领取火工材料。爆破员、押运员在领取火工材料后,应及时将火工材料直接运回使用点,不准途中无人押运看管或另放别处;雷管炸药应分开存放,严禁混合装运,装运雷管应当使用布袋或木箱,严禁使用铁质制品装运,车辆在运载火工材料的同时,不得搭载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每项每次罚款500~1000元。

五、使用火工材料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有关责任。领取火工材料时,应凭证进入库区,并按时如实记录,违者视情节轻重,对每人次处以罚款200元。

六、使用火工材料的各种登记表格的填写,必须规范、及时、真实、完整,做到帐物相符。对帐物不符但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按导爆管100元/发、炸药100元/公斤进行处罚;对帐物不符及不能说明理由的,依前述规定加倍处罚;对代替签名或签名不完整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100元。

七、严禁私藏、揶用、转借、自制出售火工材料,违者按导爆管1000元/发、炸药1000元/公斤进行处罚。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材料流向社会的,按前述规定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装药时只准用木棍、竹筒进行送药,禁用铁器类物品捅推药物,违者每人次处以罚款500元。

九、点炮之前必须发出信号,做好安全警戒工作,警戒指挥人员应选择安全地点或在掩体中避炮;炮响完毕,经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信号撤除警戒、违者每次处以罚款1000元。

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一次集中点火,必须用专用点火器材点火。

一、对瞎炮的处理。发现眼底有残药时,可将药卷掏出并用水清洗。药包拒爆时,要用水清洗或重新装入起爆药包,禁止从瞎炮中直接掏出起爆药包,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十二、在井下、顶板不安全或遇交通堵塞时,不准放炮,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十三、按照公安部门和发包方相关要求,认真核对和填写《现场作业表》等记录,并及时汇总上交发包方

十四、按规定做好火工材料使用等信息报送工作。

十五、涉爆人员请假离开矿区时,必须向发包方汇报,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六、施工人员离开矿区时,承包方必须检查其携带的包裹行李,在确定无挟带火工材料时才可放行。

十七、凡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且屡罚屡犯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按条款规定加倍处罚,并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责任。

在规定的时间内(8:00~22:00,特殊情况例外)领取。库房保管员经核对人员、证件、数量、现场作业登记表后,按规定对领取爆破物品(炸药、雷管)进行编码登记后,再次与爆破员核对发放数量、品种及编码,确保发放的爆破物品实物与帐面、手持机上三组数据一致。爆破物品发出后保管员监督爆破员分批搬运雷管的炸药,确保了爆破物品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

井下爆破器材临时库房、临时存放点,应设专人管理,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且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500kg,雷管不超过一箱,雷管等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第13篇: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川地集团云南省盈江县地瓜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四川地质集团工程公司云南省盈江县

狮子山铅锌多金属矿勘查项目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本项目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

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队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法,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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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

2、

3、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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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内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按规定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项目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按批准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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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时,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在工程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和集团公司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时)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八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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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九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一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2%—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三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四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五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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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够方可使用。同时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库选址时,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七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放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小于10欧姆;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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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设备;库房周围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二十八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工程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条 运输爆炸物品,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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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垫木版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五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六条 爆破器材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三十七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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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同意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备警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三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四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加工爆破器材,按照当天的实际需要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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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各施工现场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项目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部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各项工作;

(二)指导施工队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协助施工队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工程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经过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采取封库整顿、罚款等措施,并将情况进行通报;

(六)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七)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队伍和个人。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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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该施工队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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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重处罚。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理安拘留或2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凡是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云南盈江县狮子山铅锌多金属矿普查项目部

二0一一年四月

第14篇: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崇礼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危爆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计划申请购买制度

一、公司爆炸物品的计划由使用单位做出每月使用计划,由供应科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

面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的购买品种、数量、用途说明,库容量及库存相关品种。

二、对于所购品种供应科应根据实际要求进行采购,并对所购物品的用途及使用时间做出严格的审批,严禁出现积压现象。

三、由采购人员持单位IC卡及相关纸质证明,到派出所开具相关购买证明,再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持治安大队开具的电子购买证到民爆公司进行购买,并将治安大队审批数量复印件交回派出所备案。

四、供应科应及时的回缴单位IC卡,到派出所进行电子数据上报,并做好数据上报确认工作。

爆破物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一、库地仓库建筑结构及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设有安全设施,消防设备。库区要设立危险防火标志。

二、爆炸物品必须专库存放,存放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相抵触物品分库存放,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库内要摆放整齐,高度不超过1.6米,距墙20厘米,堆垛之间通风要保持50厘米,湿度温度在20℃以下,开启物品在库外进行。

四、过期变质要及时清理出库,并报公安,民爆及时销毁。

五、库内要通风良好,防止变质。

六、仓库要有专职库管、警卫,保持24小时值班。

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及在库区吸烟、运用明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炸药物品带入

仓库,不准在警卫室、库管房搞其它活动。

八、库区警报、消防、通信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

九、严禁将爆炸物品外借、外销,对特殊情况,需公安局、民爆批准,手续合法的,经公司领导批示由安环保卫人员派出操作和押运实施后,剩余及时交回,发现被盗丢失及

1 时对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库房管理制度

搞好爆破器材仓贮工作,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制度,搬运装卸制度,警卫值班制度、爆破器材领用制度,雷管全电阻检测与雷管编号制度工、爆破器材丢失惩罚制度、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及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现仅将有关方面的内容列出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出入库制度

(1)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在贮存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库房进行检查,将杂物清扫干净,并整理好贮存垛位。

爆破器材发运送入库时,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存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件,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入库验收报告”

如确认质量合格,品种、规格无误,数量准确,应在验收报告中的“检查结果”栏里写明“可以入库”字发现有问题,应在“检查结果”栏目详细写清,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不合格的爆破器材,要拒绝入库贮存。检查工作完毕,应与押运人或提运人做好工作交接,并在“爆破器材入库验收报告”上签字。

(2)提运爆破器材时,提货人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交验货提单、运输证、押运证。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进入库区的车辆的尾气管必须戴防火罩,并更换本单位司机;若无待用司机,应由公安机关部门认可的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司机运输。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仓库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的工作安排,不得到无关地方随意走动。发货后,必须认真核对提货单,应与实物完全相符,然后开好出门证。;

(3)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 (4)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

二、搬运装卸制度

(1)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千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拉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中踩踏跨跃。

(2)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许倒置或侧放。要他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员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清楚后,继续装卸。在搬运,装卸

2 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遇有包装损坏,不准在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3)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一般情况下,爆破器材不宜在夜间装卸和搬运。

(4)对不满箱的爆破器材 ,在装运之前,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的空隙填满,避免在运输时受震动和碰撞。

二、警卫值班制度

(1)警卫人员要忠于职守,非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必须行到保卫部门批准。严防无关人员进库区内采花,割草,砍柴,打猎等。

进入库区的来库区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及其化各类人员不准携带烟,火柴。打火机,枪支及易燃易爆品。

(2)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物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同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3)警卫人员在岗时,就定时或不定时地巡回检查,就注意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设施,并检查库区有无异常情况。

(4)作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5)仓库主任,警卫班长还应不定时的查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爆破器材库房安全防火制度

一、保管员必须了解器材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懂的安全防火知识

二、进入库区不准携带易燃物品。

三、严禁穿带钉鞋进入库房。

四、库内必须有足够的灭火器,库外备有消防水,沙池和消防桶。

五、库内外必须用低压安全电源用不起燃电缆和防爆照明灯。

六、库房门窗要牢固,向外开,不准设门栏门口通道要平整,不设台阶通风口要牢固并做好防鼠工作。

七、对库房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上报告,遇火灾及时采取措施,并打119。

八、对保管警卫人员防火意识麻痹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仓库领取拉运制度

3

一、领料员必须持当日料单领取,料单字迹清楚、规范。

二、料单必须有领料员签字,区长或主管爆炸物品领导签字或盖章,并盖有火工专用章,方可领取。

三、领料时必须专职领料员二人以上,一名押运员。

四、雷管装入专用盒内,由领料员携带,不准装入汽车混运。

五、导火线随炸药车同行。

六、导爆管要装入专用布袋内,不准和炸药同车混运。

七、拉运爆破器材的汽车要安全、可靠,装载量不得超过其载重量。爆破器材要牢。

八、司机要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并有责任心,有丰富的驾驶经验。

九、拉炸药车除领运人员外,任何人不准乘坐。

十、拉火工专用汽车,严禁中途停留。不允许携带、拉运其它物品。 十

一、拉运到井口后,炸药要及时下井,不准在地表长时间停留。

二、在拉运途中,押运员一定要随车同行,不得到其它地方活动。

三、领料员、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

爆破器材运输制度

一、在矿区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要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爆破器材到达矿区的,供应科派人前往炸药库协助保管员认真检查爆破物品的包装,数理和质量,保管员要查验运送爆破器材的各种证件。

三、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电机车,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四、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矿区运输爆破器材,在出车前应由车队队长检查车辆的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合格,准许运输”,保管员接到 “出车单”后可给予领料装车,严禁在一辆车内混装炸药及雷管。

(2)、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的司机驾驶。

(3)、运输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30KM/T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减半。

地表动用火工制度

一、非生产性使用火工器材 按以下规定执行:

1、领料单必须由主管矿领导、派出所长签 字、审批,方可到大库领取。

2、爆破现场,由安环科确认,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爆破。

3、爆破后。由安环科填写使用清单报派出所备案。

二、地表生产性质使用火工器材 按以下规定执行:

1、爆破器材的领用按井下管理制度执行。

2、爆破现场必须经安环科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执行。

中深孔采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一、

装药器(BQF——100至)必须配齐调压阀上的压力表,以便有效控制输药的工作压力,使其控制在0﹒25—0﹒4MPa,防止压力过高使装药速度过快,静电影响加大。

二、

工作面必须定期检测其湿度,如果达不到85﹪的湿度,采取喷水处理。

三、

装药器在工作面上要求安置平稳,并在装药器支腿附近倒上适量水,并加少量的食盐(NazO),以便装药器有效接地。

四、

工作面要增设杂散电流测试仪,测量其工作面杂散电流,保证不超过50毫安,应确保安全。

五、

在装药过程中,严禁将电雷管带入工作面。装药完备后,应检查工作面及各相邻的作业面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再组织实施爆破。

六、

根据采矿需要,认真编制爆破设计,并由主管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根据爆破设计要求,按照顺序进行装药,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 炸药等火工器具必须有专人领取,并应分开放置。

(二) 作业现场严禁烟火,火雷管必须有专用盒并由专人带入现。

(三) 严格设立警戒线,在确认各部警戒工作到位后,方可点火。

(四) 认真安置警戒范围内的电器、设备。

七、

放炮后,应立即打开风机,抽出炮烟,防止炮烟中毒。放炮后,认真检查爆破现场,出现残炮时要及时由专人负责处理,未处理妥善的不准何人进入爆破现场。

原矿仓领取使用制度

一、原矿仓遇到大块时,首先由主管区领导现场查验,需动用爆破器材,必须二人领取,由

5 当班主任、区长签字批准。

二、领取时必须从井下160中段领取,不准到其它库领取。

三、严格办理退库手续,并将雷管专用盒、导爆管专用袋一并交回库内。

四、乘罐时不准一同乘罐,分两次运送,更不准上下罐同运。

五、爆破时要设警戒线,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爆破物品管理统计制度

一、每日领取的爆破物品 ,当日进行账目登记。

二、井下库管员,要做到每日入库、出库消耗登记,做到账目、火具相符。

三、井下库要当日报当班出入库数量,要数量准确无误。

四、采区要做好当日当班的统计工作,要做细、做深。

五、要认真坚持做好两账,两单的统计登记工作,必须要做到账目、火具相符。

六、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库对账目检查核对。

七、统计人员将当日统计结果,报主管爆炸物品的区领导,区领导必须消除当日库储存量做到心中有数。

八、领料单当日收回并保存,月底统一上交火工督查进行存档管理。

爆破警戒与信号、起爆器的使用安全管理

一、爆破工作开始前,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严禁私自乱串岗。

三、爆破前必须同时发了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6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高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起爆器起爆必须由爆破员拿上起爆器在爆破点,等监督员将引爆塑料导爆管拉到安全起爆位置后,由爆破中在爆破点发出声光信号后,再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一、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二、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三、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四、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写爆破记录。

爆破器材的质量安全检查及销毁制度

一、对器材应抽样检查,超量过期,必须严格检查。

二、检验时应在安全地方进入并设警戒线。

三、检验时由安环科监督爆破员实施。

四、检查不合格和要及时销毁,不准在夜间、雾天、雨天、三级以上风天销毁。

五、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写出书面报告,被销毁物品名称、数量、销毁地点方法时间,

要在保卫科派出所安环科县治安大队、民爆公司等几个单位在场时进行。

六、采用爆炸法和焚烧法现场必须无杂草和碎石,销毁人员要做到安全第一。

七、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后检查发现未处理物品进行再次处理。

八、销毁数量一次不超过20公斤,有相关单位监督。

九、销毁后有供应科写出报告报公安局。

爆破器材清退制度

一、在发放时要当爆破员当面清退,并有双方和单位领导登记签字。

二、爆破员必须持有《爆破员作业证》领取器材,无证拒付。

三、禁止发放无号的雷管和导爆管。

四、发放时要轻拿轻放乱放,严禁磨擦撞击。

五、严禁在库内打闹,领取器材时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六、完成作业后将剩余物品交回仓库,并有安全员在票上签字,否则拒收。领用物品必须有公章,单位负责人爆破员签字,手续不全拒付。

罐笼下井制度

一、集中下罐,无关人员一律不准乘罐(作业人员从井下库领取许乘罐)。

二、炸药下井要专罐,不跟人。

三、导爆管在井口装入专用布袋,雷管装入专用盒内,要专人乘罐运送。

四、雷管,导爆管,炸药不能同时乘用罐笼,更不能分上、下层同运。

五、经罐笼运输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其速度不得超过1m/s。

六、用罐笼运输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七、上下罐信号工负有监督责任,不按规定上下罐,信号工有权拒运,违规运送追究信号工责任。

手持机发放制度

一、井下库手持机只限入库,领用及数据上报接收使用。

二、库管员要信真保管好手持机,并保持手持机清洁。

三、库管员只对当班所持IC卡的爆破员本人发放所需爆破物品,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库管员对每日入库爆破物品经核对无误后,由监督员,领料员共同对所入库物品进行手持机入库操作,如发现实物与电子数据不符,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将手持机与传票一同送交派出所进行处理,严禁库管员擅自对数据不相符情况做出处理决定,避免发生差异入库。

五、库管员要认真做好手持机交接班工作,对手持机及电子数据做到交清接明。

起爆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班组使用完起爆器出井时必须将起爆器放入指定存放点(打卡房),不准带入澡堂或其它地方。

二、起爆器严禁转借转让。

三、班长为本班起爆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起爆器管理。

四、如不从事爆破作业应急时将起爆器交回采区。

五、因负责人不负责,出现丢失或损坏,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职守,并懂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特点和储存方法,不准在岗饮酒,睡觉和接待客人,严禁被盗和破坏。

二、对出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登记检查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日清月结,对新进的爆炸物品不合格,不准入库过期变质的不准出库。

三、经常检查堆垛,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是否正常,有无过期变质,防水用品是否齐全,爆炸物品是否缺少丢失,帐物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派出所上报。

四、发放时必须有单位公章,领导及爆破员签字,不符全手续,票据有涂改现象拒付,发放时应按出厂日期顺序发放,不准把变质的东西发给使用单位。

五、库房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准转给他人,开启仓库领取爆破器材。

六、严禁无关人员入库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不准将爆炸物品外销,外借。

七、由于失职造成丢失被盗追究刑事责任,出现差错造成帐物不符,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监督爆破员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三、协助本单位领导检查监督爆破方案的合理性和落实情况。

四、对爆物品从领取、使用、清退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管理,确保不流失任何爆炸物品。

五、掌握爆破员领取各种爆炸物品数量、品种以及使用地点,到爆破现场检查各种爆炸物品

9 使用量,当班爆破班组爆破结束后,督促爆破员将剩余爆炸物品及时退库,同时组织爆破员、爆破班(组)长共同填写爆破记录。

六、爆破时要按规定设置好爆破现场警戒人员,确保爆破现场的安全,爆破结束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规定做好盲炮或哑炮的排除处理工作。

七、发现违章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有权中止爆破。

八、对私拿、转借、盗窃爆炸物品人员要当场扣留,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提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十、因安全监督员失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炸药库远程监控系统工作制度

一、炸药库警卫人员要熟练掌握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程序。

二、定期检查监控系统的外部设备及运转情况。

三、在库房发放完每日所需爆炸物品后,应及时对库房预警系统进行布控。

四、交接班时应对监控系统进行细致的检查,并对每班运转情况做好登记。

从事爆破工作及相关人员条件,主要职责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基本条件

(1) 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 经过系统的爆破理论学习和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 (4) 经过国家专业考核组安全培训与考核,并领取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和组织施工,检查爆破工程质量; (2) 研究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3) 负责制定盲炮的技术处理措施并指导盲炮的排除;

(4)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爆破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强;

(2)身体健康,无残疾。凡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癔病或有上述病史的人员均不可担任爆破员;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和学习并考核合格。 2.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和公安机关的检查和考核;

(2)妥善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转借、转送他人,及时退库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防止丢失和被盗

(3)严格按照爆破方案和指令进行爆破作业。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爆破作业后,检查爆破效果,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盲炮和其他不安定因素。

三、安全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2)具有初中 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从事爆破员工作1年以上,具有爆破作业工作经验。 (4)接受过公安机关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3、主要职责

(1)坚持原则,根据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2)对本单位爆破物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

(3)督促爆破员按规程装药、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确保使用安全; (4)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范管好爆破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5)负责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

11 (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破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所属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四、保管员 押运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好;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身体健康;

(3)经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保管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值班时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使库房受到破坏;

(2)对无手续的、手续不全的和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入库或发放,做到帐卡物相符; (3)保持库区和库房内整洁,注意防火,及时消除库区不安全隐患中; (4)交接班时,验货对帐同,发现短少,被窃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押运员的职责

(1)押运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警惕性高,做到押运线路清、途经村庄、居民区,做到心中有数,防范有措施。

(2)要熟悉运输爆破器材性能、种类、数量、运输出发点及终点,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押运员出发前,要在爆破器材领料单上签字,到终点后要把出入库单交到终点仓库,做到当面点清,使用单位要做好验收。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并用盖覆网罩和苫布盖严,在运输途中,不准任何人搭乘汽车及拉运其它物品 。 (4)在押运途中,严禁离开拉运爆炸物品车辆,并监督拉运车辆在中途停留。看管好民用爆破器材,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押运员在运输途中与司机、领料员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

五、警卫人员

1、基本条件

12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好;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身体健康; (3)经过安全保卫部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警卫员的职责

(1)警卫人员做到责任心强、警惕性高、热爱本岗工作,做到24小时不离岗确保仓库安全。 (2)值班时做到三勤,两利用,勤巡逻、勤嘹望、勤检查、认真做好“四防”工作,即:人防,技防、物防,犬防。

(3)值班时不准饮酒睡觉、不离岗、不准接待外来人员,检查出入库人员,检查运输车辆验证。

(4)严禁闲散人员进入库区,未经批准,不准外来人员参观,对上级机关检查要做好登记。 (5)严禁在库区守猎、吸烟,经常检查库区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对库址的坐落点,存放种类,警力配制等要保密,不准对外泄露。 (7)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8)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立健全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爆破器材流散社会,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1)领用爆破器材的登记制度,如爆破员和保管员共同建立“爆破器材领用单”制度。爆破员要根据计划和实际需要使用的品种和数量,凭主管人批准的领用单到库房领取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后,要将实际消耗的品种和数量认真清点,并经监督员核实,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由库管员收存。领取、消耗、退库的爆破器材都要在“爆破器材领用单”上签字或盖章。

(2) 为了有效地防止雷管流失,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实行雷管编码制度。即事先由专人把每支雷管都编上号,按照号码发给爆破员,并将号码登记清楚,以备查验。

(3) 每个爆破员夺得都应该有专用的爆破箱。爆破箱应是即本质的或能导静电的玻璃钢的,须加锁。箱内分两格,分装炸药和爆破工具。雷管放在单独的小箱子里。爆破箱内不许装有其他易燃易爆等物品。

13 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一、本操作系统只做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接收及开具相关证明用,不得用作它用;

二、为保证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安全,本机只随操作员使用,不得随意让他人使用;

三、认真做好数据接收上报工作,做好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

四、爱护电脑设备及相关设施,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本系统;

六、保持室内卫生清洁、整齐。

民爆信息管理系统IC卡使用管理制度

一、本IC卡系实名注册登记,只限本人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用作其它用途;

二、职工应保护好IC卡,不能用硬物金属划刻金属芯片;

三、职工领用爆破物品时应携带此卡,严格按照使用要求领用有关爆破物品;

四、职工应保护好IC卡,损坏IC卡、丢失IC卡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并上报派出所,一经查实将罚款500元,用作补办及注销IC卡手续。

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规定

一、对运输、保管、存放、销毁、领取、押运等安全检查各个环节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给予处罚。

二、仓库出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垛放不整齐,不按规定存放,对库管员罚300元。

三、因未使用完退库的炸药雷管混存,入库罚爆破员500元。

四、在库区至库不足3m吸烟罚警卫100元,库管员50元,吸烟罚200元。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库区停放车辆,对运输检查车辆经批准,擅自停放车辆,罚警卫200元。

六、押运员在运输途中离岗罚500元。

七、在爆破现场丢失,发生事故的罚爆破员1000元,安全员300元。

八、仓库保管中有不符合手续的物品罚库管员300元。

九、库区内外技术区、生活区、卫生区,不符合规定罚警卫保管员各100元。

十、爆炸物品相互转借,罚领药员500元,使用单位1000元。

十一、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罚当事人200元,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二、危爆物品出入库时出现差异出入库罚领药员、库管员、安全员每人500元。

第15篇: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必须使用定点厂家生产的标有明显标志,并经公安、公路等部门同意的爆炸物品专用车,车况必须良好。

二、由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取得交通部门颁发危运品资格证的司机驾驶专用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速度(普通公路60km/h,高速80 km/h)不得超速、超载,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炸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

三、专用车的车厢、车底要用防静电材料,装载重量不超过核定载重量,装载雷管不准超过两层箱,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

四、雨雪、雾天、夜间尽量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不平坦路上两车相距不少于50m,上下坡时不少于30m。

五、行车过程中,不准在车上开启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箱子,不准进入加油站,雪冻天气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六、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岔路口、桥山下停留,并由专职押运人员押运。

七、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下把钩工。

八、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同罐上、下。

九、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十、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一、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

十二、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十三、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爆炸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一、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核定容量。

二、雷管箱必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互相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三、导爆管和炸药的货堆高度不超过1.6m。

四、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必须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五、库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应加强巡逻;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设备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六、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检查其包装情况;应建立收发流水台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目相符;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七、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情况,发现潮湿结块,应及时处理。

八、库区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爆炸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一、爆破器材库房应有专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保卫,提高警惕,加强警戒。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物品带入仓库。

三、消防设备齐全,有充足的消防沙、灭火器,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状态,做到有备无患。

四、库房防盗设备齐全、牢固,应有报警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通讯线路畅通。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在正常生产中的废雷管、废炸药要全部交给火工品库房。

二、火工品管理员要将废雷管、废炸药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雷管和炸药混合存放。

三、火工品管理员收到废雷管、废炸药必须建立台账,雷管号码登记清楚。

四、废雷管、废炸药的销毁由外事保卫部请公安机关内批准,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废雷管、废炸药需要就近销毁的,要有公安机关现场监督,按照有关程序、方法、措施销毁。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炸药、雷管必须专人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二、上班后放炮员到通风科领取当班所需雷管、炸药票据,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凭票到炸药、雷管库领取,并认真填写领取退料登记台账。分别装在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内,上锁后钥匙要随身携带。

三、领取的炸药、雷管当班使用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当班必须退回库房,且登记在领退料记录本上。

四、领料、搬运至少两人,必须穿抗静电棉布衣。

五、发放人员必须把雷管编号统一,登记在领料台账及个人领取炸药、雷管手册上,按号码发放,以备后查。

六、爆破员要有爆破物品日记,现场记录,详细记载每次领取时间、品名、数量、起爆数、残爆数、剩余数和退回数,当班核实,建立领、退、用料登记薄。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拿、私带、转让、转卖、转借等现象。

八、一旦查出有徇私情者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每周一安全部门抽出专人对火工品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为加强火工品管理,保证爆破作业的工作质量的完好,规定电雷管检测要遵照以下要求:

一、检测人员必须熟悉雷管性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穿化纤衣服,以免聚积静电引爆雷管;必须由两人协助检测(其中一人传送)。

二、检测室内地面必须由防静电的措施,工作台需铺设防静电胶皮,检测室内严禁存放电池,检测室内雷管数量不得超过200发。

三、检测用的电阻仪表的工作电流不得大于20mA,仪表外壳必须绝缘,封闭良好,以防雷管脚线以外及电源而引爆雷管。

四、每发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在使用前必须检测,检测完毕后的雷管必须单独存放在安全防爆箱内,数量不超过100发/箱,检测时必须在防爆箱内进行,检测时要抽拿脚线,不准抽拿管体,以免发生危险。检测完后,要核对数量,以免遗失。

五、经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要剪掉脚线,放入废雷管箱内保存,并做好记录,登记入账,按规定处理。

六、安检部组织人员对检测过的雷管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对当事人每只雷管罚款50元,性质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条

加强爆破材料管理,提高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0元罚款:

1、发生爆破材料管理方面的人身伤亡事故。

2、丢失一包炸药、十发雷管以上的爆破材料或丢失不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隐瞒爆破材料管理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罚款:

1、没有合法手续,擅自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或采购没有合格证的炸药、雷管;从黑市非法购买安全性能低的爆破材料。

2、库房不符合规定储存爆炸物品或储量储存。

3、使用失效、过期的爆炸物品。

4、丢失一节炸药、一发雷管或丢失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未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完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

6、井下爆破作业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规程》第317条,爆破工未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爆破。

7、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未严格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8、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材料没有分库储存。

9、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起爆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10、井下爆破存在不使用发爆器气爆现象。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0元罚款:

1、未设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未按规定每月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记录不符合规定。

3、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人员不熟悉操作规程、爆破材料性能、未按操作规程执行。

4、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到位的。

5、未建立爆炸物品装卸、领退、保管、销毁、丢失处理、电雷管编号、电雷管导通、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6、未建立“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或未严格执行。

7、未配备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8、进入库内人员将不符合要求的矿灯、照明设施带入库内的。

爆破器材管理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没有本单位发料单据的爆破物品一律不予发放。

二、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库内混乱,超量不入库;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物品不入库。

三、不得向无证人员发放爆破物品;不得发放品种、数量、单据不符、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

四、收、发爆破物品要有登记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爆破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五、经常检查爆破物品的货架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物品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消防器材市场齐全有效。

六、检查库房建设、围墙是否完好;对雷电防护系统进行维护,发现问题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库内整洁。

七、热情服务,认真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16篇:爆炸物品自查报告

爆炸物品自查报告

芦山县大川镇派出所:

我矿于2012年6月15日由企业负责人易光财组织人员(安全矿长竹节康、地面矿长王运伦、安全员刘刚、调度室主任包德华、库管员:蒋显芳、李云秀)对炸材使用和储存情况及库区安全设备、设施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炸材库房截止6月15日炸材库存炸药1848kg,毫秒雷管9400发,瞬发雷管0发。

2、消防灭火器10个,消防水池蓄水完好,技防设备、设施正常。

3、炸材相关记录及收发台账清楚明确。

4、人防、犬防完善,整个库区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

5、库区内杂草、杂物已清除。

6、消防水袋、水枪配备完善。

7、进出库区人员登记台账清楚,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完善。

特此报告

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渝川煤业

爆炸物品自查报告

芦山县大川镇派出所:

我矿于2012年3月31由矿长易光财 组织人员(安全副矿长:竹节康,成员:王运伦,库管员:李云秀)对炸材使用和储存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炸材库房截止3月30日炸材库存炸药432kg,毫秒雷管3100发,瞬发雷管0发。

2、炸材库设施:灭火器10个。

3、炸材相关记录、收发台账清楚明确。

4、人防、技防、犬防设施完善,24小时值班。

5、库房杂草已清除。

6、消防水管已安装。

7、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完善。

特此报告

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渝川煤业

渝川煤业

第17篇: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项目安质„2011‟185号

关于印发《中铁二十局集团兰新铁路甘青段

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部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标段爆炸物品管理,强化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控制,层层分解相关责任,加大爆炸物品考核奖罚力度,项目部结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公安厅、兰新铁路甘青公司和集团公司对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 12的品种、数量发放,并在限定的区域、部位使用;库房保管员要建立清晰、准确的收、发、存台帐,待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全部原始台账及档案资料,交安质环保部存档。

7、各单位领取爆炸物品,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核定的当班使用量,由爆破员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审批单》,经现场技术员、安全员核对签字,并经架子队队长(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经公安分处或安质环保部审批后,由爆破员、押运员2人共同负责领取当班使用量,并随车直接护送至爆破作业现场。

第五条 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1、爆炸物品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管员要做到帐物相符、账目清楚,手续齐备。

2、爆炸物品库房建设应符合规范要求,必须有良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和完善的报警、视频监控系统。

3、储存库内应放臵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进行记录。

4、储存库内的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

5、储存库内爆炸物品应在标示标牌上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且标示明显、准确、及时。

6、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30厘米,库房内要通风良好,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7、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臵明显的警示标牌,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2m,垛间应留有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6m,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

8、储存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9、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退库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每个爆破施工队必须指定可靠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督,并做好现场记录;剩余爆炸物品应及时退回库房,认真清点,办理退库手续,不准将其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臵在库外。

10、爆破作业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在工程需要爆破作业时,一律由正式的爆破施工队组织实施;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并按规定设臵警戒岗哨和标志,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1、爆破作业实行爆破一次申领一次的制度,严禁超报、超领、超发;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私存私拿爆破物品。

12、在生活区、电力设施、通讯线路及其他施工作业区实施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将爆破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工区安质环保部、工程部审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 56不安全事故的;

4、对于在爆炸物品管理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或对爆炸物品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的;

5、炸药库管理规范有序,制度健全,收、发、存台帐准确、清晰,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的。

第八条 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单位主管领导、安全员处以警告和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设臵临时存放点,经指正不按期整改的;

2、库房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高超量储存爆炸物品等违反存放规定,经指正不按期整改的;

3、出入库手续不全,账物不符的;

4、在库区、值班室吸烟、饮酒、打麻将、使用明火以及携带爆炸物品抽烟的;

5、不按要求设臵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的;

6、私拿、私用、私藏、私借爆炸物品的;

7、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队;

8、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9、将起爆器遗留在现场的;

10、对领用的爆炸物品不能妥善保管、看守,脱离视线,失去控制的;

11、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单位主管领导、安全员处以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3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1、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正,限期不整改的;

2、对爆炸物品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3、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除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结算按照项目部《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 910《八不准》

1、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或库房内;

2、不准超量储存;

3、不准违章作业;

4、不准拉关系搞协作;

5、不准虚报冒领;

6、不准与其他物品混放;

7、不准炸鱼炸兽;

8、不准随身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市区、公共娱乐场所和进站上车。

《九检查》

1、单位是否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所属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管理小组和安全员,各级开展工作情况。

2、是否办有爆炸物品许可证。

3、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是否经过严格审查并报公安机关考核发证备案,现实表现,是否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

4、岗位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5、爆炸物品管理是否列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6、爆炸物品管理是否做到《三对账》、《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九检查》。

7、对安全检查工作是否做到“队、班、组日检,工区周检”的安全检查制度化、经常化。

8、自检时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是否立即整改,对有关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是否按要求及时整改。

9、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二、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炸药和雷管。

三、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掺使用。

四、把好安全质量关:

(一)雷管规格与导爆管型号不一致,禁止使用。

(二)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形,不得使用;导通实验时,电阻值相差过大,不能串并联使用。

(三)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四)导爆管轻轻插入,严禁转动。电雷管只许由卷药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制炮头时,必须将

- 1314爆破施工。

5、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现场爆破负责人的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6、装炮工要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的检查和装臵爆破器材,制作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7、起爆时,要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做好记录,炸多少、没炸多少、便于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8、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9、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技术部门汇报,并作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按时上报。

保管员职责

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保质、保量作业,物账相符,安全无误。

2、严格出入库手续,有账可查,出入库时,认真清点发货单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所有的登记、签名、盖章,不准涂改。

3、领退料要登记清楚,有关人员签名、盖章,不准缺漏。

4、严格遵守登记、记账、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账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5、发放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保管员一律拒绝发放。

6、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不准和其他物资混存。

领取清退制度

1、凡是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取清退账目。

2、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使用有签字。

3、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要账目清楚,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4、现场施工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签字手续,严密管理,堵塞漏洞。

主题词:项目 爆炸物品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项目领导 存档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综合部 2011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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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爆破物品押运员职责

押运、爆破安全培训

一、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二、必须掌握危险爆破品运输的安全知识。

三、必须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四、运输危险爆破品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掌握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五、严格监管危险爆破品的运输,坚决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六、认真押运货物,特别是危险爆破品,确保不发生货损、货差,做好交接工作。

七、配合督促驾驶员做好危险爆破品及行车安全工作,安全到达目的地。

八、在危险爆破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露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爆破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九、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起爆前30秒,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并站防护。

十、进行爆破作业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哨岗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十一、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炸药必须要当天退回,。炸药和雷管要分别运送,并派专人护送。

十二、爆破器材按《火工品管理办法》领用,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位置。

签名:

第19篇: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和爆炸物品的事故发生 ,杜绝隐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保障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创建平安稳定的生活环境,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避免突发性事故发生时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或由于职责不清造成指挥失灵,延误抢险时间。

第20篇: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配送车辆行车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生产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事故发生,提高企业信誉和经济效益,减少事故所造成损失,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保安(集团)雷鸣爆破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所属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及专职驾驶员、押运员。

(一)凡是本公司民爆部门工作中发生各类危险品道路运输、生产安全等一般及重特大事故。

(二)道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人为而过失所造成各类事故,但未达到事故性质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类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预防和管理机制

(一)本企业爆破物品配送车辆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统一指挥。

(二)组织领导。XX公司现有民爆物品运输专用车12辆、专职驾驶员12名、押运员12名;车载GPS、消防、防静电等安全器材齐全;公司以“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健全,多年来无事故发生。针对全县民爆使用场点点多面广、交通不便等因素,公司成立民爆物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和领导。

1.总指挥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职责为: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报告,立即组织研究、制定处理对策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负责整个事故的处理工作。

2.副总指挥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其职责为: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指挥事故现场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3.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及民爆物品运输专职驾驶员、押运员组成。其职责为: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的应急救助工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的预防措施。

1.运输前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运输,运输路线、数量、品种不得随意增加和改变,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联络请示时,押运人员可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改变行车路线。

2.炸药、雷管必须整箱装运。装卸时要严格检查原包装的标志是否清楚、齐全,有无破损等现象。 3.炸药、雷管及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要分车运输。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各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运输安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对所承担的运输工作负责。

②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具备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定期或不定期的参加公司组织安全教育和相关常识、事故及自救报警方法等业务培训。必须了解和掌握所运货物的性质和施救方法。

③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自己所保管的车辆和装备每天进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列行检查和日常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所悬挂的警示标志醒目,做到随时能接受出车任务。

④进入装卸区域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在场亲自清点所承运货物数量,并保管好有关单据,做好工作日志,确保所承运的货物数量无误和完好。

⑤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要坚决杜绝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超抢会、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⑥驾驶员在运输途中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限速行驶,车内严禁使用火种,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⑦运输途中不准随意停车,更不准在火源、街道、集市、学校、公共场所、住宅区及交叉路口等人员密集区停车。

三、事故报告

爆破物品配送车辆一旦事故发生,事故当事人应迅速保护好现场,组织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交通、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如当事人在运送爆破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等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接受事故调查时,必须密切合作,如实反映并写出事故经过情况。

四、事故报告程序、时效

(一)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的内容要求,将所发生的危害性物品名称事故初步情况报告公司。

(二)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公司总经理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情况或初步原因必须1-3小时内陆续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五、爆破物品运输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爆破物品名称、事故性质和车辆牌照、路线及姓名。

(二)事故的损害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四)事故报告当事人或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事故应急救援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必须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原则,及时、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理。

七、车辆出险后的应急救援处理

(一)意外失火的应急救援。

行车途中机械或电路故障汽车突然失火,驾驶员应立即熄火,切断油路和总电源后,立即组织车内人员离开车体,若火苗微弱或随即使用车上配备的灭火器灭火。若火势较大,可一边向110或119报警,迅速通知警方,报告事故地点,危险货物名称、数量等,一边组织随车及车辆附近人员抢卸、转移车上的爆炸物品。若属车辆碰撞起火,车门变形无法打开时,可从挡风玻璃或车窗处脱身,当人身体已经着火时,采取向有水处滚动的姿势,边滚边脱去身上的衣服,注意保护好露在外面的皮肤和头发,不要张嘴深呼吸或高声喊叫,以免烟火灼伤上呼吸道。

(二)车辆迎面碰撞的应急救援。

当车辆行驶途中刹车失灵或其他原因可能发生的迎面碰撞时,如果撞击的主要方位在临近驾驶员座位或者是可能撞击力度时,驾驶员应迅速躲离方向盘,将两脚抬起,以免受到挤压而受伤;如果撞击的主要方位不在驾驶员一侧时,驾驶员应手臂紧握方向盘,两腿向前踏直,身体后倾,保持平衡,以免在车辆撞击的一瞬间,头撞到挡风玻璃上而受伤。

(三)车辆翻车的应急救援。

当驾驶员感到车辆不可避免地要倾翻时,应紧紧抓住方向盘,两脚勾住踏板,使身体固定,随车体翻转,车内人员应迅速趴倒座椅上,抓住车内的固体物,使身体夹在座椅上,稳住身体,避免身体在车辆倾翻时滚动而受伤。翻车时,不可顺着翻车的方向跳出车外,而应向车辆翻转的反方向跳出,落地时,应双手抱头顺势向惯性的方向滚动或跑出一段距离,避免遭受二次损伤。此时,如果车辆厢体车门开启,爆破物品跌落在地应迅速报警并和公司联系,要求增援,同时要保护好现场,防止危险品丢失,持警方或救援人员赶到立即清点危险品数量,确认无误后转移到安全地方,如发现危险品缺少应立即展开搜索直到找到为止。

(四)车辆落水的应急救援。

当车翻进河里时,若水较浅,不能淹没全车时,应待车稳定以后,再设法从安全的出处离开车辆。若水较深时,先不要急于打开门或玻璃,同时深吸一口气,及时浮出水面。自救上岸后应迅速报警并和公司联系,要求增援,同时要保护好现场,防止危险品丢失,待警方或救援人员赶到,打捞出车辆后,立即清点爆破物品数量,确认无误后转移到安全地方,如发现缺少应立即展开搜索直到打到为止。

八、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鉴定后,并以书面形式写明事故的经过,原因及时处理意见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按如下程序调查并追究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根据调查得出的事故原因和事故后果,追究公司二级、一级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违章操作,造成一般性事故由公司组织处理。 4.事故性质、等级、责任、经济损失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罚裁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事故处理,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时邀请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5.经消防安全部门或公安部门已经查明原因的爆炸物品燃烧、爆炸等事故,应当在出具事故原因鉴定书、认定书等,限责任部门三日内写出事故经过及处理意见报告,并报公司领导,同时归档。

6.如有重大放火、偷盗、故意破坏嫌疑的案件,由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公司人员积极配合。

7.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查明事故原因后,制定防范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整改。

9.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要积极主动,按期整改。如时度迟缓,拖延不改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参照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10.查明事故原因,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的原因、后果、责任及平时的工作表现和发生事故的态度,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按规定给予处分和经济赔偿),处理前公司对处理的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征求处理意见、建议,若有关责任人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附件

1.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辆运输资质 2.危险货物运输专职驾驶员、押运员资质 3.应急救援人员通讯录

爆炸物品运输押运员岗位职责
《爆炸物品运输押运员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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