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8:48: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 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 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第十条 合规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法律文本及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负责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内外部法律事务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金融市场部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

第三章 金融债券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为落实金融债券的专款专用,我行采取“全行集中管理、先行垫付资金、定期集中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金融债资金可进行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业务操作步骤

(一)设立柜员、开立账户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立系统操作柜员,岗位设置为“总行业务核算岗”,并通过内部户开户交易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同时由总行会计核算中心开立“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科目,该科目账户关于“借、贷记限制”一栏设置为“无限制”并允许其他机构手工记账。

(二)建立账务

金融债券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我行资金交易系统中完成发行债券的账务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发行债券

小企业银行部在我行核心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表内通用记账”交易完成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的账务处理。

借: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三)每月月末,小企业银行部根据从我行公司信贷系统中提取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数与收回数,计算当月的轧差数,在核心综合业务系统通过“表内通用记账”交易做一笔账务处理。

借或贷:小企业金融债券清算往来(总行会计核算中心)

贷或借:小企业金融债券专户(总行小企业银行部) 第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计算利息或兑付金额,并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四章 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对象。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

第十六条 利率规定。金融债券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采取优惠、灵活的措施,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鼓励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同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担保条件。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条件,采用灵活的抵(质)押方式,增加抵(质)押物的品种,鼓励采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和其它权利设置抵押或质押,积极探索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八条 尽职调查。结合小微企业特点,注重现场调查,注重对非财务信息和企业经营外部信息的调研,实地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第十九条 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实现贷款产品和操作流程的规范化,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小企业银行部应加强贷后跟踪,随时掌握借款小微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小微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及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及我行内部相关机制据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章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累计投放金额和户数、累计归还金额和户数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小企业银行部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上报相关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包括企业类型、贷款金额、期限、到期日、资产质量等内容。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汇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在金融债券存续期间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拟披露的信息,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并由总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我行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金融债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按照我行内部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影响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启动【】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等工作。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

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何去何从

小微企业金融债遇冷 大行不差钱对发债无兴趣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查管理办法

招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绿色金融债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