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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3: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员工福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执业团队的稳定和发展,创造吸引和留住人才的福利条件,维护本所健康有序的管理状态,根据国家《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员工,其福利主要分为全员性福利和急难救助,但薪酬待遇己另有规定明确的部分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三条

全员性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定期体检和各种休假待遇;安慰与急难救助包括员工生日祝贺、住院慰问、重大灾害救助。

第二章

社会保险

第四条

本所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基本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同时享有本所为员工办理的商业保险,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等。

第五条

本所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每月统一足额予以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调整变化其各类社会保险亦随着相应调整。

第六条

员工从入职当月起至离职当月止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员工于入职时将个人保险关系转入本所,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将其转入本所而延误缴费者,本所对其保险进行补缴,但由此发生的滞纳金等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本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比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足额予以缴纳。员工从入职当月起至离职月止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员工当于入职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等 劳动关系转入本所。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将其转入本所而延误缴费者,入所时其住房公积金等进行补缴,但由此发生的滞纳金等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员工因故离职时,本所按国家规定办理转付手续。

第四章

定期体检

第九条

本所已办理入职手续满意年以上的员工均享有定期体检的待遇 ,其体验医疗机构由本所就近就便确定,体验所需手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后交付员工个人前往,体检所需费用由本所统一支付。 第十条

各所每年要为员工制定定期体检计划,及时公告或督促员工届时体检,并对定期体检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章

各种休假待遇

第十一条

本所员工每年除享受国家法定节日的休假待遇外,还可据本章以下规定和个人不同情况与需要,分别享受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考试假、工伤假待遇。

员工经本所批准同意的假期除产假外,不包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但病假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第十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中:元旦 1天、春节 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 3天。 第十三条

员工事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员工因私事确不能上班,可请事假。一次请假 3天(含)之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一次请假超过 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首席合伙人批准 。

(二)员工未履行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得到批准、逾期未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事假累计或连续超过 30天的,视为该员工主动向本所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三)员工请事假时,凡年休假未休或尚未休完的,应先使用年休假折抵; 年休假已休完的,可请事假。员工在事假期间,按规定扣发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病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因病请假\'般以1天为限,可以在就诊后凭病历本补办请假手续,急诊应出示盖有医院急诊章的证明。

(二)员工请病假1天以上的,应凭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可以事先电话告知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领导,并在返回工作岗位后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三)员工请病假时,凡年休假未休或未休完的,应先使用年休假折抵病假。员工用年休假抵完以后,本年病假累计不超过 10个工作日的,不扣发基本工资。超过 10个工作日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婚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婚假为 3天。双方均为初婚且男年满 25周岁、女年满 23周岁的为晚婚,增加奖励假 7天。员工婚假不包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二)新入所员工应在试用期结束后休婚假:新入所已婚员工在原单位未享受婚假或入所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在本所享受婚假待遇。

第十六条

员工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女员工产假为 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晚育女员工可另增加奖励假 30天。

(二)女员工孕期进行合理的产前例行检查的,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员工其婴儿不足1周岁的,每天可有 1小时哺乳时间,无须办理请假手续,但应当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哺乳期过后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离岗超过 30天的,按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处理,本所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 3天的丧假。需赴外埠办理丧事的,所需路程时间由本所依据具体情况另行审批。 第十八条

员工带薪年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在本所所龄累计满 1年不满 10年的,每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每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每年休假 15天。员工年休假当年有效,且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

(三)员工带薪休假期间基本工资不做扣减。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享有带薪休假:

1、当年事假累计 20天以上的;

2、所龄累计满1年不满 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讨 2个月以上的;

3、所龄累计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

4、所龄累计满 20年以上的员工 ,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的。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员工本人的年休假:

1、遇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经本所研究决定集中放假且超过法定节假日规定时间的部分;

2、本所根据公司经营等实际情况,决定集中休息、放假的期限;

3、员工参加由公司统一安排组织的旅游、参观学习、训练等活动。 第十九条

员工考试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为鼓励并支持员工参加与本所从事的相关专业的资格考试,本所已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正式员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请假备考。

(二)经批准参加考试的员工,每科给予 10天时间。考试通过可享受带薪考试假,否则考试假应先抵年休假,未抵扣的部分计入事假。每科的考试,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条 员工工伤假(停工留薪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且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为停工留薪期,统一计入工伤假。

(二)员工应当依法向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办理工伤鉴定,经鉴定确认为工伤的,其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和休息的假期为停工留薪期,否则一律按病假处理。

(三)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1 2个月。员工工伤假包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四)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对员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考试假、工伤假的未尽事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慰与急难救助

第二十二条

本所员工及直系亲属因病重手术住院期间,由各所安排专人到医院进行慰问,以示关怀。

第二十三条

本所员工及直系亲属因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家庭困难难以维系基本生活时,本所可给予一定救助。救助方式主要两种·

(一)由本所工会费用给予适当救济: (二)动员员工自愿捐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由合伙入管委会财务与人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合伙人管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 0一四年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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