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 1月3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O-O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 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小编推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