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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3: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含水土保持、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管理工作应做到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公司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产业,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电力规划、建设和生产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和文明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与节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密切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公司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为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设在生产运营部,负责全过程归口管理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是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环境保护战略、规章、和企业环保标准;

(三)负责公司环境污染治理,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限期治理项目;负责公司重大环保技改工程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负责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环保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三同时”管理;负责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五)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的管理,组织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等重大环境监测设备的审查、立项和实施,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环境状况报告书;

(六)指导和协调管理公司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七)负责对公司管理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

(八)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指导和推动公司清洁生产工作;

(九)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重大污染防治技术及示范工程的推进;负责清洁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公司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十)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的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和国家相关部门对口联系和协调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环境纠纷事故的配合调查和协调处理;

第七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委托和授权,对辖区内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承担连带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公司对电力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三同时”管理;负责协调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负责辖区内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汇总审核;负责辖区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发电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统一缴纳;配合公司做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三)负责辖区内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计划的申报;协助公司做好辖区内发电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环境统计审核汇总工作;协助公司对范围内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管理;

(五)负责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口联系和协调工作;

(六)负责完成公司委托和授权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并依据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本企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公司和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环境保护科研项目;

(四)负责本企业电力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三同时”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负责排污费的缴纳和环境统计报表的审核工作;

(六)建立和健全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各类环境保护设施安全、有效、连续运转;负责处理本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污染纠纷,并及时向公司报告情况;

(七)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公司对分支机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实行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要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加强本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完成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的目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在安全、文明“双达标”与“创一流”活动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达不到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的,不授予达标企业或一流企业。已获得达标企业或一流企业称号的,发现违反考核标准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的要予以撤消。

公司监察审计部门会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监察审计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应对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并纳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在公司未制定新的规定之前,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统计暂按《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统计指标及其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 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因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必须立即采取防治污染的应急措施,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实施的重大污染治理工程和重大环保技术示范工程实行申报审核制度,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公司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要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考核及管理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力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公司电力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应作为电力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倡对电力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实施前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保障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包括火电、水电、风电脱硫工程及其他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电力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环保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执行;涉及水土保持的电力建设项目暂按《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保[1998]423号)执行,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要求,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已依法取消。

第十八条 承担公司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熟悉工程并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工作方面的经验。评价单位应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公司统一组织招、议标后,项目前期负责单位方可办理委托评价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负责单位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汇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应征求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

凡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负责审批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须由分支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审批;经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同意,由项目前期负责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和水土保持评估机构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对形成的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 水电建设项目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水库蓄水前应做好水库库底清理工作,落实移民环保措施。

在生态环境影响突出地区,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和规定的监理程序,鼓励开展水电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理试点。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个人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

第二十一条 电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保要求编制专门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在电力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电力设计环境保护文件。

公司系统环保管理部门应参与电力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对外谈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在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电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要及时行文报告公司和负责审批的部门,并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经公司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表)以及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后,分支机构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经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审核同意后,正式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应结合公司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经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同意后,由项目前期负责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第五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应根据国家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要求和公司环境保护总体目标,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据公司环境保护计划,编制并落实本企业环境保护年度实施计划。环境保护目标应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确保达标排放。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应对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认真核定,二氧化硫、烟尘、化学需氧量、工业固体废弃物等4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应纳入生产经营指标体系。

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为重点,结合电源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积极推动火电厂烟气脱硫。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积极稳妥的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污染物排放超标发电企业应按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项目由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公司缴纳的排污资金的使用,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颁布《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办法》确定。

努力增加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逐步提高电力基本建设资金中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比例。技术改造资金应优先安排环境污染重点治理项目,火电厂污染治理资金占技术改造资金比例不应低于20%,保证污染治理的需要。降低环境保护资金筹资成本,技术改造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配合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环境保护项目中应占一定的比例。积极争取国家对环保技改项目的资金支持。

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应每季度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排污费资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必须纳入电力建设、生产的全过程,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运率和完好率。

环境保护设施应作为主要生产设施纳入生产检修计划,实行定期检修,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应建立台帐,制定操作规程,并做好各项记录。不得擅自停运或拆除,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取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源排放监督,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结果应有完整记录。

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六章 科技、宣传教育及国际合作

第三十条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先导,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力度,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公司环境保护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电力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加强国内外电力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及时跟踪国际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各电力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电力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的环境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注重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际电力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和研究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考核企业法人代表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不依法治理污染而造成污染加剧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专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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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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