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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6: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的意见: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被告人在庭上的陈述及辩解。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就是崔英杰在进行无照经营的情况下,城管队员对其进行查处,其妨害城管队员的执法执行公务,持尖刀扎了城管队员。我认为崔英杰在对被害人身份的辨别方面并不存在错误。其认为李志强等人对其构成威胁与事实不符,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并不包括对执法相对人人身的控制,尽管崔英杰情绪暴躁,但城管人员对他进行说服教育,并没有对他人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崔英杰说他并不想对执法人员进行伤害与事实不符,从视听资料中可以看到,崔英杰是主动的冲出扎向城管队员,我认为崔英杰的有关辩解是违背事实的,尽管崔英杰在法庭上表示出忏悔,但是其的忏悔在叙述犯罪事实的过程中避重就轻,我认为这种忏悔也是虚伪的,也是不可能得到有关当事人的谅解。通过法庭调查说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充分、有效,本案诉讼活动合法。被告人崔英杰以暴力手段阻碍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非法剥夺城管人员的生命,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法庭调查,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公诉人认为,崔英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有以下两点情节,应该成为对其从严惩处的理由:

一、故意杀人的行为具有暴力妨害公务的性质,今天在法庭上崔英杰极力回避的就是这一点,但是从大量的证据来看,其行为都是妨害公务过程中,崔英杰与李志强没有个人恩怨,只是因为他的个人无照经营被查处就产生了报复念头,其报复念头并不是单单指向李志强一个人,而是指向在场的城管队员,其行为反映出无视国法的主观恶性

二、被告人崔英杰的犯罪手段特别凶残,其犯罪行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的,不仅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且严重违反了社会治安秩序。今天我们必须对被告人崔英杰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在被告人崔英杰犯罪后,积极的为其提供住处,他们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需要向法庭指出的是,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在犯罪以后分别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他们从轻处罚。被告人崔英杰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持刀实施杀人,致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四被告人为崔英杰提供住处、联系方式等,构成窝藏罪,希望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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