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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意见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07 12:05:3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庭辩论意见(房屋转让合同纠纷)

尊敬的法官: 法庭辩论意见

综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情况,发表以下辩论意见:

一、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原告显然没有尽到举证义务,因为本人的确对购房合同的事情一无所知,而原告也的确未在诉讼时效内向本人提出主张,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这样的证据。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起诉。

二、从今天庭审情况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无非证明了其与本案另一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给另一被告8万元购房款,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本人知晓、授权或追认该份合同的效力,这些证据恰恰证明了无权代理行为的存在,严格来讲,原告应当以另一被告为起诉对象,本人同购房合同以及系争事实并无法律上的关系,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此,请求法院按照无权代理有关规定,判决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举证不力,无法证明诉请事项的存在,而本人有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以及房产证书,能够证明自己是产权人,依法不受他人侵害,特别是产权证书系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具有公信力,证据效力明显大于原告的口头说法,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全案实际,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依法判决。

被告:

年月日

推荐第2篇:法庭辩论技巧

法辩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

,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 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推荐第3篇:法庭辩论发言

法庭辩论发言

(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上午好!

原告的辩论发言意见如下:

一、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1、被告早在2009年底以前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已转租给原告。先说知道 (1)被告在“答辨书”中称:“原告从2009年到2011年3月偷用电价值65304元,说明被告知道并承认从2009年起是原告在独立经营门面,和原承租人罗荣明并无关系。 (2)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书记2011年8月31日上门调解时录音证明被告一开始就知道并同意《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的转租。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知道门面的转租。 再说被告应当知道门面已转租:

(1)被告公司所在地与原告经营的门面仅一墙之隔(见现场照片证据),被告公司领导员工经常来原告门店用餐、聊天、借东西、收水电费,公司领导、员工每个工作日上下班都从店堂门前经过,特别是公司书记家就住在原告经营门店左上方上楼的楼房里,每个工作日,最少四次步行经过店堂前门。持续时间近两年,能不知道店外已换招牌?能不知道店内已换营业执照?能不知道门店经营者已换主?能不知道门面已转租?

(2)众所周知的事实。在长沙盘下一个300平方的门面。重新装修开业,办理相关的营业、环保、卫生、税务等手续,少说也是几十万,不征得房东同意。只怕万贯家财的人也没有那个胆。何况原告夫妻双方是一个穷得叮当响的下岗职工!一个是自主择业的军人!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应当知道门面的转租。

2、原告与被告没有改签《门面租赁合同》的责任不在原告:

《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甲方须”三字清楚明白约定了改签合同主动责任,既不在原告,也不在本案第三人(原承租人)。

3、原《门面租赁合同》已充分考虑到了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门面租赁合同》第一条就约定房租递增的年限和递增率,说明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初已充分考虑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以其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2009年10开始从本案第三人处转租被告门面后,已合法经营22个月之久,且向法院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被告知道和应当知道门面转租证据,被告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门面租赁合同》和原告与本案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都有效。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双方均须遵守。现被告恶意违约,就必须按《合同法》及《门面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损失。

《门面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期内,甲方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情况下必须拆除外,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就是两部份,因被告恶意违约的损实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是当中社会的大趋势。本案原告夫妻一方为下岗职工,一方为自主择业的军人,请求人民法院以社会影响和民生为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证判决本案。

二、关于被告“答辨(辩)书”中几个问题

1、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合同法》第八十九:“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八十一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五:“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原告与罗荣明的《转租合同》生效时始,原告就有把一分公司推上被告席的权利。现在被告恶意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关于《转租合同》的加租:

本案第三人,罗荣明通过缴纳租金为对等条件,取得被告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加收2000元租金只是一种变形的使用、收益,并无不当,更谈不上损害被告的利益。长沙市每天都有成千上百的门面在流转,绝大部分的门面转让费远远高出原门面的装修残值及设备设施费的总和,不知被告作何感想。《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关于门面水电费以“德园”名交纳。我们并知道原店门为“德园”,因为转让时,原门面招牌已完全脱落,我们是通过私人中介找上门的,从一开始我们就打算改变本案第三人罗荣明的经营思路和策略,决定不利用他原有的工商、环保、卫生、税务等任何手续。所以我们并没有把原店名是什么放在心上。

说陈璞以“德园”名义交纳房租是不实之词,原告交纳房租,从一接手就是以“南北” 为单位,原告胞兄李农归或李农雨为缴款人缴纳的,这是被告自认为所有银行缴款回单都已交给他们公司。而电脑又查不出具体的缴款人而瞎说。原告幸好还留有一张银行回单可以为我们证明。

被告宋姓财务向原告开出的收据确实是以“德园”为交款单位,被告宋姓财务开出第一张收据时,我们也纳闷过,当时还想过找他们异议,后来一想,也许“德园”是公司对22号门面的标记罢,所以当我们被逼交陆万多元“所谓”补交电费时。虽然做“坏事”的是“南面北粉”的陈璞,认罚的仍然是“德园”。我们也不曾异议。(有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为证)

我想公司宋姓财务也只是一种习惯成自然吧,反正是一个符号而已,谁都没有去计较。其实公司另一财务开出的收据是“南北”只是我们保管不善,一时无法举,其实三份“补交电费”收据中就有一份向“南北”收的。公司宋姓财务向“南北”收取“德园”的水电费和“补交电费”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说明公司不知道“南北”。不承认“南北”。

4、被告的该诉讼操作人是一个严重违背公民基本道德准则的人。他说的话不可信!

第一,不能践行自己的诺言:原《门面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其内,甲方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情况下必须拆除外,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但是被告实际中做的:房租不能如我的愿就强行收合门面;答辩中以“不知道”为由就“有权收回门面”。 第

二、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7月28日《通知》。通知中说“但是你未经我方同意,擅自将门面转让”在9月8日“答辨书”中又说:“原告与罗荣明转让的协议是在原告起诉后,我公司才知道门面转让。”句子虽然不通,意还是表明了:他们是接到原告的起诉状,才知道门面转让的。自相矛盾!。 第

三、被告在“答辨书”中称欠交水费11857元。,并制了一个表格当“证据”,也是一个常识错误上的谎言,一个月一万三的房租原告一分不少,你不要,还问起你交,一个月少则两千,多则四千的电费,原告一分也不少。一个月500块钱的水费。原告就不交了?交不起了?况且被告的费原告根本就欠不起的,就说7月份的电费吧,约定星期一交,被告星期一上午十点不到就关电闸,原告以为是跳闸,过去看(电闸在公司里,被告动不动就停电要挟,一停电我们就无法营业)。当时因为有顾客在就餐。原告请被告先送电,自己就回店里接钱。最多也就两分钟,被告硬是不同意。最后还是交钱开据后,再送电。使原告走了好几单生意。可想而知原告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欠得住被告近两年的水费的!且 7月28日的诉前《通知》中“罗荣明”并不欠水费。 第

四、“答辨书”称原告从2009年到2011年3月偷电价值65304元。原告也确实被迫“补交电费” 65304元。但被告提供收据证据整整少了九千。那去了?要做诉讼证据的钱都敢贪的人说的话,你敢信吗?(“认错书” 是受被告的挟迫,“补交电费”是不得当利。原告将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被告是极不负责任的人,被告在“答辨书”中称:“根据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规定,我公司可以无条件收回门面”。《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全文为:“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根本就没提门面的收回,更不要说“无条件”,不知道被告知不知道什么叫“无条件”,一个对自己尚且如此不负责的人,能指望他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吗?

三、关于本案审理过程中的几点程序异议

1、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在涉案门面上出过一纸恶意的诉后《通知》,既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也不是向原告发出“通知”贵院却以此为由三翻五次要求原告腾空门面,以不“扩大损失”,并且在12月24日的笔录中明确告知原告,如果原告不配合,原告必须从即日起承担“损失”。也许贵院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尽量减少被告的损失,却有违“不诉不理” 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2、贵对原告两次证据保全申请不予答复

自被告恶意违约停电关门时始。原告店内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理已经完全置于被告的掌控之中。原告也早在诉讼请求中提供数据。在证据中提供了相应的照片或发票、收据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及《门面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判令被告赔偿所有损失。被告的诉后《通知》,仅仅是为了给自已毁灭证据制造口实。原告当即向贵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贵院未给任何答复。只催原告腾空门面,原告再次上书贵院,表述了原告没有腾空的条件和义务,分析了被告要原告腾空门面的企图,表明了门面内所有财产任由被告处置的态度,并再次申请证据保全,贵院仍然不置可否。到12月27日,“财产登记”时果然有许多物证不见,其中最重要的是被告几把大锁锁门的违约证据不见了。 3关于本案的财产评估

贵院曾多次敦促原告提出财产评估申请。原告难以理解。提起诉讼时原告就提供违约损失数据。在证据中提供了相应的照片或发票、收据等。难道《合同法》中“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门面租赁合同》“对方的经济损失。”都只能指装修、设备设施的残值?

原告代理人:李农归

2012年3月5日

推荐第4篇: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的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的意见: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被告人在庭上的陈述及辩解。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就是崔英杰在进行无照经营的情况下,城管队员对其进行查处,其妨害城管队员的执法执行公务,持尖刀扎了城管队员。我认为崔英杰在对被害人身份的辨别方面并不存在错误。其认为李志强等人对其构成威胁与事实不符,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并不包括对执法相对人人身的控制,尽管崔英杰情绪暴躁,但城管人员对他进行说服教育,并没有对他人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崔英杰说他并不想对执法人员进行伤害与事实不符,从视听资料中可以看到,崔英杰是主动的冲出扎向城管队员,我认为崔英杰的有关辩解是违背事实的,尽管崔英杰在法庭上表示出忏悔,但是其的忏悔在叙述犯罪事实的过程中避重就轻,我认为这种忏悔也是虚伪的,也是不可能得到有关当事人的谅解。通过法庭调查说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充分、有效,本案诉讼活动合法。被告人崔英杰以暴力手段阻碍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非法剥夺城管人员的生命,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法庭调查,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公诉人认为,崔英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有以下两点情节,应该成为对其从严惩处的理由:

一、故意杀人的行为具有暴力妨害公务的性质,今天在法庭上崔英杰极力回避的就是这一点,但是从大量的证据来看,其行为都是妨害公务过程中,崔英杰与李志强没有个人恩怨,只是因为他的个人无照经营被查处就产生了报复念头,其报复念头并不是单单指向李志强一个人,而是指向在场的城管队员,其行为反映出无视国法的主观恶性

二、被告人崔英杰的犯罪手段特别凶残,其犯罪行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的,不仅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且严重违反了社会治安秩序。今天我们必须对被告人崔英杰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在被告人崔英杰犯罪后,积极的为其提供住处,他们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需要向法庭指出的是,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在犯罪以后分别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他们从轻处罚。被告人崔英杰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持刀实施杀人,致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四被告人为崔英杰提供住处、联系方式等,构成窝藏罪,希望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公正判决。

推荐第5篇: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的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的意见: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他要求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我们认为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是妨害的并非公务。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在本案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故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由于案件的突发性,要查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必须与本案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的分析,实事求是加以认定,以对被告人崔英杰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从崔英杰到天津以后还发信息询问被害人的伤情可以看出,其确实没有预见到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三、崔英杰在小学、中学、部队表现良好,他自从来到城市,吃苦耐劳,乐于助人,并非一个十恶不赦的暴徒。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只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犯罪故意,并没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犯罪故意。且崔英杰所用的刀不是匕首,而是一把小的水果刀,是平时用来切香肠用的。崔英杰第二次跑出来是为了找跟他在一起干活的小女孩,而并不是为了实施报复,我认为公诉人的这种认识合乎判断不符合客观事实。他第二次返回,根本不是为了杀死李志强,就是为了讨回自己的谋生工具,他发现自己的车被查抄,他为了使自己不被带走、不被罚款,临时起意把劣质水果刀推向了李志强,这些事实能够证明他根本不是为了蓄意谋杀李志强。从被告人崔英杰第二次跑出来,向货车的方向冲过去,到他去事发现场仅仅9秒钟,那么,从受害人以及其他城管工作人员向第二次跑出来的崔英杰围上去,到崔英杰把水果刀推向受害人的时间仅仅3秒钟,这3秒钟能说崔英杰是要报复而实施杀人吗?我认为崔英杰平时表现良好,在保卫国家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不是十分恶劣,其因偶然的原因犯下了特别严重的罪行,提请公诉人和合议庭注意,在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崔英杰到案后始终予以配合,没有阻碍、拒绝、逃跑行为。只有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打击犯罪,保护职权,执法效力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我认为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执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相信这样做才是真正的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的辩护意见说完了。

推荐第6篇:法庭辩论稿(材料)

法庭辩论词

尊敬的法官及各位审判员:

针对原告的诉求和我方的应诉主张,在今天的法庭辩论环节我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同时也有以下几种观点需要明确:

一、谢潘义夫妇死亡后的遗产继承和幼女谢潘盼的抚养问题。2000年后季,多病多灾的谢潘义夫妇先后离世,留下哇哇啼哭不谙人事的5岁孤女谢潘盼,因无任何直系血亲抚养而事成难题,为及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当时的吴塬村委会会同小湾村长就谢潘义夫妇的遗产继承和谢潘盼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基于社会管理的职责和人性关怀的目的,出于对亡人魂灵的抚慰和对亡人遗亲妥善安置的心愿,才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到此事中来的,他们先后找过谢潘义夫妇的几位旁系血亲商量此事,但都没有结果,最后才找到邻村居住的谢潘义妻子潘粉梅的旁系亲属侄子潘治家,经过磋商,潘愿意接受谢潘盼的抚养事务,至此谢潘盼的抚养问题总算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但是基于谢潘盼的抚养而谈判的抚养条件却大大出乎了人们的意外:吴塬村委会、小湾自然村、潘治家、小湾村民慕自强这代表着四方面不同身份不同利益的人通过协议的方式简单粗糙处分了谢潘义夫妇生前承包的29.6亩承包地,将这29.6亩承包地由吴塬村委会和小湾自然村长全部转包给了小湾村民慕自强,而慕每年只需供给谢潘盼的指定抚养人潘治家600斤小麦用于养活谢潘盼即可,同时慕还承担了每年供给小湾自然村100斤小麦,不知何意!协议当时签订了10年。这样一份完全显失公平且无合法继承人谢潘盼任何法定监护人参与的所谓“协议”,几乎完全剥夺了谢潘盼的所有继承权利!所以这是一份无效合同,一是合同处分的财产不属于参与合同签订的吴塬村委会、小湾自然村、潘治家和小湾村民慕自强任何一方,二是合同内容显失公平。这只能算是一起通过行政参与的社会管理行为,而这件事情的处理足以体现出当时参与的干部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处理社会事务能力的差池!这也就是这起案子多年争执不休的根源所在!今天的辩论我首先请求法庭撤销当年他们签订的这一份非法协议,而这一份协议更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因为《合同法》调整的是当事人双方签署的有权处理的自己合法财产,同时还必须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而这起案子面前摆着这份“协议”算什么?

二、原告慕自强恶意冒领谢潘义一家的退耕还林款、意图长期霸占谢潘盼的合法继承财产问题。

通过2000年吴塬村委会干部和小湾自然村长等的协调,慕自强转包取得了原谢潘义一家的所有承包地经营权,在其有效耕作了仅仅两年后,2002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原

谢潘义一家承包地其中26.6亩被国家规划到了退耕范围之内,慕自强心想:多好的事,真是喜从天降,这26.6亩地不用种地纳粮,国家每年每亩还补助160块钱,将来载的杏树挂果收益,还归我慕自强所有,多好啊!于是慕自强“理所当然”地从2003年开始便逐年从乡财政所和林业站直接领取了谢潘义名下的26.6亩退耕还林款,直至2008年底,共领取现金25536元。2009年,谢潘盼的指定代理人潘治家出面阻止并保留了谢潘盼的“一折统”存折才算真正阻止了慕自强的侵权行为!而慕自强不但不知错悔过,还执意将谢潘盼告上了法庭,引发官司!退耕还林是国家基于保护生态启用国债资金实施的一项庞大的惠农工程,被规划的区域地块务必全部实行退耕,然后8年内国家启用国债资金补助承包农户生活费用,这纯粹是一起行政行为,退耕苗木由国家供给,退耕工作由乡政府及村委会组织当地群众以乡或以村为单位通过义务工的方式负责落实实施,与你慕自强何干?退耕后26.6亩承包地每年领取的补助款就高达4256元,你只给这26.6亩承包地的合法继承人600斤粮,也就是600元钱,道理何在?假设2000年你们签署的那份协议合法有效,现在退耕了,协议的主体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你也应该考虑协议的变更问题啊,可你却执迷不悟,堂而皇之地连续冒领了6年谢潘盼的退耕还林款!道理何在?道义何在?所以慕自强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是恶意的!是严重侵权的!更为可耻的是,慕自强居然在2004年要求再次以协议的方式将转包行为延伸到50年以后!脑子出毛病了还是发疯了,不知道国家的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只有30年权限,到2028年就结束了?这一行为充分体现出慕自强的贪婪意识和企图长期霸占孤儿谢潘盼的继承权欲望何等强烈!这一切其实都是源于已死亡的谢潘义夫妇的承包地转包行为发生的,与退耕不退耕没有必然关系,不是退耕纠纷,而是承包地纠纷,所以今天的辩论我方认为处理这件事情不能适用关于退耕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应该适用土地承包、转包以及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关于返还原告诉求中的4230元的问题。因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恶人先告状”,尽管我方身为被告,但我方有足够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用来保证这场官司的最终胜利,所以在此我方明确表态不返还原告任何财产,而且还要向原告声明,在必要的时候我方将要求原告返还2003年至2008年共冒领的谢潘盼退耕还林款25536元,同时关于这场官司我方也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四、质证:原被告双方2004年古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地合同》和2008年12月25日吴塬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慕自强承包谢潘盼土地事宜处理意见》这两份材料中,潘治家的两次签名字迹不同,显然有一份材料是伪证,法庭应不予采信。

五、关于这起诉讼的重要法律适用。

审理这起民事案件我方认为主要应该适用以下几部法律以及其中的部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其中: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其中: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三十五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其中: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推荐第7篇:辩论 模拟法庭稿子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说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地步了。少年朋友们他们往往相信“一人胆小、两人胆大、三人什么都不怕”的信条,重“感情”、讲“义气”,崇尚“为哥们儿两肋插刀”,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遇事不能冷静思考,行动不计后果,胆大妄为,往往犯罪时,先“动手”后“动脑”,自我控制能力差。只要一人提议,不分善恶,共同响应。到头来不光害了自己还害了他人,害了整个家庭。下面请看一则事例:

1、事件回放及旁白:(学生表演事件经过)前旁白:2004年9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春良回家途中„„王春良在对陈中拳打脚踢中,使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并将陈中价值2000元的手机抢走,随后王春良打的逃离现场。

后旁白:王春良因涉嫌抢劫于200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福州市看守所。今天本庭将公开审理此案。

2、模拟法庭开始

3、教师提问

(1)模拟法庭审理案件的简易程序有几个阶段? (2)王春良的行为是触犯了《刑法》或是《民法》? (3)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有那些?

(4)王春良犯了什么罪?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5)起诉书是哪个机关写的?

4、教师总结

1 同学们:王春良的事在我们的生活中是肯定存在的,我奉劝那些还在“玩火”的青年朋友们,该醒醒了,一失足,成千古恨。你们还年轻,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头脑“死机”,就干出让自己后悔一辈的事。亡羊补牢,未时晚已。(结合身边的事情举例)

四、附:(模拟法庭审理案件剧本)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①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②、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④、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春良到庭。

2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陈中,1988年5月出生,今年16岁,XX镇中学初三1班学生,家住XX镇。我有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王春良,男,1986年1月出生,18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门市XX镇,无业。我没有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王春良,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 被告:2004年10月10日收到。

主审法官: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距今天开庭已超过十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今天,福州市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福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春良抢劫伤害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昊、刘英英、吴章英三人组成,由审判员张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苏金凤担任法庭记录;受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秋霞出庭支持公诉;福州市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玲出庭为被告人王春良辩护。依据法律法定,被害人陈中到庭参加诉讼。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154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4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庭陈述。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人进行陈述;公诉人、审判人员履行控审职能,询问被告人。下面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榕15号)

被告人王春良,男,18岁,汉族,初中文化,福州市XX镇人,无业,住福州市XX镇。因涉嫌抢劫并致人伤害于200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福州市公安局于9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福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春良抢劫伤害一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察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2004年9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春良回家途中,在建新镇环城路遇到曾经与自己发生过口角的同镇中学初三1班学生陈中正在用手机打电话,产生了抢夺陈中手机的想法,王春良走到陈中身边,先问陈要20元钱,陈说自己只有5元钱,被告人张春良说:“你还不识相啊!”王春良踢了陈中一脚又说:“你把手机给我算了”。陈中说手机是他爸爸的,不能给。王春良说:“你小子真不识相,不要命了是不是?”随后对陈中拳打脚踢,使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并将陈中价值2000元的手机抢走,威胁陈中说:“你回家就说手机丢了,多一句话我要你小子的命。”随后王春良逃离现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5 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春良在作案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孙秋霞

二0 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陈述。

被告人:2004年9月11日晚9点左右,我骑摩托车从XX镇环城路回家时,听到路边有人打电话的声音,仔细一看是上次与我吵过架的陈中,想出口气,就停下车向他提出了要20元钱的要求,陈中说他只有5元钱,我就向他要手机,他不给,我就打了他,拿走了他的手机,就回家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春良,2004年9月11日晚,你去了哪儿?和谁在一起?

被告人:那天晚上我在XX镇上玩了一会就回家了。 公诉人:9点左右你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9点左右我正在回家的路上。 公诉人:你对陈中做了什么?抢走了什么?

6 被告人:我从他要20元钱,他只有5元钱,我要他的手机他不给,我就打了他,抢走了他的一部手机。

公诉人:后来,你们又去了哪儿? 被告人:我抢了手机就回家了。 公诉人:你抢的手机现在在哪里? 被告人:我抢的手机被公安局收走了。 公诉人:我的话问完了。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问被告。

被告辩护人:案发当日你有没有喝酒? 被告人:我没有喝酒。

被告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夺陈中的手机并殴打他的事实?

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 被告辩护人:我的话问完了。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的陈述如有遗漏,可以补充陈述。 被告人:没有了。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

7 公诉人:这里有陈中被抢收的手机,现场综合勘查综合图;陈中被打伤后的照片和医院的诊断证明;抢劫时王春良所骑的摩托车的照片;对王春良的询问记录。(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辩护人:被告放弃举证。

审判长:经法庭对上呈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公诉人:没有。 原告辩护人:没有。 被告人:没有。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58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61条、第16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作辩论发言。

公诉人:从刚才被告人的陈述及记录中,可以肯定的说,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实施了对陈中的抢劫,并造成受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春良的行为以暴力占有他人的财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同时, 被告人王春良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对受害人进行殴打,造成受

8 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春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或原告辩护人作辩论发言。

原告辩护人:被告王春良以暴力手段对受害人陈中实施抢劫,并造成受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春良的行为以暴力占有他人的财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构成了抢劫罪和伤害罪。被告王春良以暴力占有他人的财物,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院依法严惩。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或被告辩护人作辩论发言。

被告或委托代理人:王春良虽然以暴力手段实施了对陈中的抢劫,并造成受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但王春良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还了所抢的手机,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量刑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王春良在实施抢劫时年龄刚刚够18岁,年级尚轻,也应该从轻处罚。

原告辩护人:我为同意被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王春良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物,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的伤害,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罪过责任,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公诉人:没有。

9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如果我当时不要因个人的一些小恩小怨而一时冲动去抢他人的钱物,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我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在这次事件中我有一定的责任。悔不该以前没有学好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己的私欲去侵害别人的利益,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也希望与我同龄的人吸取我的教训,学好法律知道,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指控证据确凿,罪责过错,已经明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春良抢劫伤害案的指控成立。

(四)、法庭判决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77条的规定,庭审活动进入下一个程序,即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

审判长:将被告人王春良押回候审室候审。 现在宣布休庭。 (五分钟后) 书记员:请坐好

10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春良到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春良一案,经控辩双方“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现在当庭宣判:

(书记员:

全体起立)

通过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春良致受害人陈中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审判的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春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两案合并,判处被告人王春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昊

审判员: 吴章英

11 审判员: 吴巧斌

书记员:

苏金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 日

审判长:退„„

被 告:审判长,我有一个请求,我想见我母亲最后一面? 审判长:可以 《少年犯》音乐起

(被告母子见面并抱头痛哭) 审判长: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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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法庭辩论文书(材料)

法庭辩论文书

一、公诉意见书(公诉词) 概念及作用

公诉意见书又叫公诉词,是出席法庭庭审的公诉人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阶段,依法首先对案件证据、案件事实、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重大问题集中发表支持公诉的意见,提请法庭注意时使用的文书。

公诉意见书一般是出庭前准备好,再根据法庭调查的新情况作适当的修改补充后当庭宣读。宣读(发表)公诉意见书是刑诉法规定的公诉案件审理的必备内容。

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检察院公诉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地揭露和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公诉书的补充和阐发论证。 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词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词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

公诉词格式不甚固定,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1、引言 开头先写称呼语。如一审公诉词是“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二审公诉词的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在行文中,为了演讲的需要,可在关键地方或提醒法庭注意的地点,插入称呼语。)然后写根据刑诉法第153条之规定,受某某检察院的委派参加法庭审理,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法庭审理进行监督。

引言部分主要写明对法庭调查情况的简要概况。

2、主体 主体部分是公诉词写作的核心部分。可视其不同的情况,按前面谈的

二、

三、

四、五项内容进行有侧重点地分析、论述。这一部分写法上主要运用议论的方式,即根据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法理上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从事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情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进而阐明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必要性、合法性和正确性。主体部分的具体写法一般是分专题论述,每一个专题题首都冠以小标题,来作为该题的分论点。接着列举论据,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从章法上看,每一个专题各自独立,但组合起来,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即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去支持中心论点。

3、结尾 结尾部分是正文分析论证后的结束语。主要是对公诉意见总结,并就如何处罚被告人向法庭提出意见和要求。根据审判程序的不同可相应采用如下两种行文方法:

一审案件的公诉词可写为:

以上几点意见请法庭结合全案情节,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审案件的公诉词可写为:

以上对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有理,阐明了我们的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中考虑。

最后注明制作人和年月日。 【 范 文 】

公诉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我院提起公诉的张××诈骗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本案的审判进行监督。

张××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历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

诈骗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种事实骗取被骗人的信任。所谓隐瞒事实真相,就是对被骗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骗人知道就不会把财物“自愿”交被告。被告张××就是以代购和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在仅7个月的时间内,就诈骗公私财物12.3万余元,数额巨大,罪行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用诈骗之款,大肆挥霍,游山玩水,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被告张××年仅23岁,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其主要原因就是他没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明确的奋斗目标,而是贪图享受,沉醉在花天酒地之中,以吃喝玩乐为幸福的全部内容。由于这种腐朽的幸福观在支配着他,因而便不择手段地诈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奢望。在我们提讯张××时,他交待中有这样一段话,就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他讲道:“比如坐车口袋没钱就不行,还要抽高档烟,住高级宾馆等,没钱就编写所谓的理由,拿别人的钱。”他还讲:“我见到别人都那样,我就很想那样,坐高级车,过腐化生活,叫别人羡慕,好像只有这些,才能满足,但我没有考虑后果,没有想到这是犯罪。”就是这种腐化的生活观、可悲的人生观让他一错再错,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他用于租车的费用竟然就达到8000余元,宾馆费用5000余元,和司机二人吃饭每一次至少达70至80元。他自己交待一天就花近2000元左右。这种挥金如土的腐化生活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然而,法律是无情的,今天被告张××被押上被告席,这就是必然结果,也是罪有应得的。但我们诚心地希望,被告人一定要记取这次教训,认罪服法,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张××诈骗案,难道给我们某些部门和个人不是也敲了警钟吗?张××多次诈骗成功,并不是他的手段如何高明,而是我们有些同志缺乏起码的警惕性,或思想上存在着某种不正当的追求,或是规章制度上存在着漏洞。比如,本案几个受骗人和受骗单位就轻信被告花言巧语,而将现金或支票交给被告“走后门”而上当受骗。

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被交待,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公诉人×× 2000年3月17日

二、辩护意见书(辩护词) 又称辩护词,是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向法庭陈述被告人或上诉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而撰写并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辩护意见书一般在阅卷、会见被告人或上诉人、调查取证之后,对案情有了明确地认识,确定了辩护观点和方案之后再写。辩护意见书在第一轮辩论中使用,在公诉人或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宣读完公诉词后由辩护人宣读,作为向法庭陈述辩护意见和在法庭进行辩论的基础,其作用是向法庭阐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

辩护意见书不是法定的文书,没有固定的格式,但实践中使用较多,一般由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

1、序言

序言部分先写称呼语,然后一般讲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应申明辩护人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受××律所指派(非律师辩护人不写),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法庭审理,为×××(被告人)辩护。二是辩护人在出庭之前作了哪些工作,一般是查阅了案件,会见了被告(或者与被告通了信),作了必要的调查等,最后还要附带说明听了法庭调查的情况。第三个内容是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进而引出对辩护理由的阐述。

2、正文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事实根本不存在,用掌握的证据推翻控方指控的事实;

二是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则应通过证据的分析加以纠正;

三是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推翻控方对事实的认定。

四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犯罪,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等;

二是确定罪名不当,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三是量刑偏重,对应予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态度好等。

适用法律方面的辩护要紧扣法律规定,就被告人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符合哪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进行分析论证和辩驳。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二是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

三是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四是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或者从导致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原因进行辩护。

3、结论部分

1)辩护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2)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什么刑法条款,向法庭提出要求建议。

另外:标题 写成“辩护词”,或关于××一案的辩护词”均可。 完整一点的结尾要写致送单位和落款、日期。 范 文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 审判员:

我系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X涉嫌抢夺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

一、被告人吴X的犯罪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据被告人吴X的口供和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没有携带凶器作案,在实施抢夺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暴力拒捕。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被抢夺的金项链在案后已完整地归还了被害人。被告人吴X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抢夺罪,但是其被抓捕归案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抢夺的金项链价值数额较小(2768元),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官在对被告定罪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吴X是初犯。被告人吴X在该案之前并无任何不良的犯罪记录,相对于惯犯而言,情节尚轻。被告因文化程度低、年龄小思想不成熟,一时贪财才实施抢夺行为,事先并无任何预谋及计划,是偶犯,罪行不大,可以救治,望法官在对被告定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吴X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吴X出生于1987年5月13日,而本案的作案时间为2004年4月22日,被告人作按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X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夺罪。但是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事实和情节请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吴达军从轻或减轻判处刑罚。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三、代理意见书

又称为代理词,是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审、二审或再审)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代表原告或被告一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作的综合发言。代表原告一方的代理词,其作用在于进一步论证和补充原来起诉状的内容;代表被告一方的,其作用在于答辩原告提出的指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原告一方的代理词近似于公诉意见书,被告一方代理词近似于辩护词。

代理词一般在阅卷、调查、与委托人取得委托权限内的一致意见、确定代理观点和代理方案之后撰写,反映代理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开始阶段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首先分别宣读各自的代理词,是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言的基础。

代理词的结构与辩护词大体相同,由序言、正文(代理意见)、结尾三部分组成。

1、序言

序言部分也是先写称呼语(审判长、审判员),然后申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和出庭之前作了哪些工作,以及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进而引出对代理意见的阐述。 2、正文(代理意见)

这是代理词的正文和核心。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

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写二审代理词,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并提出要求和意见。

3、结束语

结束语是代理词的结论,主要写明两点内容:

1)在阐明代理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代理词的中心思想,即对全案的看法。

2)向法庭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供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时和法庭裁判时参考。

最后是致送单位和落款、日期。 范 文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肖亮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肖鹏、肖哲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受理此案后,本代理人根据原告的主张,搜集了原告的主张赖以成立的证据,参与了庭审调查和质证。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且生前留有两份遗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供了肖立死亡的证明,能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提供肖立生前的两份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能够证实,肖立在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理。在庭审质证中,被告肖鹏、肖哲对以上证据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予以认定。

二、继承时间应以肖立实际死亡时间为准。虽然肖立离家6年时间下落不明,法院依肖明和原告肖亮的申请宣告肖立死亡,这从原告方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可以得到证实,但现已证实肖立实际死亡时间,依有关规定,当宣告死亡时间和实际死亡时间不一致,而使有关权利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实际死亡的时间为准,因此应认定继承时间以肖立实际死亡的时间,而非法院宣告肖立死亡的时间。法院应相应地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三、肖立所立第一份遗嘱合法有效,原告肖亮依该遗嘱继承120平方的房屋一套。从原告提供的证实可以证实,该遗嘱是肖立生前依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且原告原属肖立的次子,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可按该遗嘱继承12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四、肖立所立的第二份遗嘱无效,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第二份遗嘱虽然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肖哲是被继承人肖立二哥的儿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故该遗嘱应属于遗赠,但肖哲在二个月内未作出是否继承的表示,依继承法规定,视为放弃继承,现已满二个月时间,因此肖哲没有继承权。

五、被告肖鹏属代位继承。被告之父肖明是被继承人肖立的长子,其肖立死亡之前已死亡,因此肖鹏可代位继承,即可依遗嘱继承古画五幅,及与原告共同继承其他遗嘱未列明的遗产。

综上观点,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理有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望能得到合议庭的重视和采纳。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XX)

推荐第9篇:法庭辩论的顺序

法庭辩论的顺序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推荐第10篇:辩论意见

辩论意见

一、合同的约定:

1、合同第二条第二项:该房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9内还清贷款,办妥解除低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权证原件托管于经纪方作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用。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10月1日。

2、诉争标的物成交价428000元。

3付款方式:

① 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按揭付款方式履行本协议。无论采取何种付款方式,买方均须于签署本协议时缴纳定金人民币大定30000.00元(¥30000.00元)予经纪方,卖方签署本协议并对上述款项以定金名义签收后,买方所交诚意金自动转为定金,在此期间,买方不得要求退回诚意金(若卖方未能签署本协议,则经纪方原数退还买方已付诚意金,买方不得要求赔偿)。30000元定金是2010年10月1日支付的,这进一步说明诚意金转化为定金再转化为购房款的事实。

② 买方一次性付款的约定

A、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该诚意金转为定金后,该笔定金将 在产权转移登记时,作为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第一部份房款,

B、买方须于签订本协议后卖方解押当日,交付人民币92000元整

予经纪方,由经纪方代买方向卖方支付第二部房款和尾款,而买方支付第一笔款项2万元给经纪方(含6000定金)是2010年9月26日,合同约定92000元,而不是98000元,并经三方签字确认,说明卖方已经得到该笔款项,而且解押前买方支付了92000元以及6000元定金,卖方也未提出任何意异,证明卖方已经认可收到该6000元的事实。合同本身也约定由经纪方代买方向卖方支付第二部份房款和尾款,否则被上诉人不会签字确认该合同。

4、买方按揭的约定:

买方已通过银行审批按揭,一审法院已提交该证据,且已查明该事实。

5、相关约定:

1、买方按约定交清全款或首付款后,在买房已通过银行贷款审批的情况下,买卖双方按经纪方要求在30日内到房交所现场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一审法院已查明双方去过房产登记中心的事实。

2、双方到交易登记中心,因房屋涨价的原因,卖方拒绝过户。

二、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

1、如因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出售此房屋、权属不清晰、未能取得共有人同意、价格变动等)导致本协议书不能履行,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2、如因买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意图改变、延迟付款、不履行合同约定等)导致本协议书不能履行,则视为买方违约,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该约定系对等原则。

三、备注:

卖方净收肆拾贰万捌仟元整(428000.00元)买方以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予介绍方周超(500231198704226612),办理房屋按揭、过户等房屋相关费用,但不包括物业管,经纪方只负责签合同,不承担经济责任。说明经纪方收取14000元,系办理诉争房屋按揭、过户等房屋相关费用,上诉方支付的是2万元,含有6000元房款,且在签定合同前支付的,即定金转为购房款。综上所述,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而被上诉人未按合同规定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新证据:

1、无房证明:证明2011年1月10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经纪方到交易中心过户的事实,经纪方出示该无房证明,被上诉人未提出任何上诉人有违约方面的事实。

2、证人……

第11篇:法庭辩论与技巧课

黄学忠 10级行政管理2班 1003020212

法庭辩论与技巧课课后感

很荣幸大二第一学期的选修课我选上了法庭辩论与技巧课,其实,我学的专业是行政管理,作为法政系的一员我想更加的了解同系法学专业学的是什么,因此我就慕名选了法庭辩论与技巧这门选修课。虽然说这只是一门选修课,但是通过老师上课,我也粗略的了解到法学专业究竟是学什么的,而且老师还给我们详细的说了一些国际上的基本礼仪礼貌。在这里我对社会近期的一个热点——我国的民诉法将进行立法以来的首次大修发表一下自己的一些见解。

首先,据我了解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其间,只有2007年进行过一次修正,当时仅就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问题作了不到20处改动,与整部法律近270条的篇幅比起来,只能算一次局部修改。现在,民诉法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民意。而且目前全国每年受理的1000多万件案件中,刑事案件大约只有100万件,其他大都是民事案件,因此,这次民诉法修改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5000元以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不妥

明确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且实行一审终审。这是本次民诉法的大修内容之一。我个人觉得虽然这样可以减少对人力、物力、财力的使用,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这样做是否违背了法律的真正的公平与公正,这是值得思考的,另外这样做会不会剥夺了人们的上诉权,这也是值得思考的。因此我觉得,如果我国想在司法制度方面提升一个档次,就必须认真的对司法资源做一个舍取,不能因小失大。

诉讼文书可以发电子邮件

另外,民诉法草案新增加的另一条也展现了互联网在诉讼流程中的新作用:“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我觉得,这是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一种途径之一,其实我们可以把一些繁琐的司法程序简单化,这也是一种节约,相反把5000元以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不妥,这种做法比较适当。

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将成呈堂证供

这个修改,我个人十分认同的,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步入网络信息时代,例如,网上有很多的交易啊,重要谈话啊等等,因此我们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把电子信息也纳入呈堂的重要证供。

以上只是本人的一些粗略的见识。

虽然这次民诉法大修只处于讨论阶段,但是,他朝一日等这些修改落实了,这将是我国司法制度向前跨进一大步的里程碑。这将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的完善。

第12篇:律师法庭辩论五方法

律师法庭辩论五方法

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法庭辩论中技巧的适用作一些探讨。

(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四)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五)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第13篇: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这个题目应当说是一个比较深的课题,要把这个题目讲好是很不容易的,我没有任何理由自信能够讲好。既然来了,今天就与在座的同行一块探讨一下。我只能讲一些粗浅的体会,希望在我讲的当中和讲后大家能够提出一些问题我们互相探讨、互相研究,大家可以随时发问,我讲话的时候不怕打断,因为在座的各位恐怕比我有更深刻的体会,比我讲得更好。说实话,我也没作什么准备,原来我在政法大学讲座时讲过一个类似的题目:《法庭论辩艺术漫谈》,当时并没有稿子,只是聊天式的即席发挥,后来研究生们帮我整理出来,这样才有了一点基础。今天我想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一些相关内容来谈谈法庭辩论技巧这个话题,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问题,首先谈一下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关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案件代理当中律师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工作内容和阶段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可以分为三项内容和两个阶段(或三个阶段)。这只是我个人的认识。

三项内容:一个是被告辩护人,这是和原来的规定一致的。再一个是被害人代理,这点在原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后来逐步地开始了这项业务,我们律师在有些案件中作了被害人的代理人,但是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普遍认同,有些省市的法庭拒绝律师代理被害人出庭;有的可以代理,但只有在民事部分才有发言权,刑事部分没有发言权。现在新的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个权利,可以说加大了律师业务的范围,增加了工作内容。当然这个规定更重要的意义是对被害人的保护更明显、更明确了,因为过去被害人没有诉讼地位。不知大家注意到这个问题没有,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当事人是单方的,这是非常可笑的。在十几年前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刚刚出台时我就反复提到过这个问题。所谓诉讼,必须是双方的,有诉有讼。可是在我们的刑诉法中公诉人代表国家,不算当事人,被害人也不算当事人,所以在进行诉讼的法庭上,只有被告一方当事人,这是非常不完善的规定。但当时既已规定,也只能那样了。十几年之后,这个问题终于解决了,应当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了。由于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被害人就有抗辩权,特别是被害人有了告状的权利。我这几年遇到过许多被害人告状无门的案子,公安机关不给立案,检查机关不给立案,被害人找到律师,律师也无能为力。新刑诉法出台之后,这项工作就可以做了,律师可以代理被害人去起诉。在公诉案件中,如果公诉机关不提起公诉的话,被害人也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随着这个进步的出现,律师工作的内容也增加了,律师的作用也加强了,这是第二项内容。第三项内容更新,那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比如在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等。这个规定也是一个大的进步,所以律师的工作内容又加了一项。这就是律师工作的三项内容:为被告辩护、为被害人代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我认为审查起诉和开庭审判可以作为一个阶段,因为它们都是诉讼阶段。在这个阶段,从审查起诉时,律师就提前介入了。这个阶段由过去的只是起诉以后律师才能介入延伸到审查起诉时律师就可以介入,所以律师的工作量加大了。当然,如果分得细一些,审查起诉与开庭审判也可以分为两阶段。另一个阶段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之后到审查起诉之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当然,根据目前新刑诉法的规定,这个阶段律师工作的内容还不是太具体,现在谁也说不清楚究竟能干些什么。根据目前的立法内容来看,应当说规定得比较空泛,在今后的实践当中可能会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总之,究竟能做些什么,这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那么,概括起来,律师工作的三项内容和两个阶段(或三个阶段)与原来的刑诉法相比,可以说律师的作用加强了,工作量增多了,工作的难度加大了,这不是一般的加大,而是加大了许多。

首先,调查取证难度加大了。我们的刑诉法规定,调查取证时证人和作证的机关可以不回答律师的提问,可以不作证,因为我们要征得别人同意才能取证。这种拒绝权原来还没有这么明确,这一次更加明确了。我认为这一规定是对我们律师非常不利的一条规定。在几次座谈会上我都提出这个问题,不仅是我,许多律师还有学者都提出这个问题,这是个难度很大的问题。而且,虽然我们的介入时间早了,但主动权基本上控制在控诉方,所以说在这个问题上,律师的调查取证是相当困难的,这是第一个难度。 第二,了解案情难度加大了。因为我们不能看卷宗了,看到的卷宗也不会那么具体了,所以了解案情更加困难。过去虽然律师介人的时间晚,但是介入时全部的卷宗都在法院,我们可以仔细研究,从卷宗里发现问题,虽然很被动,有时就是从鸡蛋里挑骨头,挑不出来你就没辙,但是毕竟你还是可以看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在内,你都可以看到。可是,根据新的刑诉法规定,公诉机关给法院的材料本身就比较简单,律师看到的也只能更加简单,许多关键的内容和证据他们就不一定附卷。所以,对律师来讲,他的思维方式应当有重大改变,他不能够只凭卷宗来了解案情。这也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

中有诱证等其它制造伪证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可以说这对律师是很不公平的,我在会议上多次呼吁过这一点,因为调查取证当中更容易违法的是侦查机关而不是律师;事实上经常违法的也是侦查机关多于律师;现在仍在违法的更是侦查机关而不是律师。这是因为侦查机关实施违法取证的权力和机会比律师更多。那么,如果公平地把侦查机关和律师放在一起规定还可以,但事实上却没有提及侦查机关,而是单独针对律师列了一条,这样问题就比较大了。特别是有这样一个问题(我在一些文章中也写到过),律师和侦查机关是控辩双方平等而又对立的两个方面,侦查机关搞违法取证的时候,由侦查机关自己来追究,而律师要是发现有这个问题,却要由律师的对立方侦查机关来追究。毫不隐晦地讲,这在立法原则上是有问题的。如果由第三方来处理还可以,现在是在对立的双方中由其中的一方来追究另一方,这种规定明显有问题,很难避免职业报复行为。当然,现在立法已经出台,至少暂时是无法修改了,这是一个很严峻的现实。那么,我们面对这个现实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个风险,要知道自己的工作该怎么做。特别一条最危险的是关于律师出伪证,诱使证人改变证词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难以明确界定的,是说不清楚的。在过去和现在,已经屡屡发生过这类事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以后,律师再找证人,证人改变了证词,而且有些证词原来是在逼供下出具的,现在经过律师的教育或自己的思考、自己的反省而改变了证词,这是律师工作的贡献,律师并没有采取非法的手段,但是已经有一些律师被抓起来了,因为你改变了我的调查,所以我就认为你改变的手段是非法的。就在最近几天,我还频频听到北京和外地都有律师被抓的消息。所以说这个问题难度是相当大的。那么,是不是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在后,而事后调查就不能改变侦查机关的调查,一旦改变,就有违法取证之嫌呢?应当说,根据目前的现状,这个嫌疑很难避掉。所以说,这个问题是相当严重的。正因为如此,我曾经在今年以来的大大小小的包括很高层次的会议上多次呼吁、警告、预测,我说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全国将有一批律师被抓起来,这是个很严峻的现实,但是从宏观角度来讲,这也是中国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所必须付出的一种代价,包括我本人也准备付出这个代价。我说的话是指在明年一月份以后。然而,更严峻的事实已经出现了,现在已经陆续抓了一些人。我听一些个别的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讲,已经做好了准备,要抓几个律师。如果一个地方抓几个,全国就要抓几千了。当然我们不希望这个现实出现,也不会这样严重,但是这个问题的确是不可回避的。我说这句话并不是言过其实,而是希望同行们意识到这个现实,更慎重地、更稳妥地、更负责地、更严格地做好我们的工作。不能因噎废食,工作还要做,问题是怎么做。一些年轻的律师,像初生牛犊,没有更多的经验,再不慎重,可能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导致这种结果,这是更加需要注意的。反过来,不是由于我们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对方的原因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也应尽力防止。新刑诉法起草过程中各方争论相当激烈,但总的来讲,进步是很大的。尽管有许多难以突破的困难,但新刑诉法应当说是在新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这点是应当肯定的。对于律师来讲,这个重大突破出现之后,应当说是面临着一场挑战,如何做好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是值得长时间深入探讨的问题。关于律师工作的风险,我希望在坐的同行们能充分认识到,注意到,以便最大限度的予以防止。

第四,回到我们的主题上:辩论的难度加大了。因为庭审方式改变了,所以法庭辩论的方式、内容都有了新的变化。这点对我们每个人来讲都是非常陌生的。那么,法庭辩论难度为什么加大了?表现在什么地方呢?

二、法庭辩论的目的和侧重点

应当说,律师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观点能够被接受,而不是哗众取宠,这一点非常重要。我见过一些律师,确实有这种毛病,他们的口才不错,思维很敏捷,但是他们并不考虑实效。在辩论中,只注重以各种华丽的辞藻来展示他的才华,常常博得掌声和喝彩声。当事人往往喜欢这样的律师,他们会感到解恨,感到精彩,感觉到压抑了多时的情绪终于得到发泄。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律,所以不知道后果,有时就图一时痛快,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律师不能这样,因为这样讲了之后并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这样的表演并未充分表达他辩护的理由,而且还很容易刺伤控诉方,甚至刺伤了法官,有的律师对法官也百般嘲笑,结果谁吃亏呢?还是当事人吃亏,没有起到律师应有的作用。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在辩论大赛上的表演呢?还是为了辩论理由的成功呢?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所以,这种表演次数多了之后,当事人也会有所察觉,也不会欢迎,因为他光是说的好听,却没什么效果。这样传来传去对律师的声望也不好,而且司法机关也容易形成对立情绪。所以,应当引以为戒。

那么,法庭辩论的侧重点是什么?与目的一致,法庭辩论的侧重点应当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而并不在于攻击对方,这是非常重要的。有的律师只是沾沾自喜于把对方打败了,把对方驳得无话可讲了。要知道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结果怎么样,法官是不是理解了、采纳了。律师在辩论中应当特别注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因为你的目的是让人家接受你的观点。所以,侧重点是在于表演?还是在于对实际效果的追求?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在法庭辩论中,论题的确立,辩论内容的展开与调整,辩论方式与技巧的选择和运用等一系列问题,都不能偏离法庭辩论的目的和侧重点。所以,这个问题是法庭辩论取得成功的首要前提。在这个前提确立之后,法庭辩论技巧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才会有用武之地,才不会浪费口才。 之

三、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臵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四、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前面我支离破碎地谈了一些辩论当中的技巧问题,既不全面,也不一定科学,仅供大家参考。现在我要谈的是,技工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你没有证据作基础,凭什么去辩论呢?有些律师连案卷都不看,被告也不见,大致了解一下情况后,就上法庭去辩论,效果如何他不管。我听说有这样一个律师,卷宗不看,被告不见,什么时候见被告呢? 在开庭前几分钟把被告提来的时候同被告说几句话,就视为会见被告。出庭时连辩护词也没有,就是在法庭上跟人家耍聪明、斗嘴,这是极不负责任的。你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口才再好也没有用,即使你是个演讲天才,你也讲不出真正有深度的理论内容和法律依据来;你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取证,也讲不出事实依据来。所以,当你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都很缺乏的情况下,你再能讲也是毫无意义的。希望同行们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法庭辩论是一种技巧,但在这个技巧的背后,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同时,还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工作经验为基础。要不然,你这种技巧是没法发挥出来的。前面我曾经讲过,在法庭辩论的某些关键问题上,用一个恰当的比喻,就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比如我刚才说的私生子不是假孩子的比喻,确实产生了意想不到的作用,类似的情况我想大家都有可能遇到过。重要的是,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你能否运用自如?因为这种情况往往是事先无法预料的,我当时没有想到,是逼出来的。但逼出来的前提是什么?是理论基础。如果没有理论基础,一旦说错了,那就了不得了,就会弄巧成拙陷入极大的被动。

例如,前面讲到的商禄案中,有一个非常荒唐的贪污情节:商禄率先搞承包,救活了一个企业,采用的方法是:他发动全厂职工缴纳承包

按风险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分红。风险金数额分成几个等级,工人最少,只有几百块钱,他个人最高,要缴1万元。当时,他拿不出那么多钱,他就在大会上表态,他用全部家当作抵押,如果不够,再用四个子女的家当作抵押。由于经营有方,第一年年底就盈利了。厂里成立了一个班子,研究分红的问题,关于如何给商禄分红还专门做了研究,后来决定,虽然商禄的风险金没有缴足,还是应当按照全额计算比例分红,因为他已经用财产作了抵押,如果亏损了,他同样也是要全额承担风险的。就是这么明显的一个问题,却被指控为贪污,说他贪污了那笔分红款,理由就是他没有缴足风险金。在法庭辩论时,我一再指出公诉人在此问题上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因为,首先这笔分红款的取得是公开的,经过认真研究的,不存在私自侵吞或占有的问题。其次这笔款的取得是合理的,符合风险与利益对等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这笔款不该得,充其量也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根本不存在贪污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是非常简单而明确的,但公诉人却纠缠不休,不依不饶。后来,他很自信地打了一个比喻。他说:‚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打个比方说,我们大家都把鸡抱到一个地方去下蛋,人家的鸡都抱去了,你的鸡还没抱去呢,你就去找人家收鸡蛋,这不是贪污是什么?‛这个比喻恰恰使他自己栽进去了。大家想一想,这种行为怎么会构成贪污呢?这种时候我当然不会放过反击的机会。我当即指出:‚关于分红款的问题,我本来打算从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上作以进一步的分析,现在看来已经没有这个必要了。因为公诉人刚刚讲过的‘鸡生蛋’的故事已经非常生动、非常准确地证明了自己的错误。很显然,‘鸡生蛋’的故事反映的内容恰恰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见,公诉人在分红款问题上所犯的错误正是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形成的,由此看来,公诉人的错误也就不足为怪了。‛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理论功底的重要性。理论功底深的人,是不会犯这种错误的,如果他自己都搞不清楚,犯这种错误就毫不奇怪。

还有一个更典型的例子,又回到刚才讲过的行政诉讼案。我在前面不是讲过,越南的货船是在分航点之前,在偏离国际航线避险时被查获的吗?所以,我在法庭辩论时强调说,‚既然船还没到分航点,你怎么能断定它是去越南还是广西呢?认定走私必须以一定的行为事实为依据,在走私的行为事实还没有发生之前,就认定是走私,显然是没有根据的,纯属主观推断。‛这时候,对方律师打了一个更加可笑的比喻。她用嘲笑的口吻对我讲:‚被上诉方代理人怎么会连这一点常识都不懂?比如说贼进了屋,还非得等他拿了东西才能确定是贼吗? 他只要进了屋就已经是贼了。这么简单的道理还值得一辩吗?‛当时,对于这种说法我简直是哭笑不得。不客气地讲,我感到对于这种无知的比喻如果不加纠正简直就是一种失职,就是对不起良心。所以,我抓住机会,很不客气地反击了一番。我说:‚上诉方代理人所讲的‘贼进屋’的故事非常深刻而又生动地反映了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贯穿始终的思想脉络。首先,我提醒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盗窃罪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刚公布,建议被上诉人代理人先认真学习一下这个司法解释,做律师是不能忽视学习的。俗话说得好,‘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这句话甚至连小孩子都知道,掏包的还要按住手腕才能认定盗窃呢,我实在无法想像,进了屋,没拿东西也是贼,这样的语言居然也会出现在法庭上!‛接下来,我进一步指出:‚‘贼进屋’故事的真正荒唐之处还并不在于‘进屋是贼’,因为对方代理人刚才所讲的是‘贼’只要进了屋,没拿东西也是贼。所以,事实上她把对贼的定性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就是说在进屋之前就已经认定是贼了。这种逻辑如果可以成立的话,恐怕只有一种例外,那就是:除非那个屋是贼屋,不是贼不往里进。否则的话,怎么能还没进屋就认定是贼呢?‛接着我开始进一步发挥,指出‚‘贼进屋’的故事讲得非常好,因为它充分暴露了上诉人的思维方式和违法行为的思想根源。从违法扣船到制造伪证,直至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一切都是先人为主,主观推定,就像丢斧子的人一样,把别人都当成偷斧子的人。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人为地杜撰了一部推理侦探小说。所以,上诉人在法庭上所讲的纯粹是一部推理小说,根本没有事实,更没有法律依据。‛说实话,我这一席话讲得比较尖刻,但这也是被逼无奈,因为对方讲话实在太难听,太过分,而且太荒唐。

‚鸡生蛋‛和‚贼进屋‛这两个例子反映了同一个问题,就是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如果你理论功底深,即使再紧张、再慌乱,也不会出现这种明显的错误。如果你理论知识不足,功底太浅,临场发挥时犯错误就在所难免。而且,你一旦出现错误就容易紧张,就容易乱了阵角,乱了方寸。这是一种连锁反应,而且是合乎规律的连锁反应,这种现象在法庭辩论中经常可以遇到。所以,有时候主动者越战越勇,失利者节节败退,就是这种效应造成的,这也属于一种心理效应。这种效应与讲课的效应很相似,因为我是做教师的,对这一点体会很深。当你讲课效果很好,学生愿意听的时候,会越讲越好,发挥得很充分。反过来,当你讲得不好,尤其是当你察觉到下面出现不满情绪的时候,你就会紧张,甚至会越讲越糟,比你原有的水平还要差得很多,这种情况与法庭辩论中的状态是同一个道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的前提就是理论基础。所以,理论基础至关重要,它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前提,是发挥辩论技巧的基础。广义上讲,也可以说它是法庭辩论技巧的一部分。

但是,话又说回来,法庭辩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谁也不敢自称是常胜将军,理论功底深的人,也不见得没有失利的时候;理论和辩才两者具备的人,也同样不能排除失利的可能。记得有一次在人民大学讲座,学生向我提了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有一天您会不会输给您的学生?‛我回答说:‚我毫不怀疑,一定会有这么一天。而且,这一天正是我所期待的。我并不会因此而感到惭愧,相反,我为击败我的学生而自豪;同时,也为我自己感到自豪,因为我教出了能够击败我的学生。‛既然法庭辩论中暂时的失利是难免的,那么,在出现这种局面的时候,如何控制和扭转呢?这就是我要涉及的下一个话题:法庭辩论中的心理素质问题。

之五,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记得有一次在政法大学讲座时,学生问我:‚您成功的秘诀是什么?‛我说,‚我不敢说我已经取得了成功,我只是在不断地争取成功,如果让我谈争取成功的感受,那么,我个人的感受是努力加自信。‛我的回答不一定恰当,但我的体会确实如此。在生活中没有自信是不行的,在法庭上更是如此。有一个比喻不知道对不对?当我在舞台上表演的时候,我的感受是目中无人,这样我就能进人角色,不受干扰。相反,如果我总是想着台下的人比我强,谁会挑我的毛病,我就会心慌意乱。当我在讲台上讲课的时候,我的感受还是目中无人。否则,我也会过于拘谨,放不开思路。当然,我所说的目中无人并不是看不见人,而是讲一种自信心。我说句话请大家不要介意,既然我现在在这里讲课,我就觉得我现在比你们强,至少在某个问题上如此。反之,如果我觉得你们都比我强,那我肯定就底气不足,就要慌张,就讲不好。诸位不要觉得我太狂妄了,不是这个意思,谦虚与自信并不矛盾。反过来,诸位要是上来讲,首先你也要建立自信心,你上来讲,我到下边去听,首先你要认为比我强,这样你才能有自信心,要不然你就讲不好。同样道理,在法庭上我也是这种感受,因为法庭也是一个舞台,也是一个课堂,至少我感觉是这样。当有很多时候,失败的原因就是缺乏自信心,包括我们的一些教授在内,常常由于缺乏自信而在法庭上失利。有些人的理论水平很高,但一旦有一点失误,就乱了阵角,就像计算机的程序被打乱了一样,死机了,这时候必败无疑。所以,自信心是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控制和扭转法庭气氛的重要心理支柱。有了这个支柱,天就塌不下来,出一点点的偏差并不可怕,而支柱一倒,必然天塌地陷。

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我曾经对学生讲,律师办案子,赢,要赢得光彩。输,要输得潇洒。就是说:赢,我不是乱赢的,我不是靠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当手段赢的;输,要输得潇洒,因为输的因素很多,不能都怪律师。也许当事人本身就没理,律师又不能光打有理的官司,没理的,我们要给他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地维护他合法权益的一面。所以,输了官司不等于一定是失败。更重要的是,由于各种案外因素,本来有理的官司也会输,这就更不能怪罪于律师。所以,只要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充满自信不乱方寸,充分发挥了才智,尽到了责任,该说的都说到,该做的都做到,即使输了,也是虽败尤荣,照样潇洒。但是,作为律师,你不能在法庭上输得狼狈不堪,不能被人家驳得张口结舌,体无完肤;更不能强词夺理,胡搅蛮缠;那样就输得不够潇洒了。例如,在前面提到的那件告海关的行政诉讼案中,虽然我们二审败诉了,但我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光彩。我的学生曾经写了一篇文章,叫作《田教授潇洒走麦城》,就是写这个案子。确实,这个案子办得很成功,而且法庭辩论也很精彩,直到现在,它被我视为精品。虽然二审输掉了,但我认为该赢,不该输。所以,任何时候我都可以大言不惭地谈论这个案子,我认为输得很潇洒。相比之下,对方虽然赢了,但赢得并不光彩,而且法庭表现也并不出色,那就并不能算是成功,也没有什么光彩。

但我想也许并非多余,因为做律师不仅需要有水平、有技巧、更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否则,你能力再强也做不成好的律师。今年四月份,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节目采访我的时候,要我谈谈好律师的标准,我说,一个好律师不仅要有水平,有能力,还要对当事人高度负责,更要有一份社会责任感。所以,律师不能光靠技巧吃饭,一个没有责任感的律师无法取得委托人的信赖,时间长了,水平再高也没有用武之地。一个有责任感,有事业心的律师,就会对他所承办的案件高度负责,就不会轻易放弃他所追求的目标。我觉得,每一个律师都应当有自己的精品和杰作,有些案子,该做的你都做了,似乎是无可指责的,但不一定是完美的。如果再做一步,再做两步,就可能取得成功,那你就应当再做下去,我的感受就是这样。当我承办一个案子的时候,特别是一个典型的案子,如果没有做好,我就觉得我的一件作品没有完成,总是耿耿于怀,甚至当事人都觉得没有信心了,不想打了,我还念念不忘,不想放弃,因为作品没有完成,总是感到遗憾。只有把它做好了,或者我所有的努力都尽到了,我才能不后悔,不遗憾。我想,只有这样才能做出精品来,才能做出成绩来。所以我对学生说:‚做律师怎么样才能做得最好,我也说不准。但我有一个感觉:就是当你办一件案子办到了忘我的程度,忘记了功利,忘记了艰辛,忘记了风险,忘记了别人怎么说,忘记了各种其它因素,你就是为了办好这个案子而不遗余力地工作,就像是为了完成一个作品一样,一定要把它做到底的时候,那就会达到一种出神入化的境界,那就是做律师做到家了。‛这种感受不知道对不对,反正我是有这种感觉。我认为,你既然当了一回律师,一辈子也好,几年也好,总之你在律师的舞台上走了一遭,你就应当有几个得意之作,哪怕是一个也好,也不枉做了一回律师,也是自己的一种欣慰和自豪。

的。本来不想接,因为案子实在太多接不过来了,但发现太有典型性,只好接下来。被告是桐柏县县长,一审认定他受贿12万元,判14年。我阅卷之后,同被告在看守所里谈了整整一天,发现又是一个错案。这个县长是个难得的人才,有极强的事业心,忍辱负重,为了改变桐柏县的落后面貌,做了许多工作,并没有中饱私囊。而且这个人说起话来口若悬河,字写得漂亮,文采也好。就这样一个能干实事的县长,被判了14年。这个案子难度很大,是河南省反腐败的典型,翻起来谈何容易?但是,一碰上这种事我就觉得难以超脱,就想把它打到底。一审开庭时,有一个很感人的场面,一审是在离他本县两百多里地的另外一个县开庭,开庭后,近千名农民围着囚车鼓掌、叫好,说我们不怕你受贿,我们就要你去我们县当县长。这个场面是非常奇怪的,想一想,在老百姓对贪污腐败切齿痛恨的情况下,为什么能够对这个县长这么拥护和信任?这个问题不是很值得深思吗?据说他的法庭陈述非常感人。确实,他拿了12万元的好处费是不假,但他并没有揣入个人腰包,而为了改变桐柏县的落后面貌,他身为县长却代替厂长、经理去跑项目,拿着这笔钱到处烧香磕头去了。并且,他拿这笔钱的数量、用途都向县委书记汇报了,县委书记同意了,并且直到今天,县委书记还证明这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认定他犯了受贿罪,怎么能说得过去呢?这个案子究竟能不能翻过来?我也没有把握,但我是下定决心了。大家知道,这种案子是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的,但是律师应当有一份社会责任感。否则,正义如何伸张?法制如何健全?社会如何发展?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典型、疑难的刑事案件也是很能锻炼人的。有些律师包括有些学者在内认为刑事案子最好办,说这种话的人是他根本就不懂什么是刑事案。刑事案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办刑事案子付出的劳动最多,要求律师的素质也最强,是对律师基本功的一种锻炼。当然,在目前条件下,律师特别是专职律师单纯地只办刑事案是有一定困难的,因为要考虑生存、发展,要考虑经济效益。但是却没有理由鄙视和放弃刑事案件,这样对律师事业和律师自身的发展不利,将来也不能放弃刑事案件,而且从长远观点来看,它是维护人权最基本的一项内容。

在中国现阶段做律师是最难的,比什么时候都难,比哪个国家都难,律师的苦衷太多了。这一点不仅我的体会很深,大家的体会都很深。但是大家必须看到,在这个阶段做律师又是最光荣、最有价值的。因为在中国法制建设刚刚开始走向深入的时候,作为一个律师,虽然我们所付出的代价是成倍的,我们所得到的是很少的,但是从历史的观点,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功绩是不可磨灭的,这些年来律师的工作在中国的法治发展史上必将留下功不可没的一页。所以说,在这种时候做律师尽管很艰难,但又要有一种很大的荣誉感和价值感。尽管我们面临着许多困难,但只要我们每个律师都尽心尽力去做了,在几年以后,十几年以后,当我们回顾这段往事的时候,就一定会觉得有很多欣慰和自豪的。

好,话题可能扯得远了一些。因为今天是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谈法庭论辩问题,所以,重点谈的是刑事案件。但是,无论在任何种类、任何性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这些问题都是有共性的:法庭辩论技巧是相同的;理论功底是必备的;律师的人格素质、心理素质、律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更是不可缺少的。

希望今天我讲的这些内容对诸位同行能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14篇: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

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最显著的变化是庭审方式的改革,新的庭审方式使控、审分离,它将法院庭前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增强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力度和对抗性。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上,谁能更有力、有效的运用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被法庭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是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来实现的。在出庭公诉中,如果仅仅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那么只能达到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目的,但是要想达到好的公诉效果,还需要公诉人施展自己的辩才和智慧,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表现,直接决定着控诉效果。因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灵活运用适当的辩论技法,对圆满完成公诉任务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法庭辩论技法,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所运用的技巧和方法,也称为法庭辩论艺术。出庭公诉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程序法上的争议,也有实体法上的分歧。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入“短兵相接”、“唇枪舌战”的时刻,双方之词“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公诉人能否沉着地前后呼应地发表自己的控诉言词,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驳斥对方的辩护观点,实现公诉要求,其辩论技法的运用在此关键时刻,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公诉人不讲究辩论战术,不能灵活运用辩论技法,就不是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无法圆满实现控诉目的,取得好的公诉效果。

在出庭公诉中,法庭辩论可分为集中辩论和分散辩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是各自分离,独立存在的,它完整的存在于整个出庭公诉之中,但各部分都有自身的特点和技法,必须将两部分有机的结合起来,支持公诉。

一、集中辩论的特点和技法。

集中辩论是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是辩论中的整体,是辩论观点全面的体现,主要是指公诉意见,也即是总结性陈词。它是庭审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依据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其情节轻重以及如何处罚而进行的首席辩论。在这个过程中,通常可以运用如下几种辩论技法:

1、直接论证法。

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有证明就有反驳,有反驳就必须证明。所谓名正则言顺,反之名不正则言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集中辩论中的证明,是必须使用通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判断公诉人所控诉的论题和论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辩论中的驳斥,是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说明辩护方辩护观点的不能成立性和虚假性。因此直接论证法又称正名驳斥法,它是从辩方辩护所使用的观点入手,运用证实案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从观点的外延和内涵以及其观点的前后逻辑关系,来论证公诉人控诉论点、论题的真实性,揭示辩护论点、论题的虚假性,从而驳倒辩护观点的一种法庭辩论技法,常用于对无罪辩护和对罪名争议的辩护。

2、先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是指公诉人将辩护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谈的问题,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进行全面论证,从而产生争取主动的先入为主的效果。运用此技法,则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之前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的细微矛盾并予以解决,通过法庭调查等环节,预测辩护方可能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情节等主要方面的辩护观点。例如:某被告人故意杀人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杀伤,没有要把被害人杀死的想法。庭审中,辩护人也想借此机会提出被告人无主观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观点。为此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中首先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带倒钩的长约17厘米的锋利的双刃匕首,对人的生命构成极大的威胁;

2、任何人都知道心脏是人体最为重要的致命的器官,但是被害人全身有三处受伤,第

一、第二处伤均在胸部,第三处伤在右腹部;

3、在案发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有较深的矛盾,被告人曾对证人说过:“总有一天,我要杀死他(指被害人)”,其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

4、前两处伤均直接深致心脏动脉和心脏瓣膜,第三处伤深及肝脏,致肝破裂,三处伤均是致命伤,因而,被告人辩称只是想伤害被害人的理由与事实和证据不符。在此案中,虽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做了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但因公诉人对此辩护观点在其发表辩护意见以前已做了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显然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不能得到认可,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起到了“先发制人”的作用,合议庭最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以退为进法。

以退为进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公诉人先将辩护方的辩护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观点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假定辩护观点为真,这是退,也是进的前提;从辩护观点引出荒谬的结论,则是进,是退的继续,是退所要达到的目的。此技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采用此技法,可以使辩护方陷入困境,无路可退,难以招架。常用于对无罪、情节轻微、罪名争议和情节显著轻微等辩护。

4、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法。

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运用于法庭辩论,是指公诉人借用支持辩护意见的依据,来证明自己公诉观点是正确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辩方所使用的依据,所说明的道理,使其不能自圆其说。采用此技法的前提是辩护方在其辩护观点或辩论发言中出现自相矛盾的地方,且对于辩方自相矛盾之处的断定,要十分准确,不能把是似而非的论题认定为是自相矛盾。在准确断定的基础上,揭露其自相矛盾要果断、明确。当然,如果公诉人的起诉书中或公诉意见、辩论发言中有自相矛盾之处,辩护方也可使用该方法,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影响公诉效果。所以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使用该辩论技法,一定要有准确的断定和灵活的运用。

二、分散辩论特点和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这就是庭审中的分散辩论,它是一种特殊的辩论形式,存在于法庭调查之中,特别是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护人往往对公诉人的举证提出异议,此时,公诉人不应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截然分开,而应及时将举证与辩论相结合,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能仅仅处于被动防守状态,要灵活的将举证和辩论结合起来,以守为攻,争取并占据庭审中的主动权。

分散辩论时要注意两点:第

一、分散辩论不属于庭审的一个独立阶段,仍然原于法庭调查阶段。它所要解决的是某一个或某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庭质证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是法律规定的。所以分散辩论往往只针对对方证据不被己方接受而提出异议或者在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主要运用说明和驳斥两种方法,且只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而不是全面展开。如果说集中辩论是面,那么分散辩论则是对每一个点的辩论的体现。第

二、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首先对自己当庭出示的证据做到胸中有数,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果辩护人对证据提出合理的异议,或提供了新的证据,公诉人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冷静对待。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公诉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以体现公诉人公正无私,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的良好工作作风,切戒强词夺理,失去理智而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公诉。

第15篇:法庭辩论技巧田文昌

法庭辩论技巧

田文昌

法庭辩论技巧这个题目应当说是一个比较深的课题,要把这个题目讲好是很不容易的,我没有任何理由自信能够讲好。既然来了,今天就与在座的同行一块探讨一下。我只能讲一些粗浅的体会,希望在我讲的当中和讲后大家能够提出一些问题我们互相探讨、互相研究,大家可以随时发问,我讲话的时候不怕打断,因为在座的各位恐怕比我有更深刻的体会,比我讲得更好。说实话,我也没作什么准备,原来我在政法大学讲座时讲过一个类似的题目:《法庭论辩艺术漫谈》,当时并没有稿子,只是聊天式的即席发挥,后来研究生们帮我整理出来,这样才有了一点基础。今天我想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一些相关内容来谈谈法庭辩论技巧这个话题,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问题,首先谈一下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关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案件代理当中律师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工作内容和阶段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可以分为三项内容和两个阶段(或三个阶段)。这只是我个人的认识。

三项内容:一个是被告辩护人,这是和原来的规定一致的。再一个是被害人代理,这点在原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后来逐步地开始了这项业务,我们律师在有些案件中作了被害人的代理人,但是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普遍认同,有些省市的法庭拒绝律师代理被害人出庭;有的可以代理,但只有在民事部分才有发言权,刑事部分没有发言权。现在新的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个权利,可以说加大了律师业务的范围,增加了工作内容。当然这个规定更重要的意义是对被害人的保护更明显、更明确了,因为过去被害人没有诉讼地位。不知大家注意到这个问题没有,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当事人是单方的,这是非常可笑的。在十几年前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刚刚出台时我就反复提到过这个问题。所谓诉讼,必须是双方的,有诉有讼。可是在我们的刑诉法中公诉人代表国家,不算当事人,被害人也不算当事人,所以在进行诉讼的法庭上,只有被告一方当事人,这是非常不完善的规定。但当时既已规定,也只能那样了。十几年之后,这个问题终于解决了,应当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被害人作

1 为当事人了。由于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被害人就有抗辩权,特别是被害人有了告状的权利。我这几年遇到过许多被害人告状无门的案子,公安机关不给立案,检查机关不给立案,被害人找到律师,律师也无能为力。新刑诉法出台之后,这项工作就可以做了,律师可以代理被害人去起诉。在公诉案件中,如果公诉机关不提起公诉的话,被害人也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随着这个进步的出现,律师工作的内容也增加了,律师的作用也加强了,这是第二项内容。第三项内容更新,那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比如在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等。这个规定也是一个大的进步,所以律师的工作内容又加了一项。这就是律师工作的三项内容:为被告辩护、为被害人代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那么两个阶段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审查起诉和开庭审判可以作为一个阶段,因为它们都是诉讼阶段。在这个阶段,从审查起诉时,律师就提前介入了。这个阶段由过去的只是起诉以后律师才能介入延伸到审查起诉时律师就可以介入,所以律师的工作量加大了。当然,如果分得细一些,审查起诉与开庭审判也可以分为两阶段。另一个阶段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之后到审查起诉之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当然,根据目前新刑诉法的规定,这个阶段律师工作的内容还不是太具体,现在谁也说不清楚究竟能干些什么。根据目前的立法内容来看,应当说规定得比较空泛,在今后的实践当中可能会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总之,究竟能做些什么,这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那么,概括起来,律师工作的三项内容和两个阶段(或三个阶段)与原来的刑诉法相比,可以说律师的作用加强了,工作量增多了,工作的难度加大了,这不是一般的加大,而是加大了许多。

首先,调查取证难度加大了。我们的刑诉法规定,调查取证时证人和作证的机关可以不回答律师的提问,可以不作证,因为我们要征得别人同意才能取证。这种拒绝权原来还没有这么明确,这一次更加明确了。我认为这一规定是对我们律师非常不利的一条规定。在几次座谈会上我都提出这个问题,不仅是我,许多律师还有学者都提出这个问题,这是个难度很大的问题。而且,虽然我们的介入时间早了,但主动权基本上控制在控诉方,所以说在这个问题上,律师的调查取证是相当困难的, 2 这是第一个难度。

第二,了解案情难度加大了。因为我们不能看卷宗了,看到的卷宗也不会那么具体了,所以了解案情更加困难。过去虽然律师介人的时间晚,但是介入时全部的卷宗都在法院,我们可以仔细研究,从卷宗里发现问题,虽然很被动,有时就是从鸡蛋里挑骨头,挑不出来你就没辙,但是毕竟你还是可以看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在内,你都可以看到。可是,根据新的刑诉法规定,公诉机关给法院的材料本身就比较简单,律师看到的也只能更加简单,许多关键的内容和证据他们就不一定附卷。所以,对律师来讲,他的思维方式应当有重大改变,他不能够只凭卷宗来了解案情。这也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

第三,风险加大了。这次的刑诉法规定,如果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诱证等其它制造伪证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可以说这对律师是很不公平的,我在会议上多次呼吁过这一点,因为调查取证当中更容易违法的是侦查机关而不是律师;事实上经常违法的也是侦查机关多于律师;现在仍在违法的更是侦查机关而不是律师。这是因为侦查机关实施违法取证的权力和机会比律师更多。那么,如果公平地把侦查机关和律师放在一起规定还可以,但事实上却没有提及侦查机关,而是单独针对律师列了一条,这样问题就比较大了。特别是有这样一个问题(我在一些文章中也写到过),律师和侦查机关是控辩双方平等而又对立的两个方面,侦查机关搞违法取证的时候,由侦查机关自己来追究,而律师要是发现有这个问题,却要由律师的对立方侦查机关来追究。毫不隐晦地讲,这在立法原则上是有问题的。如果由第三方来处理还可以,现在是在对立的双方中由其中的一方来追究另一方,这种规定明显有问题,很难避免职业报复行为。当然,现在立法已经出台,至少暂时是无法修改了,这是一个很严峻的现实。那么,我们面对这个现实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个风险,要知道自己的工作该怎么做。特别一条最危险的是关于律师出伪证,诱使证人改变证词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难以明确界定的,是说不清楚的。在过去和现在,已经屡屡发生过这类事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以后,律师再找证人,证人改变了证词,而且有些证词原来是在逼供下出具的,现在经过律师的教育或自己的思考、自己的反省而改变了证词,这是律师工作的贡献,律师并没有采取非法的手段,但是已经有一些律师被抓起来了,因为你改变了我的调查,所以我就认为你改 3 变的手段是非法的。就在最近几天,我还频频听到北京和外地都有律师被抓的消息。所以说这个问题难度是相当大的。那么,是不是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在后,而事后调查就不能改变侦查机关的调查,一旦改变,就有违法取证之嫌呢?应当说,根据目前的现状,这个嫌疑很难避掉。所以说,这个问题是相当严重的。正因为如此,我曾经在今年以来的大大小小的包括很高层次的会议上多次呼吁、警告、预测,我说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全国将有一批律师被抓起来,这是个很严峻的现实,但是从宏观角度来讲,这也是中国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所必须付出的一种代价,包括我本人也准备付出这个代价。我说的话是指在明年一月份以后。然而,更严峻的事实已经出现了,现在已经陆续抓了一些人。我听一些个别的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讲,已经做好了准备,要抓几个律师。如果一个地方抓几个,全国就要抓几千了。当然我们不希望这个现实出现,也不会这样严重,但是这个问题的确是不可回避的。我说这句话并不是言过其实,而是希望同行们意识到这个现实,更慎重地、更稳妥地、更负责地、更严格地做好我们的工作。不能因噎废食,工作还要做,问题是怎么做。一些年轻的律师,像初生牛犊,没有更多的经验,再不慎重,可能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导致这种结果,这是更加需要注意的。反过来,不是由于我们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对方的原因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也应尽力防止。新刑诉法起草过程中各方争论相当激烈,但总的来讲,进步是很大的。尽管有许多难以突破的困难,但新刑诉法应当说是在新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这点是应当肯定的。对于律师来讲,这个重大突破出现之后,应当说是面临着一场挑战,如何做好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是值得长时间深入探讨的问题。关于律师工作的风险,我希望在坐的同行们能充分认识到,注意到,以便最大限度的予以防止。

第四,回到我们的主题上:辩论的难度加大了。因为庭审方式改变了,所以法庭辩论的方式、内容都有了新的变化。这点对我们每个人来讲都是非常陌生的。那么,法庭辩论难度为什么加大了?表现在什么地方呢?

二、法庭辩论的目的和侧重点

应当说,律师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观点能够被接受,而不是哗众取宠,这一点非常重要。我见过一些律师,确实有这种毛病, 4 他们的口才不错,思维很敏捷,但是他们并不考虑实效。在辩论中,只注重以各种华丽的辞藻来展示他的才华,常常博得掌声和喝彩声。当事人往往喜欢这样的律师,他们会感到解恨,感到精彩,感觉到压抑了多时的情绪终于得到发泄。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律,所以不知道后果,有时就图一时痛快,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律师不能这样,因为这样讲了之后并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这样的表演并未充分表达他辩护的理由,而且还很容易刺伤控诉方,甚至刺伤了法官,有的律师对法官也百般嘲笑,结果谁吃亏呢?还是当事人吃亏,没有起到律师应有的作用。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在辩论大赛上的表演呢?还是为了辩论理由的成功呢?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所以,这种表演次数多了之后,当事人也会有所察觉,也不会欢迎,因为他光是说的好听,却没什么效果。这样传来传去对律师的声望也不好,而且司法机关也容易形成对立情绪。所以,应当引以为戒。

那么,法庭辩论的侧重点是什么?与目的一致,法庭辩论的侧重点应当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而并不在于攻击对方,这是非常重要的。有的律师只是沾沾自喜于把对方打败了,把对方驳得无话可讲了。要知道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结果怎么样,法官是不是理解了、采纳了。律师在辩论中应当特别注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因为你的目的是让人家接受你的观点。所以,侧重点是在于表演?还是在于对实际效果的追求?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在法庭辩论中,论题的确立,辩论内容的展开与调整,辩论方式与技巧的选择和运用等一系列问题,都不能偏离法庭辩论的目的和侧重点。所以,这个问题是法庭辩论取得成功的首要前提。在这个前提确立之后,法庭辩论技巧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才会有用武之地,才不会浪费口才。

三、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 5 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 6 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 7 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 8 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四、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前面我支离破碎地谈了一些辩论当中的技巧问题,既不全面,也不一定科学,仅供大家参考。现在我要谈的是,技工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你没有证据作基础,凭什么去辩论呢?有些律师连案卷都不看,被告也不见,大致了解一下情况后,就上法庭去辩论,效果如何他不管。我听说有这样一个律师,卷宗不看,被告不见,什么时候见被告呢? 在开庭前几分钟把被告提来的时候同被告说几句话,就视为会见被告。出庭时连辩护词也没有,就是在法庭上跟人家耍聪明、斗嘴,这是极不负责任的。你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口才再好也没有用,即使你是个演讲天才,你也讲不出真正有深度的理论内容和法律依据来;你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取证,也讲不出事实依据来。所以,当你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都很缺乏的情况下,你再能讲也是毫无意义的。希望同行们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法庭辩论是一种技巧,但在这个技巧的背后,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同时,还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工作经验为基础。要不然,你这种技巧是没法发挥出来的。前面我曾经讲过,在法庭辩论的某些关键问题上,用一个恰当的比喻,就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比如我刚才说的私生子不是假孩子的比喻,确实产生了意想不到的作用,类似的情况我想大家都有可能遇到过。重要的是,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你能否运用自如?因为这种情况往往是事先无法预料的,我当时没有想到,是逼出来的。但逼出来的前提是什么?是理论基础。如果没有理论基础,一旦说错了,那就了不得了,就会弄巧成拙陷入极大的被动。

现在我介绍几个在这方面可以引以为戒的例子,供大家参考:

例如,前面讲到的商禄案中,有一个非常荒唐的贪污情节:商禄率先搞承包,救活了一个企业,采用的方法是:他发动全厂职工缴纳承包风险股金,按风险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分红。风险金数额分成几个等级,工人最少,只有几百块钱,他个人最高,要缴1万元。当时,他拿不出那么多钱,他就在大会上表态,他用全部家当作抵押,如果不够,再用 9 四个子女的家当作抵押。由于经营有方,第一年年底就盈利了。厂里成立了一个班子,研究分红的问题,关于如何给商禄分红还专门做了研究,后来决定,虽然商禄的风险金没有缴足,还是应当按照全额计算比例分红,因为他已经用财产作了抵押,如果亏损了,他同样也是要全额承担风险的。就是这么明显的一个问题,却被指控为贪污,说他贪污了那笔分红款,理由就是他没有缴足风险金。在法庭辩论时,我一再指出公诉人在此问题上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因为,首先这笔分红款的取得是公开的,经过认真研究的,不存在私自侵吞或占有的问题。其次这笔款的取得是合理的,符合风险与利益对等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这笔款不该得,充其量也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根本不存在贪污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是非常简单而明确的,但公诉人却纠缠不休,不依不饶。后来,他很自信地打了一个比喻。他说:“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打个比方说,我们大家都把鸡抱到一个地方去下蛋,人家的鸡都抱去了,你的鸡还没抱去呢,你就去找人家收鸡蛋,这不是贪污是什么?”这个比喻恰恰使他自己栽进去了。大家想一想,这种行为怎么会构成贪污呢?这种时候我当然不会放过反击的机会。我当即指出:“关于分红款的问题,我本来打算从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上作以进一步的分析,现在看来已经没有这个必要了。因为公诉人刚刚讲过的‘鸡生蛋’的故事已经非常生动、非常准确地证明了自己的错误。很显然,‘鸡生蛋’的故事反映的内容恰恰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见,公诉人在分红款问题上所犯的错误正是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形成的,由此看来,公诉人的错误也就不足为怪了。”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理论功底的重要性。理论功底深的人,是不会犯这种错误的,如果他自己都搞不清楚,犯这种错误就毫不奇怪。

还有一个更典型的例子,又回到刚才讲过的行政诉讼案。我在前面不是讲过,越南的货船是在分航点之前,在偏离国际航线避险时被查获的吗?所以,我在法庭辩论时强调说,“既然船还没到分航点,你怎么能断定它是去越南还是广西呢?认定走私必须以一定的行为事实为依据,在走私的行为事实还没有发生之前,就认定是走私,显然是没有根据的,纯属主观推断。”这时候,对方律师打了一个更加可笑的比喻。她用嘲笑的口吻对我讲:“被上诉方代理人怎么会连这一点常识都不懂?比如说贼进了屋,还非得等他拿了东西才能确定是贼吗? 他只要进了屋 10 就已经是贼了。这么简单的道理还值得一辩吗?”当时,对于这种说法我简直是哭笑不得。不客气地讲,我感到对于这种无知的比喻如果不加纠正简直就是一种失职,就是对不起良心。所以,我抓住机会,很不客气地反击了一番。我说:“上诉方代理人所讲的‘贼进屋’的故事非常深刻而又生动地反映了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贯穿始终的思想脉络。首先,我提醒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盗窃罪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刚公布,建议被上诉人代理人先认真学习一下这个司法解释,做律师是不能忽视学习的。俗话说得好,‘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这句话甚至连小孩子都知道,掏包的还要按住手腕才能认定盗窃呢,我实在无法想像,进了屋,没拿东西也是贼,这样的语言居然也会出现在法庭上!”接下来,我进一步指出:“‘贼进屋’故事的真正荒唐之处还并不在于‘进屋是贼’,因为对方代理人刚才所讲的是‘贼’只要进了屋,没拿东西也是贼。所以,事实上她把对贼的定性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就是说在进屋之前就已经认定是贼了。这种逻辑如果可以成立的话,恐怕只有一种例外,那就是:除非那个屋是贼屋,不是贼不往里进。否则的话,怎么能还没进屋就认定是贼呢?”接着我开始进一步发挥,指出“‘贼进屋’的故事讲得非常好,因为它充分暴露了上诉人的思维方式和违法行为的思想根源。从违法扣船到制造伪证,直至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一切都是先人为主,主观推定,就像丢斧子的人一样,把别人都当成偷斧子的人。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人为地杜撰了一部推理侦探小说。所以,上诉人在法庭上所讲的纯粹是一部推理小说,根本没有事实,更没有法律依据。”说实话,我这一席话讲得比较尖刻,但这也是被逼无奈,因为对方讲话实在太难听,太过分,而且太荒唐。

“鸡生蛋”和“贼进屋”这两个例子反映了同一个问题,就是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如果你理论功底深,即使再紧张、再慌乱,也不会出现这种明显的错误。如果你理论知识不足,功底太浅,临场发挥时犯错误就在所难免。而且,你一旦出现错误就容易紧张,就容易乱了阵角,乱了方寸。这是一种连锁反应,而且是合乎规律的连锁反应,这种现象在法庭辩论中经常可以遇到。所以,有时候主动者越战越勇,失利者节节败退,就是这种效应造成的,这也属于一种心理效应。这种效应与讲课的效应很相似,因为我是做教师的,对这一点体会很深。当你讲课效果很好,学生愿意听的时候,会越讲越好,发挥得很充分。反过来,当你讲得不好,尤其是当 11 你察觉到下面出现不满情绪的时候,你就会紧张,甚至会越讲越糟,比你原有的水平还要差得很多,这种情况与法庭辩论中的状态是同一个道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的前提就是理论基础。所以,理论基础至关重要,它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前提,是发挥辩论技巧的基础。广义上讲,也可以说它是法庭辩论技巧的一部分。

但是,话又说回来,法庭辩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谁也不敢自称是常胜将军,理论功底深的人,也不见得没有失利的时候;理论和辩才两者具备的人,也同样不能排除失利的可能。记得有一次在人民大学讲座,学生向我提了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有一天您会不会输给您的学生?”我回答说:“我毫不怀疑,一定会有这么一天。而且,这一天正是我所期待的。我并不会因此而感到惭愧,相反,我为击败我的学生而自豪;同时,也为我自己感到自豪,因为我教出了能够击败我的学生。”既然法庭辩论中暂时的失利是难免的,那么,在出现这种局面的时候,如何控制和扭转呢?这就是我要涉及的下一个话题:法庭辩论中的心理素质问题。

之五,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记得有一次在政法大学讲座时,学生问我:“您成功的秘诀是什么?”我说,“我不敢说我已经取得了成功,我只是在不断地争取成功,如果让我谈争取成功的感受,那么,我个人的感受是努力加自信。”我的回答不一定恰当,但我的体会确实如此。在生活中没有自信是不行的,在法庭上更是如此。有一个比喻不知道对不对?当我在舞台上表演的时候,我的感受是目中无人,这样我就能进人角色,不受干扰。相反,如果我总是想着台下的人比我强,谁会挑我的毛病,我就会心慌意乱。当我在讲台上讲课的时候,我的感受还是目中无人。否则,我也会过于拘谨,放不开思路。当然,我所说的目中无人并不是看不见人,而是讲一种自信心。我说句话请大家不要介意,既然我现在在这里讲课,我就觉得我现在比你们强,至少在某个问题上如此。反之,如果我觉得你们都比我强,那我肯定就底气不足,就要慌张,就讲不好。诸位不要觉得我太狂妄了,不是这个意思,谦虚与自信并不矛盾。反过来,诸位要是上来讲,首先你也要建立自信心,你上来讲,我到下边去听,首先你要认为比我强,这样你才能有自信心,要不然你就讲不好。同样道理, 12 在法庭上我也是这种感受,因为法庭也是一个舞台,也是一个课堂,至少我感觉是这样。当有很多时候,失败的原因就是缺乏自信心,包括我们的一些教授在内,常常由于缺乏自信而在法庭上失利。有些人的理论水平很高,但一旦有一点失误,就乱了阵角,就像计算机的程序被打乱了一样,死机了,这时候必败无疑。所以,自信心是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控制和扭转法庭气氛的重要心理支柱。有了这个支柱,天就塌不下来,出一点点的偏差并不可怕,而支柱一倒,必然天塌地陷。

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我曾经对学生讲,律师办案子,赢,要赢得光彩。输,要输得潇洒。就是说:赢,我不是乱赢的,我不是靠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当手段赢的;输,要输得潇洒,因为输的因素很多,不能都怪律师。也许当事人本身就没理,律师又不能光打有理的官司,没理的,我们要给他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地维护他合法权益的一面。所以,输了官司不等于一定是失败。更重要的是,由于各种案外因素,本来有理的官司也会输,这就更不能怪罪于律师。所以,只要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充满自信不乱方寸,充分发挥了才智,尽到了责任,该说的都说到,该做的都做到,即使输了,也是虽败尤荣,照样潇洒。但是,作为律师,你不能在法庭上输得狼狈不堪,不能被人家驳得张口结舌,体无完肤;更不能强词夺理,胡搅蛮缠;那样就输得不够潇洒了。例如,在前面提到的那件告海关的行政诉讼案中,虽然我们二审败诉了,但我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光彩。我的学生曾经写了一篇文章,叫作《田教授潇洒走麦城》,就是写这个案子。确实,这个案子办得很成功,而且法庭辩论也很精彩,直到现在,它被我视为精品。虽然二审输掉了,但我认为该赢,不该输。所以,任何时候我都可以大言不惭地谈论这个案子,我认为输得很潇洒。相比之下,对方虽然赢了,但赢得并不光彩,而且法庭表现也并不出色,那就并不能算是成功,也没有什么光彩。

说到这里,我想谈谈:律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这应当算是题外话,但我想也许并非多余,因为做律师不仅需要有水平、有技巧、更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否则,你能力再强也做不成好 13 的律师。今年四月份,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节目采访我的时候,要我谈谈好律师的标准,我说,一个好律师不仅要有水平,有能力,还要对当事人高度负责,更要有一份社会责任感。所以,律师不能光靠技巧吃饭,一个没有责任感的律师无法取得委托人的信赖,时间长了,水平再高也没有用武之地。一个有责任感,有事业心的律师,就会对他所承办的案件高度负责,就不会轻易放弃他所追求的目标。我觉得,每一个律师都应当有自己的精品和杰作,有些案子,该做的你都做了,似乎是无可指责的,但不一定是完美的。如果再做一步,再做两步,就可能取得成功,那你就应当再做下去,我的感受就是这样。当我承办一个案子的时候,特别是一个典型的案子,如果没有做好,我就觉得我的一件作品没有完成,总是耿耿于怀,甚至当事人都觉得没有信心了,不想打了,我还念念不忘,不想放弃,因为作品没有完成,总是感到遗憾。只有把它做好了,或者我所有的努力都尽到了,我才能不后悔,不遗憾。我想,只有这样才能做出精品来,才能做出成绩来。所以我对学生说:“做律师怎么样才能做得最好,我也说不准。但我有一个感觉:就是当你办一件案子办到了忘我的程度,忘记了功利,忘记了艰辛,忘记了风险,忘记了别人怎么说,忘记了各种其它因素,你就是为了办好这个案子而不遗余力地工作,就像是为了完成一个作品一样,一定要把它做到底的时候,那就会达到一种出神入化的境界,那就是做律师做到家了。”这种感受不知道对不对,反正我是有这种感觉。我认为,你既然当了一回律师,一辈子也好,几年也好,总之你在律师的舞台上走了一遭,你就应当有几个得意之作,哪怕是一个也好,也不枉做了一回律师,也是自己的一种欣慰和自豪。

这一次我又在河南碰到一个案子,也是当事人家属拿着报纸来找的。本来不想接,因为案子实在太多接不过来了,但发现太有典型性,只好接下来。被告是桐柏县县长,一审认定他受贿12万元,判14年。我阅卷之后,同被告在看守所里谈了整整一天,发现又是一个错案。这个县长是个难得的人才,有极强的事业心,忍辱负重,为了改变桐柏县的落后面貌,做了许多工作,并没有中饱私囊。而且这个人说起话来口若悬河,字写得漂亮,文采也好。就这样一个能干实事的县长,被判了14年。这个案子难度很大,是河南省反腐败的典型,翻起来谈何容易?但是,一碰上这种事我就觉得难以超脱,就想把它打到底。一审开庭时, 14 有一个很感人的场面,一审是在离他本县两百多里地的另外一个县开庭,开庭后,近千名农民围着囚车鼓掌、叫好,说我们不怕你受贿,我们就要你去我们县当县长。这个场面是非常奇怪的,想一想,在老百姓对贪污腐败切齿痛恨的情况下,为什么能够对这个县长这么拥护和信任?这个问题不是很值得深思吗?据说他的法庭陈述非常感人。确实,他拿了12万元的好处费是不假,但他并没有揣入个人腰包,而为了改变桐柏县的落后面貌,他身为县长却代替厂长、经理去跑项目,拿着这笔钱到处烧香磕头去了。并且,他拿这笔钱的数量、用途都向县委书记汇报了,县委书记同意了,并且直到今天,县委书记还证明这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认定他犯了受贿罪,怎么能说得过去呢?这个案子究竟能不能翻过来?我也没有把握,但我是下定决心了。大家知道,这种案子是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的,但是律师应当有一份社会责任感。否则,正义如何伸张?法制如何健全?社会如何发展?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典型、疑难的刑事案件也是很能锻炼人的。有些律师包括有些学者在内认为刑事案子最好办,说这种话的人是他根本就不懂什么是刑事案。刑事案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办刑事案子付出的劳动最多,要求律师的素质也最强,是对律师基本功的一种锻炼。当然,在目前条件下,律师特别是专职律师单纯地只办刑事案是有一定困难的,因为要考虑生存、发展,要考虑经济效益。但是却没有理由鄙视和放弃刑事案件,这样对律师事业和律师自身的发展不利,将来也不能放弃刑事案件,而且从长远观点来看,它是维护人权最基本的一项内容。

我在许多场合讲过,在中国现阶段做律师是最难的,比什么时候都难,比哪个国家都难,律师的苦衷太多了。这一点不仅我的体会很深,大家的体会都很深。但是大家必须看到,在这个阶段做律师又是最光荣、最有价值的。因为在中国法制建设刚刚开始走向深入的时候,作为一个律师,虽然我们所付出的代价是成倍的,我们所得到的是很少的,但是从历史的观点,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功绩是不可磨灭的,这些年来律师的工作在中国的法治发展史上必将留下功不可没的一页。所以说,在这种时候做律师尽管很艰难,但又要有一种很大的荣誉感和价值感。尽管我们面临着许多困难,但只要我们每个律师都尽心尽力去做了,在几年以后,十几年以后,当我们回顾这段往事的时候,就一定会觉得有很多欣慰和自豪的。

15 好,话题可能扯得远了一些。因为今天是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谈法庭论辩问题,所以,重点谈的是刑事案件。但是,无论在任何种类、任何性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这些问题都是有共性的:法庭辩论技巧是相同的;理论功底是必备的;律师的人格素质、心理素质、律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更是不可缺少的。

希望今天我讲的这些内容对诸位同行能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16篇:行政诉讼辩论意见

行政诉讼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我们已经完全弄清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我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具体观点和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不清。被告认为我公司豫R54668客车涉嫌“没有取得许可证明”或“许可证明失效”,因此给予相应处罚。事实上我们既不属于无证经营行为,更不属于使用失效证明违法经营。早在该车许可证明到期前一个多月我公司就依法向地方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即淅川县运管局递交了延续经营申请,淅川县运管局不仅依法受理了我们的申请,而且按照程序呈报南阳市运管局,南阳市运管局也于2015年12月3日向新乡市运管局发出《征询函》。至此,我们已经完全履行了运输企业依法应当完成的任务。但是在法定期限内,交通行政部门既没有作出许可决定,也没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由于逾期未作决定,作为企业我们有理由按照《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准予延续。”这一观点《道路运输条例》第14条及其释义与《行政许可法》第50条及其释义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更重要的是该班线最终得到了行政部门的延续许可,但被告依然坚持认为我们属于“违法经营行为”,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与上级查明的“能够依法经营”准予延续的许可结论相悖。从证据来看,被告出具了淅川县运管局的《抄告函》和驾驶员金建洲的询问笔录,这些均没有任何意义,都不能证明我公司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淅川县运管局受理并向上级交通行政部门呈报了我们的申请,怎么能说“没有申请延续”?没有他们签字盖章南阳市运管局又如何会向新乡市方面发函?金建洲只是一个驾驶员,车辆经营的主体是宛运淅川分公司,他的承认或否认没有任何意义,更不能代表客观事实。可以说被告根本没有弄清事实与法律的关系。

二、案件定性不准。我们都知道:许可证有效期是由法律、法规明确加以规定的,现行法律并未对延续期间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从语义学的角度,“延续”是指“照原来样子继续下去”,“行政许可延续”就是指在外观上完全相同的两个行政许可前后相继、不间断地持续存在。就本案来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申请延续期间必须停止运行。“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基本常识。李克强总理2014年2月24日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公民或经营主体,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你不能这么做)。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那么既然不违反法律,何来违法行为之说?由此可见被告绝对不明白申请延续期间的经营行为究竟属于违法还是违规,亦或是既不违法也不违规?

三、处罚程序违法。6月28日我们取得了延续经营许可,次日(29日)被告将我公司正在运行的班车予以扣押,7月7日,被告又给我们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我们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决定,同时告知我们可以选择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为此,我们于7月9日递交了听证申请书。被告于7月16日下午组织举行了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存在重大违法事项:一是主持人由安心太副局长主持,而安心太就是本案调查的直接领导人和参与人;二是主持人过度情绪化,严重干扰我们发言,不准陈述申辩,不准出示证据和质证;三是听证没有结束就中途停止。当我们明确指出程序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时,主持人恼羞成怒,立即宣布“不开球了”,终止了听证,并把话筒打落一边(请法庭调取听证会视频资料即可证实)。被告今天只提交其它证据,最为重要的听证会笔录和视频资料为什么不提交?因为程序违法。听证会无效依法应当重新组织听证,遗憾的是被告竟然在没有重新组织听证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明显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四、适用法律错误。不管被告使用《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还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74条等条款,都不能对原告进行准确定性,也不能与《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更重要的是被告使用的都是法律责任中的处罚条款,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能够准确定性的具体条款。而这些处罚条款指的是根本就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或许可失效等情形(比如黑车参运、不提出延续申请造成过期失效等),我们不是“没有取得许可证明”,也不是“许可证明失效”,更不是“无证经营”。请问被告:第63条和第74条都说的是违反本条例或本规定才进行处罚,我们违反了《条例》和《规定》中能够准确定性的哪一条哪一款?从开始认为我们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拟根据该条例第64条进行处罚到最终不提第8条又使用第63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74条作出处罚决定,就完全证明被告适用法律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最终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综上所述,我认为淅川县交通执法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罚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依法予以撤销!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第17篇:法庭辩论技巧 田文昌演讲稿

法庭辩论技巧

田文昌

律师天地

2009-08-02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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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这个题目应当说是一个比较深的课题,要把这个题目讲好是很不容易的,我没有任何理由自信能够讲好。既然来了,今天就与在座的同行一块探讨一下。我只能讲一些粗浅的体会,希望在我讲的当中和讲后大家能够提出一些问题我们互相探讨、互相研究,大家可以随时发问,我讲话的时候不怕打断,因为在座的各位恐怕比我有更深刻的体会,比我讲得更好。说实话,我也没作什么准备,原来我在政法大学讲座时讲过一个类似的题目:《法庭论辩艺术漫谈》,当时并没有稿子,只是聊天式的即席发挥,后来研究生们帮我整理出来,这样才有了一点基础。今天我想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一些相关内容来谈谈法庭辩论技巧这个话题,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问题

首先谈一下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关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案件代理当中律师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工作内容和阶段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可以分为三项内容和两个阶段(或三个阶段)。这只是我个人的认识。

三项内容:一个是被告辩护人,这是和原来的规定一致的。再一个是被害人代理,这点在原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后来逐步地开始了这项业务,我们律师在有些案件中作了被害人的代理人,但是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普遍认同,有些省市的法庭拒绝律师代理被害人出庭;有的可以代理,但只有在民事部分才有发言权,刑事部分没有发言权。现在新的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个权利,可以说加大了律师业务的范围,增加了工作内容。当然这个规定更重要的意义是对被害人的保护更明显、更明确了,因为过去被害人没有诉讼地位。不知大家注意到这个问题没有,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当事人是单方的,这是非常可笑的。在十几年前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刚刚出台时我就反复提到过这个问题。所谓诉讼,必须是双方的,有诉有讼。可是在我们的刑诉法中公诉人代表国家,不算当事人,被害人也不算当事人,所以在进行诉讼的法庭上,只有被告一方当事人,这是非常不完善的规定。但当时既已规定,也只能那样了。十几年之后,这个问题终于解决了,应当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了。由于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被害人就有抗辩权,特别是被害人有了告状的权利。我这几年遇到过许多被害人告状无门的案子,公安机关不给立案,检察机关不给立案,被害人找到律师,律师也无能为力。新刑诉法出台之后,这项工作就可以做了,律师可以代理被害人去起诉。在公诉案件中,如果公诉机关不提起公诉的话,被害人也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随着这个进步的出现,律师工作的内容也增加了,律师的作用也加强了,这是第二项内容。

第三项内容更新,那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比如在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等。这个规定也是一个大的进步,所以律师的工作内容又加了一项。这就是律师工作的三项内容:为被告辩护、为被害人代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那么两个阶段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审查起诉和开庭审判可以作为一个阶段,因为它们都是诉讼阶段。在这个阶段,从审查起诉时,律师就提前介入了。这个阶段由过去的只是起诉以后律师才能介入延伸到审查起诉时律师就可以介入,所以律师的工作量加大了。当然,如果分得细一些,审查起诉与开庭审判也可以分为两阶段。

另一个阶段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之后到审查起诉之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当然,根据目前新刑诉法的规定,这个阶段律师工作的内容还不是太具体,现在谁也说不清楚究竟能干些什么。根据目前的立法内容来看,应当说规定得比较空泛,在今后的实践当中可能会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总之,究竟能做些什么,这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那么,概括起来,律师工作的三项内容和两个阶段(或三个阶段)与原来的刑诉法相比,可以说律师的作用加强了,工作量增多了,工作的难度加大了,这不是一般的加大,而是加大了许多。

首先,调查取证难度加大了。我们的刑诉法规定,调查取证时证人和作证的机关可以不回答律师的提问,可以不作证,因为我们要征得别人同意才能取证。这种拒绝权原来还没有这么明确,这一次更加明确了。我认为这一规定是对我们律师非常不利的一条规定。在几次座谈会上我都提出这个问题,不仅是我,许多律师还有学者都提出这个问题,这是个难度很大的问题。而且,虽然我们的介入时间早了,但主动权基本上控制在控诉方,所以说在这个问题上,律师的调查取证是相当困难的,这是第一个难度。

第二,了解案情难度加大了。因为我们不能看卷宗了,看到的卷宗也不会那么具体了,所以了解案情更加困难。过去虽然律师介人的时间晚,但是介入时全部的卷宗都在法院,我们可以仔细研究,从卷宗里发现问题,虽然很被动,有时就是从鸡蛋里挑骨头,挑不出来你就没辙,但是毕竟你还是可以看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在内,你都可以看到。可是,根据新的刑诉法规定,公诉机关给法院的材料本身就比较简单,律师看到的也只能更加简单,许多关键的内容和证据他们就不一定附卷。所以,对律师来讲,他的思维方式应当有重大改变,他不能够只凭卷宗来了解案情。这也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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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风险加大了。这次.刑诉法规定,如果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诱证等其它制造伪证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可以说这对律师是很不公平的,我在会议上多次呼吁过这一点,因为调查取证当中更容易违法的是侦查机关而不是律师;事实上经常违法的也是侦查机关多于律师;现在仍在违法的更是侦查机关而不是律师。这是因为侦查机关实施违法取证的权力和机会比律师更多。那么,如果公平地把侦查机关和律师放在一起规定还可以,但事实上却没有提及侦查机关,而是单独针对律师列了一条,这样问题就比较大了。特别是有这样一个问题(我在一些文章中也写到过),律师和侦查机关是控辩双方平等而又对立的两个方面,侦查机关搞违法取证的时候,由侦查机关自己来追究,而律师要是发现有这个问题,却要由律师的对立方侦查机关来追究。毫不隐晦地讲,这在立法原则上是有问题的。如果由第三方来处理还可以,现在是在对立的双方中由其中的一方来追究另一方,这种规定明显有问题,很难避免职业报复行为。当然,现在立法已经出台,至少暂时是无法修改了,这是一个很严峻的现实。那么,我们面对这个现实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个风险,要知道自己的工作该怎么做。特别一条最危险的是关于律师出伪证,诱使证人改变证词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难以明确界定的,是说不清楚的。在过去和现在,已经屡屡发生过这类事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以后,律师再找证人,证人改变了证词,而且有些证词原来是在逼供下出具的,现在经过律师的教育或自己的思考、自己的反省而改变了证词,这是律师工作的贡献,律师并没有采取非法的手段,但是已经有一些律师被抓起来了,因为你改变了我的调查,所以我就认为你改变的手段是非法的。就在最近几天,我还频频听到北京和外地都有律师被抓的消息。所以说这个问题难度是相当大的。那么,是不是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在后,而事后调查就不能改变侦查机关的调查,一旦改变,就有违法取证之嫌呢?应当说,根据目前的现状,这个嫌疑很难避掉。所以说,这个问题是相当严重的。正因为如此,我曾经在今年以来的大大小小的包括很高层次的会议上多次呼吁、警告、预测,我说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全国将有一批律师被抓起来,这是个很严峻的现实,但是从宏观角度来讲,这也是中国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所必须付出的一种代价,包括我本人也准备付出这个代价。我说的话是指在明年一月份以后。然而,更严峻的事实已经出现了,现在已经陆续抓了一些人。我听一些个别的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讲,已经做好了准备,要抓几个律师。如果一个地方抓几个,全国就要抓几千了。当然我们不希望这个现实出现,也不会这样严重,但是这个问题的确是不可回避的。我说这句话并不是言过其实,而是希望同行们意识到这个现实,更慎重地、更稳妥地、更负责地、更严格地做好我们的工作。不能因噎废食,工作还要做,问题是怎么做。一些年轻的律师,像初生牛犊,没有更多的经验,再不慎重,可能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导致这种结果,这是更加需要注意的。反过来,不是由于我们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对方的原因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也应尽力防止。新刑诉法起草过程中各方争论相当激烈,但总的来讲,进步是很大的。尽管有许多难以突破的困难,但新刑诉法应当说是在新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这点是应当肯定的。对于律师来讲,这个重大突破出现之后,应当说是面临着一场挑战,如何做好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是值得长时间深入探讨的问题。关于律师工作的风险,我希望在坐的同行们能充分认识到,注意到,以便最大限度的予以防止。

第四,回到我们的主题上:辩论的难度加大了。因为庭审方式改变了,所以法庭辩论的方式、内容都有了新的变化。这点对我们每个人来讲都是非常陌生的。那么,法庭辩论难度为什么加大了?表现在什么地方呢? 之

二、法庭辩论的目的和侧重点

应当说,律师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观点能够被接受,而不是哗众取宠,这一点非常重要。‟我见过一些律师,确实有这种毛病,他们的口才不错,思维很敏捷,但是他们并不考虑实效。在辩论中,只注重以各种华丽的辞藻来展示他的才华,常常博得掌声和喝彩声。当事人往往喜欢这样的律师,他们会感到解恨,感到精彩,感觉到压抑了多时的情绪终于得到发泄。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律,所以不知道后果,有时就图一时痛快,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律师不能这样,因为这样讲了之后并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这样的表演并未充分表达他辩护的理由,而且还很容易刺伤控诉方,甚至刺伤了法官,有的律师对法官也百般嘲笑,结果谁吃亏呢?还是当事人吃亏,没有起到律师应有的作用。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在辩论大赛上的表演呢?还是为了辩论理由的成功呢?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所以,这种表演次数多了之后,当事人也会有所察觉,也不会欢迎,因为他光是说的好听,却没什么效果。这样传来传去对律师的声望也不好,而且司法机关也容易形成对立情绪。所以,应当引以为戒。

那么,法庭辩论的侧重点是什么?与目的一致,法庭辩论的侧重点应当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而并不在于攻击对方,这是非常重要的。有的律师只是沾沾自喜于把对方打败了,把对方驳得无话可讲了。要知道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结果怎么样,法官是不是理解了、采纳了。律师在辩论中应当特别注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因为你的目的是让人家接受你的观点。所以,侧重点是在于表演?还是在于对实际效果的追求?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在法庭辩论中,论题的确立,辩论内容的展开与调整,辩论方式与技巧的选择和运用等一系列问题,都不能偏离法庭辩论的目的和侧重点。所以,这个问题是法庭辩论取得成功的首要前提。在这个前提确立之后,法庭辩论技巧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才会有用武之地,才不会浪费口才。

三、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四、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前面我支离破碎地谈了一些辩论当中的技巧问题,既不全面,也不一定科学,仅供大家参考。现在我要谈的是,技工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你没有证据作基础,凭什么去辩论呢?有些律师连案卷都不看,被告也不见,大致了解一下情况后,就上法庭去辩论,效果如何他不管。我听说有这样一个律师,卷宗不看,被告不见,什么时候见被告呢? 在开庭前几分钟把被告提来的时候同被告说几句话,就视为会见被告。出庭时连辩护词也没有,就是在法庭上跟人家耍聪明、斗嘴,这是极不负责任的。你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口才再好也没有用,即使你是个演讲天才,你也讲不出真正有深度的理论内容和法律依据来;你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取证,也讲不出事实依据来。所以,当你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都很缺乏的情况下,你再能讲也是毫无意义的。希望同行们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法庭辩论是一种技巧,但在这个技巧的背后,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同时,还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工作经验为基础。要不然,你这种技巧是没法发挥出来的。前面我曾经讲过,在法庭辩论的某些关键问题上,用一个恰当的比喻,就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比如我刚才说的私生子不是假孩子的比喻,确实产生了意想不到的作用,类似的情况我想大家都有可能遇到过。重要的是,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你能否运用自如?因为这种情况往往是事先无法预料的,我当时没有想到,是逼出来的。但逼出来的前提是什么?是理论基础。如果没有理论基础,一旦说错了,那就了不得了,就会弄巧成拙陷入极大的被动。

现在我介绍几个在这方面可以引以为戒的例子,供大家参考:

例如,前面讲到的商禄案中,有一个非常荒唐的贪污情节:商禄率先搞承包,救活了一个企业,采用的方法是:他发动全厂职工缴纳承包风险股金,按风险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分红。风险金数额分成几个等级,工人最少,只有几百块钱,他个人最高,要缴1万元。当时,他拿不出那么多钱,他就在大会上表态,他用全部家当作抵押,如果不够,再用四个子女的家当作抵押。由于经营有方,第一年年底就盈利了。厂里成立了一个班子,研究分红的问题,关于如何给商禄分红还专门做了研究,后来决定,虽然商禄的风险金没有缴足,还是应当按照全额计算比例分红,因为他已经用财产作了抵押,如果亏损了,他同样也是要全额承担风险的。就是这么明显的一个问题,却被指控为贪污,说他贪污了那笔分红款,理由就是他没有缴足风险金。在法庭辩论时,我一再指出公诉人在此问题上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因为,首先这笔分红款的取得是公开的,经过认真研究的,不存在私自侵吞或占有的问题。其次这笔款的取得是合理的,符合风险与利益对等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这笔款不该得,充其量也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根本不存在贪污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是非常简单而明确的,但公诉人却纠缠不休,不依不饶。后来,他很自信地打了一个比喻。他说:“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打个比方说,我们大家都把鸡抱到一个地方去下蛋,人家的鸡都抱去了,你的鸡还没抱去呢,你就去找人家收鸡蛋,这不是贪污是什么?”这个比喻恰恰使他自己栽进去了。大家想一想,这种行为怎么会构成贪污呢?这种时候我当然不会放过反击的机会。我当即指出:“关于分红款的问题,我本来打算从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上作以进一步的分析,现在看来已经没有这个必要了。因为公诉人刚刚讲过的„鸡生蛋‟的故事已经非常生动、非常准确地证明了自己的错误。很显然,„鸡生蛋‟的故事反映的内容恰恰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见,公诉人在分红款问题上所犯的错误正是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形成的,由此看来,公诉人的错误也就不足为怪了。”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理论功底的重要性。理论功底深的人,是不会犯这种错误的,如果他自己都搞不清楚,犯这种错误就毫不奇怪。

还有一个更典型的例子,又回到刚才讲过的行政诉讼案。我在前面不是讲过,越南的货船是在分航点之前,在偏离国际航线避险时被查获的吗?所以,我在法庭辩论时强调说,“既然船还没到分航点,你怎么能断定它是去越南还是广西呢?认定走私必须以一定的行为事实为依据,在走私的行为事实还没有发生之前,就认定是走私,显然是没有根据的,纯属主观推断。”这时候,对方律师打了一个更加可笑的比喻。她用嘲笑的口吻对我讲:“被上诉方代理人怎么会连这一点常识都不懂?比如说贼进了屋,还非得等他拿了东西才能确定是贼吗? 他只要进了屋就已经是贼了。这么简单的道理还值得一辩吗?”当时,对于这种说法我简直是哭笑不得。不客气地讲,我感到对于这种无知的比喻如果不加纠正简直就是一种失职,就是对不起良心。所以,我抓住机会,很不客气地反击了一番。我说:“上诉方代理人所讲的„贼进屋‟的故事非常深刻而又生动地反映了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贯穿始终的思想脉络。首先,我提醒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盗窃罪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刚公布,建议被上诉人代理人先认真学习一下这个司法解释,做律师是不能忽视学习的。俗话说得好,„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这句话甚至连小孩子都知道,掏包的还要按住手腕才能认定盗窃呢,我实在无法想像,进了屋,没拿东西也是贼,这样的语言居然也会出现在法庭上!”接下来,我进一步指出:“„贼进屋‟故事的真正荒唐之处还并不在于„进屋是贼‟,因为对方代理人刚才所讲的是„贼‟只要进了屋,没拿东西也是贼。所以,事实上她把对贼的定性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就是说在进屋之前就已经认定是贼了。这种逻辑如果可以成立的话,恐怕只有一种例外,那就是:除非那个屋是贼屋,不是贼不往里进。否则的话,怎么能还没进屋就认定是贼呢?”接着我开始进一步发挥,指出“„贼进屋‟的故事讲得非常好,因为它充分暴露了上诉人的思维方式和违法行为的思想根源。从违法扣船到制造伪证,直至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一切都是先人为主,主观推定,就像丢斧子的人一样,把别人都当成偷斧子的人。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人为地杜撰了一部推理侦探小说。所以,上诉人在法庭上所讲的纯粹是一部推理小说,根本没有事实,更没有法律依据。”说实话,我这一席话讲得比较尖刻,但这也是被逼无奈,因为对方讲话实在太难听,太过分,而且太荒唐。

“鸡生蛋”和“贼进屋”这两个例子反映了同一个问题,就是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如果你理论功底深,即使再紧张、再慌乱,也不会出现这种明显的错误。如果你理论知识不足,功底太浅,临场发挥时犯错误就在所难免。而且,你一旦出现错误就容易紧张,就容易乱了阵角,乱了方寸。这是一种连锁反应,而且是合乎规律的连锁反应,这种现象在法庭辩论中经常可以遇到。所以,有时候主动者越战越勇,失利者节节败退,就是这种效应造成的,这也属于一种心理效应。这种效应与讲课的效应很相似,因为我是做教师的,对这一点体会很深。当你讲课效果很好,学生愿意听的时候,会越讲越好,发挥得很充分。反过来,当你讲得不好,尤其是当你察觉到下面出现不满情绪的时候,你就会紧张,甚至会越讲越糟,比你原有的水平还要差得很多,这种情况与法庭辩论中的状态是同一个道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的前提就是理论基础。所以,理论基础至关重要,它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前提,是发挥辩论技巧的基础。广义上讲,也可以说它是法庭辩论技巧的一部分。

但是,话又说回来,法庭辩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谁也不敢自称是常胜将军,理论功底深的人,也不见得没有失利的时候;理论和辩才两者具备的人,也同样不能排除失利的可能。记得有一次在人民大学讲座,学生向我提了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有一天您会不会输给您的学生?”我回答说:“我毫不怀疑,一定会有这么一天。而且,这一天正是我所期待的。我并不会因此而感到惭愧,相反,我为击败我的学生而自豪;同时,也为我自己感到自豪,因为我教出了能够击败我的学生。”既然法庭辩论中暂时的失利是难免的,那么,在出现这种局面的时候,如何控制和扭转呢?这就是我要涉及的下一个话题:法庭辩论中的心理素质问题。

之五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记得有一次在政法大学讲座时,学生问我:“您成功的秘诀是什么?”我说,“我不敢说我已经取得了成功,我只是在不断地争取成功,如果让我谈争取成功的感受,那么,我个人的感受是努力加自信。”我的回答不一定恰当,但我的体会确实如此。在生活中没有自信是不行的,在法庭上更是如此。有一个比喻不知道对不对?当我在舞台上表演的时候,我的感受是目中无人,这样我就能进人角色,不受干扰。相反,如果我总是想着台下的人比我强,谁会挑我的毛病,我就会心慌意乱。当我在讲台上讲课的时候,我的感受还是目中无人。否则,我也会过于拘谨,放不开思路。当然,我所说的目中无人并不是看不见人,而是讲一种自信心。我说句话请大家不要介意,既然我现在在这里讲课,我就觉得我现在比你们强,至少在某个问题上如此。反之,如果我觉得你们都比我强,那我肯定就底气不足,就要慌张,就讲不好。诸位不要觉得我太狂妄了,不是这个意思,谦虚与自信并不矛盾。反过来,诸位要是上来讲,首先你也要建立自信心,你上来讲,我到下边去听,首先你要认为比我强,这样你才能有自信心,要不然你就讲不好。同样道理,在法庭上我也是这种感受,因为法庭也是一个舞台,也是一个课堂,至少我感觉是这样。当有很多时候,失败的原因就是缺乏自信心,包括我们的一些教授在内,常常由于缺乏自信而在法庭上失利。有些人的理论水平很高,但一旦有一点失误,就乱了阵角,就像计算机的程序被打乱了一样,死机了,这时候必败无疑。所以,自信心是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控制和扭转法庭气氛的重要心理支柱。有了这个支柱,天就塌不下来,出一点点的偏差并不可怕,而支柱一倒,必然天塌地陷。

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我曾经对学生讲,律师办案子,赢,要赢得光彩。输,要输得潇洒。就是说:赢,我不是乱赢的,我不是靠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当手段赢的;输,要输得潇洒,因为输的因素很多,不能都怪律师。也许当事人本身就没理,律师又不能光打有理的官司,没理的,我们要给他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地维护他合法权益的一面。所以,输了官司不等于一定是失败。更重要的是,由于各种案外因素,本来有理的官司也会输,这就更不能怪罪于律师。所以,只要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充满自信不乱方寸,充分发挥了才智,尽到了责任,该说的都说到,该做的都做到,即使输了,也是虽败尤荣,照样潇洒。但是,作为律师,你不能在法庭上输得狼狈不堪,不能被人家驳得张口结舌,体无完肤;更不能强词夺理,胡搅蛮缠;那样就输得不够潇洒了。例如,在前面提到的那件告海关的行政诉讼案中,虽然我们二审败诉了,但我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光彩。我的学生曾经写了一篇文章,叫作《田教授潇洒走麦城》,就是写这个案子。确实,这个案子办得很成功,而且法庭辩论也很精彩,直到现在,它被我视为精品。虽然二审输掉了,但我认为该赢,不该输。所以,任何时候我都可以大言不惭地谈论这个案子,我认为输得很潇洒。相比之下,对方虽然赢了,但赢得并不光彩,而且法庭表现也并不出色,那就并不能算是成功,也没有什么光彩。

说到这里,我想谈谈:律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这应当算是题外话,但我想也许并非多余,因为做律师不仅需要有水平、有技巧、更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否则,你能力再强也做不成好的律师。今年四月份,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节目采访我的时候,要我谈谈好律师的标准,我说,一个好律师不仅要有水平,有能力,还要对当事人高度负责,更要有一份社会责任感。所以,律师不能光靠技巧吃饭,一个没有责任感的律师无法取得委托人的信赖,时间长了,水平再高也没有用武之地。一个有责任感,有事业心的律师,就会对他所承办的案件高度负责,就不会轻易放弃他所追求的目标。我觉得,每一个律师都应当有自己的精品和杰作,有些案子,该做的你都做了,似乎是无可指责的,但不一定是完美的。如果再做一步,再做两步,就可能取得成功,那你就应当再做下去,我的感受就是这样。当我承办一个案子的时候,特别是一个典型的案子,如果没有做好,我就觉得我的一件作品没有完成,总是耿耿于怀,甚至当事人都觉得没有信心了,不想打了,我还念念不忘,不想放弃,因为作品没有完成,总是感到遗憾。只有把它做好了,或者我所有的努力都尽到了,我才能不后悔,不遗憾。我想,只有这样才能做出精品来,才能做出成绩来。所以我对学生说:“做律师怎么样才能做得最好,我也说不准。但我有一个感觉:就是当你办一件案子办到了忘我的程度,忘记了功利,忘记了艰辛,忘记了风险,忘记了别人怎么说,忘记了各种其它因素,你就是为了办好这个案子而不遗余力地工作,就像是为了完成一个作品一样,一定要把它做到底的时候,那就会达到一种出神入化的境界,那就是做律师做到家了。”这种感受不知道对不对,反正我是有这种感觉。我认为,你既然当了一回律师,一辈子也好,几年也好,总之你在律师的舞台上走了一遭,你就应当有几个得意之作,哪怕是一个也好,也不枉做了一回律师,也是自己的一种欣慰和自豪。 这一次我又在河南碰到一个案子,也是当事人家属拿着报纸来找的。本来不想接,因为案子实在太多接不过来了,但发现太有典型性,只好接下来。被告是桐柏县县长,一审认定他受贿12万元,判14年。我阅卷之后,同被告在看守所里谈了整整一天,发现又是一个错案。这个县长是个难得的人才,有极强的事业心,忍辱负重,为了改变桐柏县的落后面貌,做了许多工作,并没有中饱私囊。而且这个人说起话来口若悬河,字写得漂亮,文采也好。就这样一个能干实事的县长,被判了14年。这个案子难度很大,是河南省反腐败的典型,翻起来谈何容易?但是,一碰上这种事我就觉得难以超脱,就想把它打到底。一审开庭时,有一个很感人的场面,一审是在离他本县两百多里地的另外一个县开庭,开庭后,近千名农民围着囚车鼓掌、叫好,说我们不怕你受贿,我们就要你去我们县当县长。这个场面是非常奇怪的,想一想,在老百姓对贪污腐败切齿痛恨的情况下,为什么能够对这个县长这么拥护和信任?这个问题不是很值得深思吗?据说他的法庭陈述非常感人。确实,他拿了12万元的好处费是不假,但他并没有揣入个人腰包,而为了改变桐柏县的落后面貌,他身为县长却代替厂长、经理去跑项目,拿着这笔钱到处烧香磕头去了。并且,他拿这笔钱的数量、用途都向县委书记汇报了,县委书记同意了,并且直到今天,县委书记还证明这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认定他犯了受贿罪,怎么能说得过去呢?这个案子究竟能不能翻过来?我也没有把握,但我是下定决心了。大家知道,这种案子是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的,但是律师应当有一份社会责任感。否则,正义如何伸张?法制如何健全?社会如何发展?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典型、疑难的刑事案件也是很能锻炼人的。有些律师包括有些学者在内认为刑事案子最好办,说这种话的人是他根本就不懂什么是刑事案。刑事案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办刑事案子付出的劳动最多,要求律师的素质也最强,是对律师基本功的一种锻炼。当然,在目前条件下,律师特别是专职律师单纯地只办刑事案是有一定困难的,因为要考虑生存、发展,要考虑经济效益。但是却没有理由鄙视和放弃刑事案件,这样对律师事业和律师自身的发展不利,将来也不能放弃刑事案件,而且从长远观点来看,它是维护人权最基本的一项内容。

我在许多场合讲过,在中国现阶段做律师是最难的,比什么时候都难,比哪个国家都难,律师的苦衷太多了。这一点不仅我的体会很深,大家的体会都很深。但是大家必须看到,在这个阶段做律师又是最光荣、最有价值的。因为在中国法制建设刚刚开始走向深入的时候,作为一个律师,虽然我们所付出的代价是成倍的,我们所得到的是很少的,但是从历史的观点,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功绩是不可磨灭的,这些年来律师的工作在中国的法治发展史上必将留下功不可没的一页。所以说,在这种时候做律师尽管很艰难,但又要有一种很大的荣誉感和价值感。尽管我们面临着许多困难,但只要我们每个律师都尽心尽力去做了,在几年以后,十几年以后,当我们回顾这段往事的时候,就一定会觉得有很多欣慰和自豪的。

好,话题可能扯得远了一些。因为今天是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谈法庭论辩问题,所以,重点谈的是刑事案件。但是,无论在任何种类、任何性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这些问题都是有共性的:法庭辩论技巧是相同的;理论功底是必备的;律师的人格素质、心理素质、律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更是不可缺少的。

希望今天我讲的这些内容对诸位同行能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18篇:第九讲 法庭辩论技巧2

第 九 讲

法庭辩论(二)

教学内容:法庭辩论的要领、法庭辩论的分类。 教学要求:

1、理解:(1)法庭辩论的两大要领;(2)各类法庭辩论的内容和要点。

2、掌握:法庭辩论的两大要领。

3、了解:法庭辩论的具体分类及各类辩论的内容和要点。教学重点:法庭辩论前需要全面掌握的材料内容 教学难点:庭上应对措施的具体应用

第一部分

法庭辩论的要领

一、精心做好庭前准备:法庭辩论如同打仗,要想大获全胜,必须算敌在先,庭前做好周密分析、预测,才能打有准备之仗、有把握之仗。

(一)全面掌握材料。就是要对本案了如指掌,熟悉案情、熟悉证据、熟悉与该案有关的政策和法律。

首先,要熟悉案情。如刑事案件,先要了解罪名是什么,是既遂还是未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等。民事案件要先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是什么?属于哪一类案件,是婚姻、继承还是侵权赔偿?当事人及第三人各是谁,他们之间的关系怎么样?

其次,要熟悉证据。要通过查阅案卷和审查文书等方法了解现有证据,同时,还应及时会见在押被告人或当事人,就案件情况的重点、疑点分别加以核实和查询,并要求当事人或被告人提供遗漏的书证、物证及其它有关线索。

最后,要熟悉与该案有关的政策法律。在充分了解案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充分熟悉、正确理解与案件的受理、定性、事实认定、处分和裁判有关的政策、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达到当庭准确、及时、完整地引用政策法律的程度。

全面吃透案情,做好庭前准备,是辩论获胜的前提。如果庭前考虑不周到,即使忽略一个细节,都将导致法庭辩论的失利。比如一个重伤害案件,公诉人由于事前没有核对被告人的年龄,错将17岁写成19岁,在发表公诉词时读出,辩护人听了后,立即向公诉人提出质问:你认定被告人19岁的依据是什么呢?公诉人无言以对,辩护人趁机穷追不舍:你必须回答,被告人实际年龄是17岁,而你认定是19岁,根据是什么?目的是什么?一连几问,把公诉人问得张口结舌。就因为这样一个小失误,把公诉人弄得非常的被动和难堪。

(二)多方设置辩题

在法庭辩论中,无论是控告方还是被告方,要想使自己处于不败之地,必须 1 使自己的论辩主张、观点尽可能做到无懈可击,这就需要在庭前多准备几套方案,多方设置辩题,预测对方可能发难的方方面面,尽力做到意外化为意料之中。

二、善于庭上应对

法庭辩论是一种目的性极强的诉讼权益的争辩,这就要求论辩者思维敏捷、对答入流。具体表现为:及时澄清事实、准确引用法条、敏捷利用矛盾、冷静盯住目标、机智闪开辩难、严正做出决断。

(一)及时澄清事实:在辩论场上,由于种种原因,一方常常会出现对事实、证据认定上的错误,遇到这种情况,另一方要及时澄清事实,否则辩驳将会失去依据,做无用功。

(二)准确引用法条:法庭辩论的检察人员和律师,尽管都具有相当程度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但无论何人都难做到对所有法律、法规了如指掌、背诵如流。因此法庭辩论很重要的本领之一,就是在庭前必须充分熟悉、正确理解与案件的受理、定性、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等有关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并能当庭准确、及时、完整地背出,包括其序码和款项,不能临时翻书、临阵磨枪。

(三)敏捷利用矛盾:对方因事前准备不足,或因临时出现纰漏,出现矛盾的时候,我方一定要迅速做好笔录,并在发言时立即指出,即使其矛盾无关要害,一旦被揭露,在心理上也将产生压力,便于我方在继续辩论中占据优势。

(四)冷静盯住目标:当对方提出的问题多而杂时,旨在分散我方对关键和实质问题的注意,我方须保持冷静,牢牢盯住辩论方向和目标,对非要害问题无须回答,只抓住关键问题。

(五)机智闪开辩难: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当法庭辩论按照预定计划激烈进行时,有时侯会被对方突然抛出一个“杀手锏”,出现辩难,情势危急,处于被动,这时候一定要机智地闪开辩难。在对方还没有察觉的情况下,便可理直气壮地化险为夷。

(六)严正作出决断:如果被告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面前仍一味抵赖,死不认帐,此时公诉人可申明发言到此为止,而律师也可以申明拒绝进行辩护,也免无谓的纠缠。

第二部分

法庭辩论的分类

一、刑事案件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提起,有公诉和自诉两种。

(一)刑事公诉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要由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自己形式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而这个辩护人多半是由律师出庭担任的。

1、刑事公诉案件法庭辩论的程序: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公诉方及 2 被害人发言——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言——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

2、内容:公诉案件法庭辩论之所以发生,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必然结果。因此,刑事诉讼公诉案件法庭辩论的内容往往是由辩护方向决定的。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内容主要有:

(1)罪与非罪辩:这类论辩公辩双方的的观点是针锋相对、互为对立的,论辩的主要问题是根据犯罪构成四个要件,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

(2)罪名辩:罪名辩是公辩双方对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因持不同看法而形成的论辩。辩论的焦点是案件的定性应为此罪还是彼罪?比如: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等都是容易产生分歧的罪名。而罪名的确定,又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和对被告人处刑的轻重。

(3)证据辩:证据辩是从犯罪证据入手,对辩论双方提出的证据证明效力提出质疑性论证,从证据的虚假推翻对方的观点,达到辩论的目的。此类辩论的焦点在于,与案件有关部门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合法可靠。此外,法庭辩论的内容还有犯罪的构成辩、一罪数罪辩、情节轻重辩、追诉时效辩等等。

(二)刑事自诉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侮辱、诽谤案件,侵占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重婚案件,虐待案件,遗弃案件等。

1、自诉案件的特点:与公诉不同,刑事自诉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也可以提出反诉。在有本诉和反诉的案件中,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可以互相质问,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都有权作最后陈述。

2、辩论的内容和程序:自诉案件与与公诉案件的程序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由原告人发言和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词所代替。

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关系比较近的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等,案件大多由家庭纠纷、日常生活矛盾发展而来,常常是法律问题和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掺杂在一起,显得错综复杂、难解难分。因此,法庭辩论的发言除了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外,一般以讲道理为主,只要条件许可,在分清是非、说服教育、不扩大矛盾的基础上,应尽量促成双方和解。刑事自诉案件的辩论焦点主要是罪与非罪、过错大小和责任主次等。

二、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原、被告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有关民间的财产权益、人参权益、婚姻家庭等纠纷的诉讼案件。

(一)特点:人民法院申明民事案件要贯彻调解的原则,即法庭辩论前、法庭辩论中和法庭辩论后,双方都可以进行和解。民事案件诉讼双方的诉讼地位和 3 诉讼权利是平等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

(二)民事案件法庭辩论的程序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三)民事案件法庭辩论的内容

焦点主要集中在:主体资格辩、历史事实辩、证据辩、法律事实辩、债权债务辩、财产关系辩、损害赔偿辩论、婚姻家庭辩、人身关系辩、人身权利辩等方面。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理的,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解决被告人一方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的诉讼案件。是一种包含民事内容的刑事诉讼案件。

(一)特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其民事部分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属于经济赔偿问题,与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经济赔偿是由犯罪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来审理,属于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因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包括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内容。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一般以刑事部分为主,民事部分为次,先就刑事部分的主要事实和性质进行辩论,再就民事赔偿部分的内容进行辩论。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庭辩论的内容:关键内容在于:经济损失是否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有无可靠证据、有无其他应负责任的人,被告有无实际赔偿能力等等。

四、经济案件

经济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解决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经济合同、损害赔偿等经济纠纷的案件。

(一)经济案件法庭辩论的依据和程序

审理经济案件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民事案件法庭辩论的程序相同。法院同样贯彻调解的原则。

(二)法庭辩论的内容

内容主要有:合同主体辩、合同内容辩、履约期限辩、违约责任辩、损失赔偿辩、不可抗力辩、质量标准辩、计划变更辩、法律事实与证据辩等等。

五、涉外案件

4 涉外案件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和涉外经济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外案件的涉外因素表现在三个方面: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

3、争讼的财产在国外。任何民事纠纷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方面涉外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属于涉外案件。

(一)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和诉讼程序

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规、经济法律法规、有关国际惯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在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法庭辩论程序与一般民事案件法庭辩论程序大致相同。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双方当事人如果委托律师,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二)法庭辩论的内容和要点

内容主要有:主体身份辩论、证据辩、法律适用辩、法律事实辩、历史事实辩、货币比值辩、损害因果辩、不可抗力辩、法律冲突辩、对等原则辩、程序辩等等。

要点:

1、因为涉外案件适用法律的范围比较广,所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参与法庭辩论时,除必须熟悉我国法律以外,还必须熟悉有关部门的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对全案法律关系可能涉及的有关法律冲突应了如指掌。

2、涉外案件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往往不时在同一个国家,事实较为复杂。法庭辩论者必须理清头绪,反复质证,搞清因果关系。另外,对有关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海事、航空等方面的疑问要事先找有关专家查询明白,以便辩论时准确无误地引用。

3、向外国当事人、证人了解情况,当庭出质证或者引用外文书证时,应当在翻译人员和专家的帮助下准确理解、仔细推敲。

作业:针对各组的辩论题目,写一篇辩护词,并在本组辩论之后归纳本组辩论的经验教训,拟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19篇:法庭辩论讲义——钱列阳

第一单元:法庭辩论

一、钱列阳律师主讲

主要内容:

(一)庭前准备

(二)法庭辩论技巧

(三)辩护词

(一)庭前准备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法庭辩论好象也没有什么作用,你辩你的,法官是我判我的。我觉得不管有用没用,其实我们律师有一点这样的精神,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说了也白说,白说也得说。

我们不仅要追求一个判决的结果,同时我们还要追求一个诉讼的过程,这个诉讼过程中很重要的就是法庭上我们表现的过程,让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听众感觉到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存在。最终判决结果怎么样,很可能是在场的任何一个人都决定不了的,这也是我们不能左右的。但是我们作为律师,作为一个法律服务人员,我们必须追求的是一个法庭的效果,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勾兑”,或者花钱,或者是其他一些非正当律师服务的途径。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认真做好法庭辩论这一环节的工作,也真正是体现了我们律师行业,不仅是刑事辩护律师,而是整个律师行业的一个法庭的风采,这是我们的一个标志。我觉得就像一顶帽子的帽徽一样,亮不亮就看它了,至于这顶帽子怎么样,这个帽徽是否遮风挡寒,那是另外一回事。所以,法庭辩论必须认真做好。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辩论中很忌讳停顿,很忌讳拖沓。所以整个法庭上,自己需要用的东西,需要准备的东西,应该是在桌子上信手拈来,而不是突然说到一半的时候想起什么要找法律条文,一大厚本又翻不着,或者电脑弄半天又死机了,不是这样,而是迅速地来完成法庭上的每一个节奏。

有基于此,我讲几条:

1.把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都要单独打印整理出来。 2.列大事年表。

3.对于复杂的案件,画法律关系几何图。 4.对辩方证据进行汇总。 5.准备辩护词的初稿。

6.准备一张白纸、一支铅笔头。

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在心理上有一个比较,公诉人这一方有一个最大的弱点,没有我们灵活,只能守不能退。

比如法庭调查时,尤其是共同犯罪的案件,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大家对这个案件的看法,和开庭之前大家对这个案子的看法,往往发生1/3甚至一多半的变化,包括被告人的翻供,包括同案被告口供的变化,包括一些证人证言的变化,如果有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往往事实部分还会有重大变化。这个时候,我们庭前写好辩护词,到了法庭辩论时,你再用开庭之前写好的辩护词,往往已经过时了。这时要大量地舍弃,要懂得把你可能准备了很长时间的材料直接放弃。

比如像罪轻的案件,被告向我们提出,有自首、检举揭发、立功,公诉方一直不同意,到了开庭之前,公诉方拿到了侦查机关或者纪检部门交来的自首或者立功的相关材料,当庭人家宣读了,甚至在庭审中已经确认了被告有自首、立功的表现。我们当时为了证明他有自首、立功的表现,可能准备了很多材料,法庭调查时已经确认了,我们就应该直接放弃,不要再耽误时间大量地陈述,我们只需要同意公诉人的观点就可以了。

所以,整个法庭辩论中,律师是最灵活的,可进可退,可放可收,大胆地放弃准备了很久的材料,及时地抓起临时要用的材料。准备了5个观点,可能第

1、第2个观点要舍弃,第3个观点要变,只能用第

4、第5个观点,但同时必须加进第

6、第

7、第8。这种灵活性,我们律师非常充分。因为我们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我们不需要征得被告同意,其实也不需要征得家属同意。

但是公诉人不一样,公诉意见是在此之前甚至在检委会上都通过的,所以我们会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情况,进入法庭辩论了,公诉人往往是第一公诉人洋洋洒洒、字正腔圆地宣读公诉意见,而他宣读的内容和刚才庭审的时候的内容大量地都脱节,不需要说的都说了,该说的没说到。他改不了,这是打印好的稿子,这是经过上级领导审定的稿子,他不敢不念,他必须念死板的公诉意见。聪明的公诉人,宣读完公诉意见以后,说“我再补充几点”,马上把前面死板的公诉意见中没说到的几个漏洞他再补上,这是很优秀的公诉人。但是更多的公诉人特别是带“长”的头衔的公诉人做不到这一点,他们慷慨激昂地把这个念完,念的字正腔圆,但是实际上跟法庭调查的事实不贴切。这种不贴切给我们就留下了一个空子,就是法庭辩论时我们要打的切入点。因为听众也好、法官也好听得很清楚,法庭调查是怎么回事,如果这边老能打在点上,那边老打偏,那肯定双方力量对比就看出来了。

所以,由于公诉人有这样的死板,我们的灵活性要充分体现出来,一定不要把辩护词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念。在这个问题上,一定不要念辩护词,要说,要讲,这是我们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一个最基本的素质。如果我们离开了纸,我们就说不出话来,那你这一辈子不能做律师,或者你不要做诉讼律师,可以做非诉讼律师。不是装在纸上,而是装在脑子里,所以我们要抓住公诉人这种体制给他们带来的束缚。

(二)法庭辩论技巧

辩论的原则:刑事辩护不是拳击赛,而是田径赛;不是驳倒公诉人,而是说服法官。

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关于法庭辩论应该注意的问题,我简单地归纳总结为“十要”、“十不要”。

1.“十要”

(1)要耐心听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中的法理立脚点。 (2)要耐心听清共同犯罪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3)要对控方的观点做一个简捷的归纳。 (4)要提出自己的观点。

(5)要直接抓对方观点的矛盾点。 (6)要学会浓缩自己的观点。 (7)要理解立法本意。

(8)要懂得及时放弃临时决定的事情和早已准备的观点。 (9)要着重讲解案件涉及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10)要在法庭结束时三言两语以最快的速度归纳自己的观点。

2.“十不要”

(1)不要读辩护词。 (2)不要大量地举例。

(3)不要把法庭变成宣讲自己政治观点的讲台。 (4)不要抓住公诉人的口误、笔误不放。 (5)不要讲被告人构成某罪名。 (6)不要讲与本案无关的话。 (7)不要带口头语。 (8)不要讲脏话。

(9)不要对自己的观点抱残守缺。 (10)不要轻易打断公诉人的发言。

3.眼神和声音

声音:无论有没有麦克风,你的声音一定要能够到达离你最远的人。

眼神:语言的交流建立在眼神的基础上,我们要让被告人、律师、法官当庭消化吸收我们的法律观点。讲不同的内容,眼睛要看不同的人:讲法理时,盯着法官;反驳对方观点的时候,盯着公诉人;当你的辩论是为了支持被告某些观点的时候,要看着被告,在某些不赞成被告观点的时候,也要盯一下被告;讲到人情的时候,扫视听众。

注意:被告人在给自己辩解的时候,尤其在辩解结束的时候,经常眼神会投向辩护律师,这时我们对被告人的心态的支持很重要。所以当被告人做辩解的时候,我们的眼睛一定要盯着被告,随时准备对上他的眼神,并可以微微点头,这是对他巨大的支持。

(三)整个法庭的布局

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第一次辩论,所有的观点一股脑全端出去,然后再反击公诉人;第二种情况,端出一半,辩护意见在法庭第一轮是最重要的,不要全端出去。

两种情况,区别对待,是要根据案件不同的性质。如果只有一件事实,只有一个情节,就可以在法庭辩论第一轮的时候端出去。但是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我的经验是,第一轮不一定把所有牌打光。

第20篇: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

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

目录 前言

第一编 公诉人法庭辩论理论 第一章 辩论概述

一、辩论的概念

二、辩论的一般特征

三、辩论的构成

第二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及范围

一、法庭辩论的主体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的范围

第三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语言特点及结构

一、法律语言及法庭用语的特点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用词及句法结构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复句运用 第四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辞

一、修辞概述

二、修辞的基本要求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修辞应注意的事项

四、常用修辞格在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运用 第五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几种常用的表达方三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叙述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议论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说明 第六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思维规律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判断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推理

第七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与反驳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证明及运用规则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反驳 第八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诡辩

一、诡辩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如何识破并揭露诡辩陷阱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应对诡辩的策略 第九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谋略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听、说、问、答谋略与技巧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心理控制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审美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养与风格

五、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情感与禁忌 第二编 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 第十章 公诉人出庭公诉概述

一、公诉人出庭的法律依据及诉讼地位

二、公诉权的实施程序

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基本原则

四、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第十一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基础·审查起诉

一、公诉人审查起诉的内容

二、公诉人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三、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四、提起公诉的要求

第十二章 司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一、司法文书的总体制作要求

二、起诉书的格式及内容

三、起诉书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抗诉书的制作要求

五、公诉词的内容及结构

六、公诉词写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十三章 刑事案件起诉书、公诉词、抗诉意见、答辩提纲示例

一、起诉书示例(张某等人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二、公诉词示例

三、抗诉意见示例

四、答辩提纲示例

第十四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常见几种刑事犯罪的辩论特点

一、故意杀人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二、故意伤害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三、强奸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四、抢劫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五、盗窃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六、诈骗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七、交通运输肇事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第十五章 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

一、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二、掌握重点,当庭讯问,为法庭调查奠定基础

三、合理调配,出示证据,推进庭审调查的进一步展开

四、掌握庭审主动,搞好控、辩、审三方互动,通过质证预测辩论要点

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答辩与应变

六、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处理 第三编 公诉人岗位练兵 第十六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赛

一、开展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意义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内容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组织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模式

第十七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攻防谋略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运用攻防谋略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二、做好攻防的各项准备,为辩论赛场上争取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的进攻谋略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的防守谋略 第十八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示例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赛规则

二、控辩双方辩论观点实例 后记 参考文献

法庭辩论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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